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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岗位调整的法律分析

2018-07-06南福刚

商情 2018年24期
关键词:自主权调整

南福刚

【摘要】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以劳动合同变更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矛盾,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并提出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

【关键词】劳动岗位;调整;自主权

岗位是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位置。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人员提出的综合要求形成岗位规范,它构成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达成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具体岗位进行约定,在其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时,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则往往产生争议。先看一则案例。

职工甲于2007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甲的工作岗位未作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前甲在办公室担任文秘。09年6月21日,办公室称无法安排甲工作,将其交回人力资源部。6月23日,某公司下达调令,欲将甲调至企划部,甲对调岗不予认可,未到企划部工作。6月29日,某公司又将甲调至销售部,甲也不认可,未到销售部上班。为此,某公司于2009年7月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甲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通常认为企业可以单方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变动及工资薪酬分配等,这属于企业行使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或变更,应就相关内容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并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与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的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尽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甲的工作岗位未明确约定,但在发生争议前甲一直在办公室工作,某公司无证据证明甲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也未提交任何能证明甲不接受用人单位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推定,甲已经尽到了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在此情形下,某公司未经与甲协商一致而两次变更其工作岗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在此种用人单位先行违法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甲旷工。故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基于其自主经营权是否有权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依照《劳动法》的相關规定,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或虽无约定但劳动者事实上长期从事某岗位工作时,除却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岗位调整,也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法律应具有更多的弹性和张力,不能因此而片面的否认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形对其员工岗位的合理调整。一方面,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即已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通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类似“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和管理”的条款;即使未有此类约定,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都形成了默示的“合意”。另一方面,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一些企业为了完善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找寻更适合其工作的岗位,或为了让其更好的锻炼,常实行轮岗培训制度,使员工的工作岗位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中;因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蕴含的岗位固定含义并不一定适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发展战略的需要。因而,应允许企业基于经营所需在特定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但如因岗位的调整导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劳动者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至于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是否合理的标准,可以参考台湾空中大学黄程贯教授提出的“雇主调整劳工的五原则”:"1.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2.不得违反劳动契约;3.对劳动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之变更;4.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工之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5.调动地点过于远者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三、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其工资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调整薪酬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之一,要坚持“用人单位自助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劳动法》是允许企业就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管理、工作报酬以及岗位与薪酬的挂钩等进行制度规定的。另外,如果企业有相关的岗位与工作报酬相对应的“定岗定薪”的内部制度规定,且这种规定是按照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已依法公告或告知劳动者的,该项制定规定对劳动者就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黄程贯.劳动法[M].台湾地区:“国立”空中大学,2001

[3]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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