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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仪戒研究
——兼论菩萨戒与声闻戒的关系

2018-07-26

思想与文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大正藏菩萨瑜伽

三聚净戒,简称三聚戒,又名三受门[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下,竺佛念译,《大正藏》第24册,第1020页中—下。,是菩萨戒三品的总称[注]无著《摄大乘论本》卷下:“谓菩萨戒有三品别: 一、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玄奘译,《大正藏》第31册,第146页中。,构成完整而成熟的菩萨戒理论体系。顾名思义,三聚净戒意为三种戒的聚合: 律仪戒,或称摄律仪戒,意即止息一切恶法。摄善法戒,意指修习一切善法,具体而言,应以无漏善法为核心。如窥基所说: 摄善法戒“以有为、无为无漏善法为体,有漏善法非正应修,体可断故”[注]窥基: 《成唯识论述记》卷一,《大正藏》第43册,第582页上。。饶益有情戒,又名摄众生戒、度众生戒,意谓广度一切众生。[注]安慧《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二曾以“十八种任持”概括六度,参见《大正藏》第31册,第749页中—下。据窥基所说,三聚净戒分别对应三种任持:“律仪戒,是善任持;摄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饶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见窥基: 《成唯识论述记》卷一,《大正藏》第43册,第576页下。律仪戒侧重止持,后二种戒侧重作持。

摄善法戒与饶益有情戒是菩萨戒根本精神的集中体现。从戒学角度言之,菩萨戒作为大乘佛法的基本要素,主要就落实在此二种戒。那么,律仪戒在菩萨戒(三聚净戒)中扮演什么角色呢?是否如一般所认为的,律仪戒实即声闻七众别解脱戒(声闻戒),只是因其被纳入菩萨戒体系而换了一种称呼而已?事实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律仪戒作为菩萨三聚净戒之一,都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而言,律仪戒在内容上与声闻戒略同,但从内在精神来看,律仪戒实际上是沟通声闻戒与菩萨戒的桥梁和中介,或者说是由声闻戒转化为菩萨戒的枢纽。若仅将其视为声闻戒的别称,实已割裂菩萨三聚净戒的有机结构,由此,对菩萨戒的理解就容易流于支离,而在持守菩萨戒时则难免虚浮。

简言之,在考察菩萨戒时,既不能脱离声闻戒,也不能执泥于声闻戒,而应以律仪戒贯通声闻戒与菩萨戒,进而以悲智为导,广修善法,饶益有情,自利利他。唯有如此,才能准确理解律仪戒的深刻内涵,并适当处理声闻戒与菩萨戒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 律仪戒的含义与范围

以三聚净戒的角度来看,律仪戒在内容上实即声闻戒[注]弥勒: 《瑜伽师地论》卷七五:“当知菩萨毗奈耶略有三聚。初、律仪戒毗奈耶聚,如薄伽梵为诸声闻所化有情略说毗奈耶相,当知即此毗奈耶聚。”玄奘译,《大正藏》第30册,第710页下—第711页上。,主要功能是止恶。[注]龙树: 《大智度论》卷二二:“是律仪戒能令诸恶不得自在,枯朽折减。”鸠摩罗什译,《大正藏》第25册,第225页下。据《戒品》说:“律仪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注]弥勒: 《瑜伽师地论》卷四,玄奘译,《大正藏》第30册,第511页上。所谓七众,指苾刍、苾刍尼、正学女、勤策男、勤策女、近事男、近事女。七众的差别,由所受之戒不同而来[注]龙树: 《大智度论》卷二二:“云何分别有七众?以有戒故。”《大正藏》第25册,第228页中—下。,而且此处所说之戒仅限于别解脱戒。换言之,七众只能依据别解脱律仪而安立。所谓别解脱律仪,又作波罗提木叉(梵波罗提(梵prti)有多重含义: (1)最前,因戒在定慧之先;(2)极胜,戒防护能得胜义;(3)别,意为佛陀所制的一条条(别别)学处(戒条),受持以后能够弃舍种种恶行。木叉(梵意为解脱,指能解脱恶趣的怖畏。详言之,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所说:“言别解脱者,由依别解脱经如说修行,于下下等九品诸惑,渐次断除永不退故,于诸烦恼而得解脱,名别解脱。又见修烦恼其类各多,于别别品而能舍离,名别解脱。”[注]胜友: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义净译,《大正藏》第24册,第525页上。

若以出家、在家而分,前五为出家戒,后二为在家戒。出家众中,女众较男众多出正学女。所谓正学女,又称式叉摩那尼、学法女、学戒女,意即在尼众中学法。关于正学女的起源,据《大智度论》所载,佛在世时有一长者之妇,不知有孕而出家受具足戒,其后身体显形,引起讥嫌。因此,佛乃作出两年学戒、受六法的规定。[注]龙树: 《大智度论》卷一三,鸠摩罗什译,《大正藏》第25册,第161页下。具体来说,据《四分律》所载,童女十八岁者,二年学戒,年满二十则受苾刍尼戒;若年十岁,曾出嫁者,必须学戒二年,满十二岁才允许受戒。在此两年间,分别修学四根本戒、六法及一切比丘尼戒行,坚固道心,且验知是否有妊。[注]《四分律》卷四八,佛陀耶舍、竺佛念等译,《大正藏》第22册,第924页上。其中,六法指染心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正学女在修学六法时,仍保有勤策女的戒体,并不发起新的戒体。[注]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大正藏》第40册,第155页上。所以,严格来说,正学女不能算是真正独立的出家众之一,而只是从勤策女向苾刍尼过渡的中间阶段。在勤策女的基础上增加正学阶段,主要是为了使其对学戒生起爱乐之心,渐渐修学更多的戒法,进而真正受持苾刍尼律仪。[注]《瑜伽师地论》卷五三,《大正藏》第30册,第591页中。

在家众中,通常只有在家男女二众,但准确来说,还应包括近住男、近住女。近住,意为近圣道而住。又称善宿,意为离不善而住于善道。具体来说,是指在家男女受持一日一夜之八斋戒,以亲近三宝。安立近住的理由,可从苾刍、近事、近住三大类的分别进行考察。《摄决择分》说道,之所以分为这三大类,是由于化导的对象有三种:“(1)或有能行离恶行行及离欲行,(2)或有能行离恶行行、非离欲行,(3)或不能行离恶行行及离欲行。”[注]同上,第590页下。第一种针对苾刍、苾刍尼,第二种针对近事男、女,第三种针对近住男、女。近住男、女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受持八斋戒,虽然无法彻底断除恶行、离非梵行,但毕竟已经获得精进修学的机会。为此,如果根据八斋戒这一独立的戒法,将近住视为佛法信众的一类,应该也是合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俱舍论》才说:“别解脱律仪,虽有八名,实体唯四: 一、苾刍律仪,二、勤策律仪,三、近事律仪,四、近住律仪。”[注]世亲: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一四,玄奘译,《大正藏》第29册,第72页中。不过,因为近住戒只是以近事的身份受持一日一夜,在其他时间仍然恢复近事的身份,所以,严格来说,近住戒实即近事戒的加强版,没有必要独列。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戒品》没有将其纳入七众。

