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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理改革转型与当事人中心个案管理实务探索

2018-06-11吕付华袁峰

关键词:服刑人员实务罪犯

吕付华 袁峰

[摘要]监狱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在当下我国社会工作诸领域中既比较薄弱又面临大好发展机遇。以云南省A监狱为例,其旧有管理模式存在的“监、企、社”不分、以经济生产为核心以及教育改造水平低下等弊病,为社会工作介入监狱管理提供了正当性与问题域;随之而来的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与教育改造理念转型,更使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监狱管理成为可能。在上述背景下,研究者把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与个案管理方法有机结合在一起,以A监狱的外籍罪犯为重点对象,开展了一系列监狱社会工作实务探索。对此,本文进行了细致描绘与具体阐释。通过这种方式,研究者试图进一步深入监狱社会工作实践内部,探寻其逻辑与效果,明晰其意义与限制。

[关 键 词]社会工作  监狱管理  体制改革  理念转型  当事人中心  个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8)06-0028-12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一方面承担着关押并改造罪犯的重任,另一方面能对社会潜在越轨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监狱管理成功与否,关乎着国家和社会是否安全稳定。正因如此,2015年7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提出了要“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的方针与要求。这也说明,推进监狱管理矫正工作科学化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监狱系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历史来看,监狱一直是建国前中国社会工作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场所,监狱社会工作也一直是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工作系所长期坚持实践的一个领域。建国后,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狱的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没有得以继续开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2003年起我国监狱系统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以及2015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召开后,监狱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再度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契机。

遗憾的是,由于监狱的封闭性和特殊管理制度,虽然近年出现了一些从人类学出发的关于监狱的“田野调查”和生活史研究,如孙平在细致田野调查基础上对监狱亚文化的精彩描绘,郭明基于对监狱罪犯生活史的研究撰写的兼有“学术思辨”和“文学叙事”双重特征的“骡文本”等;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监狱管理者和一线民警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形成的研究报告和论文,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李豫黔有关监狱体制改革、社会帮教以及罪犯矫正工作等的一系列论文。但是,迄今为止,从社会工作学科出发,聚焦于监狱社会工作尤其是具体实务操作的研究仍非常少。

因缘际会,本文笔者之一从2015年到2017年,以云南省A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在职攻读MSW专业学位。期间,与合作老师一起,在云南省A监狱管理体制变革转型、大力推进罪犯教育管理科学化的背景下,运用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进行了一系列个案管理实务探索。那么,为什么要在A监狱开展社会工作实务?又是什么条件使得实务工作得以开展?究竟如何在监狱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效果怎么样?有何启示?这即是本文以下将逐一探讨的问题。

二、 云南省A监狱及其旧有管理模式

(一) 云南省A监狱概况

云南省A监狱始建于1957年,监管区占地面积数百亩,是一所关押重刑男犯的大型监狱。按安全区域划分,A监狱共有三个区:一是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区,包括监舍、医院、食堂、运动场、警察执勤点;二是生产区,包括生产车间、警察办公室;三是行政区,包括各职能科室和监狱领导办公室。这三个区域由内至外,对外开放程度逐级增加。服刑人员生活区域一般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则允许与监狱、监区合作的公司、工厂的外协人员进出;行政区则独立于监管区域外,社会人士通过预约或相关的登记检查后可以较自由进出。按照职能划分,A监狱下设十三个监区,二十个职能科室,一所监狱医院、一个监狱特警队、一个指挥中心。监区是具体负责服刑人员日常改造,组织生产学习,进行量化考核的单位,是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最前线,也是最为关键的部门;职能科室负责监狱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例如生活卫生、刑罚执行以及狱侦狱政等;监狱医院负责收治监狱患病的服刑人员;特警队负责日常的巡逻以及处置突发状况;指挥中心则通过监控和对讲机统筹协调各类日常问题。

近年来,A监狱收押的主要是在滇西南地区犯罪被捕的重刑犯。截止2016年8月底,A监狱共收有在押罪犯4500余人,其犯罪构成如下:毒品类罪犯现关押3300余人,约占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73%;暴力型罪犯现关押924人,约占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20%,其中身负命案780余人,約占暴力型罪犯总数的74%;其余276人,约占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6%。

