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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支配的自由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无支配的自由

2018-06-22姚大志

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自由

姚大志

摘要: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有两种主要的自由观: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另外一种是共和主义的。如果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可以概括为“无干涉的自由”,那么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可以概括为“无支配的自由”。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首先,它批评了自由主义的自由观,认为“无干涉的自由”是错误的;其次,它主张“无支配的自由”,并且认为干涉与自由的关系是偶然的,而支配与自由的关系是必然的;最后,这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在个人层面提倡自治和公民美德,在国家层面主张民主和人民主权。我们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且揭示了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自由;政治哲学;共和主义;自由主义

中圖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109-08

自由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治理想。这种政治理想的目的是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使每个社会都成为自由王国。但是,由于自由观念的不同,特别对自由之威胁的理解不同,自由的理想也会不同。西方政治哲学中有两种主要的自由理想: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是共和主义的。

在当今西方,自由主义处于统治地位,其他的思想派别在这种意义上都属于自由主义的批评者或挑战者。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这种格局中,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处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它与当代自由主义相同而与其他派别(如社群主义、功利主义或社会主义)不同,两者不仅都把自由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也都持有消极自由的观念;另一方面,它又像其他派别一样把自由主义当作主要靶子,试图挑战其统治地位,并且针对其自由观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理想。 ①

一、对自由主义的批评

当代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有一个核心,即消极自由的理想。这种消极自由可以被解释为“无干涉的自由”,因为对于自由主义,自由意味着没有来自外部的限制,其中特别是来自国家或社会的干涉。共和主义者认为这个自由理想是错误的,对它提出了质疑和批评。

对自由的主要威胁是什么?自由主义认为是外界的限制特别是政府的干涉。例如,按照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自由意味着免除各种限制:如果存在限制,那么就没有自由;如果有自由,那么就意味着限制的缺失。对于当代自由主义,自由与限制是连在一起的,决定人们是否拥有自由的主要因素是来自外部的干涉。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决定人们是否自由的因素不仅仅是限制。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如果一个人依附他人(如某个统治者或主人),即使他没有受到任何明确的限制,那么他也不是自由的,因为他始终处于对他人善良意志的依赖之中。共和主义从主人与奴隶的关系来理解自由:主人可能非常仁慈,从不干涉奴隶的自由,但是奴隶毕竟是奴隶,他永远活在奴役的阴影中。 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69-70.也就是说,与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认为对自由的主要威胁是奴役。

当代的共和主义最初是从所谓“新罗马理论家”(包括马基雅维利、西德尼、尼德汉姆、莫尔、弥尔顿和哈林顿等)那里汲取思想资源的,而在这种思想传统中,自由是针对奴役而言的。但是,毕竟时过境迁,现在已经没有封建制了。主人与奴隶的对立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稻草人,这种针对封建制度的批评现在看来可以说不得要领。因此,共和主义者要想批评自由主义,必须把当代的民主制度而非封建制度当作对手,必须把“无干涉的自由”当作靶子。

