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SWOT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8-05-28余丽霞温文郑洁

西南金融 2018年5期
关键词:评级信用监管

余丽霞 温文 郑洁

(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1 “2011”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四川成都 610101)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金融体制内重要的“高技术”服务机构,它是由专业的法律、金融和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本身信用和证券发行人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从无到有,经历了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快速发展历程,但其发展却一直受制于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穆迪(Moody)、惠誉(Fitch Ratings)这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领域至高无上话语权的影响,同时由于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使得国内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认可度、公信力始终无法与三大机构竞争。2016年3月,穆迪和标准普尔虽然维持对中国主权Aa3/AA-的信用评级不变,但都相继把对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的展望从“稳定”下调至“负面”;2017年5月24日,穆迪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从Aa3下调至A1;2017年9月21日,标准普尔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从“AA-”下调至“A+”。显然这种下调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预期以及投资者信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引起资本外逃,给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然而,由于存在对往期评级经验的依赖以及对中国具体经济环境不了解等因素,这种对我国主权信用评级预期的下调更像是一种习惯性的看空,缺乏用动态和发展的眼光来评价中国经济的稳健度。当下中国急需一批兼具国际发声力和被世界认可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因此,我国应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抓住“一带一路”、全面开放新格局这一战略契机,努力增强自身硬实力,提升国际评级地位。

一、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现状分析

相较于拥有一百多年发展历史的西方信用评级产业,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从1987年在中国诞生的作为中国银行分支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到一年后中国首家从银行系统中独立出来的社会化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再到现在已初具规模的中国信用评级产业,中国用30年的时间走了一条西方信用评级产业上百年的路,发展速度不可谓不迅速。但与拥有百年基业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相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话语权现况

我国信用评级产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相继涌现出了一些专门从事企业和个人征信的征信公司。截至2016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有140家,2015年1月央行首批获准个人征信试点的有8家企业,分别是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拉卡拉信用和华道征信(但事实上这8家公司经过三年多的运营都未取得正式运营牌照)。2018年2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公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已获央行许可。这是央行颁发的国内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主要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而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首批个人征信牌照试点机构各持股8%,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可见央行对百行征信的定位是将其打造成为一家更为市场化的征信公司,今后在个人征信这一领域,百行征信将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互为补充,解决个人征信市场的“数据孤岛”问题,实现金融机构、互联网领域、民间借贷等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有效降低风险成本。

国内进行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机构主要有:中诚信(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是中诚信国际的全资子公司)、联合信用(包括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都是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由于我国评级业相关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国外评级机构趁机参股中国评级机构:2006年,中诚信国际与穆迪协议商定,决定出让其49%的股份,同时成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成员;2007年,惠誉正式收购联合资信的49%股权并接管其经营权;2008年,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展开技术合作,并探讨股权合作可能性,几大评级机构中只有大公国际属于完全的本土评级机构。在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由于证监会要求信用评级公司不能有外资背景,所以有外资参股的中诚信国际和联合资信均未取得证监会的信用评级授权。为规避这一规定的限制,两家合资评级公司的母公司分别采用单独设立国内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因此就有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从目前信用评级市场的占有率来看,中诚信系业务量排第一,联合系紧随其后,而新世纪和大公则轮流占据第三、第四的位置(以下简称“四大”)。可以看出,当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开始由发展向成熟转变时,信用评级界的巨头便干涉进来,使得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由独资向中外合资转变,公司的经营权也逐步受到外来势力的分担,所采用的评级理论和评级技术也大多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加重了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话语权缺失带来的各种问题。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现况

业务内容趋同。我国的信用评级主要集中在债项评级(包括各类经济主体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工具)、主体评级(包括对国家主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多边机构等)。目前“四大”均获得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发牌认可。信用评级机构具有“通用型”的业务特色,业务高度相似。近年来,我国评级机构还大量开展投资银行财务咨询、信用风险咨询、经济管理人员培训等辅助性业务。虽然这种业务拓宽值得提倡,但某种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国评级机构缺乏各自真正的“拳头产品”,使得不同评级产品间差异化被抹杀,业务的趋同性极易导致为了争客户而竞相降价或者提高评级结果。

(三)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现况

监管法规逐步细化。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相继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如证监会《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200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资信评级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2005)、《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2008)、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2011)、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2013)、《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2013)、财政部《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基础性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监管主体多元化。我国目前的债券发行和交易主要集中在两个市场:场外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场内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因此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应的监管部门就包括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不同监管机构,其所授权的信用评级公司各不相同。下表为四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业的主要职能,从表中可知四大监管机构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各自范围内的信用评级执业许可进行监管,但部门间在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职能上存在重叠,这种多头监管和交叉监管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冲突。同时,法律法规中对四大监管主体的职权也未作清晰界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各类业务特别是那些处于边缘地带的业务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变得模糊。