由于滇西南地区毗邻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是境外毒品入境我国的重要通道。因此,A监狱关押的服刑人员中,也呈现出外籍犯多的鲜明特征。譬如,A监狱现关押外国籍罪犯(含国籍不明)2800余人,涉及19个国家,占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62.89%,占全国外籍罪犯总数的50%左右。

截至2016年8月底,A监狱警察编制为940人,实有在职警察929人。其中,男警察604人,占警察总数的65.02%;女警察325人,占警察总数的34.98%;35岁以下的青年警察308人,占警察总数的33.15%。

A监狱的警察工作纪律非常严格。在日常工作中,从警服的着装,到执法的流程,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此外,按照司法部的要求,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必须是24小时全天候的。因此除了日常的工作制度,值班也是监狱警察工作的一大重任。A监狱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不论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还是周末,每天一个班。每个班的人员从监狱领导、各部门领导到基层警察,都会提前做出明确的安排。时间则是从当日早上7点接班,到次日早上7点交班,各自落实和完成值班当天的职责、任务。按照排班,A监狱的警察平均每间隔4天要值一次班,即除了正常上班时间,监狱警察每隔4天要在监狱中完整地工作24小时,中途除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另找人临时替代之外,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 云南省A监狱旧有管理模式

这里所说的旧有管理模式是指云南省A监狱直至2008年管理体制改革以前长期执行,并且直到今天仍有较大遗留,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监狱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企、社”不分,管理者身份混乱、职责不明。自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确立监狱生产是监狱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并把监狱生产收入列为劳动改造机关经费来源之一的原则后,我国的监狱就不仅作为改造机关同时也作为生产企业存在。长期以来,国家财政拨款都只是监狱经费来源的一个部分,所缺部分均由监狱企业的收入解决。于是,“监企合一”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不仅如此,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监狱除了承担刑罚执行和企业生产职能外,还不断扩大其职能,陆续兴办医院、学校、幼儿园、派出所等,慢慢形成了“小社会”格局。自然,A监狱也不例外。

在“监、企、社”不分的体制下,监狱的管理者究竟归属于何种职业一直存在混乱。譬如,A监狱的工作人员就曾被外界称为“管教干部”以及“工人”。同时,管理者对自己的职责所在同样无法明确区分。对此,笔者采访的一位在监狱工作了一辈子,却无法说清楚自己职业身份的已退休杨姓警官的说法就很有代表性。

我年轻时候从军队转业下来就在监狱工作,领导交给我的工作就是管好犯人,别让他们惹事。同时,又要求我要带他们搞好生产、提高效益。你说我是公安吧,公安又不搞生产,国家也不认。你说我是职工吧,又穿着配发的警服,还要我改造教育犯人。开始觉得想不通,后来时间长了,也就不去想了。

第二,以经济生产为核心。虽然说“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是我国监狱工作要求必须坚持贯彻的根本原则,然而,在“监、企、社”合一的体制下,以经济生产为核心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一点在A监狱体现得尤其明显。

A监狱于上世纪70年代末被机械部定点作为生产和研制小型农用机械的单位,经过10余年的发展,在80年代至90年代间,经济生产工作达到了一个顶峰。直到本世纪前10年,A监狱生产的X195型柴油机在云南省内销量极高,其中一小部分还出口到东南亚甚至美国。除了作为“主业”的机械加工外,A监狱的化工、棉麻、陶瓷等产业也都有一定的规模。此外,A监狱还有个副业队,有自己的养殖场、菜地和果园,食品和蔬菜基本能够自给自足。自然,在拥有并经营管理着这样规模的经济实体的情形下,A监狱形成以经济生产为核心的體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教育改造地位尴尬,水平较低。在“监、企、社”不分且以经济生产为核心的体制下,A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名义上,A监狱不断要求其管理者必须坚持“改造第一”的方针。但在实际工作和考核时,却又是“生产第一”、“效益至上”。衡量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标准,首要也是产量和质量如何,其次是有没有违规违纪。至于教育改造工作,不仅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而且理论和方法也较为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多年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陈警官这样说:

整个(监狱)系统都找不到点像样的教材,小学的也好,初中的也罢,各个单位都是自己去找,看见什么觉得合适就买回来给服刑人员读。服刑人员也是一锅粥式的教育,小学文化的蹲在扫盲班,初中文化的蹲在小学班,是经常有的事情,没多少人会去在意。

