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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台资企业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贸争议的现状及问题刍议

2018-05-15陈倩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问题

摘要:近年来,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聚焦两岸经贸仲裁领域的前沿热点议题,探索“一带一路”形势下仲裁在两岸经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帮助更多企业选择仲裁处理争议,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研讨能增进共识,促进仲裁在两岸经贸界的广泛适用 , 不断提高两岸互相投资的信心。

关键词:台资企业;仲裁方式;經贸争议;问题

一、广西台资企业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贸争议的现状

(一)广西台资相关仲裁情况概述

随着两岸加入WTO以及ECFA的签署,两岸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台湾同胞对大陆投资不断增多,现已成为祖国大陆境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陆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海峡两岸的经贸往来与台商赴大陆投资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期间虽经历曲折,但仍从无到有、从暗到明、从小到大地稳步发展,呈现了由相对单一到相对多元,由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投资结构和双向经贸投资方向转化。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台胞赴大陆投资的热潮,加大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力度,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近20年来祖国大陆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台胞投资法律保护体系。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有关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投资以及发展两岸经贸关系的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大陆第一部涉台专门法律,它肯定和吸收了1988年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吸收了引进外资的国际协定中可以参照的内容以及广大台胞和台湾有关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确认和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权益;1999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针对1994年《保护法》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扩大两岸交往和交流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此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台办、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有关台胞投资保护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台胞投资较多的省、直辖市或有立法权的市通过人大制定了保护台商的地方性法规,呈现出中央与地方立法齐头并进,相得益彰的态势,充分体现了《保护法》和《实施细则》对台胞投资者切实、具体的保护,增强了台商投资的信心。

在关注广西台资企业经贸争端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应首先注意到台资企业经贸争议的性质。一般来说,内部经济纠纷案件, 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国内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属性, 又带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属性。其中前者是基本属性, 后者是特有属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 既要立足千国内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又要考虑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特殊规定。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二)江苏涉台仲裁中心

江苏是两岸经贸交流合作高地。累计协议和实际利用台资均占大陆总量的近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各类涉台纠纷也不断增多,苏台交流合作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2016年,江苏省台办和南京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了江苏涉台仲裁中心,集中受理、调解和裁决江苏省内发生的涉台商事、民事争议案件,并组建了专业涉台仲裁员队伍,其中还包括10名台籍仲裁员。

江苏涉台仲裁中心在省级层面为大陆首家,苏州、厦门等一些地市也设有类似平台。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和发展部副部长董黎明介绍说,目前涉台仲裁中心接到的案例,主要涉及台商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履行、投资、物业纠纷等。从最终效果来看,纠纷双方均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

目前,仲裁中心组建了涉台仲裁员队伍。24名涉台仲裁员中,有10名台籍仲裁员以及长期从事对台工作、熟悉两岸事务的台办、台协会人士等。在大陆经商10年的台商、扬州泰悦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游和璁是涉台仲裁员的一员。他认为台商作为仲裁员,对纠纷双方的立场理解较为充分,因此能更好地参与协调工作。

二、广西台资企业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贸争议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广西台资企业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贸争议中所存在的问题

1.仲裁观念未普及,桂台众商对此不甚了解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仲裁方式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没有发挥出作用,仲裁的重要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也从侧面说明社会各界对仲裁的宣传力度依旧不足,桂台众商对此了解程度不足,不用如何利用仲裁。由于仲裁了解程度不足,很可能出现误解情况,并对仲裁抱有恐惧感。并且,我国大陆仲裁机构数量较多,仲裁人员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裁决质量公正性很难保障,台商对部分地区仲裁委员会投诉较多。我国大陆仲裁机构所聘请的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会对大陆同胞仲裁信心产生影响。

