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认定
2018-07-09于春秀
于春秀
【摘 要】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多发性案件。但鉴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目的、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上都有着交叉重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两罪进行明确辨析存在一定難度,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罪量刑。文章不仅阐述了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进行界定,尤其突出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界定。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理论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即滋生,“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从犯罪构成方面解析两罪的不同之处: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从侵犯的对象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
(四)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难点在于寻衅滋事造成被殴打者轻伤时的界定。
二、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进行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触犯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随意”、“情节恶劣”这两个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词,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智慧和社会经验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随意”的理解尚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随意”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行动。如果“事出又因”而殴打他人,看其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事出又因”。如果是“借口”就属于寻衅滋事,否则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考察主观动机是不是处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斗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然而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从主观态度和客观效果两方面考虑,具体来说要考虑以下要素:次数、人数、规模、手段、结果、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情况、动机卑劣程度、行为人一贯表现、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等。例如,殴打他人手段是否恶劣、残忍;是否使用凶器;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是否曾经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是否一次殴打多人;是否殴打弱势群体;是否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是否以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是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打人,或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民风民俗加以认定。
三、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务当中,符合这两种随意、情节恶劣的条件,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则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否则,如果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232和234条。然而若造成被害人轻伤,此时如何定罪则成为区分两罪的难点。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五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较前者轻。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司法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也可以调解。再加上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成立的要件和标准存在不同看法,必然出现在有些司法机关看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从而适用调解结案,或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也有可能是相反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困惑。实践中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刑事法治的统一,直接削弱了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刑法目的的真正实现。
四、如何进一步明晰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进一步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结合社会现实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而为定罪量刑提供法律 依据。
2、依靠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形成判例进行参考。鉴于再精确的立法也不可能与形态各异的个案完全吻合,不能实际解决每个实例。因此,建立合适的平台,让法律职业者之间能够充分的沟通交流,从而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进而形成判例,以弥补法律抽象性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人民检察.2006.6(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