从共和主义者的观点看,自由主义的“无干涉的自由”理想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这种自由理想在宪政上是贫乏的,不能使我们认识到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自由国家。第二个问题是,这种自由理想在社会学上也是贫乏的,不能使我们认识到这种国家所面对的真正问题是什么。 Philip Pettit, A Theory of Freedom,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34.下面我们对这两个批评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干涉”的性质。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不分青红皂白,反对所有的干涉。而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有坏的干涉,也有好的干涉,坏的干涉应该反对,但是好的干涉却应该欢迎。什么样的干涉是坏的或者是好的?共和主义者似乎有两条标准:一条标准是任意性,即任意的干涉是坏的,而非任意的干涉是好的;另外一个标准是利益,即维护被干涉者利益的干涉是好的,维护干涉者利益的干涉是坏的。 Philip Pettit, A Theory of Freedom,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34.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只要国家存在,就总会有干涉,问题在于这种干涉是好的还是坏的。比如说,当代自由主义热衷于福利国家与再分配,而再分配显然属于国家的“干涉”。由于自由主义者没有区分开好的干涉与坏的干涉(非任意的干涉与任意的干涉),所以“无干涉的自由”理想把所有国家的强制性行为都看作是对自由的威胁。这种自由理想在宪政上是如此贫乏,以至既不能设想存在非自由主义的自由国家,也不能解释诸如“再分配”这样的好干涉。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威胁”的性质。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无干涉的自由”的第一个问题来自于这种假定,即所有干涉都是坏的,即使干涉是非任意的,或者干涉的目的是为了被干涉者的利益;它的第二个问题来自于自由主义的这种假定,即只有干涉是坏的,而其他的事情都不重要,其中包含没有表现出来的支配。 Philip Pettit, A Theory of Freedom,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36.这里的关键在于:什么是对自由的真正威胁?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的看法是不同的。对于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真正威胁来自政府的干涉,而对于共和主义,对自由的真正威胁来自“他人”的支配。这个“他人”可能是粗暴的父母,可能是家暴的丈夫,可能是蛮横的教师,可能是霸道的雇主,可能是专横的官员。与干涉不同,支配的要害在于:即使这些“他人”并没有实际干涉某个人的生活,但是他有进行任意干涉的能力。这样,在存在这些支配关系的场合,某个人要过一种平静的生活,或者依赖于“他人”的仁慈,或者他自己需要在“他人”面前进行自我审查。从共和主义的观点看,“无干涉的自由”理想的问题在于:对于这样的支配关系,如丈夫对妻子的支配,自由主义不能为被支配者的抱怨提供支持的理由。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自由理想是如此贫乏,以至不能认识到一个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的这种支配关系。

让我们总结一下。共和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两点。首先,自由主义一味地反对干涉,而没有认识到,一方面,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干涉,另一方面,干涉有好坏之分,人们应该反对坏的干涉,支持好的干涉。其次,自由主义只反对干涉,而不反对支配,而没有认识到,与干涉相比,支配是对自由更严重的威胁。把上述两个批评结合在一起,我们可以揭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关键区别:自由主义认为对自由的真正威胁来自国家或政府,而共和主义认为对自由的真正威胁来自拥有支配力量的“他人”。

二、无支配

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反对积极自由的观念,都坚持消极自由的观念,但是两者对消极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对于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意味着没有来自外界的干预,即“无干涉的自由”;对于共和主义,消极自由意味着没有来自他人的支配,即“无支配的自由”。如果这样,那么就与自由相关而言,干涉与支配的区别何在?共和主义者认为,无支配与自由的关系是必然的,而无干涉与自由的关系是偶然的。

无支配与自由的关系之所以是必然的,这是因为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6.“无支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一个人只要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他就是不自由的。“无支配”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这意味着一个人只要不受任意的支配,他就是自由的,而无论他实际上是否受到了干涉。因为“无支配”与自由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是由无支配来界定的,因此我们把它的自由观概括为“无支配的自由”。

与支配不同,干涉与自由的关联是偶然的。在共和主义者看来,一个人只要处于“他人”的支配下,比如说雇员处于雇主的支配下,即使这个人没有受到实际的干涉,他也是不自由的。雇员的地位决定了他没有自由,无论他的雇主是否实际上干涉他。迄今为止这个人没有受到干涉,这或者因为他本人善于见风使舵,或者因为“他人”碰巧宅心仁厚。即使这个人免除了“他人”的干涉,但是只要他没有摆脱“他人”的支配,他的自由仍然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对于共和主义来说,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是错误的。

如果自由与支配的关系是必然的,那么支配意味着什么?共和主义者是这样解释支配的:“当且仅当他们对他人拥有某种控制的权力,特别是建立在专断基础上的干涉权力时,一个行为主体才能支配他人。”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2.这个解释包含三个因素,即支配者、被支配者以及两者之间的干涉关系。这个支配者有进行干涉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个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的干涉是专断的。共和主义者也举了一些支配的例子:一个妻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她;一个雇员受到了专横雇主的欺凌,但是他却不敢抱怨;一位领取救济者不得不忍受政府官员的刁难,否则他就领不到食品救济了。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也就是說,支配意味着专断干涉。

