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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

2018-07-27李景峰

魅力中国 2018年6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领导

李景峰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全面系统地在各个领域加以推进,需要有力的动力机制作保障,需要将价值关怀贯穿其中。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三大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战略举措,系统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遵循、推进方略、重点任务和动力机制,科學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理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从宏观和战略上看,基于我们党有推进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切实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必须着力理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关系。

一、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实行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制,更不同于人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坚定地走好法治化道路。

厘清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首先需要从学理上搞清何谓人治、何谓法治。

我国的人治思想源于儒家,其指导思想是“为政在人”,即把国家政治的兴衰寄托于君主个人,信奉“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的君本逻辑。人治的实质是依靠君主、领袖、强权人物的个人意志、个人力量、个人影响力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一种带有个人色彩的、魅力权威型的治理主张。

人治实施自上而下单向严密的科层控权,极易形成个人专制与专断。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方式。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理念、精神与模式,就是要严格遵循法的精神,按照法律规定去想问题、办事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调节关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高度推崇法治。在他看来,法治是保证民主政治发展、党和国家稳定的根本大计,因而“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与依政策治国的关系

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需要明确法律和政策各自的适用性,其实质是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依政策治国的关系。

依政策治国,简言之,就是依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我们党在国家治理的主流模式上经历了一个由高度重视党的政策作用的依政策治国到高度重视国家法律效力的依法治国的发展过程。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借鉴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治领域内的高度集权也随之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代替国家政权机关,党权被抬升到高于政权、高于法权、高于人权的地步。在此情况下,党的政策事实上处于高于一切的绝对权威地位,“政策大于法律”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治理国家所采用的主导性工具和依托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在依政策治国的政治生态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体现的就是“政策大于法律”。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我们的治国模式逐渐由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今天,这种转型在向纵深处发展,在某些方面已经基本完成。

三、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关系

党深化依法治国,既涉及党如何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党制定宪法和法律后其自身要不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之后,其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必须把自己关进“笼子”,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如果党自己制定了法律,又能够随随便便地去违犯法律规定,经常性地在法律之外、之上活动,那就无法为全体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也就没有资格、底气去要求人民群众守法。

因此,任何党组织、党员以及领导干部,都不要以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党就有资格谋求宪法和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必须谨记的是,在我们党内不存在特殊党员,在我们国家不存在特殊公民,在我们的社会中不存在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普通党员都必须自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框架内活动,只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高压线,只要违法了、犯罪了,不管是谁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和审判的大量党内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以及近期着力查处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内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在对法律的遵循和坚守上,我们党从来就没有“铁帽子王”,也从来不搞“抓大放小”。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必须严格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没有任何法外之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 第 2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 146

[2]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 [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24

[3]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人民日报,2012 -11 -18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 O 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N]. 人民日报,2014 -1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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