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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行与思

2018-06-11席小华

关键词:实务社工司法

席小华

[摘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尚未在学术界被界定,综合考察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内涵是儿童权益最大化和有效实现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概念的外延则应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司法领域所产生的各类服务需求。在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处于深入探索的阶段,服务内容涉及维权、犯罪预防和矫正等多项内容,同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国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有的研究处于分散和碎片化状态,需要来自法律和社会工作界专家开展深入细致的交叉研究。

[关 键 词]少年司法  司法社会工作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8)06-0018-10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文献研究和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对推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虽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然而学术界尚未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试图在阐述“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这些前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界定和解释“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一) 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解释

姚建龙在考察国内外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九种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专门少年司法机构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司法组织),应用法律处理少年犯罪和不良行为案件,以达到保护和教育少年健康成长、防治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这两个目标的专门司法制度。姚建龙关于“少年司法”概念和解释在法律界获得广泛使用,大家一致认同少年司法的目标应是少年犯罪预防和不良行为矫正。笔者在对“少年司法”的概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认为除了把握以上少年司法的根本目标,以下几个因素的厘清至关重要。

首先,“少年司法”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国内外法律界的习惯用语。

联合国在涉及少年司法的重要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里直接使用了“少年司法”这一概念。关于少年的具体年龄标准,在第二条中弹性规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在司法实务中,世界各国对“少年”年龄范围的界定有很大不同,下限最小的是7岁,上限最高至21岁。

再看我国的使用情况。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率先试点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先河。随后,全国各地积极效仿,纷纷成立了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此期间,“少年法庭”“少年犯管教所”“少年司法制度”等基本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和接受。基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年龄界限,佟丽华曾提出“未成年人司法”的概念,并倡导在立法和司法中更多地沿用“未成年人司法”这一提法。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大家仍然习惯使用“少年司法”,这种情况与其在国内外被长期使用息息相关。

其次,少年司法的核心宗旨在于保护和挽救,而不是强调惩罚和报应。在笔者看来,“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只是称谓的不同,二者背后的司法理念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倡导“教育、感化、挽救”等基本原则。同时适用对象也都是指“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阶段身心快速成长的少年”。二者所不同的是,“未成年人”是更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这一称谓更接近国际惯例和我国的传统。因本文研究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更多关注于少年犯罪的预防而不是法律适用,所以,本文沿用“少年司法”这一概念。

最后,少年司法不应仅关注刑事司法领域,还应关注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等领域涉及少年的相关法律问题。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規定,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我国司法的范畴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范畴。那么,少年司法自然也涉及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及行政司法等方面。

(二) 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在美国,19世纪末开始出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1984年司法社会工作协会成立,2011年《司法社会工作》专刊创办,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搭建了学术平台,同时,司法社会工作在高校中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很多学者在这个领域开展深入研究。美国的司法社会工作经历了酝酿、初始发展、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并具有服务领域众多、就业岗位健全以及与司法机构能动协调等特征。在现阶段,美国司法社会工作在很多领域开展服务,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是指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相关法律颁布为支撑的背景下,以犯罪预防、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目标而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

在英国,司法社会工作更多被界定为是“刑事司法社会工作”(criminal justice social work),是指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各项社会工作服务。

在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的使用源于上海的相关实践。2002年,上海开始探索在社区矫正、吸毒人群、社区青少年等相关人群中开展社工服务,人们在思考如何界定以上服务概念的过程中,徐永祥教授提出“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并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相对准确解释以上以犯罪预防为目标的三类服务。自此,“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开始在中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被使用。随后,关于这一概念解释和观点也不断呈现出来。

张善根不同意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以犯罪预防和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尤其不同意把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等同使用,认为这不能科学界定司法社会工作应有的价值,也会从某种程度上阻碍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他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应该从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量,既要关注到社会工作的社会福利性,同时也要了解司法所涵盖的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范畴,并理解社会工作与司法之间的契合性。他将司法社会工作界定为: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统称。并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服务于司法始终,应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甚至可以介入到大司法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制度中来。但是目前乃至将来仍主要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服务。