这种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的专断干涉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而这种分析应该强调两点。首先,支配者具有干涉被支配者的能力。这种干涉的能力是不同的社会地位造成的,而支配者比被支配者具有更高的地位,如雇主之于雇员。其次,支配者具有进行专断干涉的能力。共和主义者所说的“专断干涉”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这种干涉是任意的,即支配者拥有这样做的能力;另外一个方面是指这种干涉不考虑被支配者的利益,甚至损害了被支配者的利益。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共和主义者所说的“专断干涉”,不是说某个支配者可以在所有方面都干涉被支配者,而是说这个支配者可以在某个方面干涉被支配者。比如说,一个雇主只能在公司或工厂里支配其雇员,而不能在其他场所支配其雇员。

我们说过,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可以概括为“无干涉的自由”,而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可以概括为“无支配的自由”。从共和主义者的观点看,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只反对“干涉”,而不反对“支配”。与自由主义相反,共和主义的立场是只反对“支配”,而不反对“干涉”。共和主义的这种立场是通过“无支配的干涉”这个命题表达出来的,而这个命题表现了共和主义的本质特征。

所谓“无支配的干涉”是指,尽管某个人事实上受到了干涉,但是他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没有受到支配。而这个人之所以没有受到支配,则是因为这种干涉的目的是为被干涉者的利益服务的,比如说,政府官员或警官对人们的干涉。共和主义反对“支配”,这是因为支配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共和主义不反对“干涉”,这是因为自由与干涉是相容的。由于国家必须依照法律行事,而法律是强制性的,所以法律必然带来干涉。但是,一方面,基于法律的干涉不是专断的,另一方面,这种干涉的目的是促进公民的共同利益,因此这种干涉不是支配,也没有侵犯人们的自由。

如果我们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把共和主义的自由观界定为“无支配”。但是,按照共和主义者对支配的解释,使某个人能够支配别人的因素有两个:一个因素是支配者有干涉别人的能力或者处于能够干涉的社会地位,另外一个因素是这种干涉能力的专断使用。因此,“无支配”有两种含义,或者它是指一个人不处于被他人支配的社会地位,或者它是指一个人免于他人的专断干涉。

然而,如果我们对“无支配”加以具体分析,就会发现它的两个含义是矛盾的。基于第一种含义,我们会认为支配是由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造成的,无论这种不平等地位所产生的权力之使用是专断的还是非专断的。但是,基于第二种含义,我们则会认为决定支配的东西是干涉能力的使用方式,而不是这种干涉能力;是专断的干涉,而不是干涉本身;是干涉者不考虑甚至损害了被干涉者的利益,而不是人们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两个含义的矛盾直接体现为:按照第一种含义,决定支配的东西是人们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地位,而干涉能力的使用是不是专断的,这是不重要的;按照第二种含义,决定支配的东西是干涉能力的专断使用,而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是不是不平等的,这是不重要的。这两种含义之间的矛盾也延伸到“无支配”的意义和性质。在讨论“无支配”的意义时,共和主义者认为,“无支配”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支配你,而任何人都不能支配你,这不是因为不存在其他人,而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处于能够支配你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决定“无支配”的东西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讨论如何达到“无支配”的时候,共和主义者又认为,人们可以通过法治和宪法安排来防止干涉能力的专断使用,而这意味着决定“无支配”的东西是没有专断的干涉。 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7.

三、个人与国家

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与自由主义是对立的,它只反对支配,不反对干涉。这种自由观的对立也延伸到个人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也就是说,在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共和主义都持有与自由主义不同的观点。我们下面先简略讨论它的个人自由观念,然后再剖析它的国家自由观念。

共和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念由两个主张组成。第一个主张把自由与自治(self-government)和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联系起来,即个人自由需要公民美德。对于共和主义者,最理想的国家是共和国。在思考共和国时,共和主义者主要关心的是一种宪政安排,而这种宪政安排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被证明为正当的:“res(政府)真正表达了publica (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的意志,并且推进了它的善。” Quentin Skinner, “The Paradoxes of Political Liberty”, in S. M. McMurrin(edit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 VII,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86, p. 241.因此,共和政体的实质是自治。共和国的公民要实行自治,他们就必须拥有公民美德,其中特别是能够自愿服务于公共的善(common good)。公民美德要求人们参与政治和政府的管理,并且在政治活动中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但是,很少有人能够始终保持这样的公民美德,人们通常总是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共和主义者把公民美德的这种缺失称为“腐化”。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区别: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对于自由主义者,这是他的权利;对于共和主义者,这是他的腐化。

