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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各方利益主体的治理超限超载的对策分析

2018-07-14王磊磊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2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王磊磊

摘要:超限超载是公路运输中较为频发的一种现象,给社会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为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文章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超限超载运输给企业和等各方利益主体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文章认为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保资源动力链的连续性,同时还要着力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超限超载;治超;对策建议

超限超载运输是公路运输领域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同时也不利于货运市场的良性竞争。我国政府针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多次的治理,但是在经济动机的促使下,在每次集中治理之后,这一现象又开始反弹,治理效果难以持续。学术界对于如何有效治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没有得出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我国针对超限超载的治理并没有取得非常好的治理效果,要彻底杜绝超限超载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是超限超载频发的根本原因,要确保治理的有效性,需要对各方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有效的价值补偿。本文基于该视角对治超给各方利益主体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改进治理体系的策略。

一、治超给各方利益主体带来的影响分析

鉴于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治超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治超面临诸多的难题,且事关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统筹规划,设计出科学的治理方案。

(一)治超对运输业户的影响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运输业户进行运营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运输业户具有充足的动机通过超限超载来获取更大的收益。在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运输业户很大可能会面临罚款,而如果没有超限超载,则说明运输业户不会被罚款,并且增加的运输重量的边际收益要比边际成本高,比较容易实现规模经济。所以,在没有治超的前提下,运输业户通过超限超载必然会大大增加盈利水平。而在治超的情况下,运输业户就面临着被罚款的风险,伴随检查力度与频率的增大,运输业户通常选择不超限超载。此时,运输业户的利润主要取决于核定载重。另一方面治超会使得一部分运输业户退出货运市场,运输价格也会因此进一步回升。综上分析,超限超载对于运输业户的盈利水平影响很大,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运输业户有足够的动机超限超载,影响的效果还需进一步量化分析。

(二)治超对公路经营者的影响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物流运输越来越发达,货物运输车辆也越来越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超限超载已经成为市场常态,不仅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而且大大缩短了公共道路的使用寿命,使得公路路面损坏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公路经营者必须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对道路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且现行公路收费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一些超限超载的运输业户经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避开收费站。在此情况下,公路经营者不仅收入降低了,而且需要承担道路运输业户转嫁的成本。在治超之前,运输业户由于超限超载增加了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公路运营的经济效益。在治超之后,公路经营者也就不再需要承担多余的成本,公路养护费用也恢复到正常的水平,也因此能够确保公路的经营收益。

(三)治超对原材料需求方的影响

在治超之前,运输市场上有足够的运力,能够确保原材料运输的实效性,原材料的需求方可以及时收到原材料,按计划开展生产活动,进而确保其正常的经营利润,并且由于运输价格比较低,原材料需求方可以有效降低其生产活动的可变成本。鉴于铁路运输的能力有限,公路治超必然会影响到原材料的供求关系。由于治超,使得公路运力受限,很多原材料很有可能无法及时送到需求方,使得一些企业面临停产的局面,导致企业产能水平下降,经济收益也进一步降低。此外,治超使得运输市场供给不足,进而导致运价上升,原材料需求方获得原材料的成本也会随之增大。尤其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的理想条件下,企业由于治超下降的利润无法获得价值补偿,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会普遍上涨。

二、治超的对策分析

(一)确保资源动力链的连续性

现阶段,我国采取的治超方式也可以取得一些效果,但是由于各种矛盾的限制,治超难以取得根本性的效果。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超限超载,需要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的政策利润水平。在治超的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价值补偿,在此情况下,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有效配置。

货物运输包括货物生产和运输以及消费三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循环链,而与之对应的利益主体也就形成了价值动力链。在该链条中,只有满足所有环节的正常利润,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流动。如果其中一个环节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资源的流动都会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到治超的效果。

从生产者的视角来看,资源及时运出其生产的货物,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才能实现政策的盈利。因为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利润空间本身就很低,而治超不但会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并且由于治超导致公路运力受限,使得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无法有效开展,无法根据订单要求及时将货物运到客户手中。因此,政府要确保生产者的利益,需要合理地进行定价,并给予生产者一定的税负优惠,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也要向生产者进行倾斜。

对于运输业户来说,要想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实现预期的利润水平。需要政府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运输业户形成不超限超载的意识。就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货物运输市场的经营主体比较分散,运价水平整体较低,这一情况使得货物需求方在选择运输企业时,主要考虑的是运输价格而不是運输质量,进而加剧了货运市场的价格竞争。在此情况下,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政府也无力对运价进行干预。并且货物运输行业的进入门槛比较低,如果运价水平上升,也必然会吸引更多竞争者加入货运市场。

从公路经营者的视角来看,运输业户超限超载对道路设施破坏严重,养护费用大大增加,道路的使用寿命也进一步缩短。并且公路经营者经常会承担运输业户由于逃脱通行费而转嫁的成本,使其经营负担大大增加,经济利益受损最为严重。现阶段,我国公路的投资主体主要以政府为主,也包括一些社会经济组织,投资主体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现行的公路运作模式下,投资方是承担转嫁成本的主体,如果不及时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确保公路经营者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值补偿,进而取得预期的经济利润,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方退出该市场,这也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二)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货运市场要确保动力链的持续性,需要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从产业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决定市场行为的关键因素是市场结构,而市场行为的运行结果是市场绩效。目前,我国的货运市场主要还是无序的竞争环境,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市场结构,并且该结构具有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经营主体较多等特点,比较符合我国货运市场的特点。此外,我国大多货运企业存在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总的来说,要从根本上实现治超的目标,必须要构建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并厘清市场结构和行为以及绩效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结合我国货运市场的组织特点,构建新的发展模式,以提升货运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三、结语

本文对各方利益主体在治超前后的利润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治超给各利益主体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探究,据此从两个方面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思考。笔者认为,只有各方利益主体在治超的过程中都能得到有效的价值补偿,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长效治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丽,吴群琪.基于各方主体经济利益实现的长效治理超限超载对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08(03).

[2]李丽,范文彬,曾博.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作者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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