马姝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范燕宁认为,司法社会工作也可被称作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价值观指导下,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戒毒康复、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何明升认为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他认为无论为了学科建设,还是服务于实务推进,都应该补足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他对国外和国内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状况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逻辑有三个基本点,即体制内、司法转型、替代和补充。然后他从系统角度做出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

通过对以上相关学者对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梳理,笔者认为在界定司法社会工作这一基本概念之前,还需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司法社会工作与矫正社会工作的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并不能涵盖矫正社会工作的所有内容,所以主张采用司法矫正社会工作这一说法。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当将司法与矫正这两个概念作为并列的概念使用,而使用司法社会工作这一说法更容易确定服务内容并被社会所了解,所以应明确使用司法社会工作这一说法。笔者也同意后一说法。同时这一说法也被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所认可。201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决定成立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并将名称明确界定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其次是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笔者同意何明升提出的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是社会工作与司法理念的一致性,社会工作者与司法机构间形成友好合作关系,服务目标是促进服务对象人际关系改善、问题解决和社会变革与和谐发展等观点。但在服务对象上,何明升将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概括为罪错者、受害人和相关利益人。应该说,这一概括过于狭窄。正如张善根所言,司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体系,而在何明升的这一概念里只涉及到了刑事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人群,倘若将来社会工作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的服务增加后,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显得不够全面。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社会工作可以概括为: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在共同理念的指引下与司法机关合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的统称,其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司法领域的社会服务。狭义的司法社会工作仅指刑事司法社会工作,它是指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与司法机关合作所开展的旨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的总称,服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犯罪预防以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变革。

(三)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少年司法社會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不同之处就在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少年,所谓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以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为服务目标,与刑事、民事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构合作而开展的社会调查、教育矫正、合适成年人、被害人救助以及民事观护等各项服务的统称。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宗旨是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实现儿童权益的保护,并有效实现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值得一提的是,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以上宗旨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一致目标,也是双方得以合作的重要基础。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外延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司法领域,具体服务包括少年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服务需求。服务人群则涵盖具有不良行为少年、吸毒少年、已经违法或犯罪的少年、遭受犯罪行为权益被侵害的少年以及民事权益可能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等。

笔者认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既需要关注国内外有关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因素,同时也需要关注我国已有实践情况。另外,任何概念都处于变化之中,随着相关实践和人们认识的深入,势必会对概念做出新的解释,这也是学界需要密切跟进的重要议题。

二、 行: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

(一)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与专业基础

法律环境、政策基础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重要变革,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工作开始恢复,并在90年代后获得了快速发展,这是我国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部门得以开展合作的重要基石。

1.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政策基础

少年司法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锋,这一惯例不仅是中国的经验,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自1984年起,随着“儿童权益最大化”基本理念的倡导,中国刑事司法场域开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人文关怀的一系列少年司法制度不断被人们尝试与探索,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引领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形成,并倡导通过社会参与、社会资源整合的方式保护少年权益和实现少年犯罪预防。2013年,中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六项基本制度,其中每项都渗透了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一方面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另一方面倡导使用轻刑化、非监禁化的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工作专业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犯罪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其福利保障的状况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专门化,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机制以确保犯罪少年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非政府的儿童福利组织开始参与犯罪少年司法保护工作。目前,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引入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服务,通过教育、咨询等相关服务帮助犯罪少年反思自己的责任和过错,并通过对其认知和行为习惯的有效调整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这是犯罪少年福利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

2. 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专业基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工作专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回应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过程中也实现了快速成长。首先,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已经初步搭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人才培养体系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同步搭建。在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过程中,社会工作院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体系已经初步得到搭建,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专业人力保障。其次,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發展进程中,一大批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发表。目前,国内拥有一批学者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研究,这些学者主要来自社会工作和法律两个领域,致力于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交叉研究,并在研究基础之上,出版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历程