第二个主张把自由与法律强制联系起来,即没有法律的强制,就没有公民美德,而没有公民美德,就没有个人自由。 Quentin Skinner, “The Paradoxes of Political Liberty”, in S. M. McMurrin(edit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 VII,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1986, pp.229-230.如果自由意味着自治,自治需要公民美德,而人们因其腐化而缺少它们,那么如何能够使公民拥有美德?共和主义者认为,如果人们没有美德,那么就必须强迫他们拥有美德,而法律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共和主义者的逻辑是这样的:人们受法律的强制参与政治生活,从事于公共服务,这是履行公民义务;法律强迫人们履行其公民义务,这是在强迫公民拥有美德;为公众服务,履行公民义务,也就是实现了自治;在共和国中,公民的自由体现为自治,因此,法律的强迫给人们带来了自由。虽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都认为自由与法律是相容的,但是对于自由主义,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维持秩序,而对于共和主义,法律的功能则主要是强化美德。

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也与国家有关。对于国家应该具有什么性质并且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共和主义的观点与自由主义是不同的。自由主义更为强调权利和法治,而国家应该依法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对于极端自由主义者(如诺奇克),国家只应该发挥两种功能:一是保证人民安全,一是强制履行契约,所以政府越小越好。共和主义更为强调自治和民主,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也应该尽可能由人民来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实现他们共同的善。

对于共和主义,个人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是息息相关的,如果国家是不自由的,那么个人就不可能是自由的。共和主义的国家理论包括两个基本观念:一个是“自由国家”的观念,它是共和主义国家理论的正面;另外一个是“公共奴役”的观念,它是这种理论的反面。

共和主义者认为,从文艺复兴到18世纪自由主义出现之前,欧洲的主流思想一直是共和主义的,而这一时期的古典共和主义者被称为“新罗马理论家”。以斯金纳和佩蒂特为代表的当代共和主义者经常从这些新罗马理论家那里汲取思想资源。新罗马理论家认为,要想理解个人自由的真正含义,必须把个人自由放在“自由国家”之中。他们把国家看作一个自由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的行为是由组成它的全体人民决定的。新罗马理论家经常这样来比喻,就像个人拥有自然身体一样,共同体拥有政治身体。这种比喻的目的是进行对比:只有当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时,他们的自然身体才是自由的;与其类似,只有当国家同样不受限制地随意使用其权力来追求自己的目的时,它们的政治身体才是自由的。像自由的个人一样,自由的国家也是按照其自治的能力来界定的。也就是说,“一个自由国家是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政治身体的行为是由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决定的” 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26.。

法律就是支配政治身體运动的规则。共和主义国家观念的思想实质是:如果一个国家或共和国被看作自由的,那么它所使用的法律就必须是经由所有公民的同意而制定的。法律经由全体公民的同意而制定,这意味着国家作为政治身体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也就是说,它是自由的。否则,国家就是在其他意志而非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而行动,这样它就失去了自由。归根结底,这种国家理论依赖于一种“同意说”:国家或政府应该得到人民的同意。其实在这个问题上,不仅共和主义主张“同意说”,而且自由主义也主张“同意说”,两者的观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同意说”只是为了证明政府的合法性,而共和主义则拥有更激进的要求,即每一种法律都必须经由相关人们的同意而制定,因为他们就是要服从这一法律的人。

也就是说,共和主义主张,自由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一个国家只有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且按照人民的意志而行动,它才是自由的。问题在于,“人民的意志”意味着什么?共和主义者通常认为,人民的意志就是“每一个公民之个人意志的总和”。 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28-29.但是,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所有公民的意志并不是一致的。如果所有公民的意志不是一致的,那么“公民之个人意志的总和”就没有任何意义。正是考虑到所有公民的意志无法达成一致,卢梭才提出,人民的意志就是“公意”,以区别于“众意”,而后者是所有个人意志的总和。像卢梭一样,当代的共和主义者也认为,“当我们说到人民的意志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一定是指多数人的意志”。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29.这样,按照人民的意志而行动,就意味着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而行动。那么为什么由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政治行为?在共和主义者看来,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比“多数决定”更好的办法。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都赞成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不同的地方在于,自由主义在实行“多数决定”的时候更为担心“多数的暴政”,更为关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这些问题则不在共和主义者的关注之列。