四大监管机构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主要职能表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s)

1.具有竞争力的收费水平。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也不断扩大。不断成熟扩大的市场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业务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对评级机构的资历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或硬性的要求,即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和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在这部分业务上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证明具有大致相同的认可度和专业性。因此,收费较低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就比三大评级机构在这部分业务上更具竞争力。同时,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自身业务水平和资质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信用评级的购买者对收费较低的评级公司显然是更为青睐的。

2.充分的内部竞争。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无时无刻不在竞争着,外有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国内市场的不断渗透侵占,内有在国内已扎稳脚跟成为国内评级市场绝对领跑者的四大评级机构,地方性中小信用评级机构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则显得十分艰难。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后,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展现出了一定的自身优势:首先,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具备充分的地缘优势和资源优势,相比于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它们更了解国内的信用市场环境和行业的信用品质,对企业数据和信息积淀较多,能更方便地获取客户资料和评级资源;通过前期业务开展,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投资人的需求也更为熟悉。其次,对市场的敏感性能帮助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掘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等具有适应其“地方性信用评级机构”性质的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业务,例如现阶段的信用评级机构除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外,还积极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强化其与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的合作。可见,在充分适度的内部竞争环境下,不仅会有优秀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脱颖而出,而且将有助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评级业务,提高自身评级质量,为市场提供更准确的信用评级,从而逐渐累积声誉资本。

(二)劣势(Weaknesses)

1.公信力受质疑。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级标准划分是:AAA、AA、A、BBB、BB、B、CCC等,其中BBB以上为投资类,BB及以下为投机类,违约风险相对比较高。在美国,企业债投资类评级分布最密的是BBB,约占34%,AA及以上占比为约4%。反观近两年我国企业债市场,一方面是不断出现的违约事件和逐渐增加的违约规模,另一方面是信用评级的高估。Wind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企业债主体等级以AA级以上为主,其中AAA级27家,占比6.1%;AA+级38家,占比8.6%;AA级295家,占比67.0%;AA-级共59家,占比13.4%;AA-及以上等级达到95%以上。这样的结果致使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大大下降,当一个行业的公信力遭到质疑时,从事该行业机构的职业判断则不再具有权威性,消费者也不会为此买账。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是由多种多样的因素决定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这与我国评级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密不可分,起步较晚使得自己输在了竞争的起跑线上。世界三大评级机构巨大的公信力正是源于其百年的公正评级,而对于“年轻”的中国评级行业来说,信用评级机构尙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表现出评级质量不高、评级专业不强和评级结果有待检验等特点,一定程度上致使其公信力受质疑。

其二,造就公信力的核心是客观公正性,“行政压力”和“利益输送”制约了评级结果的公允性,进而影响其客观、公正、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是独立于国家和政治实体的客观的第三方,然而我国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政府机构或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缺乏独立性,制约了评级结果的公允性。行政压力和行政干预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信用评级机构对国有企业或一些国家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虽然现在国内企业大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仍不排除一些大公司、大企业动用其国字号背景向信用评级机构施压,间接影响了其客观性和公信力。

其三,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的又一重要因素是付费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外的信用评级机构沿袭了投资者付费模式,即债券投资者向评级机构支付费用以获取债券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而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协会(SEC)认可的NRSRO制度产生,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明确了“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评级机构的盈利方式开始逐渐由投资者付费模式向发行者付费模式倾斜。目前,我国评级业务主要采用发行者付费模式,即债券发行者(受评对象)向信用评级机构支付费用,信用评级机构为其提供信用评级。此种模式一方面很容易造成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间利益冲突,这一冲突足以让人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在丰厚的利益面前,评级机构可能会就评级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向发行人妥协,通过发布不恰当的评级结果来安抚发行人;另一方面易引发评级购买问题,将评级结果作为一种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为了给受评对象提供满意的商品,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提高信用评级结果,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抢夺市场,使信用评级市场的良性竞争转变为恶性竞争,导致评级膨胀,其权威性降低,必然导致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2.核心竞争力欠缺。在评级方法上,三大评级机构可谓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教科书,标准普尔、穆迪、惠誉都有自己独特的一套评级体系,而这一系列方法是从其漫长的评级历史中逐步演变,又在一次次失败和危机中不断总结而来。而中国不少中小评级机构,由于财力或人力的种种限制,并不具备自主研发评级方法的能力,更不用说拥有一套自成一派的评级体系,大都模仿或借鉴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和方法,而且模型中以大企业为样本建立的指标体系也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这种对模型的生搬硬套使得国内同质化评级现象较为严重,评级结果与企业实际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信用评级机构现在还在沿用早在次贷危机之后就证明了不科学的信用评级方法,例如指标综合赋权评估方法。

