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法理思考
2018-07-27陈少华
陈少华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尤其是旅游业的兴起,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做好旅游业,不断拆除城市古老建筑,造成文物受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势必影响到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有效保护文物,我国文物登录制度的完善、扩大文物保护的范围以及增强文物保护力量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阐述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法理的情况下,提出了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途径,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城市化进程中文物得以妥善保护。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文物法律保护;文物文化
近年来,社会经济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人们文物保护意识不强,造成众多名人故居面临着拆除危险,同时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有文物被破坏,究其原因在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持续增多,高层建筑的出现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房源需求,老建筑自然受到了冲击。在城市化背景下,人们过于重视眼前利益,忽视了长远利益,造成文物保护力度不足。鉴于此,本文对“城市化背景下的文物保护法理”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化文物保护困境的法理分析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使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相关文物人士在付出一定行动的情况下,文物依旧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财富追求与文物价值的矛盾问题分析
就经济分析学派的权威人士波斯纳所表达的观点而言,人可谓是自私的理性最大化者。为此,现代人的最高价值追求便是高效率、财富的最大化[1]。与此同时,高效率、财富的最大化也是法经济分析学派对事物优或者劣评价的唯一价值标准[2]。财富最大化与功利主义法学相关概念不同,区别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更加注重社会的财富与价值。法律经济分析学派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主要是人们以高效率与高收益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具有着十分严重的缺陷,究其原因在于任何事物或者理论的使用均具有一定的范围,法经济学理论也并非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使用[3]。
文物作为传统文化之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为此,文物就不能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关于文物的文化价值与生产建设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无法用法经济学理论进行有效比较,究其原因在于法经济分析偏向于市场行为,在文化精神的文物保护领域难以发挥其作用[4]。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文物保护理应是文物保护事业与城市经济的和谐发展,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人们难以妥善处理财富追求与文物价值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受到不良影响。
(二)文物所有权问题分析
当前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形同虚设,无形中增加了文物保护的难度。在《文物保护法》当中就明确的对文物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并且详细列出来了国家的文物类型。然而我国就文物产权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文物所有權产生了众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新政治经济学者认为产权与所有权具有一定的区别,具体为产权与资源的经济效益有关,然而所有权则比较注重生产资料的归属与社会性质。众多周知我国文物的所有权主体应该为全体公民,国家行政机关则属于文物代管人,并对全体公民负责。但是在具体的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企业主要目的依旧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势必对文物资源实施最大限度的开放。除此之外,国家用于文物安保与修缮的经费过少,导致文物保护众多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途径分析
在上述分析中,从中可以了解道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我国文物遭到严重的破坏。为此,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对文物实施有效的保护。
(一)文物登录制度的完善
文物不仅仅是民族的,还是全世界的,对于我国全体国民文化权益的享有权而言,文物登录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就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可谓是较为完善,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文物管理与执法机关,但是美中不足的便是全国并没有较为详尽的文物目录清单。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强文物登录制度的完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文物研究人才培养机制,以此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文物研究人员较少,但是文物数量较多,同时文物研究工作周期较长,势必影响到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效率。例如我国现有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便有6万多处,然而还有众多没有收集在内。由此可见,文物登录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
(二)文物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
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有地方政府或者国家参与,公民或者是民间组织并没有直接参与,然而政府机关由于职能较多,任务繁重,造成文物保护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提供,诸如国家拨款、地方政府拨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这样一来必然难以发挥民众的力量。为此,国家应该学习西方一些国家,对文物保护投入的资金主体为政府,但需要增多多种融资渠道,也亦可学习英国建立文物保护基金,以此融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文物保护。除此之外,我国理应设立一些有关文物保护的社会团体,鼓励民众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从而真正意义上做到文物保护活动为全民活动,这样不仅仅有助于国民文化综合素质的提升,还有助于保护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参与到文物保护活动中,活动效果必然更加显著,但是国家行政机关有必要集中力量对民众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同时对文物保护的民间组织设立的程序加以简化,以此提升民间组织文物保护工作效率,同时有助于避免民间组织通过文物保护名义进行私自敛财。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可谓是全世界的财产,无不包含着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然而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我国文物保护面临着众多困难。为此,我国有必要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文物保护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文物登录制度,同时扩大文物保护主体范围,才能确保文物保护事业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王丽琴,杨璐.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J].华夏考古,2011,03:143-149
[2]姚远.新中国文物保护的历史考察(1949-1965)[J].江苏社会科学,2014,05:179-187
[3]刘心玉.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8:159-160
[4]何流.文物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的探讨[J].东南文化,2013,03: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