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队伍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7-16祝昊乐张清澍
祝昊乐,张清澍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体育舞蹈作为艺术与体育融于一身的竞技体育项目,已经成为亚运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世界运动会及全国青少年运动会的正式参赛项目。体育舞蹈项目在中国有着较好的群众基础。近年来,赛事审批的放开,全民健身的大力推行,全国性的体育舞蹈赛事逐年增多,为确保赛事的公平公正性,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大力发展和培养国家级裁判员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体育舞蹈赛事。因此国家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年度培训注册、新晋裁判员的审批变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队伍发展现状及对策。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和翻找了大量的国内、国外舞蹈项目的相关资料,大量国内、国外体育期刊,先后在北体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等处收集文献。
1.2.2 问卷调查法 遵循相关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中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调查问卷”,对参加2018年度注册的247名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队伍的现状、裁判员的考核培训调查及管理现状。
1.2.3 访谈法 与总局社体中心、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相关委员会,以及主要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交流(面谈,电话咨询,网上交流等),获取有关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考核机制、优秀裁判员培养、裁判员选调、执裁能力等相关方面的知识与资料等,并获取专家们对本研究的意见及建议。
1.2.4 逻辑归纳法 将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基本信息、选调执裁情况对比和分析、培训考核等实际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综合系统分析,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1.2.5 数理统计法 对收集的体育舞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
2 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队伍发展现状
裁判员的人数与地域分布情况代表了体育舞蹈项目的普及与影响范围。截止2018年3月31日,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注册、考核。参加本年度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培训班的有247人(包含国际级裁判员)。在本调查中总共收集到221名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的具体信息和问卷。
2.1 裁判员队伍趋于年轻化
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较集中的人群是在36~55岁之间,约占总人数的57.92%,年龄结构较为合理。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中退役选手的人数逐年增加,退役的选手具有多年比赛的经验,对赛事的各项程序都比较熟悉,并且退役后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因此对从选手转换到裁判员的角色转变较为容易,在执裁评判方面也具有独特优势。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分布地域广,但分布不均匀,绝大部分的裁判员分布在华东、华北、中南3个地区。裁判员中男女裁判员比例失衡,学历结构合理,以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但英语水平普遍较低。
2.2 裁判员队伍职业
2.2.1 结构分类 目前我国体育舞蹈裁判员从事的职业归成3大类,技能型(大中专业院校教师),经营型(自由职业,体育舞蹈相关产业、体育舞蹈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身兼多职)、事务型(其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退休人员)。技能型和经营型人员是最大的群体,其次是事务型人员。
2.2.2 赛事选派裁判员多以经营型、专业院校教师 选派裁判员的职业结构中经营型和专业院校教师占了较大的一部分;年龄分布中青年和中年裁判员占了较大的比重。
2.2.3 选派裁判员具备教师、裁判多重身份 比赛选调执裁的裁判员往往具备多重身份,既是本场比赛裁判员,又是参赛队伍的领队,甚至是教练员。
3 我国体育舞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队伍建设
3.1 裁判员管理模式的发展
现行的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方式单一的现象。为完善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模式,要求建立体育舞蹈裁判员裁判管理的相关方面包括评估者、管理者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例如,建立裁判员资料档案库,记录执裁情况,并根据裁判员每年的执裁次数及执裁表现进行等级划分,实行末位淘汰制等。
3.2 国家级裁判员监督机制的发展
通过组织管理的主体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裁判员与参赛队伍、媒体与观众,对体育舞蹈裁判员实施监督,从而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监督与竞争机制。完善职业法规,健全职业法制,使裁判员规范执裁行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3.3 国家级裁判员选拔办法的发展
建立裁判员自身权益和责任的相关制度,选拔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良性竞争,实行优胜劣汰。建立全国体育舞蹈裁判人才库,对部分优秀的年轻裁判员进行重点培养,有计划地对其实施培训。通过裁判员定期考核的成绩、临场执法状况、个人知识结构等情况,公开竞争重大比赛的执裁资格和获取裁判晋升机会等。
3.4 国家级裁判员培养模式的发展
由于我国体育舞蹈裁判员的培训次数少、时间短,使得我国裁判员的培训缺乏系统性。随着体育舞蹈规则和裁判法的不断演变,需要裁判员提升自身执裁能力,一年一度的裁判员培训班不能满足裁判员能力提升需要。每一年世界体育舞蹈大奖赛的分站赛和总决赛都会在中国举办,这对裁判员队伍培训是很好的机会。另外,裁判员的培训课程需要多元化,赛前集中培训不仅节省培训成本,而且裁判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以致用,对网络裁判员培训课程的开发和推广势在必行。
4 对 策
4.1 增加东西部地区裁判员执裁和学习交流机会
体育舞蹈运动发展较为滞后的西南、西北地区及西部地区的裁判员,应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交流和选调工作,这对西部地区裁判自身的素质能力是一种提高,加速推动西部地区体育舞蹈运动发展。
4.2 尽快提高裁判员英语能力
应重视裁判队伍员口语、执裁专业术语的外语培养工作。要坚持“双脚并进”的方针,一方面加强对高水平裁判员英语水平的要求、重视英语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对外语水平高的裁判员要加强其执裁能力的培养,创造更多的对外交流执裁的机会,使之能够迅速承担国际大型赛事的执裁任务。
4.3 加大裁判员的培训力度
裁判员的培训课程需要多元化,需要补充与执裁相关的学科知识。增加培训的次数,可以在国际赛事或全国锦标赛来临之前,对裁判员进行赛前培训和考核,作为选调裁判员的依据。运用便捷的网络或者手机APP进行线上的裁判员培训工作,并及时得到培训反馈,这样可以节省裁判员培训成本、更方便的传播知识、克服集中教学的限制,充分调动裁判员学习各项知识的主观能动性。
4.4 增加赛事执裁机会
应增加执裁机会,扩大选调范围。要尽可能多地为国家级裁判员创造执裁实践的机会。同时进一步提高其对执裁工作的认识,端正其执裁工作的态度。对每一年度的裁判员注册,当年执裁次数低于10次以下的裁判员将不能获得来年的国际裁判员晋升。另外,院校技能型裁判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修养,从教师中选拔裁判是一个有效、便捷的途径。教师在参与国内外比赛执裁的同时,还可以把场上的执裁经验和先进舞蹈技术传授给学生,从而提高学生们的体育舞蹈技术水平。对来源于各类开展体育舞蹈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高校的裁判员,在选调时可以单独制定有关办法,给予特殊对待。
4.5 加强裁判员队伍的科学管理
庞大的裁判员队伍,需要建立资料档案库。应记录每一次的执裁记录及打分情况,详细记录裁判员的执裁情况,分析裁判员的执裁情况,跟踪赛事参与的活跃程度,并根据裁判员每年执裁的次数及参加大赛的次数将裁判员划分为非常活跃、活跃、不活跃3个等级。可以根据比例去选调裁判员,使得裁判员队伍执裁水平、年龄分布、男女比例更加合理,从而带动更多的非活跃裁判员积极参与执裁工作,促进裁判员梯队的建设。
4.6 加强裁判员选调机制和回避制度
裁判员选调上应注意相互制约与平衡原则,要做到认真严谨、公平公正。在现有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裁判选调机制,制定裁判员考评和奖惩制度。从坚持回避制度开始,今后逐步实现裁判员的单一身份,将裁判员完全从教师和其他利益相关从业者的队伍里分离出来,以确保各级比赛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