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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间信仰问题及其社会治理研究

2018-06-11雷火剑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间信仰法治建设社会治理

雷火剑

摘 要:当前,民间信仰组织管理无序、巫术迷信杂糅、滥建村庙、频繁举行大规模祭司活动等问题突出,不仅加重了信众的经济负担,而且对基层社会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必须在认真总结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深刻认识民间信仰的群众性和长期性,以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为重点,将法治建设与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相结合,积极发挥民间信仰的正能量作用。

关键词:民间信仰;法治建设;社会治理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8.06.015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8)06-0089-04

民间信仰又称民俗信仰或信仰习俗,是民众对待自然与社会的一种精神态度和行为取向,体现了原始氏族社会亲近自然、崇奉万物、敬畏生灵、维护生态平衡的朴素情感和自然观念,代代相承,历久弥新[1]。正因为民间信仰具有较强的原始性、民间性和随意性特征,“迷信”成分较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次破除封建迷信及政治运动中,民间信仰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空间大为减小。“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民间信仰又显示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极大的社会适应性” [2]。当前,以村庙信仰为中心的民间信仰在村落整合、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娱乐群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村庙滥建、迷信杂糅、踞庙敛财等情况时有发生,使其成为一个突出的社會问题。

一、新时期民间信仰的主要问题与社会影响

近年来,民间信仰组织及其活动出现了无序化状态,价值彰显和陋俗复燃并存,并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滋生出新的社会问题,给基层社会管理甚至民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

(一)民间信仰传统政治文化色彩浓厚,与主流政治文化的异质性倾向明显

当前,农村传统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和日常生活方式正遭受社会变革的巨大冲击,农村社会呈现价值取向趋利性、盲从性和多元性的特点。民间信仰能通过自身的组织网络和活动使其神圣性、平等性和利众性原则对社会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宗教对信教者进行价值及行为规范整合,帮助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有其明显的负功能:它会带来一些社会保守主义色彩,并且容易形成以各教自身为核心的社会分化现象”[3]。民间信仰带有原始宗教的诸多元素,又受到佛、道等多种制度化宗教的影响,带有浓厚的传统政治文化色彩,在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信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比如,对于宗法家族力量的依恋、对于清官明君的期盼在不少民众心里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反之对于民众主体民主意识和民主基本观念等则明显缺乏,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文化建设和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二)民间信仰的“高端化”,增加了民众负担,导致社会隔离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信仰越来越呈现出高投入、高消费、大场面的特点。在很多村民看来,村庙是村屯实力的重要体现,村庙建设不能落后。农村富人们往往也习惯于利用村民这种攀比心理,带头捐款推动村庙建设,牵头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借此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在村庙筹建和活动开展中,富人们通常会主动承担起带头捐款、出谋划策的工作,力求使本村民间信仰呈现出“高大上”的效果。虽然民间信仰主要是农村富人群体在积极推动实施,但村庙翻修成风,频繁开展的祭祀活动耗费巨大,增加了普通村民的经济负担。农村修建庙宇花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举办一次村落社区的群体性祭祀活动的花费多在5万—10万元之间。尽管一般情况下不会强制缴费,捐款数额也不作统一规定,但村民一般认为“捐款建庙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捐款是自己的义务,再者,各家的捐款数都会在村庙贴墙公布,碍于面子,谁也不想落后”[4]。为迎接“神明”,各家各户每年都要购买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而且人们还会在暗地里攀比。此外,还有购置供品以及聚餐等费用开支。在村民中认可度较高、周边景色比较好的村庙往往被村子里的富人开发成旅游景点,进庙收门票,烧香要花高价买香火,甚至还提供有偿的算命看相服务。这就导致了原本全体信众的信仰对象逐渐被少数农村富人所垄断,普通村民与信仰对象的直接联系被阻断,在民间信仰的转变中被边缘化。

(三)民间信仰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不良影响

村庄治理应该是各种权力或影响力量在村庄内部交互作用的过程,尤其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客观存在应该为各种力量参与村庄事务提供便利而广阔的渠道,但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5]。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信仰活动日益频繁,村庙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动员力不断增强,如果任其发展不加管控,势必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作用造成冲击,动摇现有的农村治理格局。另外,民间信仰的娱乐化趋向也增加了其对普通民众的吸引力。农村社会自古以来,就有“歌舞媚神”和“演戏酬神”的传统。一些民间信仰组织为了扩大影响,不断在民间信仰活动中“创新”“求异”,种种低俗化的表演在解构民间信仰神圣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民众的低俗趣味。一些村民对于民间信仰活动趋之若鹜,积极捐钱献物出力,对村委会的工作却是态度冷漠,这对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创新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经验借鉴

新时期,民间信仰较为活跃的地区都围绕“完善政策法律,引导和管理好民间信仰事务,使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这一主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模式。

2008年,浙江省社科联、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组织发起《转型时期民间信仰的地位和作用:浙江民间信仰调研》项目,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取得了积极成果,为推进民间信仰事务社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在民间层面,广大信众在村庙组织建立和运行、村庙经费管理、村庙活动开展、村庙慈善事业等方面探索实践了多种模式并实现常态化,如建立村庙理事会已成主导趋势,与之相应的村庙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村庙活动申报备案制度、村庙夜间巡视值班制度和消防制度等都已较为规范。在政府管理和引导层面,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组织开展民间信仰场所调查甄别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意见》等,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探索实践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如嘉兴市试行的“三个统一”管理办法,海宁市试行的农村小庙集中改建和“合并同类项”做法,玉环县实施的“甄别归类促管理目标化”做法,瑞安市推行的民间信仰场所“张图”管理办法,丽水市“因势利导、拓展文化空间”做法,以及多地实施的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八个一”标准等。这些民间信仰事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都取得了积极成效,获得了多方认同。