二、 律仪戒的圆满之道

以律仪戒而言,圆满意谓持戒清净。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住”和“护”两个方面: 住即不舍,护即防护。[注]《瑜伽师地论》卷四:“菩萨成就如是十支,名住律仪戒,善护律仪戒。”《大正藏》第30册,第512页中。《摄决择分》说:“若能于此精勤守护,亦能精勤守护余二。若有于此不能守护,亦于余二不能守护。”[注]《瑜伽师地论》卷七五,同上,第711页中。此处的精勤守护,正是针对律仪戒而言的。如何圆满律仪戒?简单来说就是要做到“善安住身语律仪,修治净命”[注]《瑜伽师地论》卷一八,《大正藏》第30册,第376页中。。若详细展开,可以从十个方面着手,此即《戒品》所言:“菩萨成就如是十支,名住律仪戒,善护律仪戒。谓不顾恋过去诸欲,又不希求未来诸欲,又不耽着现在诸欲,又乐远离不生喜足,又能扫涤不正言论诸恶寻思,又能于己不自轻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轨则、净命。”[注]《瑜伽师地论》卷四,同上,第512页中。现分释如下:[注]下文十支原文,见《瑜伽师地论》卷四,同上,第511页下—第512页中。下文不再一一注出。

(一) 不顾恋过去诸欲

谓诸菩萨住别解脱律仪戒时,舍转轮王而出家已,不顾王位如弃草秽。如有贫庶为活命故弃下劣欲而出家已,不顾劣欲,不如菩萨清净意乐舍轮王位而出家已,不顾一切人中最胜转轮王位。

在佛教看来,人间至尊至贵,莫过于转轮圣王。菩萨出家以后,视转轮王位如腐草粪秽,弃之不顾。出家的尊贵远远超过世间的至宝,较前者而言,后者实为劣等的希欲。所谓欲,即五欲,又作五妙欲,指染着色、声、香、味、触五境而生起的欲望。[注]昙无谶译作“五欲”。《菩萨地持经》卷四:“菩萨住波罗提木叉律仪戒,舍转轮王,出家学道,不顾尊位,如视草土,舍离五欲,如弃涕唾。”《大正藏》第30册,第910页下。就欲的自性而言,有两种含义: 第一,事欲,指各种受用;第二,烦恼欲,指“于事欲随逐爱味,依耽着识发生种种妄分别贪”[注]《瑜伽师地论》卷一九,同上,第387页下。。其中,事欲是所缘,烦恼欲是能缘。出家之时,既然已经弃舍在家时的各种受用,此后如果又对其生起顾恋之心,则会使别解脱戒不得清净。

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所说的清净意乐,应指菩萨求证的目标,并非已经证得清净意乐然后才舍转轮王位而出家。文中举例说,贫苦之人为了活命也能弃舍下劣欲而出家,并且不顾恋劣欲。其中,活命是目标,与此相应,清净意乐也是菩萨所追求的目标。[注]参见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纽约: 科学出版社纽约公司,1999年,第2300页。

(二) 不希求未来诸欲

又诸菩萨住律仪戒,于未来世天魔王宫所有妙欲不生喜乐,亦不愿求彼诸妙欲修行梵行。于彼妙欲尚如实观,犹如趣入广大种种恐畏稠林,况余诸欲。

做到不顾恋过去诸欲,只是第一步。出家修行梵行,不是为了来世能够享受天宫妙欲,而是为了自度度人。不然,所有善行都只能称作人天善法,与律仪戒无关,这类情形又称“邪行”。[注]《瑜伽师地论》卷一:“谓有一类补特伽罗,先求涅槃而乐出家。出家已后,为天妙欲爱味所漂,所受持戒回向善趣,唯护尸罗便生喜足。是名外结补特伽罗于增上戒第一邪行。”《大正藏》第30册,第878页上。天宫妙欲虽为欲界之最,但仍在三界范围之内,受用完毕,还是难免堕落轮回。对于精勤防护律仪戒的人而言,即便是天宫妙欲,也应不生希求,何况是其他希欲呢!因此《大方等大集经》强调说:“为受生故持戒是为魔业。”[注]《大方等大集经》卷一五,昙无谶译,《大正藏》第13册,第105页下。

以上两支中,第一支只说人间,第二支只说天宫,道理何在?因为律仪戒重在出家,而天宫没有出家之事,从出离的角度来讲,应强调人间妙欲。从对未来诸欲的希求来看,欲界妙欲无过于天宫,所以,在不顾恋过去诸欲的基础上,还应做到动机纯正,不为未来诸欲而修行梵行。

(三) 不耽着现在诸欲

又诸菩萨,既出家已,于现在世尊贵有情种种上妙利养恭敬正慧审观,尚如变吐曾不味着,何况于余卑贱有情所有下劣利养恭敬。

利养恭敬,即名闻利养,主要指现世而言。佛法视之为修道的障碍,极具危害,所以又有“软贼”之名。[注]《大智度论》卷一四:“恭敬、供养虽不生恚,令心爱着,是名软贼。”《大正藏》第25册,第164页中。《大宝积经》提到四种沙门,其中之一即“贪求名闻沙门”,指仅为贪图名闻利养而出家,缺乏真正的出离心。[注]《大宝积经》卷一一二:“何谓名闻沙门?有一沙门,以现因缘而行持戒;欲令人知自力读诵,欲令他人知为多闻;自力独处在于闲静,欲令人知为阿练若;少欲知足行远离行,但为人知,不以厌离、不为善寂、不为得道、不为沙门婆罗门果、不为涅槃: 是为名闻沙门。”《大正藏》第11册,第636页中。若为名闻利养而持戒,则是魔戒。[注]智顗: 《摩诃止观》卷八,《大正藏》第46册,第116页下。菩萨所欲,唯有上求菩提、下化众生,除此以外,别无所求。贪着名闻利养,是凡夫行,犹如为魔所缚,不得自在。