如果国家应该是自由的,那么不自由意味着什么?从共和主义者的观点看,不自由始终意味着奴役或支配。对于个人,不自由意味着成为“奴隶”;对于国家,不自由意味着“公共奴役”。一个国家有两条道路可以走向“公共奴役”。

首先,无论是对于自然身体(个人)还是政治身体(国家),奴役都意味着被强制性地剥夺了按照自己意志而追求自己目的的能力。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一个国家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意志,而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那么它就是不自由的。当一个国家不是听命于人民的意志而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时,即使它还实行法治,还拥有各种宪法权利,那么它仍然被认为处于奴役状态之中。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47-49.在这种意义上,君主制(一个人的统治)和封建制(一些人的统治)都属于公共奴役,只有民主制(人民的统治)才是自由的。

其次,当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内部存在某种特别的权力,而这种特别的权力能够施加在国家的其他权力上面,这个国家就会出现“公共奴役”的状态。共和主义者在这里指的是英国的君主共和制度。在历史的某个时期,英国的国家权力主要由议会掌握,但国王拥有否决权。从共和主义的观点看,关键不在于国王使用他的否决权,而在于否决权的存在本身。在国王拥有否决权的体制下生活,就是永远在奴役的危险中生活:国家将按照一个人的意志而非人民的意志(议会是其代表)行事。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50-53.

我们应该注意,共和主义一直强调自由与奴役的对立。从历史上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思想产生于欧洲的封建社会,而在封建社会中,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依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共和主义者用自由对抗奴役,这是正确的。但是,我们知道,当代共和主义者研究历史的目的是挑战现实。奴役是一个很强的词,正如共和主义者所一直意味的那样,奴役意味着法律权利的不平等。但是在当代的社会现实中,自由所面对的危险是什么?是人们在法律权利方面的不平等,还是在平等的法律權利背后存在的实质不平等,或者是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自由的真正威胁问题上,共和主义的枪口看来是没有对准正确的靶子。

四、共和主义的问题

我们在前面对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分析,并且也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批评。现在我们需要对这种“无支配的自由”做一个总的批评,以揭示共和主义自由观的问题。

首先是对自由的理解问题。共和主义把消极自由当作最重要的价值,这与自由主义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在于: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味着没有干涉,而共和主义的自由意味着没有支配。我们知道,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如佩蒂特),支配是指专断的干涉。从逻辑上看,“干涉”包含了“专断的干涉”。如果“干涉”包含了“专断的干涉”,那么共和主义者为什么非要使用“支配”来强调这种“专断的干涉”?共和主义者直接接受自由主义的“无干涉”不是更好吗?虽然干涉确实是对自由的限制,但是共和主义者显然为干涉留了一道后门:他们只反对专断的干涉,不反对非专断的干涉。

自由主义者所说的干涉大都是指政府的干涉。政府什么样的干涉是非专断的?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符合人民意愿和利益的干涉是非专断的。一项政策只要对人民有益并符合他们的意愿,即使需要强制执行,也在所不惜。就此而言,共和主义是至善主义的。至善主义主张,如果政府知道什么东西对人民有好处(善),那么政府就应该提倡它们,推进它们,向人民推荐它们。而自由主义是反至善主义的,它主张在善的问题上政府应该持中立的立场,并且时刻对政府的权力保持戒心。

尽管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把自由视为最重要的价值,但是两者赋予自由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对于共和主义,自由是所追求的善,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使自由达到最大化;对于自由主义,自由是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政府在行事时永远都要接受权利的约束。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什么是自由的主要威胁?自由主义者认为是政府官员的干涉,共和主义者认为是“他人”的支配。在当代社会,政府掌握了最大并且最重要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干涉对自由显然是更大的威胁。