国务院台办地区在台商中具有较高威望,台办在处理台商纠纷问题方面投诉以及纠纷问题起到较大作用。长时间以来,广西地区台办人员一直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和《实施细则》,对台商同胞投资加以保护,强化工作作风,努力提升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并主动关系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将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使台资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2.广西并未建立仲裁中心,缺乏仲裁员组织机制

广西地区由于并未建立仲裁中心,所以在仲裁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工作效率较低,台资一旦出现问题一般只能找台办投诉,但是在新形势下,仲裁解决经贸争议问题已经成为时代发展主流,这种情况也反映了广西地区在仲裁方面重视力度不足,没有加紧步伐建萨合仲裁中心,大陆法院执行大陆仲裁问题是两岸仲裁裁决互相承认的问题,但是大陆法院执行仲裁时一般表现不尽人意,所以台资人员对仲裁不够重视,在我国其他地区两岸仲裁裁决手段已经相互承认,正常情况下应当不存在障碍,在大陆执行台湾仲裁案例方面已经取得较大成效,所以广西地区应当尽快建立起仲裁中心,建立合理的仲裁机制。

(二)改进及完善措施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

仲裁在广西地区还没有被台商真正接受,大多数台商对仲裁存在一定误解,所以应当提升宣传力度,帮助台商人员认清仲裁的重要性,使仲裁的作用传播到每一个台商耳中。仲裁法已经实施二十多年,台资人员选择仲裁较少,通过仲裁解决商贸问题比例明显较少。主要原因是台商的“官本位”理念,出现问题过于依赖台办和政府。所以建议台商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将问题解决,贸易仲裁应当多宣传,使台资商知晓仲裁特点,仲裁优势。也希望台政府能够成为宣传的代表消除台资人员心中疑虑。

2.建立仲裁中心,聘用台籍仲裁员

广西地区政府应当在台资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仲裁中心,更好的解决广西台资企业贸易争议问题。现阶段仲裁员名册中已经出现几百位台湾仲裁员,其中一些仲裁员已经能够在贸易纠纷中利用仲裁手段将问题处理,所以广西地区应当积极引进台籍仲裁员,并且要选择经验较为丰富的仲裁员解决日常问题,扩大台商选择仲裁员的范围。

3.将调节与仲裁结合

经过调查分析得知,台商在经济纠纷后,最后的解决方式是和解,在结合我国传统文化表现的“以和为贵”、“中庸”等思想,贸易仲裁早在20世纪50年代便已经开始尝试解决贸易问题,最终达到友好解决问题的目的,建立起一种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对国际商事仲裁起到较好的作用。我国仲裁法也对这种方式较为肯定。贸易仲裁调解与仲裁结合方式设置了专门的规范,并突出和平解决问题的特色。规范在第四十条中规定在仲裁调解案例外,还增加了当事人自行解决协商规定,也可以请求仲裁贸易裁庭根据协议将问题解决。

4.行政与仲裁结合

臺办系统为处理台资事件做出了较大贡献,保护了台商的合法权益。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换以及形成水平的提升,台办系统发现政府协调需要面对的问题较多,政府介入问题过深,会使政府负担变重,政府干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权益不平衡,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讲较为有限,若想解决问题依旧需要当事人配合。一般台商所投诉到台办系统的内容可以分为四类:首先是政府行为,其次是民商事合同、三是生活求助类、四是政治协调问题。若能够行政协调与仲裁结合,便能够发挥解决机制的优越性,创建更多的解决方案。贸易仲裁规范第41条第1款在解决行政调处于仲裁方面提供了参考。比如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部门达成和解协议,若是没能和解则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做出仲裁判决书。

结语

随着两岸关系日益密街,两岸合作日益增多,贸易往来作为两人人民沟通的主要桥梁,在维护两岸关系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是纠纷问题是贸易往来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应当做好仲裁机制,建立完善的仲裁体系,通过和平的方式将贸易纠纷解决,保障两岸人民更好的合作,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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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倩(1983.03-)女,汉族,广西合浦人,硕士研究生,广西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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