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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对银行业的挑战与其应对措施

2018-07-15

时代金融 2018年18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进项专用发票

王 薇

(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陕西 渭南 714000)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对银行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金融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存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且与贷款业务有关的佣金等费用支出也不能抵扣,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进行征税。同时,“营改增”前,营业税为价内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营业利润减去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即为营业利润,税基明显扩大。与营业税模式相比,增值税税基扩大主要体现在将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购入金融商品行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纳入征收范围。

(二)对银行业税率的影响

一是当前税法规定金融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6%的税率。作为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计算增值税主要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主税率6%;对于其他业务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出租、出售不动产收入等业务。二是部分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税率有所影响。我国拥有众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营业税计征模式下,除对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外,其余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按3%税率征收税款,而在增值税计征模式下,除了部分涉农业务可以按照简易3%征收外,其余的利息收入均要按照6%征税。

(三)对银行业贷款业务的影响

36号文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金融活动。进而对具体税目也进行了明确,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资金占用费、报酬、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等。贷款业务是银行的最基础的业务,同时也是银行业营收的主要来源,改征增值税后,存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且与贷款业务有关的佣金等费用支出也不能抵扣,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

(四)对银行业服务和商品转让的影响

首先,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规定接受服务一方能够合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将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其次,在金融商品转让中,倘若盈亏相抵后,出现差值为负的情况,那么,可以把差额留到下一纳税期,抵消其销售额。此外,还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按(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在36个月之内不允许改变,以及金融商品转让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的挑战

(一)增值税抵扣链不完善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但要考虑产品能带来的收益,还要考虑当前市场的风险以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通货膨胀,而且不少的金融产品的运营周期并不短。基于此,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的因素不只一个。首先是自身的增值,其次还要包括对市场风险、未来通货膨胀的补偿。在产品的运营过程中,上面提到的因素变化无常。所以,如果像对一般生产企业一样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征收增值税,则无法很好地把控增值环节和增值额。在实施“营改增”后,对金融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基于此,作为传统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也征收了6%的增值税。但是,贷款利息增加了6%的增值税后,贷款人无法抵消进项税,导致扣除链条的断裂。抵消链条的断裂导致涉及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不能转嫁给贷款人。基于此,金融机构由于承担了无法传递至贷款人的税款,则就有可能增加了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进项税额减税效应有限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支出主要包括购进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各类手续费(除去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等。但是,调查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能力普遍偏弱。一是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已过扩张期,网点布局较为优化,物理网点基本饱和,自建或购置不动产需求不大,不动产方面进项税可挖掘空间较小。二是人力成本占业务及管理费比重较高,其不可抵扣性使得我国银行业的管理费用进项抵扣比重严重降低。业务管理费是银行营业开支中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的一项重要抵扣项目。但是由于人力成本是不可抵扣支出项目,因此这将使业务管理费用抵扣效能大打折扣。三是部分业务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实践来看,因大部分科技相关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增值税免税项目,银行通过该类企业开发系统时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银行业存在税负上升可能性

一方面,一般计税法下基准税率提高。在一般计税法下,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应税收入/(1+6%)]*6%=应税收入*5.66%,而应纳营业税额=应税收入*5%。因此,假设应税收入一致(税基一致),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销项税率高出营业税率0.66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增值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一是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扩大。基金、信托、理财等各类资产管理类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益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二是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纳入增值税,增加了贴现业务的税负成本。三是营业税下可免税的如商业银行与境外同业的拆借、场外金融机构间拆借、买入返售、同业存单等业务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银行税负的上升。

(四)银行业管理成本有所上升。

一是建设成本激增。“营改增”后,增加了银行业IT系统建设成本,使银行在发票管理、税控设备、系统升级等方面不断投入。同时,随着税务部门金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换代和电子发票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主要系统也必须同步更新换代,以确保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系统建设成本增大。二是工作量明显增加。长期以来,银行业实务中是按照季度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实务操作相对独立于其他业务流程,其缴纳和计算涉及人员相对较少,一般仅在分支机构设置一位非专职的税收经办人员即可。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实务处理相对营业税而言比较复杂,且需要直接渗入到银行的各个业务流程之中。因此,这将导致银行计税人员倍增,运营的成本会因此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三、“营改增”下的行业发展建议

(一)完善银行业增值税制度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部分金融企业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况。我们在短期内必须密切关注这些情况,以便在改革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时能及时合理地解决。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企业真正获得“营改增”的福利。为此,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创新金融行业增值税发票管理方式。由于金融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为了降低发票管理风险,税务部门应对其发票开具方式进行相应的改革,或者采用电子发票。

二是建立金融法人汇总纳税制度。对于实行总分架构并且跨区域的金融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分支机构按照比例预缴增值税,总部定期进行清缴。这些都有可能进一步减轻银行业的税负。

(二)探索合理有效的增值税抵扣方法

从各国银行业增值税制度来看,解决重复征税是一大难题。所以,政策层面应该根据企业所经营业务的特点,深入研究税基和税目的界定问题。首先,将银行业务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的税基和税目界定,以保障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计税基础的有效实现。例如,银行业务包括直接收费和金融服务的业务,存贷款的经营业务,以及各种新兴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其中,对于设备采购等业务,可以直接采取进项税抵扣,将相关的增值税款直接纳入银行成本。对于存贷款等其他业务,因为不存在相关的发票,则不能采取直接抵扣的方式。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国外一般采用低税率法,以此来减少金融企业的税负负担。

(三)加快银行业业务系统改造

为了适应“营改增”的要求,金融企业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并改造。首先,要构建一个收入的确认模型,这个模型必须实现价税分离。在做到这一点之后就能很方便地获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要的基本数据信息。其次,金融企业必须要构建一个实现增值税分期抵扣的链条与体系,建立一个网络管理的系统,并且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行完整地审核与评估。最后,金融企业需要完善客户信息,在完善客户信息地基础上,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与维护。进项税额,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等一些基本数据,都要做到与相关交易记录关联,这就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基本的数据。业务系统的改造建设,有利于银行进一步完善相关抵扣链条,规范涉税环节,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四)加强金融企业的内控管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意味着会计处理、纳税申报都发生了改变,为保证商业银行税制转换工作的顺利完成,作为纳税主体的银行一方面应积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学习,深入研究制度的各项明细规定,对于模糊不清的条例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保证做到准确划定应税科目,明确各项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准确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要强化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费用支出,强制性要求提供专用发票进行报销,无专用发票不予报销;二是在财务审查过程中,要求至少两名财务人员重点加强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查及复核,确保每一笔进项税额都被准确完整记录,最大程度的创造节税效益,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抵尽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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