总之,在A监狱旧有管理模式中,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或多或少沦为形式上的事务,既无法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也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长期停滞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三) 小结

显而易见,无论是相比于工厂、医院还是社区、村庄,监狱都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场所。受制于监狱的相对封闭和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狱社会工作无论是研究还是实务均较难以开展。这或许也是目前相关研究比较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正如我国监狱社会工作开创者与倡导者之一严景耀先生所言,“监学事务是社会工作之一种,绝非法律知识所能包括的”。社会工作应该也能在监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上文的描述,可以看到,在监狱旧有管理体制下,由于“监、企、社”不分并且以经济生产为核心,监狱管理实际应该发挥的改造教育罪犯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亟待进行——“把教育管理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变革转型。自然,在此过程中,监狱管理更加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与帮助。

三、 监狱管理改革转型与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

(一) 监狱管理改革转型

从2003年至今,我国监狱系统的体制改革和理念转型为社会工作介入监狱管理提供了现实条件。

1. 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2003年,司法部根据十六大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地推出了监狱体制改革方案,即采取监狱刑罚执行和生产经营剥离、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自2003年2月始,按照《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司法部在黑龙江、江西、上海、湖北、重庆、陕西等6省(直辖市)进行了我国第一批监狱体制改革试点。2004年8月后,司法部又将辽宁、吉林、湖南、广西、海南、青海、甘肃、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列入第二批监狱体制改革扩大试点范围,从而启动了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工作。2007年,试点工作目标基本完成。国务院规定,从2008年起,在全国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

2008年,按照《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云南省监狱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之后,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与省司法厅的相关部署下,云南省监狱系统通过多种形式的讨论、研究和实践,逐渐在思想上、目标上、路径上和具体措施上,细化了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即:(1)实行全额保障,完善监狱经费保障制度;(2)实行监企分开,规范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运行机制;(3)实行监社分开,分离监狱办社会职能;(4)完善监狱职能,调整理顺监狱系统机构设置;(5)完善工作机制。

2009年,云南省A监狱率先开始了体制改革。首先,在经费上,根据我国《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规定,A监狱实现了将干警工资、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专项拨款的目标。其次,在監企分开上,A监狱实行内设机构分为刑罚执行管理部门和生产经济管理部门,生产经济管理部门既是监狱机关的内设机构,又是组建与经营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主要机构的办法。同时,采用由一名副局长兼集团公司总经理、相关领导兼副总经理,一名副监狱长兼子公司经理,并在监狱设置督查专员兼子公司副经理的实职兼任模式,解决监狱企业领导安排问题。在人员上,按照“人随事走、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的原则,A监狱将一部分原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狱警察委派到企业主要管理岗位工作,并承诺过渡期身份、待遇不变,过渡期结束后依本人意愿和相关政策决定最终去留。再次,在监社分开上,除医院外,A监狱办的幼儿园、小学与派出所完全移交给了地方相关部门。最后,在监狱职能和工作机制上,A监狱确立了让职能回归本源,集中精力专注于服刑人员的管理、改造工作的方针;同时,完成了把监狱警察纳入国家公务员范畴,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的身份转变。

经过此次改革,本文笔者之一被划归刑罚执行管理部门,去除了之前需要担负的经济生产管理责任,工作精力得以全部投向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上。这也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2. 监狱教育改造理念转型

虽然上述的监狱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A监狱在硬件上——即全额保障、监企分开等——的变革,但要真正实现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标,监狱还必须在教育改造理念与方法等软件上同时有所变革。2015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召开至今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正是针对于此。

2015年7月,时隔近10年再度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提升理念,把普遍教育与个别化教育、传统教育管理手段和现代教育矫治技术结合起来,创新教育矫治内容、方法,运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从道德、文化、法律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提高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的任务要求。会议后,不仅相关部门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与中央、地方各司法警官学院等,围绕着罪犯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这一核心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与探讨;而且在监狱系统内,有关罪犯教育管理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也正在逐渐发生深刻变化,其正如一些法学专家已经观察到的那样,“政治化的理念已经逐渐淡薄,更多地是吸收了科学性较强的理论观念……罪犯教育正在探索各种科学方法。各地的监狱部门都在根据本监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罪犯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进行有益的探索。”