福建省在2002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批准新建、重建、 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重建、扩建的,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征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民间信仰活动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进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举行涉台、涉侨、涉外民间信仰活动,应先征得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涉台、涉侨、涉外有关规定办理。

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湖南省宗教局制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实施程序》。《办法》和《程序》对登记条件、所需材料、登记程序、办理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时,选择长沙市为试点,以“加强民间信仰文化建设”为主题,组建专门班子进行研究,大胆探索,挖掘整理民间信仰的文化内涵,促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成为历史文化传承之地,社会道德教化之所,打造特色字号的文化品牌,对于淳化当地民风,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述事例表明,近30多年来,传统民间信仰的普遍恢复和发展以及活动的广泛开展,并不简单就是乡村民众生活的构成,而且已成为各级政府正视并逐步纳入管理职责范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进入了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的管理实践中。然而难点重重,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有两方面:一是民间信仰内涵不够确定,外延过于宽泛,量多面广,不易把握;二是民间信仰的民俗性特征明显,地域性差异较大,表现形态各异,各地管理实践丰富,但较难形成统一标准。因此,从国家层面以及各级政府层面制定民间信仰管理公共政策和制度體系,创新民间信仰事务社会化管理工作,还需要在总结经验中提升,在实践创造中丰富和发展。

三、新时期加强民间信仰管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6]这为新时期民间信仰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必须统筹处理好理性认识、法制建设与管理创新三者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性质和作用

民间信仰根源于农村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数千年来,各种民间信仰在农村广泛流传与散布,早已与群众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紧密连接在一起。因此,要充分认识有民间信仰的群众是党执政基础的重要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同样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多年来,社会上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错误地认为收入水平与民众的幸福感成正比,但实际上两者是一种复杂的动态相关关系。据世界银行统计,对月收入在1万美元以下的人来说,一旦收入增加,幸福感随之提升;而对月收入水平在1万美元以上的人来说,幸福感并不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提升。据《2016中国改革再出发》财经中国年会预计,今后十年,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将从目前的0.8万美元上升到1.5万美元。可以预见,民间信仰将进入新的活跃期,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民间信仰与其他传统文化形式一样,有其消极的因素,有时甚至会被放大。着眼当下,民间信仰价值彰显与陋俗复燃并存,在局部甚至与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极不相容。这也表明,单纯依靠民间信仰的自适应以达到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目的,显然存在一定困难。民间信仰如何与民众的需求相联系,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新形势下政府履行民间信仰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任务。政府在民间信仰文化生态系统的调适中,应坚持引导、宣传、教育和法律监管相结合,引导民间信仰组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觉摒弃陈规陋俗,发挥其道德教化和伦理规范功能,使信众群体更好地融入现代文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法治建设,规范民间信仰组织行为

鉴于民间信仰的特性,其活动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可采取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组成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综合治理。政府分层管理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方面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明确管理职责。微观方面主要是县以下特别是乡政府、村委会等加强对具体活动场所的管理,把规范化、法治化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当前,政府出于对社会治理和资源依赖的需要,“一方面对民间组织采取双重管理体制,组织先要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另一方面将政府资源特别是行政资源同民间组织相结合,出现了所谓的官办民间组织”[7]。在这种民间组织管理体制下,包括村庙组织在内的大量农村草根组织被拒之于门外,处于“非法”或“欠合法”状态。同时,因为民间信仰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政府对这类组织的管理容易出现偏差,或不加区别、严格控制,或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这都极大增加了民间信仰的社会风险。“民间信仰组织作为非正式民间组织,国家需加快制定《民间组织法》《社团法》《结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民间信仰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度、运行机制等,对其合法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作出法律界定及惩戒安排”[8]。

(三)疏堵结合,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管理

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其中强调:对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其中少数符合佛道教仪轨,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可办理批准手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管理;由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小庙,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对由神汉、巫婆和其他迷信职业者控制的小庙坚决取缔;对属于当地民间信仰的小庙,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从实际情况来看,遍布乡村的小庙小庵多是民间信仰场所。在过去,往往采取运动式的方式予以铲除,寄希望于能毕其功于一役,事实证明,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造成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的紧张和疏远。因此,应坚持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建立民间信仰社会功能的合理利用和转换机制以及民间信仰文化价值的合理引导等是近些年来各地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探索实践的重要成果,应当坚持和发展。同时,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民间信仰管理机制,以县(区)为区划制定民间信仰场所布局规划,设立民间信仰场所准入制度,并要求村庙组织与基层政府签订民间信仰场所规范管理责任书,承担民间信仰场所及活动管理的主体责任。

[参考文献]

[1] 汤一介.中国宗教:过去与现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64.

[2] 张祝平.当代中国民间信仰的历史演变与依存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

[3] 戴康生,彰耀.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59.

[4] 罗兴佐.论民间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参与及后果——对广西先锋村村治过程的初步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3(5).

[5] 张祝平.论民间信仰文化生态系统的当代建构[J].浙江学刊,2013(3).

[6]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5)[2018-10-22].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371536/index.html.

[7] 王浩林.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研究:一个社会资本的视角[J].特区经济,2012(3).

[8] 周彩姣.论民间组织与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J].湖北社会科学,2009(7).

责任编辑:张淑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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