(四) 乐远离不生喜足

远离包括身远离、心远离[注]《瑜伽师地论》卷一三:“谓能远离卧具贪着,或处空闲,或坐树下,系念现前,乃至广说,名乐空闲;当知此言显身远离。若能于内九种住心,如是名为内心安住正奢摩他;当知此言显心远离。”《大正藏》第30册,第341页上—中。,或加上“身心俱远离”为三种远离。身远离指独处空闲,不与在家出家众杂住,并断绝各种交游。心远离指虽与众人杂处,而能安住内心,心不放逸,精进修行。然而,菩萨不应以此为满足,为持戒而持戒,并不是真正的持戒。所以《菩萨善戒经》说:“若有于戒生知足者,当知是人不名持戒。”[注]《菩萨善戒经》卷四,求那跋摩译,《大正藏》第30册,第983页中。所谓因戒生定,应以持戒为基础,进而勤修无量等持。等持,即定的别名,又译作三昧、三摩地等。其种类略说有三,如空、无相、无愿,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广说则无量。所谓引发、证得、自在,分别对应修习对治中的在家位、出家位、远离闲居修瑜伽位[注]《瑜伽师地论》卷二,同上,第390页上。第三位“远离闲居修瑜伽位”,又简称“远离位”。《大正藏》第30册,第377页中。,层层递进,逐渐深入。

(五) 扫涤不正言论、诸恶寻思

又诸菩萨,虽处杂众,而不乐为乃至少分不正言论;居远离处,不起少分诸恶寻思。或时失念暂尔现行,寻便发起猛利悔愧,深见其过。数数悔愧,深见过故,虽复暂起不正言论、诸恶寻思,而能速疾安住正念,于彼获得无复作心;由此因缘,则能拘检。习拘检故,渐能如昔于彼现行深生喜乐,于今安住彼不现行喜乐亦尔。又能违逆,令不现起。

心远离时,虽然身处杂众,内心不会生起丝毫不正言论。所谓不正言论,指倡妓、吟咏、歌讽、王贼、饮食、淫荡、街衢等种种在佛教看来没有意义且不符合正法的言论。而身远离时,内心也不会生起种种罪恶不善的念头,此即恶寻思,或不正寻思。恶寻思是成就正定的障碍之一,《瑜伽师地论》将成就正定的过程分为九个阶段,称作“九种心住”。[注]《瑜伽师地论》卷三,《大正藏》第30册,第450页下。其中的第六阶段为“寂静”,其含义是:“谓有种种欲、恚、害等诸恶寻思,贪欲盖等诸随烦恼,令心扰动。故彼先应取彼诸法为过患想,由如是想增上力故,于诸寻思及随烦恼止息其心不令流散,故名寂静。”[注]同上,第451页上。恶寻思能够令心流散,生起各种恶不善法。其种类略有八种,分别是欲、恚、害、亲里(眷属)、国土、不死、轻蔑相应、家势相应寻思。[注]此八种恶寻思的含义,见《瑜伽师地论》卷八九,《大正藏》第30册,第803页上—中。如其中的欲、恚、害三种寻思,又称“三不善法”“三不善觉”,会对出家的乐欲形成障碍。亲里、国土、不死三种寻思,主要障碍正定的获得。[注]《瑜伽师地论》卷五九,同上,第628页下。

如果由于失念而使得不正言论、诸恶寻思暂时现行,应该对其生起过患之想,发起猛利的惭愧之心,如此便能安住正念,从中出离。此后时时自我约束[注]文中所说“拘检”,意为约束、检点。如窥基《瑜伽师地论略纂》卷一一所言:“言拘检者,即拘检其心,令不起恶散乱。如人作拘检时,不生纵逸等。”《大正藏》第43册,第145页中。遁伦《瑜伽论记》卷一说:“自敛摄名拘检。”《大正藏》第42册,第534页中。藏译为“除遣”,见汤芗铭: 《瑜伽师地论戒品纂释》,高雄: 弥勒讲堂,2009年,第56页。,不再为不正言论、诸恶寻思所扰乱。通过不断的自我约束,便可断除“自心杂染爱乐相”,而现起“杂染还灭方便善巧相”。前者指爱乐不正言论、诸恶寻思等杂染法,不能安住爱乐出离心,由此陷入其中无法自拔。而后者是说,深知染法的过患,所以不应随顺杂染法而转,而是应该安住正念,爱乐无染的善法,进而舍弃染法。[注]《瑜伽师地论》卷五一,《大正藏》第30册,第582页中—下。

(六) 于己不自轻蔑

又诸菩萨,于诸菩萨一切学处,及闻已入大地菩萨广大、无量、不可思议长时最极难行学处,心无惊惧,亦不怯劣。唯作是念:“彼既是人,渐次修学,于诸菩萨一切学处广大、无量、不可思议净身语等诸律仪戒成就、圆满;我亦是人,渐次修学,决定无疑,当得如彼净身语等诸律仪戒成就、圆满。”

菩萨一切学处,指七处,即《自他利品》所说自利处、利他处、真实义处、威力处、成熟有情处、成熟自佛法处、无上正等菩提处。[注]《瑜伽师地论》卷三五,《大正藏》第30册,第482页下。此七处构成《菩萨地》的七品。入地菩萨所修学处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广大,指发心。(2)无量,指利益安乐无量众生。(3)不可思议,指菩萨证真实义,具有不可思议的威力。(4)长时最极难行,指菩萨的修学需要经过三大阿僧祇劫,在生死轮回中,难行能行,难忍能忍。意思是说,初学菩萨对此不要心生畏惧,对自身也不必生起下劣之想。既然同样具有菩萨种性,就应敢于承担,勇猛精进,以入地菩萨为榜样,成就圆满身语意三种律仪。于诸律仪既不弃舍也不毁犯,即是成就;没有漏失及犯已还净,即名圆满。

(七) 性柔和

又诸菩萨,住律仪戒,常察己过,不伺他非。普于一切凶暴、犯戒诸有情所,无损害心,无瞋恚心。菩萨于彼,由怀上品法大悲故,现前发起深怜愍心,欲饶益心。

常察己过,不伺他非,《菩萨善戒经》译作“自省己过,不讼彼短”[注]《菩萨善戒经》卷四,同上,第983页下。。从文字上看,这只是原则性的道德劝诫。而在具体行持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细微地思惟决择,由此这两句话的内涵将更为清晰。如韩清净对此的解说为:“谓于一切凶暴犯戒诸有情所从他怨害所生众苦现在前时,自正思择如此是我自业过耳。由我先世自造种种不净业故,今受如是种种苦果;我今于此无义利苦若不忍者,复为当来大苦因处。是名常察己过。复自思择我若于此大苦因法随顺转者,便为于己自作非爱,便为于己自生结缚,便为于己自兴怨害,非是于他。是名不伺他非。”[注]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第2306页。意思是说,现前遭受的所有苦难,都是自身的业力所致,要想跳脱出来,也唯有依靠自身的努力。如果不能认清这一点,而一味将受苦的原因归罪于他,便是自寻烦恼,自我束缚,对于问题的解决毫无助益。