A监狱从2016年开始,一方面正式确立了“把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监狱各项工作都要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原则,另一方面积极进行了一系列罪犯教育管理科学化的尝试性探索。例如,推行罪犯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5+1+1”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此外,还开展了包括扫盲、小学、初中和中高级学历教育等在内的文化教育,组织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活动。

(二) 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

无疑,发生在我国监狱系统的上述体制改革与理念转变,为监狱之外的社会力量特别是专业性、科学性较强的外部力量介入对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供了现实条件与绝佳机遇。而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的专业化服务活动,不仅十分契合当前我国监狱工作提出的“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方针与要求,而且相较于其他学科,它更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当前我国监狱系统急需的理论与方法。正因如此,笔者决定从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出发,根据A监狱的实际,开展相应的社会工作实务探索。不过,在实务开展前,还必须解决社会工作如何介入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监狱管理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如上文所言,监狱是一个特殊场所,相关工作有着较为严格的纪律与规定,监狱管理者之外人员很难进入其内部开展研究与实务工作。而且,监狱管理者在体制改革后已经被纳入公务员范畴,具有了警察身份。相应地,其刑罚执行与罪犯管理工作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虽然监狱管理亟待吸收科学的教育改造理念与方法,但这种吸收根本上仍要求在监狱行政的限度之内。在这种情境下,笔者认为,专业社会工作只有在监狱管理人员的推动下,如王思斌和阮曾媛琪所言的那样,“行政性社会工作还会依政府的行政框架和经费支持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责任,而专业社会工作在这个框架内可能会处于相对辅助的地位。对于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性框架来说,专业社会工作的地位是一种‘嵌入。它将嵌入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框架之中开展专业服务”,先以一定方式嵌入到监狱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进行相关的实务活动与服务,由此争取到自身地位与认可。之后,通过长期的服务活动,在社会工作介入监狱管理成为常态后,监狱社会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监狱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获得独立性的发展空间。

其次,在众多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方法中,究竟何种理论与实务方法比较适合在监狱推行与开展,也是专业社会工作在介入监狱管理时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在监狱系统,经过一系列改革后,教育改造罪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运用来自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的先进模式与方法技术,已经成为共识。所以,我们认为,从社会工作学科出发,在进行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监狱管理的探索时,非常有必要选择那些具有以人为本理念、较强亲和性的理论作为指导。进一步,由于监狱场所的特殊性及监狱管理的特别体制与要求,小组、社区工作方法均较不宜开展,故个案方法应受到高度重视。

那么,究竟如何在监狱开展以人为本个案社会工作呢?为此,研究者做了以下探索。

四、 当事人中心个案管理实务探索

(一) 理论与方法

如上文分析所言,再结合A监狱实际,笔者认为,以罗杰斯为代表的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与个案管理方法,既契合当前我国监狱工作提出的教育改造罪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又能灵活地“嵌入”监狱民警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际开展。因此,开展的社会工作实务即以它们为理论方法基础。

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在总结自己职业生涯经验基础上提炼的一套有利于助人职业开展其工作的理论观点与策略体系。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在核心假设上,该治疗模式认为“个体在其自身内部有着广阔的潜力可用于自我理解,改变自我概念、态度和自我导向的行为——并且只要向其提供具有促进作用的一种可界定的氛围,那么这种潜力就能被开发出来”。基于此,当事人中心疗法提出了——创造一种有利的环境与氛围,让工作对象认识到自己的真实问题与需要,并充分发挥自己潜力改变自己,让自己变成一个能让自己、他人以及社会接受甚至满意的人——治疗策略。最后,当事人中心疗法指出了三种有助于营造有利环境与氛围的路径:(1)真诚、真实。即“治疗师如果在治疗关系中的投入越多,越不以专业的姿态出现,越不伪装自己,那么当事人发生积极变化或成长的可能性就越大”。(2)接納、关心或重视。即“无论当事人表现怎样,治疗师都持有积极的接纳态度,则治疗行动或改变越有可能发生”。(3)同感。即“治疗师能准确地感知与理解来访者的感受和个人意义,并能与当事人积极沟通这种理解”。

个案管理则是20世纪70年代后逐渐兴起的一种整合性服务方法,相较于个案工作,个案管理更加能够以个案为中心,整合不同的资源与服务,为面临多重问题的案主提供多方面帮助,从而协助当事人认识本身问题、了解与接纳自己的长处与局限,最终解决自身面对的问题。

