浅析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
2018-07-28程文静
摘 要: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一种主观上的把握与领悟,是主体对法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主体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而守法精神的形成和牢固树立则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现代法律信仰的形成对法制现代化意义重大,既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基础。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信仰;法制现代化
引言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由“传统人治型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向“现代法治型法律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转型期。这一历史转变的实质乃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标明着法律发展的一个特殊历程;同时,法制现代化又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不仅包蕴着社会各法律制度要素的重构,而且还指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在社会法律文化系统各因素中,法的信仰是关键与核心,因而,研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对法律文化的全方位探讨,而在法律文化体系中,法的信仰问题无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探讨
(一)“法制”与“法治”之辨析
“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法制现代化”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是法律制度的结构与法律实现的现代化,因此,“法制现代化”一词所表达的意思更为确切。
(二)法制现代化的内涵特征
蒋立山在《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中写道:“可以用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治型的法律秩序来概括中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简单说,就是从‘人治到法治。” [1]
吕世伦、姚建宗认为法制现代化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具体而言,法制现代化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
公丕祥教授在1988年下半年由其牵头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课题研究中,始终注意这样三个问题:第一,认真把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第二,在与西方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比较分析中,深入考察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特点;第三,深入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运作机理。从1988年至2006年,公丕祥教授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不断深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制现代化理论并不断将其完善。
以上学者均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过程。因此,法制现代化首先是从事这一变革的主体自身的现代化,是把表现传统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动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人的广泛过程。
二、法律信仰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包蕴着社会各法律制度要素的重构,而且还只指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或法律精神的现代化。” [2]在社会法律文化系统各因素中,法的精神或法律价值体系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法文化系统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因而,研究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对社会法的价值体系的全方位探讨,而在法的观念体系中,法的信仰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信仰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3]无独有偶,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法律史家伯尔曼则更为明确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由于对法的信仰,人们坚信人类可以依靠法的力量去实现人的价值,进而通过法找寻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实现人和社会的终极目的,体验到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
三、我国公民法律信仰之现状
在当代中国,法律执行难、法律实现效益低下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因此,在当代中国深入研究和大力提倡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富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进行广泛的法律意志品质教育欧,塑造中国人的法律意志品格,对于当代中国确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推动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印记
(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美国: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陪审员信息等)不得公开。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网址是:pacer.com)。
香港:自2008年8月起,香港司法机构已把自1995年以来的具有法学价值的中文判决书连同其英文译本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作为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为了便于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网站提供了两种查询办法:一是根据法院类型查找;二是根据案件编号快速搜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说是人们渴求公平正义的倒逼机制,即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倒逼法官提升素质,转变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4]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当然,这与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民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渴求、依法依规保障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奏响了司法公开最强音。
(二)对不作为认定和追责观念的转变
10月15至16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广西南宁召开。围绕“行政法重点问题:行政不作为、市场监管、行政检察监督”主题,本次会议设有“行政不作为法律问题”、“市场监管及其行政法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问题”以及“法治政府新课题”等四个议题。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这些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快速的推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专家学者们从行政法角度对此提出了全新的思考,回应了社会的需求。
结语
我们认为,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文化心理素质的有机整体系统,是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集合体,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文化精神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作为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社会法律文化建设的成就在公民心理上积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晶。因之,构造公民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经过长期的社会和法律实践才能最终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法律信仰的研究奠定在现实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而自觉营造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形成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法律环境。
注释
[1]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2]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
[3]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4]李喜莲,《网上公开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程文静,女,山东肥城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