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 国家不动产抵押规定的建议
2018-05-23温玲
温玲
摘要:重庆市在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全部交给银行保存直到贷款还清为止,而房屋产权人(买房人)却没有登记机构出具的法定证明,导致很多问题。建议尽快出台抵押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归属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统一;抵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58-59 收稿日期:2018-01-02
2015年3月,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样本,即用《不动产权证书》代替之前的《房屋产权证》,用《不动产登记证明》代替之前的《房屋他项权证》。《通知》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这两个证件是什么关系,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权利人持有的是《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到在银行进行抵押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是登记机构提供给银行的登记证明。
很明显,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应由产权人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应由银行保存。但是,重庆市在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全部交给银行保存直到贷款还清为止,而房屋产权人(买房人)却没有登记机构出具的法定证明。这就导致了以下问题:
一是群众办事不便。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入户、上学、卖房、出国留学等多种情况都需要用到产权证。此时,群众(产权人)由于没有产权证,只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证明。以每年入学登记为例,房产证明是入学的必要条件,而且入学登记的时间只有2-3天,大量的群众要到登记机构开房产证明。因此,将房产证原件交给银行保存的行为,违背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便民的立法目的。
二是与国家相关规定相矛盾。《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8号)第34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也就是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债权人,也就是抵押权人。由此可见,我国规定是由群众(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持《房屋他项权证》,即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抵押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归属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再扣押产权证原件。在辦理抵押登记后不再 “长期保存”群众的产权证原件。
二是相关部门加强对执行国家规定的宣传和监管。
三是对于房屋在还贷期且《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仍抵押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群众直接向银行申请领回《房屋所有权证》,如果被拒绝且无合理理由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政府可公布执行时间以法定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