虽然单独而论,罗杰斯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曾被一些批评者认为有过于简单,忽视具体策略与技术运用,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评估,过分强调自我实现作用等缺陷。同时,针对个案管理,也有尚缺乏核心理论作为其基础的指责。但我们认为,若能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就既能使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克服忽视具体策略与技术的缺陷,又能为个案管理方法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以下的实务案例即是二者结合的一种尝试。

(二) 实务案例

1. 个案发掘与接案

在A监狱,笔者之一因为管理者身份,在日常工作中,了解、熟悉并掌握服刑人员尤其是一小部分难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是必备功课。M即是其中典型。

M是一名来自非洲的尼日利亚籍服刑人员,在云南文山州因贩卖毒品罪被捕,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投入A监狱服刑改造。M受过高等教育,通晓英语,被捕以前,已在中国生活5年,因此能说一口较为流利的普通话。因为M上过大学,知识较为丰富,他在外籍罪犯中较有影响。但入监以后,M一方面十分排斥与人交流,不仅平日脸上总是充满了忧虑,极少露出笑容;而且日常情绪低落,不参加集体活动,甚至经常抗拒相关改造教育工作,几次表现出明显自杀倾向。另一方面,M又表现出愿意争取获得减刑,以便早日完成改造出狱回国。每次尼日利亚使馆的工作人员来监狱探视,都是M最为激动和紧张的时候,他总是说“我来中国好多年了,和我妈妈失去联系也好多年了,她都不知道我是死是活,一想到她在那么遥远的家里为我悲伤,我就相当绝望……我要怎么才能早日出狱,回尼日利亚见见我的妈妈啊?”每次探视,他都会不断央求大使馆人员帮他联系家人,并想方设法地打听怎么才能早日出狱的做法。

由于M是被判无期徒刑的外籍罪犯,又受过高等教育且对其他外籍罪犯影响较大,他对A监狱日常管理与教育改造工作的抗拒以及表现出的明显消极倾向,不仅对其他服刑人员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而且一度让监狱相关领导头疼不已。于是,笔者之一在职攻读MSW硕士后,提出希望在监狱进行一些个案管理实务尝试时,所属上级部门马上给予了批准,并明确要求把M作为对象之一。

虽然M平时就在研究者(即笔者之一)管理的监区,但不属研究者包干。所以,确定对M开展个案管理尝试后,社工决定先与M沟通,听听他的意见,看是否可以接案。初次的面谈是在A监狱X监区某干警办公室内,只有社工和M两人。社工首先坦诚向M说明了意图,其次向他详细解释了将要开展的实务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再次大体说明了预计进行的活动,最后明确表示是否接受纯属自愿。经过沟通,M表示非常愿意接受社工的帮助。

2. 收集资料和预估

与M初次面谈后,社工立即开始收集整理M的基本信息(见表1)。

通过收集整理M信息,社工注意到:第一,M不愿与他人交流、抗拒监狱干警教育改造的行为并非发自内心,可能是无法面对自己犯罪服刑的事实从而形成的一种逃避反应。第二,身处异国他乡监狱、与家人联系切断的环境氛围加重了M无助和沮丧的情绪。第三,M的消极甚至绝望情绪不利于其自身及其教育改造,需要有所改善。第四,M不仅教育程度较高,而且能够意识到自己情绪与行为的异常,并有强烈的争取减刑的主观意愿。这说明,社工的介入可能对M产生一定积极效果。

3. 制定计划

结合A监狱的实际与对M基本情况的分析,社工经过反复思考并与同事讨论,制定了如下实务计划(见表2):

显然,社工的计划有意把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与个案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实际上,贯穿每一次实务活动的,正是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提出的基本策略——创造一种有利氛围,让案主认识到自己的真实问题与需要,并充分发挥自己潜力改变自己。而为了让案主充分认识自己的问题与需要,发掘自己潜力,上述实务活动充分调动了各种资源、手段与方法。其中既有小组活动,也有与社区相关资源的连接;既有正式的足球比赛、课堂教育学习活动,又有非正式的读书交流等。概言之,它是一个整合性计划。

4. 开展实务

在第一次实务中,通过运用专注倾听、同理心、自我表露等技巧,社工初步让M体会到社会工作是与传统监狱警察思想改造教育有所不同的一种方式,使M感受到社工的真诚和关怀,基本建立起了一种信任关系。