本世纪以来,中国开始在社区矫正领域大力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上海、北京等地也开始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禁毒等领域不断拓展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在此进程中,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始萌生和发展,综合起来说,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历经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萌生和零星化探索发展阶段(2003年—2009年)。自本世纪初起,国内一些省市和地区开始尝试在一些涉及少年犯罪预防的领域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比如自2003年起,上海开始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支撑在社区层面开展以青少年犯罪预防为宗旨的社会工作专业实践。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始尝试与专业社工合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2004年,笔者在北京开始带领社会工作团队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等场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教育矫正具有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2006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开始尝试使用专业社工开展合适成年人服务。也就是说,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出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探索,但从全国的形势来看,尚属于初始化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系统化探索阶段(2009年—2015年)。在零星化探索阶段,其显著特征是国内只有少数省市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和服务体系,很多省市尚未系统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自2009年起,北京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支持,开始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深入开展系统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并逐渐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而上海则在社区青少年服务的基础上也开始注重与工读学校、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逐渐拓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不断走向系统化与专业化,而国内其他省市的探索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与发展。

第三阶段,深入拓展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在此发展阶段,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国内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范围不断扩大,不再是少数地区的尝试和探索;其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经拓展到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以及行刑等多个领域,从而形成了纵深化的发展态势;再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加,不仅在犯罪预防领域、违法犯罪少年教育矫正领域,而且在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相关领域,都出现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实践,有些发达的省市和地区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团中央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文件。

(三)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目前,国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经涵盖了预防类和补救类在内的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1. 维权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的核心宗旨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作权益不受侵犯,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需要成人对其基本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已经开展的维权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

第一,犯罪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服务。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合适成年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很多地区依托专业社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

第二,被害人救助服务。此类服务的对象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服务的跟进不仅是儿童权益保护的要求,同时在犯罪预防方面意义明显,相关研究显示,被害人如果不能及时给予关注和支持,其极易实现“恶逆变”,从而衍生犯罪行为。

第三,民事观护服务。此类服务对象的涉及监护权、探视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相关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因素密不可分,尤其是服务处于父母离异状态的未成年人,更需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跟进,因此近年来,各地出现司法社工介入民事领域开展服务的探索。

2. 预防犯罪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群体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存在犯罪风险,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给予跟进。此类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第一是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学校、尤其是专门学校合作,针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个案、小组以及家庭和社区等相关服务。

第二是具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吸毒与违法犯罪行为息息相关,吸毒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国内有些地区开始开展吸毒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通过戒毒实现犯罪预防。

3. 补救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对象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深入开展相关教育矫正,从而实现对其再次犯罪的预防,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第一,违法未成年人的训诫服务。此类服务的对象是已经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偏差认知及行为习惯,囿于我国少年立法缺位以及刑事司法的窄幅制管辖特征,目前尚未搭建起此类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自2014年起,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未成年人预审中队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合作,开展此类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国内公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的数量越来越多,相信定会促进违法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建设。

第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機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工作者依托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通过建立关系、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分析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提出教育矫正的建议。

第三,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服务。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专业社会工作者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认知和行为习惯,坚持“人在环境中”的基本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和方法系统开展相关服务,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向发展与改变,从而实现对其再次犯罪的预防。

(四)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特征

在以上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从全国的实践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国内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路径差异显著,然殊途同归。比如,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其发展路径是浅层预防转向深层预防。即发展初期更关注社区青少年服务,随后逐渐拓展到关注涉法涉诉青少年服务。而在北京,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最早的关注对象是犯罪青少年,近年来开始将服务往前延伸到具有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即由深层预防转向浅层预防。也就是说,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路径虽然略有不同,但大家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整个服务体系应涵盖内容的设计逐渐趋同,一致认为预防类和矫正类服务都需要被纳入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之中。

