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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文化的地方演绎

2018-07-18牛建强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8年5期
关键词:长垣县长垣黄河

牛建强

从黄河文化概念说起

黄河文化(culture)和文明(civilization)在英语语境中有异,但两者在中文语境中可以互替。黄河文化概念很难精确界定,然而其包含的内容大致可以把握,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

物质文化是指能够看得见和摸得着的实体。若结合黄河文化来谈,如不同时段黄河的形态、流向;为防御黄河决溢、流徙而修筑的堤坝、埽闸;在堤坝工程兴修中所使用的各类器具;在治河过程中存留下的包含治河技术和理念的丰富的历史文献等。

制度文化是国家的制度设计,与治河相关的各种制度规定即是。如所设置的河道治理官员制度,像河东总河、治河同知等官员;河臣和河员关系的规定;堤防技术要求的成规;河道治理的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分担的制度约定等。

精神文化的内容比较宽泛,只要是在黄河流域形成的观念、风俗等都可归入此类。它是沿黄地区百姓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凝练和升华出的具有黄河流域特色的精神产物。

下面从上述黄河文化的三个方面出发,结合长垣县具体的黄河文化遗存谈些自己的认识。

长垣县黄河文化的生存环境

长垣县历史文化悠久。据载,春秋时期这里属卫国之地,有匡邑和蒲邑。战国时期这里属魏国之地,有首垣邑。一般认为,秦时始设长垣县。据清嘉庆《长垣县志》引用“旧志”说法,“秦并天下,置长垣县,隶属三川郡”。其主要根据恐怕是《水经注》的说法。北魏郦道元在《水经注·济水》“长垣县故城”的注文中云,“长垣,故首垣邑。秦更从今名”。也就是说,到秦统一后将战国时的首垣邑改为长垣县。此外,也有汉代建县的说法。清初地理学者顾祖禹云,“汉置长垣县,属陈留郡”(《读史方舆纪要》)。至于长垣县名字的来历,最早记载应为《水经注》所引《陈留风俗传》的文字,“县有防垣,故县氏之”。因长垣县汉代时归陈留郡所辖,故在记载本郡风俗时自然会涉及长垣。而明嘉靖《长垣县志》另有异说,“与星宿有长垣,故名”。不妨两说并存。在明清时期,长垣县属于畿辅地区,归直隶大名府开州所辖。1952年划归河南。所以,它的地位比河南的其他县份似乎高些。无论哪个历史阶段,它都与黄河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清时期的历史记载较为丰富,梳理之后可以发现:从黄河南岸的荥泽县、北岸的武陟县以降,属于黄河下游地区。当时或是出于保障国家南北物流大动脉运河畅通的需要,或是治理者的抱残守缺和进取精神的欠缺,对于黄河的治理不是顺遂其性而是违拗其情,这种做法的结果可想而知。之前我对此做过研究,发表了《明代黄河下游的河道治理与河神信仰》一文,认为明清时期的黄淮平原的径流格局基本上是在明弘治年间奠定的。自元代以来,人们从长期的经验中已感受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自开封的兰阳、仪封等县(今兰考县一带)以东的黄河南岸延伸地带,地势较北岸稍高。所以,在明弘治间、万历间、崇祯间乃至清顺治间,自黄河北岸的原武县(今原阳县西南)至封丘县之间地段,常发生河道北徙、直冲运河旁的山东张秋镇(又称安平镇),然后夺大清河入海的情况(《河干问答·论河道宜变通》)。这样,长垣县境便成为黄河决口首当其冲的地区。这是自然规律使然。为了保运,明清朝廷强令在自河南胙城县(今延津县胙城镇)到山东曹州境长达150余公里的黄河北岸修筑太行堤(又称金堤),将黄河牵挽南行。太行堤至今在封丘县和长垣县境内还各有22公里的长度。黄淮合流使黄淮平原的径流格局发生变化。由于黄淮各自不同的习性,以及黄强淮弱的特点,河道淤积,排泄不畅,所有支流也受影响,造成淮北地区、山东西南部、河南东南部以及苏北地区洪水多发、灾害不断的情形。这种情况直到清咸丰五年(1855年)河道北徙才有所缓解。对长垣的黄河文化的理解必须立足于这个大的背景。

黄河物质文化的表现

对长垣县而言,黄河文化的第一个方面是黄河物质文化。为防止黄河北决,明弘治后,自河南卫辉府胙城县到山东兖州府曹县的黄河北岸,陆续修成太行堤。据资料记载,在逼近黄河岸边还修建了护黄堤。这些堤段现在仍有残留。因为从封丘县的荆隆口(或称金龙口)黄河多次决口北徙,自然流经长垣县境。在更早的历史时期,与长垣相邻的东明县一带有洪河、漆河故道,它们与长垣不无关系,皆应深考。由于长垣县是古黄河河道所经,自然留下一些河流和水面,这是过去黄河河道流经的见证,是和黄河直接相关的实物存在。还有些非直接关乎黄河的文化实物,如位于城北5公里蒲东区学堂岗村的圣堂,传说是孔子和其弟子子路等讲学之处。因地缘的接近,孔子周游到这里是情理中的事。其实,它之所以能够在这种记忆中传递和光大,是因明清时期圣人讲学传说而在此地大兴社学。作为传播黄河文化核心的儒家文化的象征物,这一建筑物具有重要意义。

黄河制度文化的表现

黄河文化的第二个方面:黄河制度文化。据陈法在《定斋河工书牍·上唐制军》中记载,黄河沿岸每年都面临着黄河泛滥的威胁。由于当时治水技术的限制,黄河的治理无法取得期望的效果,人们不得不被动接受水患。为方便常态维护,以及应对汛期河水上涨,常将府县的佐贰官设为治河专员。这表明国家对此事的重视。在清中期,黄河北岸的长垣县和南岸的兰、仪等县常发生黄水纠纷;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所以如何实现利益协调,制度创新便呼之而出。

黄河精神文化的表现

黄河文化的第三个方面:黄河精神文化。出于民间朴素认知,人们在面对大自然时常感到非常渺小,因而,祈求外在世界超人力量的襄助和庇佑便成为必然。所以,在沿河很多地方修建了河神庙宇。庙宇是物质实体,而作为蕴藏其内的精神则是抽象文化的表征。在历史上,长垣县曾为匡、蒲等邑。据载,小孔子九岁的弟子仲由(字子路),任卫国蒲邑(今长垣县古称)宰,辞别时专门向孔子问政。子路“片言折狱”,裁决争讼的能力很强,但他也有弱点,勇敢却好斗,所以孔子说他登堂而未入室,则叮嘱他说:蒲地多壮士,难以治理。应当恭谨谦敬,这样勇猛之人便会心悦诚服;应当宽大清正,这样众人才愿归顺(《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按照这样的思路,子路经过三年治理,成效显著。此时孔子来到蒲邑,入其境看到“田畴尽易,草莱甚辟,沟洫深治”,入其邑看到“墙屋完固,树木甚茂”,入其庭看到“庭甚清閑,诸下用命”,便大加赞赏,“三称其善”(《孔子家语·辩政》)。这种恭敬宽正的治理原则,对地方治理而言至今仍有借鉴价值。它是中国历史上地方治理的宝贵经验,也是长垣县黄河精神文化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黄河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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