反言之,从犯戒者的角度考虑,犯戒是由无知或烦恼所致,本身即是苦。如果对之生起损害心、瞋恚心,对于犯戒者而言可谓苦上加苦,实在有违菩萨律仪之道。详言之,可作如下五种思惟: 宿生亲善想、随顺唯法想、无常想、苦想、摄受想。[注]五种想的具体含义,参见《瑜伽师地论》卷四二,《大正藏》第30册,第523页中—下。所谓宿生亲善想,意即无始以来自他之间都曾有过父母、兄弟、姊妹、师徒等眷属关系。所谓随顺唯法想,即指诸法无我,从胜义上说,所有损害并不存在施者与受者。所谓无常想,即指诸行无常。一切有情的身心都是念念迁变,过去已逝、未来未至、现在不住,对于无常法尚不应生起染着心,何况见诸身、语二业的各种损害言行呢?所谓苦想,即指有受皆苦。既然世间的快乐都属于苦,又何以忍心不仅不助他脱苦,反而还苦上加苦呢?所谓摄受想,主要是说,菩萨为了一切众生而发菩提心,既然如此,则应安受众苦。

菩萨对于众生不仅不应有损害心、瞋恚心,反而更应生起深怜愍心、欲饶益心。若要生起此二种心,必须怀有“上品法大悲”。《忍品》在叙述“遂求忍”时说:“(谓诸菩萨)于极凶暴上品恶业诸有情所,依法大悲不损恼忍;于诸出家犯戒者所,依法大悲不损恼忍。”[注]同上,第525页上。《忍品》所说“法大悲”与此处“上品法大悲”含义相近。韩清净对“依法大悲”的解释是:“菩萨发心,大悲为因,名法大悲。一切所作,唯以大悲而为上首,是名依法大悲。”[注]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第2465页。所谓上品法大悲,昙无谶译为“法心悲心”[注]《菩萨地持经》卷四,昙无谶译,《大正藏》第30册,第911页上。,遁伦和窥基都曾引用隋慧远的解释,如窥基说:“远师云: 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数,故无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当受苦。”[注]窥基: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一一,《大正藏》第43册,第145页中。遁伦《瑜伽论记》卷一所引为:“远法师云: 法心者,是慧,以慧如(知)彼是法数,故无人可瞋。悲心者,救彼恐当受苦。”《大正藏》第42册,第534页中。若从诸法无我的角度观照,并不存在瞋恚的对象,但这并不妨碍菩萨生起同体大悲之心。由此出发,窥基接着对玄奘的新译作出解说:“法大悲者,由怀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悲救众生,不论法也。”[注]窥基: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一一,《大正藏》第43册,第145页中。不难看出,此处所述集中体现了大乘佛法空有无碍的圆融精神。而之所以将此称作“上品”,也恰恰说明此为大乘不共法。以此为基础,才能真正发起深怜愍心和欲饶益心,由怜愍而饶益,正是行菩萨道的核心精神。

(八) 能堪忍

又诸菩萨,住律仪戒,虽复遭他手足、块石、刀杖等触之所加害,于彼尚无少恚恨心,况当于彼欲出恶言,欲行加害?况复发言毁辱诃责,以少苦触作不饶益?

若能生起深怜愍心、欲饶益心,即便遭受他人身、语二业的侵害,也不起恶心,更不会报以恶言恶行。恶言是指诤讼、骂詈、诃责等,属语业。恶行,或言加害,是指以手足、块石、刀杖等伤害他人,属身业。意业既已清净,身、语二业便不会现行,由此则能安住四沙门法: 他骂不报骂,他瞋不报瞋,他打不报打,他弄不报弄。[注]四沙门法,见《佛阿毗昙经出家相品》卷下:“此四是世尊知者见者,如来、应供、正遍知,如是出家受具足戒比丘,说所作沙门法,为满足沙门故。是故比丘,尽形寿应修学。何等为四?汝某甲,听骂不应报骂,此是初沙门法,汝于此处,尽形寿应修学。瞋不报瞋,此是第二沙门法,汝于此处,尽形寿应修学。毁不报毁,此第三沙门法,汝于此处,尽形寿应修学。打不报打,此第四沙门法,汝于此处,尽形寿应修学。”真谛译,《大正藏》第24册,第971页下。

又如《摄事分》提到,忍辱、柔和是修学佛法的重要品质,这不仅利于自身,还能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对他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令其对佛法生起净信。所谓忍辱、柔和,前者侧重外在的不报复,后者则指内在的不愤恨。如文中说:“言忍辱者,谓于他怨,终无返报。言柔和者,谓心无愤,性不恼他。”[注]《瑜伽师地论》卷九二,《大正藏》第30册,第825页中。

(九) 不放逸

又诸菩萨,住律仪戒,具足成就五支所摄不放逸行(梵apramda): 一、前际俱行不放逸行。二、后际俱行不放逸行。三、中际俱行不放逸行。四、先时所作不放逸行。五、俱时随行不放逸行。(1)谓诸菩萨,于菩萨学正修行时,若于过去已所违犯如法悔除,是名菩萨前际俱行不放逸行。(2)若于未来当所违犯如法悔除,是名菩萨后际俱行不放逸行。(3)若于现在正所违犯如法悔除,是名菩萨中际俱行不放逸行。(4)若诸菩萨,先于后时当所违犯发起猛利自誓欲乐,谓我定当如如所应行,如如所应住,如是如是行,如是如是住,令无所犯,是名菩萨先时所作不放逸行。(5)若诸菩萨,即以如是先时所作不放逸行为所依止,如如所应行,如如所应住,如是如是行,如是如是住,不起毁犯,是名菩萨俱时随行不放逸行。

