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诉讼纠纷中管辖问题的探析
2018-07-23张雨薇
张雨薇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当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成为了我们的购物日常去处,因网购引起的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网络纠纷诉讼和传统的合同诉讼相比具有当事人不确定化、合同条款格式化等特点,这使得我国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等诉讼管辖规则受到了挑战。在网络销售已经发展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的背景下,与此紧密相关的网购纠纷的管辖标准也应当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新需求。
关键词:网购诉讼纠纷;管辖权;民事诉讼法
前言
随着电商模式的风靡,网购因其方便快捷成为人们酷爱的生活购物方式。然而,网民在网购时却很少意识到这是法律意义上的 “合同行为”,自己按下“确认”键时其实包含了大量附加的合同内容,其中就包括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管辖条款。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结果则是,同类案例在不同法院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裁判,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网络交易领域给司法带来了考验。
一、问题的引入
2014年5月中旬,苏州人许某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方式,从一家汽车用品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3副汽车坐垫。后来,因坐垫将汽车真皮座椅染色,许某与卖家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中,卖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天猫网站售后服务里明确规定,网购纠纷的地域管辖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卖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最终,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为何苏州两级法院会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定,问题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网购诉讼纠纷管辖权的问题。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有着不同的态度。除此之外,还会存网络纠纷的出卖人既有网店,又有实体店,如何确定管辖地,所以,关于网络纠纷管辖的规定及其适用,仍旧存在很多适用的模糊地带。
二、网络购物中的管辖确定原则及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网络购物中的管辖确定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民诉解释》第20条对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做出了具体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规则的肯定。例如针对“线下履行”,新司法解释彻底放弃了传统的被告住所地等繁琐连接点的寻求,直接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网站送货的情况下,本来外地买家可依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享受本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不必负担远赴卖家所在地应诉的高额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而一旦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会产生不管卖家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外地,卖家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的情况,这样所有消费者都可能因此被迫到卖家所在地应诉或起诉。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对此,《民诉解释》第31条也有所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协议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是因为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通常是不利于消费者的,因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将经营者未履行效力认定原则类比免责条款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新民诉司法解释的不足
(一)合同履行地确定方式的负面作用
新民诉司法解释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在线履行合同和离线履行合同的履行地进行了分别规定,在对网络购物合同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了各自的合同履行地,从而易于明确管辖法院。但是这一规定却有导致管辖混乱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首先,在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合同标的时,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甚合理。因为可能收货地与买受人住所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存在第三方代付的情况。在二者并不一致的情形下,消费者依然要跨地域到住所地以外的地方法院起诉,这只会使消费者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其次,随着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的多样化,在同一个网络购物合同中可能既存在实物商品又存在信息产品,即合同标的既包括在线履行的也包括离线履行的,此时如何确定纠纷管辖成了难题。
(二)何为“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明
新的司法解释对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做了限定,但并没有明确经营者的提示义务要履行到何种程度才满足“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及如何认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实际生活中,网购协议管辖条款细小地夹杂在繁琐资讯中,并未用加粗字体、突出位置等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更有网站会员章程或网站规则中出现大量加黑条款,甚至加黑条款的数量占到所有条款的一半,导致字体加黑方式的提醒功能明显降低,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管辖利益。
四、网购诉讼纠纷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对格式管辖协议的规制
经营者的提示文件不仅要使消费者知晓它所拟定的协议管辖内容属于合同条款之一,还要使消费者明确了解它是格式管辖条款、接受或拒绝该条款将会引起的法律后果。经营者可以根据交易环境的不同,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提示消费者看到该条款的全部内容,尽量做到个别提示和明示提示,如在网页上对格式管辖条款内容通过加粗、加黑、醒目颜色等方式提起消费者注意。
在网络购物合同中,销售者通常占据着优势,所以为了避免銷售者利用这一优势规避其合理提示义务,还应当从另外一方面要求经营者确保消费者享有审查机会,这样才不会使其合理提示义务有名无实。首先,合同条款允许消费者进行审查。前述经营者采取各种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是前提,最终结果是为了让消费者对格式管辖条款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做出是否签订网络购物合同的决定。其次,格式条款提供者还应当确保消费者有合理的审查时间,使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格式管辖条款的内容,并且,审查的时间也应当是在网络购物合同签订之时或之前。
(二)对侵权行为实施地确定的建议
在网购纠纷中,面对侵权案件,其实可以以卖家登记在网络平台上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这两个地点都与卖家联系紧密,且通过网络平台也比较容易确定。但是,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也具有一定的义务和补充责任,当侵权行为实施地无法确定时,其实也可以把网络交易平台的住所地或者公司的注册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总结
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中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明显,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精神的进步,网络交易方面法律匮乏的情况亟待改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之后专门出台了新的规定,明确以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并规制了格式管辖条款的效力以更好地保障实现协议管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面对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中所暴露出的越来越多的问题,仍需要不断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同时有效威慑和减少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吕飒.网络购物纠纷诉讼对象及管辖权[J].品牌与标准化,2014.
[2]刘玲.网络购物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c].西南政法大学,2015.
[3]邹晓玫.网络团购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构建[J].商业研究,2013.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