在人才素质上,一是缺乏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考核标准,信用评级产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对专业评级人员的素质要求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标准。随着近年来各机构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大,各地也逐渐推行了一系列的资格认证和专业考试,并设立了一系列的资格证书,但却对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缺乏系统而清晰准确的界定,相较于会计、银行业等比较成熟的领域,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缺乏一套系统完善的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体系。二是人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缺乏资深的信用评级人才,许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人员仅具有评级从业资格;同时兼具较高水平的财务分析能力和行业经验的人才极其匮乏。三是人才流失严重,制约机构发展。由于国内从事信用评级人员的薪酬较低,致使不少评级行业急缺的拥有较丰富评级经验的评级师选择加入到报酬更丰厚的金融产业,如证券业、银行业等,由此可见,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更像是一个跳板,培育出人才却留不住人才。

(三)机遇(Opportunities)

1.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在信用交易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工具被大规模使用以及信用风险日益显著的当下,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经济运行的基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战略资源和软实力象征,其建设更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础思路,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帷幕,同时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服务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我国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如下图所示,1987~2002年,债券融资在企业融资中一直处于一个无足轻重的地位;但从2005年开始,债券融资在企业总融资中的占比已超过5%且仍在持续攀升;到了2012年,债券融资已占据企业融资的20%,之后趋于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已逐渐与企业股票融资规模拉开距离,到2012年已领先后者超过15个百分点。

企业融资中贷款、企业债券与股票占比图

2016年,我国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规模达36.1万亿元,其中国债2.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6万亿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券2250亿元、三大政策性银行债券3.4万亿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3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8.2万亿元,另有同业存单13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0.38万亿元,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债券市场①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注: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不仅为信用评级市场提供了更大量的业务需求,且极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债券评级业的发展。

3.“一带一路”战略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深入推进。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对沿线国家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亚投行的设立、中国在国际地位中大国形象的树立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不仅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契机,更为我国信用评级带来了新机遇。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实施,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银行贷款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促进跨境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占全球的29%;近3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高达3.1万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6%;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每年的融资缺口约为1800亿;截至2017年4月末,“一带一路”中项目发债规模已达2349.70亿元,其中,重点支持建设类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433.6亿元,占总债规模的61.01%。此外,有25家境外发行人完成熊猫债注册2371亿元,成功发行30单合计631亿元,占比为26.61%。融资缺口的进一步增大和国内国外债券市场规模化发展将促使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更大量的信用服务。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是改造西方主导信用评级体系的最佳机会,俄罗斯前外长伊戈尔·伊万诺夫表示“一带一路”建设中很多特大规模项目的融资涉及多个国家,各国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一个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评级体系才能够使评级信息实现跨国流动。

4.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的进一步下降。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到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再到2013年2月美国联邦政府对标准普尔及其母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危机预防关键所在的国际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不仅未能发挥危机预警功能阻止危机的发生,还因为和证券发行人存在利益关联而提供给投资者错误的信息,成为了危机扩大的“推手”。在欧债危机中,欧盟曾不止一次指责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滥用评级工具有失公允地下调其成员国的主权信用级别,甚至认为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评级加剧了欧洲地区经济的动荡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安。可见,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质疑,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霸主地位正在受到挑战。

(四)挑战(Threats)

1.市场对信用评级有效需求不足,对评级结果重视度不足。现阶段,虽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已广泛涉足银行、保险、证券、养老金等领域,但评级结果却未在这些领域中发挥最大效用。一是这些领域大多都有其自成一派的内部评级系统,出于简化手续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考虑,其利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控制风险的比例较小,即使遵循国家强制规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真正加以利用的企业也微乎其微,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时基本都依赖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对信用评级的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现有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多为一些国有背景的公司和企业,或者在市场上有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它们与银行、政府关系密切,再加上自身盈利能力强、融资渠道多,所以对需要评级的融资方式积极性就会大大下降。三是我国社会信用大环境尚未形成,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弱,缺乏对评级的强烈需求,评级项目少、评级机构多,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评级行业内出现恶性竞争,进一步制约了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2.信用评级行业法规不完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完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的专门的基础性法规,相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贷款通则》《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条文中。尽管在沪深两市关于债券的上市规则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评级的规定,但远远不够。而且,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主要是针对评级主体或贷款企业的具体要求,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息披露标准、不正当竞争、规范化经营等方面的规则较少,评级强制性的范围较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利于评级机构的规范运营,也阻碍了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建议

(一)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核心竞争力

1.专业的评级体系和方法。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同一评级机构不同类型和业务的评级包括企业、证券、国家主权、项目工程评级等都应该建立起一套属于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和拥有独立产权的信用评级技术。在这一方面,国外三大评级机构显然比我们更具发言权,如在主体评级方面,标普和惠誉均有其基础的评级方法,且针对部分行业的主体评级会在基础的评级方法上根据行业特性进行调整,而穆迪则强调行业内的信用风险排序,不使用基础的评级方法,而是根据行业制定各自的主体评级体系和方法。因此在对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加以借鉴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国具体的经济环境和行业差异,设计出一套符合国内经济环境和受评对象具体情况的科学、准确的评级体系和评级模型,同时结合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提升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真实性。

