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探讨
2018-07-14徐一鸣
徐一鸣
摘要:作为科技进步与银行业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银行正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功能方面,相比于传统银行,互联网银行有了极大地提升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互联网银行作为新经济环境下的金融产物,已经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补充。与互联网银行相伴而生便是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互联网银行是否颠覆传统银行,对传统银行造成了革命性的冲击。文章立足于两种银行的特点,认为,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银行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产物,互联网银行对传统银行颠覆性的结论还需更多的实践检验。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传统银行;颠覆性;异化
一、引言
在互联网刚刚进入中国的时候,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互联网银行便在美国出现了。大约十年后,腾讯公司作为国内互联网巨头首先发力,旗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式获准开业,次年,中国第一家互联网银行完成了第一笔放贷业务。此后,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银行开始出现,在国家“互联网+”计划的推动下,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成为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试点。
从目前数据来看,中国网民数量以绝对优势位居世界第一,这对于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互联网银行概念界限不明,莫衷一是,但在其基本特点方面,人们形成了共识,即互联网银行是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互联网银行客户可以不去实体店,单单通过个人计算机等移动终端即可查阅个人账户、购买银行产品和享受银行服务的一整套系统设施。由此可见,互联网银行的营业方式与传统银行不同,没有传统银行那样的营业网点,其客户来源、风险控制、金融服务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
纵观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一种新的业态的出现必将引起巨大的争议,这些新行业往往被扣以“颠覆性”的帽子。在这一环境下,互联网银行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颠覆性”认识也在迅速的传播开来。但是,有些人只是在说,可能并不理解何为颠覆性。一般而言,所谓颠覆性是指事物的某种改变,而改变的事物与原来的事物的性质完全相反。毫无疑问,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银行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这种冲击是否称的上是颠覆性的,还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自身发展特点出发,从互联网银行不是传统银行“异化”的产物这一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这些问题,旨在正确认识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的各自的职能,从而让互联网银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互联网银行不是传统银行的异化
所谓异化是指将自己拥有的东西转化成同自己对立的东西。讨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便在于从性质上弄清楚两者的关系。只要搞清楚两者的转化关系,才能清楚两者是补充关系还是排挤关系,所以说,归根结底是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的关系问题。
必须承认的是,某些异化现象在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中确实存在。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设立。其最初的目的便在于规避货币当局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这一金融创新的方式确实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银行不仅扩大了自身规模,并且直接降低了银行的运行成本。这一过程中,机器抢占人的工作了,部分银行雇员因此失去了工作,银行雇员数量因自动取款机的出现而减少就是这种异化的产物。
银行的历史是一部银行结构的演化史。从隋唐时期的钱柜,到明清时期的钱庄或票号,从简单的存储货币到最初的金融形态,银行的内部机构不断完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不断成熟,一开始的全部的准备金银行体系转变为部分准备金银行体系,资金更加安全,银行业也实现了自身的新发展。与此同步进行的便是,货币的形态也在发生着变化,从贵金属转为不兑换的法定货币。如今,新的科技催生了新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与互联网银行伴随着时代的角度应运而生。
作为互联网银行的主要业务,金融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目前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来看,互联网银行在依靠电子货币同时,简单来说,法定货币是源,而电子货币则是流。正如古诗所言,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第一,法定货币作为国家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的奠基石,其地位难以撼动。从物物交换到货币交换,人类文明有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货币的产生,法定货币作为一种基础性货币资产成为时代经济体系基石,对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定货币作为国家信用的体现,一方面可以用来定义商品和勞务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又能够作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最终支付手段。
与此相对比的是,电子货币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其私人性,其信用保障较低。在交易过程中,电子货币本身难以与国家现代信用货币体系相匹配。因此,在执行具体的货币职能时,电子货币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其只可以执行某种交易职能,导致使用的效力大打折扣,电子货币的不独立制约了其自身的长远发展。而作为国家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的奠基石法定货币才能执行货币应当承担的所有职能。但是,由于法定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源流关系,电子货币能够间接地执行法定货币的全部职能。
第二,互联网银行经营的货币不是形态为纸币和硬币的法定货币而是电子货币。虽说形态存在明显差别,但其共同之处便在于交易职能的体现。当前,二维码支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正在取代传统的支付方式。然而,从货币的源头来说,货币这种“交换的润滑剂”只不过使用了电子货币而己。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货币并非凭空出现,无所依靠的。从国家层面来说,法定货币作为一种国家的价值标准而存在,并且代表着货币体系中的最终支付手段。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成为消费者多种支付选择中的一种,但电子货币的支付必须与中央银行提供的最终支付手段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电子货币为人们支付提供了一种选择,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体系的支流,必须有国家层面的法定货币这个源头才能有所发展。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管是传统银行还是互联网银行,银行都会使用自己的要求权,为了这种权利的实现,银行就必须有一些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结算中介。
第三,立足于社会信用基础上的价值标准,作为最终的支付手段在社会中使用,在这类经济活动中产生了与之相关的收益,能夠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计量单位只能是法定货币。在这些条件下,整个社会受以上结构必须立足于法定货币的收支结构来实现。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货币在“计量”和“实现”的过程发展着更多的作用,但最终的源头,必须以法定货币作为最终的总结方式。因此,电子货币只能从表面上标示商品的价值,其实质上只是法定货币的外在表现而已。
交易活动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产生了信用——赊销与偿付,这一过程一般是以购买交付合同的方式实现的。在交易活动过程中,货币作为购买交付合同的凭证,其作用在于确定商品的价值标准,并通过以货币为标的合同条款得以订立。在这一过程中,货币作为债务清偿的工具,有着不可代替的意义。与此同时,买方在没有得到商品之前,货币延期支付的职能便发挥了应有的效力。商品的到达与否,意味着货币的职能是否实现了转换。换言之,合同规定的商品未到达时,货币执行是货币延期支付的职能;而买家一旦收到合同所规定的商品,货币职能就转换成价值标准和最终支付手段的职能。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定货币的地位好像有所下降,传统银行的作用不如之前,电子货币的功能日益强大。但是,从货币发展的本质属性和货币的职能来看,法定货币的作用是电子货币无法取代的,最起码目前看来是这样的。因此,互联网银行是传统银行不是异化,而是源与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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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临沂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