不放逸行包括五个方面: 一、前际俱行不放逸行;二、后际俱行不放逸行;三、中际俱行不放逸行;四、先时所作不放逸行;五、俱时随行不放逸行。这五个方面又名“五支不放逸”[注]如《瑜伽师地论》卷一七说:“五支不放逸者,谓去、来、今、先时所作,及俱所行。”同上,第368页下。,是尸罗律仪亏损的十种因缘之一。[注]见《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又即如是尸罗律仪,由十因缘当知亏损。……一者,最初恶受尸罗律仪。二者,太极沉下。三者,太极浮散。四者,放逸懈怠所摄。五者,发起邪愿。六者,轨则亏损所摄。七者,净命亏损所摄。八者,堕在二边。九者,不能出离。十者,所受失坏。”同上,第403页中—下。其中的放逸懈怠所摄共有五种,即此处五支所摄不放逸行所要对治的对象。对此全无所阙,名为具足;恒常安住,名为成就。前际、中际、后际,即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此三世刹那不住,相续变异,菩萨行与之共时而行,所以名为俱行。如韩清净所释:“俱有而转,是名俱行。谓不放逸与菩萨行于一刹那同生灭故,由此能持菩萨加行圆满无上菩提果故。”[注]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第2309页。于此三时,若对尸罗律仪稍有违犯,随即悔除,则能具足成就前三支不放逸行。简言之,意即“三世精进为三”[注]窥基: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七,《大正藏》第43册,第99页下。遁伦所释与此相同。见遁伦: 《瑜伽论记》卷五,《大正藏》第42册,第419页上。。

后二支颇难索解,首先来看“如如所应行,如如所应住,如是如是行,如是如是住”四句。从文字上看,这四句话的含义是,应行当行,应住当住,只有真正做到如是行、如是住,才能无所违犯。此处的行与住,隋慧远释为“作善法”与“止善法”,亦即戒学中的作持与止持。[注]这个说法来自遁伦的转引,见遁伦: 《瑜伽论记》卷一,《大正藏》第42册,第534页中。韩清净则认为,此处所说应指声闻律仪中行时住时正知而住,偏重于行住坐卧、语默动静等威仪;对于菩萨律仪而言,这些也是应该修学的内容。[注]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第2310页。事实上,以上两种解释并不冲突,慧远所释应指戒学的精神,而韩清净所指应为持戒的相状,或者说,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前者为后者的深化。

再看后二支的具体含义。窥基解释第四支“先时所作不放逸行”时说:“此中意谓,如有一前身于未来所有犯处自誓不犯,于所应行法誓行之。以过去发愿,后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恶皆息之。是此中意。”[注]窥基: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一一,《大正藏》第43册,第145页中—下。意思是说,在恶法尚未现行之时,即发起自誓欲乐,终不毁犯。同时,在善法尚未现行之时,也发起自誓欲乐,定当勤修。关于第五支“俱时随行不放逸行”,即是以第四支为依止,在恶法与善法正在现行之时,对于恶法精进断除,对于善法精进修习。总的来说,第四支是根本,若能具足圆满此支,则能具足圆满其他;若误而违犯,则应如法忏除。所以,圆测总结说:“此五中,前三是悔过行,后之二种是防非行。悔过堕三世,故有三异。防非过未,故有二别。”[注]遁伦: 《瑜伽论记》卷一,《大正藏》第42册,第534页中。守千《般若心经幽赞崆峒记》卷中也说:“前三于彼已犯中悔,后二预防令无所犯。”《卍新续藏》第26册,第683页下。

以上五支从时间上展开为三世,而在三世之中又有交叉,所以默如将其解释为“不放逸和时间性的关系”。如前三支均有“俱行”二字,意为同时并行。第五支的“俱时随行”,已经打破时间界限。这就意味着,不放逸行是“贯彻时间性之始终的”,而随行的意思是说,“菩萨的不放逸行是随着菩萨和时间性永远不断地推行着,无有终尽”。[注]默如: 《瑜伽戒疏》,《默如丛书》(二),台北: 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第547—548页。

就戒行而言,包括有犯、无犯、还净三种,又可进一步概括为邪行、正行二类。其中,有犯为邪行,无犯、还净为正行。五支所摄不放逸行即为还净的法门之一。另外,《摄决择分》提到,勤修戒学的比丘,在十个时间段都应不放逸。其中,在第一个时间段——“犯时”,即应成就五支所摄不放逸行。[注]《瑜伽师地论》卷六八,《大正藏》第30册,第676页下。也就是说,《摄决择分》将五支所摄不放逸行界定为持戒之时需要省察的内容,可与以上所述相互补充。

(十) 具足轨则、净命

又诸菩萨,住律仪戒,覆藏自善,发露己恶,少欲喜足,堪忍众苦,性无忧慼,不掉不躁,威仪寂静;离矫诈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

上文说到尸罗律仪亏损的十种因缘,其中两种是轨则亏损和净命亏损,与此相反,即是具足轨则、具足净命。对此,《戒品》所述较为简略,详细内容已于《声闻地》中加以阐释。《声闻地》对轨则圆满的界定包含三个方面:“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于威仪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毗奈耶、不越毗奈耶。”[注]《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同上,第402页中。威仪路,主要指行住坐卧等四威仪。所作事,即衣、钵等事,涉及出家生活中的所有日常事务。善品加行处所,包括受持读诵、恭敬承事、瞻视病者、宣说正法等一切善法。在这三个方面都能做到不为世间所讥嫌,不为同修所诃责,才能称作成就轨则。其具体内容,《戒品》概括为“覆藏自善,发露己恶,少欲喜足,堪忍众苦,性无忧慼,不掉不躁,威仪寂静”[注]《瑜伽师地论》卷四,同上,第512页中。。韩清净对之一一解释说:

若于威仪所作及诸善品加行成就轨则,不自称赞,是名覆藏自善。若于轨则有所违越,寻便速疾如法发露,是名发露己恶。若虽成就善少欲等所有功德,而不于此欲求他知,是名少欲。若于随一衣服饮食卧具等事,便生欢喜生正知足,是名喜足。若堪忍受寒热、饥渴、蚊虻、风日、蛇蝎毒触,乃至身中所有猛利、坚劲、辛楚、切心、夺命苦受,是名堪忍众苦。具贤善性,远离颦蹙,乃至身心澄净,是名性无忧慼。又若诸根无掉,诸根无动,是名不掉不躁。行住坐卧成就轨则,是名威仪寂静。[注]韩清净: 《瑜伽师地论科句披寻记》,第2311—2312页。

所谓净命圆满,是指八正道中的正命,其中对于衣服、饮食、卧具、病缘医药及诸资具的追求都有严格的规定。八正道是早期佛教中道精神的核心内容,而其中的正命,则可以视为中道精神在日常物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与此相违,即是邪命,略有五种: 矫、诈、现相、研求、以利求利[注]《瑜伽师地论》卷八九,《大正藏》第30册,第802页下。,又译作矫异、自亲、激动、抑扬、因利求利[注]龙树: 《十住毗婆沙论》卷二,鸠摩罗什译,《大正藏》第26册,第29页中。,意指各种违背正法的求生手段,或为贪求利养而表现出来的各种行为模式。

