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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8-07-17徐玉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5期
关键词:国际比较借鉴

徐玉妹

[提要] 金融租赁具有融资融物两方面的功能,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本文从金融租赁业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较发达国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租赁;国际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3日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现状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数据显示,2014~2016年,分别有12家、11家和16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监会批筹。但进入2017年,仅有吉林九银金融租赁、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厦门金融租赁3家公司获得牌照。2018年一季度已经结束,尚无新批筹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我国拥有63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布于19个省、3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其中上海和天津最多,分别为9家、7家。而湖南、海南、陕西、青海、内蒙古、宁夏等六地目前仍然没有金融租赁公司。

(二)主要业务领域。从已纳入统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领域来看,涉及服务领域、航空航运领域、大型装备、工程机械、医疗行业、教育文化、三农领域、能源行业、绿色环保、车辆与轨道交通、城镇公用事业等。其中涉及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最多,有31家;其次是车辆和轨道交通行业和医疗领域,共24家金融租赁公司涉足,涉及三农领域和教育文化领域的分别仅有9家和10家,在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占比较少,并且有些领域尚不具备金融租赁业务。

(三)股东类型。在所有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主要(前两大)股东中,城市商业银行占23.86%、全国性商业银行占13.64%、农村商业银行占10.23%、投资/控股公司占19.32%。需要说明的是,该比例是按照股东的数量计算,并非按照投资金额的权重计算。此外,已成立的6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独资设立的共12家,约占全部金融租赁公司的19%;股份公司24家(38%)、有限责任公司39家(62%)。另外,在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已有12家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约占66.7%。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问题

(一)起步晚,外资股东在金融租赁业占比少。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较美国晚了30多年,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体系,美国是全球租赁业最发达的市场,形成了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北京的租赁公司“三分天下”的格局,日本的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银行型、厂家型和银行贸易复合型三大系统,但是我国的租赁行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在我国已经拥有的6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只有江苏金融租赁一家公司出现了外资股东的身影即法巴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5%,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尚不存在外资股东。

(二)融资成本高、融资方式与租赁对象较少。我国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是依托大型商业银行建立的,融资渠道除自有资本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得到,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因此承租人通过金融租赁获得融通时租金必然高于贷款利率,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成本,打击了承租人的租赁积极性。美国租赁客体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租赁公司除房地产外,几乎各种产品均可租赁,包括个人用品及公共设施,而我国金融租赁对象单一,目前仍以大型设备为主,不能满足承租人的需求,使得供求不平衡,制约了金融租赁行业的扩张与发展。

(三)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行业监管力度较小。我国的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后发展缓慢,至2001年,我国共有8家金融租赁公司,并且在此后5年多的时间里,再没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行业前景一度低迷,虽然自2006年再度复兴后,已经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但在这段时间里,租赁业没有像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基金、小贷、典当那样,得到及时的政策支持。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是只限于行政法规层面,因行业属性的不明和政策多变,经历着一次又一次的政策风险,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打压。而租赁业得以在美国迅速发展就得益于美国的优惠政策:租金进入成本、投资减税政策、加速折旧。明确的政策支持为金融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而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撑,使得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在摸索中发展,限制了行业发展速度。美国金融租赁行业保障监管体系健全:民法、税法相关法律保障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拥有比银行更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而我国至今没有明确指出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机构。

(四)地区发展不平衡,租赁涉及领域较单一。虽然金融租赁自产生以来高速发展,2014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后颁布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开始逐步提速,数量不断增多,但是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而湖南、海南、陕西、青海、内蒙古、宁夏等六地目前仍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已开设的金融租赁公司涉及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最多,有31家,但是涉及教育文化和农业的金融租赁公司较少,甚至有些领域不具备金融租赁业务,尽管这些业务领域亟待金融租赁的介入,但是由于惧怕业务风险且没有成功的范例仿效使得大部分租赁公司望而却步。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和美国在经济总量上的差距在10倍左右,但金融租赁业务的规模差距却在100倍左右。我国现行的金融租赁行业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市场准入、风险防控、监管、合同范本等方面的问题未能从立法角度得到根本解决,并且我国对金融租赁业在资金渠道上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资金来源。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巨大的差距意味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自产生以来发展迅猛,金融租赁发展的过程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引进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刚刚结束的博鳌亚洲论坛中,央行行长明确提出并强调,中国将会放开对外资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并提出2018年年底前尽快完成的措施——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济、消费金融等银行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借鉴国外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方法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推陈出新,创造出更适合我国发展的经营模式,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跨国公司介人我国金融租赁业,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稳健的资金支持,避免单一融资渠道带来的行业风险。我国不仅在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租赁行业也在走向海外,积极布局国际业务,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已在爱尔兰等地设立子公司。

(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不斷完善。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规定金融租赁的监管机构,但是金融租赁的未来监管机构有可能将由中央银行担任,更加严格的审查力度与监管力度将会使得金融租赁行业更加规范。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稳定,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定性及竞争力。金融租赁的法律环境将进一步完善,更多的有利于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将不断出台,让金融租赁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适当的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折旧政策为我国金融租赁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出台财政补贴政策,当租赁公司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发展时,国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偿,更多的符合法律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将会应运而生,那些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将会被淘汰。

(三)租赁市场将进一步扩张,涉及领域不断扩大。虽然金融租赁在我国势头发展良好,但仍然有6个省份及自治区不具备金融租赁服务,而目前已具备的金融租赁公司全集中在一线城市,像上海天津分别具有9家和7家,而部分地区仍不具备金融租赁业务,地区间的发展严重失衡,所以未来金融租赁将会向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城市延伸。自2013年景泰县第一次开办农机金融租赁业务以来,已经办理多笔农机金融租赁业务,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增长,农村的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大型农业生产设备的租赁将会在农村迅速兴起,为农村生产经营发展带来更加广阔的前景,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户、商家的农机“买难卖难”问题,从整体上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良好发展。当前,我国金融租赁涉及领域比较单一,但未来会向各个领域延伸,尤其是国家提倡的国家新能源领域,不断开发信贷新产品,租赁客体将不断丰富,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主要参考文献:

[1]郭文玲.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比较研究[J].金融视线,2010.

[2]徐诚直.国外优秀租赁公司的经验借鉴[J].农村金融研究,2015.

[3]何虹,王胜武.国外金融租赁业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论坛,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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