其次是个人自由问题。共和主义者主张,只有在一个自由国家中,个人才有可能是自由的。共和主義者引用新罗马理论家的思想来证明其观点,而新罗马理论家据说是通过三步达到自由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关系的这种结论的。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60.最初,人们愿意生活在自由国家(城邦共和国),是因为它能够带来光荣和伟大。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国家比专制国家更为强大,在与邻国的争端中也更容易获胜。其次,对于马基雅维利和其他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者,自由国家(共和国)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君主制维护的是国王的个人私利,人们愿意生活在自由国家是因为这对他们有好处。最后,到了17世纪,共和主义者才明确提出,人民支持共和制度,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保护他们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只有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中,每个人才能够确保享有各种自由。

从共和主义的观点看,基于个人自由与自由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把人们失去自由的情况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强制。如果国家(或你的公民同伴)使用强力迫使你从事(或者禁止你从事)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的,那么你的自由显然被剥夺了。第二种情况是依附(或支配)。与强制相比,共和主义者更为强调依附(或支配),因为要想剥夺你的自由,不一定非要对你进行强制。共和主义者认为,如果你处于一种政治上依附(被支配)的地位,那么你就会被视为是不自由的,因为依附(或支配)使你处于这样的危险之中,即强行剥夺你对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控制。只要你处于政治上的依附(或被支配)地位,你的公民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剥夺。

但是问题在于,依附(或支配)不是实际的强制,只是强制的危险,而真正使人失去自由的是强制本身(身体上的和法律上的)。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所谓依附(或支配),是指人们只是法律的服从者,而没有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这样共和主义的观点会有两个问题。第一,个人自由的范围取决于其不受限制地行动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上限制自由的东西是强制,而非依附。但是共和主义者把不自由与依附(或支配)连在一起,这就混淆了“自由”与“自由的保障”,而后者是另外一个问题了。第二,对自由进行限制的主要是法律,但是人的自由范围是由法律条文(内容)决定的,而不是由“谁是法律的制定者”决定的。也就是说,个人自由与特定的政府形式(法律制定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尽管共和主义者认为只有共和政府才能够保证自由。

因此共和主义便面临这样的批评:只有国家是自由的,而这种国家中的个人则是不自由的。共和主义主张,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在这种国家中,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公民义务优先于公民权利,既没有预防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迫害,也没有考虑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样,个人自由难免会受到政府和他人的侵犯。

最后是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问题。共和主义者认为,在17世纪之前,共和主义思想广为流行,而从18世纪以后,共和主义便走向衰落。自由主义不仅取代了共和主义的位置,而且也遮蔽了共和主义思想。在共和主义者看来,使共和主义走向衰落和自由主义迅速兴起的是古典功利主义。到了19世纪,功利主义已经在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取得了统治地位,几乎所有的政治和道德问题都用功利原则来解释了。当然,功利主义也是一种自由主义。

但是,共和主义者所理解的政治思想史与事实是有差距的,因为功利主义所取代的与其说是共和主义,不如说是古典自由主义,而所谓古典自由主义是契约主义的。因为在整个17和18世纪,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社会契约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从斯宾诺莎到卢梭和康德,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都信奉社会契约论,以及与其联系在一起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理论。从19世纪开始,功利主义用其简单明确的“最大幸福原理”把形而上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和契约论扫地出门,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契约主义的兴起。

让我们做一个总结。虽然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主张消极自由的观念,但是共和主义的自由意味着无支配,而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味着无干涉。虽然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都主张“同意说”,但是共和主义的“同意”更为强调公民参与和公共利益,而自由主义的“同意”则意味着合法性的来源。在很多政治哲学问题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对立的:自由主义强调认真对待权利,权利先于义务,而共和主义强调认真对待义务,义务先于权利;自由主义用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免于政府、团体和他人的干涉,而共和主义用法律强迫个人履行其公民义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自由主义认为法律之于自由的意义是消极的,其功能在于提供保护,而共和主义认为法律之于自由的意义是积极,其功能是创造出自由。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它过于个人主义了,共和主义的问题在于它过于集体主义了,而一种更合理的立场也许位于两者之间。

(责任编辑:轻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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