以上十支,侧重于“防护”、“护持”,均属声闻戒的核心内容。吕澂认为: 此十支所说,“工夫绵密入微,非世学可能企及,必备此十,始能护持戒律也”。他进而将其概括为四类:“前三支摄于不贪,第四支摄于不悭,五七八支摄于不瞋,六九十支摄于正见”[注]吕澂: 《瑜伽菩萨戒本羯磨讲要》,《吕澂大师讲解经论》,新北: 大千出版社,2012年,第485页。,以此与《戒品》后文所说四种他胜处法相互对应。从文本上看,除不贪、不瞋,其他两类的对应关系并不明显;即便是不瞋,也仅能涵盖七八两支,将第五支纳入其中则颇为牵强。

事实上,此十支固然含有不贪、不悭、不瞋、正见等四个方面的意思,但就其根本而言,乃是对“住”、“护”的深入诠解。换言之,此十支实为如何圆满律仪戒的落脚点,其中涉及声闻修学体系的诸多方面,如三十七道品中的很多内容在此都有所体现。以此来看,律仪戒的安住、防护,不能只是局限于戒律本身的作用,而应以其他善法为助缘,共同致力于清净持戒。进一步,如果将律仪戒置于菩萨三聚净戒这一整体框架中进行考察,此十支又因关涉诸多善心所法(尤其是能够对治根本烦恼的那些善心所法),而暗含着通向菩萨戒的内在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吕澂所提出的对应关系,或许更为合理,也更有说服力。

三、 律仪戒与声闻戒的关系

大乘佛教认为,相较于声闻戒,菩萨戒更为殊胜。如《摄大乘论本》从四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后者殊胜于前者之处: 一、差别殊胜,二、共不共学殊胜,三、广大殊胜、四、甚深殊胜。此为略说,若广说,则有无量。[注]《摄大乘论本》卷三,《大正藏》第31册,第146页中—下。如其中提到的《毗奈耶瞿沙方广契经》,即《清净毗尼方广经》。经中以大段文字对菩萨戒与声闻戒进行对比,从发心、修行,一直到证果,二者都有明显差异。[注]《清净毗尼方广经》,鸠摩罗什译,《大正藏》第24册,第1077页下—第1078页上。此处仅以四种殊胜为例进行说明。第一,所谓差别殊胜,是指声闻戒略同于律仪戒,且仅此一类,而菩萨戒还有摄善法戒与饶益有情戒二类。因此,“菩萨初类律仪中,已容摄声闻自为之律矣”[注]吕澂: 《清净毗尼方广经讲要》,《吕澂大师讲解经论》,第458页。。第二,所谓共不共学殊胜,主要针对性罪与遮罪而言,意思是说: 声闻于性罪不能现行,菩萨应该共学;声闻于遮罪也不能现行,菩萨不应完全共学,而有不共的内容。关于不共的部分,如掘生地、断生草等遮罪,在声闻戒中是遮止的,但不是菩萨戒遮止的内容。对此,还可以从三业的角度加以考察。本论说:“菩萨具有身、语、心戒,声闻唯有身、语二戒,是故菩萨心亦有犯,非诸声闻。”[注]《摄大乘论本》卷三,《大正藏》第31册,第146页中。菩萨戒要求三业清净,不但身、语二业的染污构成犯戒,而且起心动念也有可能构成犯戒。声闻戒是以身、语二业论犯,虽也重视心念的清净,但在犯戒的意义上而言,起心动念只是犯戒的方便,不能作为判断犯戒与否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身、语二业是共学的,而意业是菩萨不共于声闻的。第三,所谓广大殊胜,主要涉及四点: 其一,律仪戒的数量。菩萨戒广说则无量,声闻戒因犯而制。其二,菩萨摄受无量福德资粮,即指摄善法戒的广大。其三,菩萨摄受一切有情,使其获得利益安乐,菩萨的这种意乐远过于声闻,所指应是饶益有情的广大。其四,以前三点为基础,菩萨意欲证得无上正等菩提,在果德上也比声闻更为广大。第四,所谓甚深殊胜,乃指菩萨境界的微妙、不可思议。例如,菩萨以善巧方便行杀生等十恶业,不仅无罪,反有诸多功德。菩萨也能变化身、语二业,为度有缘众生,而化现各种身份,施设各类情境。这种甚深而不可思议的境界,也是声闻无法企及的。

以上四种殊胜,“前二属戒之形迹,后二乃彰其精神”[注]吕澂: 《清净毗尼方广经讲要》,《吕澂大师讲解经论》,第465页。。对于甚深、广大二种殊胜,吕澂概括说:“大乘戒学,以小乘观之,应无烦恼,而菩萨却正以有烦恼而成其戒,是为甚深义。又小乘不以有为为究竟,而菩萨不离有为,不舍烦恼,是为广大义。……菩萨戒学,非离烦恼而求清净,亦非离有为以证无为,乃正应于烦恼而得清净,即有为以证无为也。”[注]同上,第469—471页。吕澂所言,深刻指出了菩萨戒不共声闻戒的要点所在。

总之,菩萨戒殊胜于声闻戒,应是大部分大乘佛学研究者的一致观点。[注]菩萨戒殊胜于声闻戒之处表现在很多方面,各家所说的核心内容大体一致,而开合不同。如德田明本将其概括为有无(三聚齐备与否)、宽狭(三业具足与否)、长短(受持时间)、受舍(受戒、舍戒)等四项。见德田明本: 《律宗概论》,印海译,北京: 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1990年,第265—266页。又如吉藏在《胜鬘宝窟》中以“大小门”展示菩萨戒与声闻戒八个方面的区别。见吉藏: 《胜鬘宝窟》卷一,《大正藏》第37册,第21页中—下。如太虚所言:“菩萨戒法在于契真入俗之中道行,因俗人在俗而不能契合出世真理,二乘出世自利而不能作涉俗行事,惟菩萨能上契真理、下顺凡情,修圆融二谛之中道行门。此戒法中,处处皆能表现理事双彰、真俗并到之大乘了义行。”[注]太虚: 《瑜伽菩萨戒本讲录》,《太虚大师全书》(17),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第375页。上文曾引《清净毗尼方广经》中较量大小乘律之深浅异同的经文,吕澂对此进行阐释时说:“较量中列举十七条,皆不外龙树《智论》及《十住婆沙》所说之二义,一者悲愍众生,二者遍知实相。具此悲智,为菩萨律仪,不具则声闻律仪也。”[注]吕澂: 《清净毗尼方广经讲要》,《吕澂大师讲解经论》,第457页。实言之,悲智作为大乘佛法的要门,同样也是菩萨戒的精要,并由此成为菩萨戒区别于声闻戒的集中体现。