其次,国内各地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征显著。上海、北京、云南、深圳、陕西等地发展较早,服务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内容也相对完整。然而从全国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发展缓慢,呈现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再次,各个司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接纳的程度差异显著。总体而言,检察部门、审判机关对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介入接纳度较高,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接纳度较低。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伴随着《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等法律和制度的出台,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并设置专门的人员,社会工作与之的合作关系相继建立。

最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服务模型、服务衔接机制、服务有效性评估等相关问题研究亟待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提升。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获得了快速发展,无论在制度机制建设,还是在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拓展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然而,结合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和不足,比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稳定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尚未形成,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相对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等,这些特征的存在都会成为限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 思: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

在我国,因专业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实践历程较短,所以针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数量也相对较少。下文中,笔者针对已有研究做简单梳理。

(一) 法学界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

在法学界,有关少年司法的研究成果众多,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中国及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神、理念、法律体系、组织系统、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评介。也有学者试图突破只关注法律层面问题的藩篱,开展了刑事司法社会化及法律执行的相关社会因素研究。不过,这些研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未涉及行刑社会化中的具体问题。王刚义的博士论文提出了“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试图整合法律学科与社会工作学科,但其研究仅局限于刑事、民事两大宏观法律体系与社会工作间关系的讨论,对于具体的专业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间的关系并未涉及。

姚建龙是法学界最早提出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整合性概念的学者,他在追溯英国和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合作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需求,并提出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三个维度,即理念的引入、方法的引入及社会工作者的引入。姚建龙的观点为法律界尤其是少年司法人员理解和接纳社会工作提供了理念性的指导。然而,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引入社会工作的机制如何,其具体的行动策略如何,服务内容如何设计,这些问题在法学界的学者那里并未得到深入研究。

(二) 社工界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

在社会工作界,伴随着社区矫正及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张昱、费梅苹是我国最早对刑法执行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学者,开创性地提出了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过程模式。何明升等一批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学者也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司法社会工作的范畴、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这是国内较早出现的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系统讨论。除此之外,郭伟和和熊贵彬等学者也分别对越轨青少年社会干预的基本倚重,以及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模式进行了研究。

在社会工作界,费梅苹是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一位学者,她扎根于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场域,平等地与其展开对话,探究犯罪青少年的生命历程,尤其是其偏差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在对22位犯罪青少年进行深入的访谈后,她用“次生社会化”这一概念概括犯罪青少年的生命状态,而这种生命状态则经历了脱离课堂—形成同伴圈—混在道上—多元衍化几个发展过程,在每一发展阶段中同伴都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孩子们在同伴的相互认同和吸引中形成彼此认可的角色、规则、交往偏好和行为价值。这也是导致青少年形成公认符号、结成联盟、进行情境界定和协同行动的关键。可以说,费梅苹的研究是近年来少见的关于犯罪青少年行为偏差形成过程的质性研究,为人们深入了解这个群体提供了翔实的资料。更为难得的是,作为一名社会工作研究学者,费梅苹在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针对这些青少年应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的方案,她认为在青少年偏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服务的方案也应该是不同的,就好比一个个菜篮子里面所装的都是不同处境下的青少年所需要的个性化服务方案设计。由此,费梅苹的研究将理论与实务做到了很好的结合,不仅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本身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同时对其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也进行了完整的设计,此研究成果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提供了难得的参考资料。