2.有针对性的业务范围。一方面我们要摒弃“通用型”的业务特色,提倡立足于不同行业类型或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通过对特定市场评级产品的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和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参数指定和调整来满足市场中不同评级业务的需要,在提供传统评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完善信用风险评价产品谱系。此外,对于诸如债券评级、基金评级、企业评级等具有不同适用对象和评级要求的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公司自身实力选择承接或不承接该项业务,并任用专业的评级人员、采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和技术开展业务,满足评级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合理安排国际业务布局,以技术研发推动从国内业务到国际化业务的无缝对接,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重点依托熊猫债券市场、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在发行端更好地服务境内外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应跟随境内企业“走出去”,大量拓展海外市场业务,构建契合未来国际参与者多元化要求的评级体系,形成境内外统一的评级等级标准,同时积极获取境外市场业务资质,服务更广泛客户群体。

3.专业的人才队伍。一是有关部门应规范完善信用评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可度和薪酬待遇。可借鉴欧盟、美、日等国家及国际组织对评级从业资格的普遍要求,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客观性与执业水平,并要求评级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明文规定的专业资质证明才可上岗,以强制性手段严控从业人员管理。二是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在职评级人员的专业培训及强化信用评级师等级考核制度。机构内部应定期组织专业知识的学习或与行业内其他评级机构进行经验交流,逐步建立稳定的、高水平的专业评级团队。此外,通过强化信用评级师等级考核制度来拉大信用评级师待遇的差异水平,不断激励各级别评级人员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奖惩制度,保持企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培养出一批精通特定行业的评级分析人员,减少评级人员一专多能现象。三是国家应重视信用评级技术研究,加大科研投入,促使评级机构与科研单位、高校展开合作。将信用评级相关教育纳入高校课程教育体系,政府应大力支持在高校设立信用评级相关专业,对在校大学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实习培训基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信用评级机构组织一批专业素质高的员工队伍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信用评级行业监管

1.建立监管框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现阶段强化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我国信用评级监管框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规范、市场准入、监督执法、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规范,如美国搭建多层次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框架,即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全国认可信用评级机构(NRSROS)”市场准入制度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框架。在评级监管框架下,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及方式等,从而确保信用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从外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压力,促进其规范运营。此外,应建立评级回避制度、评级人员的薪酬制度、评级执业守则的执行监督机制等管理制度来约束和规避利益冲突,要求评级机构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评级业务与其他辅助业务相分离,避免因商业关系或特殊关系产生利益冲突。

2.完善监管环境,明确监管机构职责。针对我国信用评级多头监管的现状,一方面要完善评级行业监管环境,建立以市场驱动为主体的信用评级模式来培育和引导市场化信用评级体系,同时鼓励评级机构以良性竞争的方式实现自身发展,缓解由多头监管产生的监管真空、监管重叠或监管冲突等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明确界定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基础上,应分别在四大监管部门内专设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部门,以便更好地履行其监管职能。当发展到一定条件时,可以考虑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业监管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扩大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范围,从而带来更多的评级需求,提高外界对信用评级产业的重视程度,同时依靠健全的监管体系和严厉的惩戒机制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三)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体系

一是国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尽快完善一些层次较高、内容完善、标准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性质、法律责任、业务范围、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界定信用评级工作在信用经济中的作用;二是政府和各行业应制定相关信用评级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包括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对评级结果复审及评价制度等,使其更具行业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健全信用评级配套实施机制,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规办事、定期披露、发挥效用,推动形成系统性、全方位的信用评级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张蓓.PEST法分析中国评级机构的竞争环境及策略[J].中国商论,2016(2).

[2]施昀.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制监管[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郭嵘.关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科教纵横,2011(7).

[4]袁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前景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0).

[5]徐伟,韩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影响因素及评价研究 [J].求索,2013(12).

[6]彭秀坤.国际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规制及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7]冷德军.基于SWOT模型的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分析及选择路径[J].金融纵横,2012(2).

[8]黄鹂.美国中小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J].征信,2015(12).

[9]郭瑞云.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2).

[10]唐建平.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10(24).

[11]李丹,伦杭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定义及方法研究[J].征信,2013(8).

[12]杨勤宇,艾群超等.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如何应对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J].债券,2015(10).

[13]王成瑶.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主要模式研究及启示[J].经济管理,2016(19).

猜你喜欢

评级信用监管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信用中国网
分析师最新给予买入评级的公司
信用消费有多爽?
监管
百度遭投行下调评级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