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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思考

2018-05-21田有伦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完善

摘 要:减刑、假释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对罪犯的改造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秩序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在对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的程序公开程度不足,导致减刑、假释的公信力下降。完善减刑、假释程序的公开制度,有助于防止减刑、假释过程中的“黑幕操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减刑;假释;程序公开;完善

笔者在监狱系统工作六年多,就减刑、假释的程序来看,这类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于报减、报假的程序,罪犯的了解不是很充分,社会公众对这一层序的了解和监督缺位。书面审理有效率高的优点,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如排出了罪犯减刑、假释过程中的申辩机会,一纸文书报到人民法院就坐等减刑的心态被罪犯普遍接受,对罪犯减刑、假释材料的真伪核查难度很大,也导致了包括罪犯在内的群体对减刑、假释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滋生腐败。强化减刑、假释的程序构建就成为弥补书面审理方式缺陷的必然要求,公开减刑、假释程序也是提高刑罚执行公信力的有力措施。

一、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发展状况

减刑是指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确实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制度。广义的减刑除服刑期限的缩短外,还包括刑种的变更(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但减刑不等同于改判。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罚金的减免、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短也是减刑的表现,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意见。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是指原判刑期)的犯罪分子,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执行一定刑期(一般是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后,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关于程序公开的规定从无到有,逐步科学化

我国涉及到减刑、假释的规范性文件较多,“首部提出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规范为1995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其中提出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坚持公开的原则。2003年5月,司法部实施《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提请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成为我国首部对监狱减刑、假释提请程序进行规范的文件。2014年10月,司法部修订并通过了新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在健全提请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对减刑、假释的程序公开进行规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对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公示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对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监督,于2014年7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其目的在于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的监督方面进行规范,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运行。从减刑、假释的权力主体颁布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减刑、假释的程序规范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科学,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二)程序公开的实践由少到多,日益丰富

从监狱的内部实践来看,在减刑、假释书面材料报送之前,监区分队的干警一般会对所监管的罪犯召开减刑、假释动员会,要求罪犯“三人互监小组”进行小组内部评议,然后筛选符合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到监区考核小组会上评议,之后由监狱刑罚执行(科)部门提交至监狱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监狱长办公会通过之后,监狱准备完书面材料,要将副本送至住监检察室。

二、当前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在提请程序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地方,很多内部工作机制不被外界所了解。加之监狱主管部门对监狱的狱务公开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长期以来监狱的狱务公开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具体。就减刑幅度来说,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省的罪犯减刑政策由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联合制定,比如2013年,在云南省关押的罪犯记满两个功就可以减刑八个月,而同时期在贵州省关押的罪犯就可以减刑十个月。有些罪犯通过与外省监狱的罪犯写信了解到这些信息,会要求家人在外面“托关系”调到减刑政策宽松的省份服刑。这些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社会对监狱执法公平、公正的信任,也会导致罪犯产生心理波动。

(二)检察机关监督不足。住监检察室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也显得比较疲软。检察机关难以有效的接触罪犯,了解罪犯对减刑、假释的真实动态。而且每所监狱关押的罪犯在4000名左右,每次减刑、假释的案件多,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大,疲于应付。

(三)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公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程序公开的规定有限,“如应当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的案件的范围不够明确、全面;还存在着规范缺失的情况”,对什么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比较模糊,这会增加监管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也多了罪犯在实际中与监管人员“讨价还价”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减刑、假释程序公开,但没有规定如果不公开将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制裁。

三、规范减刑、假释程序,推进减刑、假释程序公开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的公开。程序要公开的前提是要确保程序科学规范,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首先,要构建减刑、假释程序公开规定的顶层设计。司法、执法公正与否,关乎着我国法治的运行水平。罪犯的减刑、假释影响的范围更多,所以从国家的层面出发,要完善减刑、假释方面的立法,而不只是依靠法律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或者是部门规章。要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修改,将其中涉及到罪犯减刑、假释的条款进一步细化。

其次,要提高监管部门的减刑、假释执法水平。监狱在组织“三人互监小组”内部评议时,要鼓励罪犯说实话。减刑、假释的程序公开不是流于形式,更要注重发挥每一个程序运行的作用,最终产生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效果。监狱在报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中的事实、说理部分要加强描述。减刑、假释建议书说理部分的加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列明据以做出结论的事实理由,如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刑罚执行机关相关奖励的认定情况。另一方面,建议书中要解释清楚相关专业术语和其他事实,如“行政奖励”的内容及作出依据,事务性罪犯的考核标准等。

最后,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整个减刑、假释程序的监督。笔者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设立专门法庭,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经得起检验。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要进行核实,防止人为的制造“立功”的假象而获得减刑。检察机关要加强案件的监督,要对减刑、假释的提请和审理两方面进行,不但监督书面材料的完整性,也要增加和罪犯的接触面,实际听取罪犯的真实想法,对那些弄虚作假,程序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到位的做法要及时纠正。

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是对其改造成效的认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应该实事求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程序的公开。对于那些容易出现黑幕操作、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如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就應该做出强制性的听证规定。

结语:减刑、假释程序的公开是一个过程,其近二十年来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要辩证的看待。由于减刑、假释权力构成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强制力不够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刑、假释程序缺乏高位阶的规范程序,并且各权力部门之间的规定也不能做到相统一和衔接,甚至会由此产生权力的“一家独大”和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因此,进行多部门统一协商,报请立法机关为减刑、假释程序公开制定规范的标准与明晰的责任势在必行,如要尽快完善《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的规定。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体制内外监督的加强和人力物力投入的增加,减刑、假释程序的公开会逐步达到人们的预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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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远远、王怡然、孙海杰、王谦、段庆:基于系统论的狱务公开系统建设研究——狱务公开系统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研究[J],群文天地,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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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7年02期

[5]李昌林:证明、查明与拍板——真实发现途径与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6]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0年05期

[7]高一飞、张绍松:减刑、假释程序公开研究,西南政法大学[J],2015

作者简介

田有伦(1985—),男,云南昆明,云南民族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监狱学。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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