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立规范
2018-07-13李光
文∣李光
近期,杭州市委出台《关于各级党组织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全市各级党组织来说,《意见》明确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实施的措施及程序等具体问题,有助于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红脸出汗”成常态 主责在党组织
“以前涉及党风廉政问题一般都是纪委找谈话,现在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谈,频次也多了。”这几年的变化,令不少杭州党员干部感受深刻。
为抓早抓小,防止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怪象,党的十八以来,纪委“三转”聚焦主业之后,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管住纪律”上来。在杭州,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教育提醒、谈话函询等手段,让处在违纪边缘的同志受到教育和警醒,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红脸”“出汗”以及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比例大幅提高。
据统计,2017年1~8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641人次,从比例看,“第一种形态”3297人次,占71.0%。
2016年10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党委必须抓党建、抓党风,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要真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做到动辄则咎、抓早抓小,不仅需纪委发力,还要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管理的党员干部及时掌握动态,在没有触及纪律高压线时就及时“红脸出汗”,严把第一道关口。
新出台的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依据。在杭州,市委常委会以上率下,定期开展政治生态研判,专题部署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要求。市委书记赵一德坚持责任担当,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每逢重要会议、走访调研,专门强调贯彻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督促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尤其是要带头实践“第一种形态”,做到重要干部亲自咬耳扯袖、重大问题亲自谈话提醒,当好“婆婆嘴”。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及时处置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困惑或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苗头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切实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效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在《意见》明确的情形下,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及时采用‘第一种形态’启动处置工作,另外还对各级党组织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市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的要求,对于强化各级党组织、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统筹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营造巩固本地区本单位良好政治生态有着积极作用。
适用八类情形 运用六种处置方式
哪些问题应当适用“第一种形态”?与其它三种形态的界限在哪里?……负责起草《意见》的杭州市纪委调研发现,基层的党组织、纪检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少困惑。为此,《意见》明确了应及时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八类情形,回答了上述问题。
这八类情形既有对“已病”的执纪监督,又有对“未病”的聚焦关注。以第一种情形为例,“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党组织要根据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尤其是在敏感时刻对其谈话提醒,灵活运用“第一种形态”严防廉政风险。
此外,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不良反映但不具可查性和可查性不大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维护党章、执行党规党纪不够有力,查纠“四风”问题及其它违纪行为不够坚决,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等七种情形也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呢?
《意见》根据执纪监督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提炼了党组织采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六种主要方式,即: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
“这六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前不久,某社区党员干部为了增加集体收入违规建了一个仓库,街道纪工委就综合使用了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市纪委负责人介绍,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方式。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于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