笔者也是长期专注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凭借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笔者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研究,相关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关系研究,其中强烈倡导少年司法过程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接纳和认同。2009年发表文章《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详细讨论了少年司法过程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必要性。同年,以社会工作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的经历为基础,撰写文章讨论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矫正不良行为青少年行为中的应用。2010年,伴随着社工在犯罪未成年人审前开展的调查工作实务,司法界对社工专业犹豫接纳的状态,撰写文章专门讨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建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让人们再次关注于社会调查主体,笔者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为题,讨论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优势和价值。在随后的几年里,笔者每年都发表文章,就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笔者所开展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第二类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研究。社会工作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其强烈的实务导向。自2009年以来,笔者倡导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推进,这些服务主要聚集的焦点在少年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预防两大领域,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司法社会调查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违法未成年人社工服务、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工服务、司法社工督导与培训等。在以上服务推进的过程中,既需要对实务中积累的经验进行细致的总结,也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为全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推进提供教材和参考资料。因此,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主编、撰写、出版了系列研究成果。2011年,先后出版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和《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2012年先后出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走出迷失的世界: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与帮教精品案例评析》;2014年先后出版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合适成年人工作实务指南》和《守护迷失的青春:社工检察官联动帮教案例精选》。以上研究成果既源于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源于社会推进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需要。虽然基于各种原因,这些研究成果存在各种不足与瑕疵,但对于我国刚刚开展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而言,可谓弥足珍贵,因为其能够恰逢其时地为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务支持。

笔者开展的第三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互动机制和互动策略研究。笔者以嵌入性理论和场域理论为重要视角,以过去6年的亲身观察和实践为基础,采用了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等质性研究的方法,访谈了多名参与和推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行动者,其中包括检察官、法官、警察、政府公务员和社工等,从而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此基础上,以“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为主题展开分析和论述,创造性地将嵌入理论、行动理论和场域理论进行整合性论述,并将其运用于对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分析,由此生动再现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制度的建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建构过程在纵向结构上无不体现了专业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的特点,在横向结构上又呈现出社会工作嵌入的司法场域要素及行动者的行动策略。此为国内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整合性研究的系列成果,既關注到青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场域之制度基础、价值理念、专业环境和实务模式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又从学理上解释了二者在整合过程中出现差异与冲突的根本原因,实现了跨学科的“交叉性”与“整合性”研究。

(三) 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文献总结

通过以上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实务先行,研究滞后是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显著特征。自上个世纪末起,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在上海等地开始探索。在实务推进过程中,来自法律界和社会工作界的有关学者开始研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相关问题,研究成果逐年增加。但总体而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数量较少,难以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比如,在微观上,急需透过参与式行动研究,回答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的解决策略,从而提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已有研究较少且处于分散化、碎片化的状态。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一方面目前大家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中一系列基本问题尚未达成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尚未形成清晰的脉络体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形成,除了需要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初步分析,还需要在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做深入分析,但是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这样的一个完整的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最后,缺乏来自法律和社会工作学科的交叉研究。作为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需要法律界和社工界专家的合作与参与。从法律角度,需要研究刑事、民事司法问题的专家仔细研究司法活动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需求;从社会工作角度,需要深入研究社会工作服务如何与司法体系衔接,从而找到二者合作的契机和切入点,也为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搭建起理论支持体系。这些研究既需要对司法和社会工作两大宏观场域的背景进行分析,也需要对中观场域的互动及规律进行梳理,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微观的社会关系研究,为司法社工的实务推进提供理论支持。目前学术界存在法律学科学者对社会工作学科不甚了解而社会工作学科对法律学科又知之甚少的状态,需要两个学科学者进一步加强沟通、研讨与合作,共同建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知识体系。

结语

社会工作专业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数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化发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化不断推进的必然产物,其势必会对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推进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从制度、机制、内容等多个方面建构完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体系是实践者的重要使命,同时,从法学、社会工作等学科视角出发研究与建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体系则是学界的艰巨任务。行与思的紧密结合与彼此促进是未来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的唯一路径。

The Critical Thinking and Practice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in China

XI Xiaohua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9, China)

Abstract:Based on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s of the concepts of juvenile justice as well as justice social work, the core of the concept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should maximize the interests of Children and achieve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 extensions of the concept should meet the various service need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and civil judicial fields. At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tage, the practice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has been further explored in China. The services for rights and interest protecti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are all included in the service contents. Meanwhile, specializ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n China.

Key words: juvenile justice; justice social work;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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