一般而言,如果以三聚净戒作为参照,菩萨戒不同于声闻戒之处,主要体现在摄善法戒与饶益有情戒,而律仪戒与声闻戒则大体相当。律仪戒与声闻戒的这种对等关系,从《戒品》对律仪戒的定义可以得到印证。《戒品》明确指出:“律仪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注]《瑜伽师地论》卷四,《大正藏》第30册,第511页上。对于二者的关系,除《戒品》的说法以外,还有一种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观点)认为,律仪戒不仅包含七众别解脱律仪(尤其是声闻戒的四波罗夷),而且还应涵摄菩萨戒的四种他胜处法。不过这并非本文的主题,此处暂不展开,而将注意力集中于讨论律仪戒与声闻戒的关系。

在大乘佛教的流行过程中,菩萨行者对声闻戒的态度,在前期与后期并不完全相同,经历过复杂的转变,但最终还是加以接受。若站在建立菩萨戒的立场,我们可以说: 菩萨戒必植根于声闻戒,声闻戒不必皆上升为菩萨戒。而作为菩萨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律仪戒的安立正是菩萨戒植根于声闻戒的标志。问题在于,即便完全依从《戒品》的文字,我们是否就能够得出“律仪戒绝对等同声闻戒”的结论?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细微之处值得探讨,以突显“依义不依语”的精神。简单来说,对于律仪戒与声闻戒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 二者多分相同、少分相异

太虚曾说:“摄律仪,重在止恶,多与声闻共。”[注]太虚: 《志行自述》,《太虚大师全书》(18),第165页。意即律仪戒与声闻戒多分相同、少分相异,但没有明确指出何者相同、何者相异。窃以为,此处所说相同、相异,并非指戒条的数量,而是就戒律的精神而言。在止恶的功能上,律仪戒与声闻戒多分相同;而相异之处在于,律仪戒的止恶进一步导向生善,或者如佐藤达玄所言:“三聚净戒的律仪戒,功能虽是止恶,但也存在着以行善为目标的戒之本质。”[注]佐藤达玄: 《戒律在中国佛教的发展》(一),释见憨等译,见传印主编: 《中华律藏》(第49卷),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431页。这里已经透露出律仪戒超越声闻戒而导向菩萨戒的倾向。如果换个视角,还可以作另一种解释。站在菩萨戒的立场来看,律仪戒虽然采用了声闻戒的内容,但“这是住在大乘精神,而行小乘戒的。这一立场,能够满足大乘,同时又能够满足小乘人,这叫做三乘共受之戒”[注]李世杰据此将瑜伽系菩萨戒的立场称作“折衷派”或“折衷主义”。见李世杰: 《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见张曼涛主编: 《律宗思想论集》,台北: 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第94页。。而所谓大乘精神,最重要的即是菩提心,所以菩萨戒必须与菩提心相应。若失去菩提心,即便是转到声闻、缘觉的发心,也不能称为菩萨戒,甚至可以说是犯菩萨戒。如《思益梵天所问经》说:“何谓菩萨能奉禁戒?佛言: 常能不舍菩提之心。”[注]《思益梵天所问经》卷一,鸠摩罗什译,《大正藏》第15册,第37页中。

与此相应,二者在戒律精神上的差异,还表现在对于心的防护程度。道宣也认为,律仪戒与声闻戒大体相同,但仍有少量差别,而其差别主要体现在“护心”的程度不同。他说声闻戒的特征是:“戒缘身、口,犯则问心。”[注]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大正藏》第40册,第149页中。意思是说,声闻戒的功能是防护身、语二业,但论犯戒时仍要追究内心。[注]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三说:“缘身、口者,谓制法也。犯问心者,推业本也。”同上,第418页上。又说:“若据大乘,戒分三品。律仪一戒不异声闻,非无二三有异,护心之戒更过恒式。”[注]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三,同上,第149页中。所谓三品,即是三聚净戒,其中的律仪戒与声闻戒大同小异。据元照的解释,道宣所说二者不异,不在于戒条的制定,而在于戒律的内在精神。即便是声闻戒,不论性戒还是遮戒,从戒律的内在精神来看都可以说蕴含着三聚净戒。在这一点上,不妨说二者不异。而所谓二三有异,只是显示出二者同多异少。所异之处,在于护心的深浅,正所谓“护心戒者,防瞥尔也”[注]元照: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三,同上,第418页中。。或者说,菩萨戒防护于未犯之前,声闻戒追究于已犯之后。道宣正是从护心的角度出发,站在大乘的立场,对律仪戒与声闻戒的关系作出此种判释。又如道宣从大乘的角度将律仪戒释为“心不怀恶”,已超越律仪戒等同于七众别解脱戒的看法。[注]道宣: 《释门归敬仪》卷上,《大正藏》第45册,第856页下。同时,声闻弟子受戒时,若能发上品心,也可以说三聚净戒已在声闻戒中略现端倪。道宣说:“当发上品心,得上品戒。……云何上品?若言: 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注]道宣: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一,《大正藏》第40册,第26页上。

(二) 二者的根本性质不同

护心程度的差异,事实上表现出律仪戒与声闻戒根本性质的不同,虽然二者在戒条数量上不一定有多大区别,但根本性质的分殊确乎可以成为将此二者严格区分开来的理由。如《佛说除盖障菩萨所问经》曾提及菩萨持戒具足的十种戒法,其中首先说到的两种戒法就是别解脱戒行和菩萨摄律仪戒行[注]其他八种分别是: 离诸烦恼烧然戒行、离不深固作意戒行、怖业戒行、怖罪戒行、怖非所取戒行、坚固志意戒行、无依着戒行、三轮清净戒行。见《佛说除盖障菩萨所问经》卷二,法护等译,《大正藏》第14册,第709页上。,其具体含义如经文所示:

云何是别解脱戒行?谓若菩萨,于诸如来所有经中或戒律中,及余学句所宣示处,如善作意,尊重大师所说,于一一法中如理修学,不爱着氏族,不爱着所见,不爱着众会,无我人过失,于彼学句中而生尊重。善男子!如是名为菩萨别解脱戒行。云何是摄律仪戒行?谓若菩萨作是伺察: 我于别解脱戒中,不能取证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果,谓若如来于一一经中,宣示菩萨所行及菩萨学句,我当于彼如理修学。

不难看出,律仪戒不同于声闻戒的重点在于“取证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果”,正因如此,经中才将二者截然两分。

