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和完善现行招投标措施分析
2018-07-09刘春凤
刘春凤
摘 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招投标领域中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了有效的招投标制度,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但是,在现行的招投标体制的运行环节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使得市场秩序发生了混乱,对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约。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现阶段招投标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认真的地思考和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解决措施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体制总共经历了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性、指令性分配任务;然后是许多企业逐渐加入到市场中进行主动承揽任务;最后是逐渐形成有形的市场,很多企业进一步适应国家改革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参与到相关项目的招投标市场中。招投标行业在市场以及政府的领导下逐渐走向规范化,市场中的透明度也在不断增加。
2 现行招投标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一部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主办方为了能够使得内定的企业中标而对其他的企业设置一些难题,比如:使用抬高门槛的方式对一些外地或者外行业的企业设置阻碍,或者是在招投标的文件中设置明确的条款,给予地方企业一些保护性或者奖励性的优惠措施。在整个的招投标市场中,不论是相邀招标,或者是公开招标,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者是行业的施工单位。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虽然在整体实力上面不如其他投标单位优秀,但是还是需要一些标段的保留,或者是把别的中标单位中的一部分的工程项目强制性的分包给本地方的建设单位或者是对外来的企业要求进行降级投标,以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保护本地区或者是本行业的企业。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在整个招投标环节中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或者行业保护主义。
2.2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在现行的招投标体制中,对于市场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已经从传统的审批管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为过程监督,因此在这个环节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还有招投标环节中的相关操作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的。对于我国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发展是比较晚的,市场发育不完全,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这样的结果就是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相应的自我约束能力,常常借助于特殊的身份来有目的的选择中标企业,这样就使得整个招投标结果的不公平。其次就是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可量化性的评估标准,这些也使得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不够规范化、合法化。
2.3 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不到位
现阶段,一些招标企业会进行有关现场的勘察以及答疑活动,这样的工作虽然能够更加便利化相关的组织工作,但是也会造成有关投标人员身份的泄露,这样会对投标人员的策略的制定带来一定程度的干扰。与此同时,也会给那些不法投标的单位提供了一个相互串通来达到自身目的的机会,从而对招标单位的正常利益造成了侵害,并且还违反了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了能够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在招投标的环节中应该严格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该做好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2.4 资格预审条件存在严重的倾向性
对于招标市场来说,往往都是“僧多粥少”的现象,在进行招标过程中的参与投标人数一般都是数十家,为了能够有效降低相关的评审工作,在招投标环节中招标单位常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然而在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条款中常常存在着一些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或者这排斥投标方的有关内容,比如在一些项目等级是一级的工程中,对投标单位的要求除了其项目经理有着一级资格之外,还要求负责过相关的工程获得过一些奖项,对于这些获奖的工程数量比较少,因此对于那些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指向性。所以,对于一些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存在着异性的倾向性或者是排斥性而受到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现象越来越常见。
2.5 专家评审的时间过短
一般来说,对于一些小型工程的评标过程为半天或者是一天,因此为了加快效率,对于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是不得超出1小时;对于大型工程,其评标的时间一般在两天左右,但是专家对于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却是不能够超出两小时的。按照一般的情况来说,对于投标单位的一些施工設计资料就长达数十页甚至是上百页,要求专家进行短时间的评审工作使得专家对于参加评审的工程不能够做到详细的了解,只能够在招投标现场中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这么短时间内,专家就会很难对于各个单位的相关文件作出科学公正的评审,同样地导致在招标的环节中做不到“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3 对现行招投标的改善和完善措施
3.1 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整个的招投标环节中,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对于招投标环节中的相关行为加以规范,加强各个监管部门的协作以及管理。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或者是中介机构等出现一些不好的行为时,应该一律采用招投标限制的惩处。尤其是对招标单位曾经出现过一些不好行为的,应该进行重点限制。对于以下应该参与招标却没有进行招标而自行建设等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查实,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的人员以及单位给予严重处罚。
3.2 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需要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加以强化,各个行政建设单位应该对于招投标环节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投标单位中的有关负责人员,更是应该组织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避免发生违法行为,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与此同时,还应该在整个的市场中宣传招投标行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市场的经济行为,扩大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度。
3.3 完善现行的招投标体制
在招投标的环节中,应该积极主动的探索有关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进行投资单位计划过程的管理模式的改革,建立起与国际市场相对接而且还符合具有中国国情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政府的有挂部门充当政府工程在工程运营环节中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工作直接进行负责,在工程结束之后在把管理权交给使用部门。这种建管分开的模式对于我国的招投标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改革方向。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体制中,政府的招投标管理模式是使用单位进行招标活动,由投资的竞标方来进行相关的建设。这样不但给投资单位掌握相关的工程程序以及技术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对于那些分散的投资以及相关的主管单位也很难进行指导以及培训工作,对于整个工程的监督以及施工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快对现行的招投标体制的改革工作。
4 结束语
对于现行体制下的招投标活动中一些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进行探究,不但能够推动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开展,还能够开发新思路,更好的加快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 左秋生.探究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7(8).
[2] 宋丽珍.探究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经贸实践,2017(10).
[3] 丁良杰.浅析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