通过对M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社工了解到M足球踢得很好。于是,在第二次实务活动中,社工以“足球”为引子,和M展开了深入的面谈。

社工:看得出你喜欢足球,球踢得也非常好,以前肯定受过专业训练吧。

M:我从小就受过专业足球训练,后来还参加过我们尼日利亚青年队的选拔,只是由于身体太单薄了,没有被选上。

社工:难怪,你的足球水平确实比我们高很多,找机会我们一起踢场球吧,我踢球没有受过训练,希望你能从专业的角度多给我指点指点。

M眼前一亮,欣然接受了提议。进一步,M同社工谈起了家乡的一些情况。M表示,尽管尼日利亚没有中国富裕和强大,自己的家乡位于和喀麦隆交界的边境,比较乱,但自己还是很思念家乡,很想回去……社工也向M介绍分享了自己家乡的情况。

之后不久,在社工的组织下,社工、M及其他2名警察、4名服刑人员开展了一场4人制小场足球赛。在球赛中,M的足球水平体现得淋漓尽致,其所在一方最终以7比2获得大胜,获胜的喜悦和个人价值的体现让M露出了难得的笑容。此后,在交流中,社工尝试使用英语和M对话,每当社工英语表述发生错误时,M就会耐心地进行指正。社工也真诚对其表示感谢。此时,可以明显发觉M感受到了来自于他人肯定的快乐。

在第四次实务中,社工组织了相对更大规模的小场足球赛。利用服刑人员的休息日,促成了许多爱好足球的服刑人员参与并呐喊助威。在比赛中,众多同改对M的球技赞叹不已。同时,M也发现同改中不乏球技高超者,从而改变了以往对其他服刑人员的一些片面看法。通过比赛中共同的努力、共同的失败或胜利的感受,让M与社工、警察和其他服刑人员拉近了距离,进一步破除了沟通的思想障碍。

在第五次介入中,社工在掌握M爱好读书尤其是爱看侦探小说的信息基础上,不仅在制度允许下给M找了一些经典著作如英文版《福尔摩斯探案集》阅读,而且同样利用服刑人员休息日,组织了一个有警察和其他爱好读书的同改参加的小型读书会。在读书会上,因为M读了很多侦探小说,所以先请M为其他人讲述他读到的故事,然后其他人再就故事疑惑之处向M提问。最后,社工有意把话题引向了故事中罪犯为什么犯罪的讨论。在讨论中,M充分显示出自己思考深入、分析能力较强等特点,并会经常性地联系自己的遭遇讲述他对犯罪行为及其原因的看法。

随着M与监狱干警、同改间关系的改善以及其心态的改变,社工意识到,对M的介入若要取得可持续的长久效果,那么必须把实务活动与A监狱的日常教育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如前所述,在A监狱“5+1+1”教育管理制度中,有1天是专门的课堂教育学习。但社工介入之前,M对此非常抗拒。究其因,那时M一方面是逃避现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和同改及管理干警间缺乏沟通,导致其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随着介入活动推进,这些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所以,在第六次实务中,社工和负责课堂教育学习的干警利用两次学习时间,紧紧围绕我国现行的减刑政策及相关要求与程序等问题,先是邀请专家做了一个专题讲座,而后专门组织了一次学习讨论,就一些有疑惑的地方进行了问答。通过这些活动,M不仅满足了自己想更清楚了解相关减刑政策的需求,而且进一步和同改改善了关系,从而也更愿意参加集体的课堂教育学习活动。

在以上每次正式介入活动之外,社工一直尽力在网上搜寻尼日利亚塔拉巴州相关的资讯,并将符合监狱管理规定的内容收集整理成册。此外,由于尼日利亚的领事馆位于广州,领事馆工作人员三个月才能到云南来同本国的服刑人员见面一次,因此见面机会十分宝贵,M对此也尤为重视。社工在征得监狱许可的前提下,在实务开展期间的一次见面后,主动与领事馆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一方面表达了监狱对M的重视,另一方面希望领事馆能配合监狱尽力帮助M寻找母亲的消息。不久,领事馆传来了已经联系上M母亲的好消息。于是,社工把第七次介入与领事馆的会见结合在一起,不仅把社工之前整理成册的M故乡的资料送给他,而且给M带去了他最关心的母亲的消息。对此,M十分感激,同时表示自己决心在A监狱好好表现,争取不断获得减刑以便早日出狱。