此外,还可以从受戒次第加以考察。针对这个主题的所有论述中,最为人所熟知的莫过于《菩萨善戒经》的“重楼四级次第”譬喻。经中说到:“菩萨摩诃萨成就戒,成就善戒,成就利益众生戒,先当具足学优婆塞戒、沙弥戒、比丘戒。若言不具优婆塞戒,得沙弥戒者,无有是处。不具沙弥戒,得比丘戒者,亦无是处。不具如是三种戒者,得菩萨戒,亦无是处。譬如重楼四级次第,不由初级至二级者,无有是处。不由二级至于三级,不由三级至四级者,亦无是处。菩萨具足三种戒已,欲受菩萨戒,应当至心以无贪着舍于一切内外之物。若不能舍,不具三戒,终不能得菩萨戒也。”[注]《菩萨善戒经》(一卷),求那跋摩译,《大正藏》第30册,第1013页下—第1014页上。姑置优婆塞戒、沙弥戒、比丘戒次第不论,此处意谓受菩萨戒(三聚净戒)之前,必须先受以上三种戒。换言之,声闻戒是菩萨戒的前提,而律仪戒作为菩萨戒的组成部分,同样也以声闻戒为前提。其中隐含的意思是,声闻戒与律仪戒是两种不同的戒律体系。

宗喀巴曾指出,在考察菩萨律仪与别解脱戒的关系时容易产生两种误解,在此有必要提出来一并讨论,有助于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种观点认为,菩萨律仪戒依止声闻戒。所谓依止,有发起依、安住依两层含义:“若谓菩萨律仪,应以七众别解脱为发起依,则诸天人不应发起菩萨律仪;若谓应以别解脱为安住依,则死殁已相续不舍,天与旁生,亦复应有苾刍等众。”[注]汤芗铭: 《瑜伽师地论戒品纂释》,第37页。六道众生中,只有人道才能受出家戒,而出家戒属于声闻戒的范畴。若声闻戒是律仪戒的发起依,依据重楼四级次第的说法,天人是无法生起菩萨律仪戒的。若声闻戒是律仪戒的安住依,由于菩萨戒是尽未来际的,命终之后戒体不失,那么,天人等受菩萨戒后,也应具有声闻戒体。所以,律仪戒以声闻戒为发起依、安住依的说法,是不符合道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就意乐而言,执著声闻戒,会成为菩萨律仪戒的障碍。对此,同样可以从发起和安住两个层次来看。其意以为:“若未除遣自利意乐,不能发起菩萨律仪,是即名为发起之障;若先已具菩萨律仪,而复发起自利意乐,便坏律仪,是即名为安住之障。”[注]汤芗铭: 《瑜伽师地论戒品纂释》,第38页。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由于混淆了声闻戒与声闻意乐的区别。发起菩萨律仪戒时,虽然应该弃舍声闻意乐,但不应弃舍声闻戒。如果先已受持菩萨律仪戒,然后发起声闻意乐,这样虽然会退失菩提心,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弃舍声闻戒,因为声闻戒是二乘共戒。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道理的。

第二种观点的过失较易理解,对于第一种观点,还需要结合《戒品》的说法作进一步的阐述。据宗喀巴所言,《戒品》将律仪戒定义为七众别解脱戒,实际上蕴涵着两层意思,即“纯一七众别解脱,及别解脱与律仪戒二中所共远离性罪”[注]同上。。前者针对最圆满的七众别解脱戒而言,即具足戒;而后者是指七众别解脱戒共于律仪戒最为根本的部分,即性罪。换言之,如果单独提到七众别解脱戒,可以是七众中的任何一众。如果以律仪戒的角度看,则指七众别解脱戒中最根本的部分。应该说,这种解释颇为圆满。按照受戒次第来说,所谓菩萨,依在家、出家的不同,有在家菩萨和出家菩萨,前者如近事男菩萨(即优婆塞菩萨),后者如苾刍菩萨、勤策男菩萨。菩萨身份既然多种多样,其所受七众别解脱戒当然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因此,不同身份的菩萨所受的律仪戒,应指七众别解脱戒中共通的内容。[注]宗喀巴在《菩提道次第广论》中也曾将律仪戒区分为真实别解脱律仪与共同能断律仪两种,其文说:“故若具足别解脱律仪而住菩萨律仪者,或在家品或出家品,所有真实别解脱律仪,及诸共同能断律仪是律仪戒。若非堪为别解脱律仪之身而具菩萨律仪者,谓共别解脱断除性罪及诸遮罪,随其所应能断律仪,是律仪戒。”见宗喀巴造,法尊译,智敏讲述: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640—2641页。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一方面,律仪戒是指随一一种声闻戒,而不是所有的七众别解脱戒。[注]隋慧远《大乘义章》卷一也强调说:“菩萨戒中虽复通摄七众之法,一形之中不可并持七众之戒,随形所在要须别受。”见《大正藏》第44册,第663页上。在此,随一声闻戒都是律仪戒乃至菩萨戒的前提。所以印顺强调说:“有人以为: 七众别解脱戒是小乘的,我是大乘学人,所以不用受持声闻的别解脱戒。有人听到持戒,就以为是小乘。这是大邪见,为佛教衰落与混乱的原因!”[注]印顺: 《成佛之道》(增注本),北京: 中华书局,2010年,第193页。另一方面,律仪戒的范围最低限度也应完全涵盖四根本戒[注]上文所引《菩萨璎珞本业经》对“律仪戒”的定义,即已指出这一点。,而且其功能偏重止恶,但律仪戒毕竟属于菩萨戒的范畴,其在护心的程度上远远超过声闻戒。也可以说,律仪戒下接声闻戒,上通菩萨戒,是声闻戒与菩萨戒的枢纽。其间的沟通关节,即在菩提心:“七众的别解脱戒,从菩提心出发而受持的,就是菩萨的别解脱律仪。”[注]印顺: 《成佛之道》(增注本),第193页。

此外,由律仪戒与声闻戒的关系也不难看出,菩萨戒对于声闻戒具有一种依止关系。据此,佐藤达玄认为: 《戒品》对一切戒的说明,“让出家的基本性格完全不同的大乘菩萨,适用与声闻比丘同样的戒律,可知《瑜伽论》所指向的戒学是依存于小乘戒,显示它的不彻底”[注]佐藤达玄: 《戒律在中国佛教的发展》(一),释见憨等译,传印主编: 《中华律藏》(第49卷),第493页。。事实上,这种依止关系不仅不能说明瑜伽菩萨戒的不彻底,反而是瑜伽菩萨戒的涵摄性、兼容性与次第性的集中体现。以佛法(尤其是大乘佛法)流布的角度来看,人间的菩萨道既非空中楼阁,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人间的菩萨行者,多是(或示现为)凡夫菩萨,尚未登地,所以仍需严格遵循相应的修学次第。针对人间的复杂性,菩萨戒的制立应该是从世俗谛的立场出发的,而菩萨戒的受持,同样也必须建立在世俗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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