5. 效果评估与结案

在社工实施了上述七次介入活动后,社工与包干M的杨警官有意识地对M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暗中观察和私下了解。结果发现,M自身情绪和态度均发生了一定转变,如参加集体活动较之前积极很多,特别是在监狱每周一天课堂教育学习中,不仅主动许多,而且常常发表自己意见。同时,和同改之间关系明显改善,也较配合管理民警的工作。特别令人惊喜的是,在一次课堂学习中,M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通过(社工)这段时间帮助和交流,我最大的收获是情绪变得好转起来,能够接受当前的状况了。我认识到沮丧和绝望是一天,开心快乐也是一天,日子要一天一天过,那我为什么不选择后者呢?有些事情是自己无法改变的,而有些是自己能够把握的,我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这段时间,我又爱上了踢球、看书,没想到警官和同改还对我刮目相看。(社工)帮我联系上了妈妈,高兴极了!我想争取减刑,早日见到妈妈。

尽管M的说法可能有夸大之嫌,但经过社工介入,M对自己身处的特殊环境、问题所在、自身优点和需求有了更明确的认知与表达确定无疑,同时也改善了与监狱管理干警、同改间的关系,能更积极地参加与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活动。鉴于此,社工决定结案。

五、 结论与讨论

最近几年,中国社会工作研究者日益认识到当下高质量的研究不多,尤其现有的高水平研究大都是关于社会工作发展策略與路径等的研究,缺少进入社会工作内部、紧紧围绕实践过程展开研究的弊端,因此大力呼吁从本土经验出发,充分展现复杂多样实践过程与逻辑的研究的出现。

某种程度上,本文即是对上述呼吁的一个回应。可以看到,本文之所以得以可能,不仅在于我国监狱系统旧有管理模式导致的弊病为社会工作介入监狱管理提供了正当性与问题域,而且在于监狱系统的两次改革为社会工作的介入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与现实条件。可即使在这种背景下,因为我国监狱管理的独特运作逻辑,社会工作的研究与实务仍不得不以一种“嵌入”监狱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式进行。不仅如此,“嵌入”的专业社会工作要想真正在监狱管理中发挥特有的作用,还必须不断探索特别契合我国监狱工作根本宗旨与原则的理论与方法。而本文进行的当事人中心个案管理实务探索说明,社会工作确实有助于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从而真正实现监狱工作“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标。

回顧整个研究,不难发现,既十分重视监狱社会工作实务得以开展的宏观政策背景、中观制度环境与微观机制条件,又非常强调对实务过程进行细致描绘和具体说明。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研究者认为,如若没有对诸如全国性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与管理理念转变的宏观背景,云南省A监狱进行的“5+1+1”教育管理制度环境以及研究者既作为监狱警察又作为社工开展实务的机制条件等的阐释分析,就难于理解监狱社会工作实践的基本逻辑所在。另一方面,研究者意识到,没有对实务过程的细致描绘和具体说明,也就无从展现监狱社会工作实践的复杂面貌与微妙形态。

当然,研究者也意识到,在监狱这一特殊场所开展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难免会出现诸如对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简单移植或者生搬硬套等毛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监狱社会工作研究与实务的成熟需要更多的耐心与积累。与此同时,更需要加以警醒的是,由于监狱管理者与服刑人员间存在着极其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像本文这样由监狱管理者兼任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嵌入式社会工作实务,其真实效果尚需未来进行更多的研究加以检验。

The Reform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ase Management with Client-centered Therapy

—Take A Prison in Yun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LV Fuhua,  YUAN Fen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prison social work in the present China is not only tend to have weak links, but also has great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Take A prison in Yun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e combined administration system of “jail and enterprise with social functions” has led to low level of education in prison, and also provided the justification for social work intervening to the prison management. Under the above background, the researchers combined the theory of Client-centered Therapy and the method of case management, carried out a series of social work practices on the foreign criminals of A priso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s try to make some detailed descriptions and in-depth explanations to explore their logics and effects, and clarify their meanings and limitations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social work; prison administratio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e transformation of management philosophy; client-centered therapy; ca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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