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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北振兴中企业家精神养成的制度环境

2018-05-14刘国新王春华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东北振兴制度环境企业家精神

刘国新 王春华

摘要: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无论是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还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发展都是关键因素之一。东北地区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活力最强的地区,但改革开放以后,却因为沉重的历史包袱、体制机制的长期积弊以及观念相对保守等造成了发展长期滞后,虽经多次调整,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在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尤其是在新区建设中东北地区必须以体制机制改革、供给侧结构调整、产品和产业优化升级和创新创造发展为重点,营造企业和企业家精神养成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真正实现东北地区加快振兴、加速发展。

关键词:企业家精神;东北振兴;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6(2018)01-0084-04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1]这是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

18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康蒂永·R将经济中承担风险的行为与企业家联系起来。他认为,所谓企业家就是专门从事组织、管理企业并愿意为此承担经营风险的人。1755年,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博龙则将企业家定义为“承担不确定性”的人,并由此将企业家精神定义为“承担不确定性”的精神。1815年,萨伊则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第一次将企业家列入了经济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2]194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比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一文中,将企业家定义为那些对新产品、新市场、新的生产方式、新组织的开拓以及新的原材料来源进行创新性控制和调配的人,企业家也因此被其称之为“创新的灵魂”。[3]从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历史发展看,一般来说,所谓企业家至少要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第一,企业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具体倡导者、发起者、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开拓者、创新者、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者和践行者;第二,企业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不确定性风险的最主要和最终承担者。而企业家精神则是指企业家所具有的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挑战自我、敢于拼搏;爱国敬业、诚实守信;居安思危、砥砺前行;不忘初心、艰苦奋斗;敢于担当、奉献社会的优秀品质。

市场活力来源于企业,但更是来源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优秀的企业家,来自于优秀的企业家精神。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加快东北振兴,实现从东北装备向东北制造再到东北智造的产业升级和品质提升,就必须要充分激发市场蕴藏的巨大潜能和创新活力,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就更加需要我们有更多的具有勇于进取、开拓创新、敢于拼搏、追求卓越的一大批优秀企业家。时代的发展和东北振兴的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企业和企业家精神,切实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成长的制度环境。

一、要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成长的市场竞争软环境

东北的营商环境和东南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相比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最主要的差距依然是没能很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没有有效厘清该管和不该管的界限问题。因此,东北必须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找到差距,抓住关键,进一步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

首先,要加快东北地区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前,政府要做好两个服务,一方面,是做好市场服务。依法切实保护企业家根据市场做出的自主经营决策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要也不得干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废除一切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减少政府强制裁量权,杜绝涉企腐败行为。另一方面,是做好监管服务。诚信待人、诚信经营和诚信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备准则,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当好“守夜人”。

其次,要加快东北地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东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可以以现有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事务一站式服务体系。取消不必要的企业审批、管理和检查事项,为企业发展节约时间成本。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省级或区域集政务服务、企业维权举报和社会监督于一体的企业服务监管平台,监督政府机关办事流程和办公服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和违规惩治和公示平台,依靠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使那些违背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处分而无处遁形,从而使企业的成长和运行更加法治化和规范化,使企业家们的合法交易和市场行为及相关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二、要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制度支持体系

东北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两院院士和各类人才汇聚,其中仅高校就有252所,在全国137所双一流高校中东北地区就有11所,创新潜力很大,发展后劲很强。但由于东北地区的创新创业环境严重滞后,每年大约有200万左右的大学毕业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从东北地区流失。因此,要实现东北振兴,一是要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才管理模式,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创新创造型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如何,不仅取决于企业物质性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更取决于企业在同一领域和相关竞争领域的人才占有程度,特别是高精尖人才和创新创造型人才的占有程度。东北地区要实现创新发展和跨越式发展,就必须改革原有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模式,完善有利于留住现有人才以及鼓励创新创造型人才成长的分配激励机制、社会保障机制、项目扶持机制等。二是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彻底改变区域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和氛围,完善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制度支持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特别是要完善对那些市场风险水平高、不确定性强、发展周期长、产业基础明显但属于朝阳性的创新创造类企业的容错机制和帮扶机制。对那些在新产品研发、新产品试制、高精尖技术研究和创造创新领域中踏实工作但经历失败、走过弯路、遇到挫折的创新创业者要给予最大的关心、关注和政策支持,给予更多的理解、宽容和帮助。对于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因锐意改革、大胆探索而出现的非主观性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的企业家,都要有一个予以容错的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激励和培养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与创造精神。

三、要加强对创新创业类企业和企业家的金融支持

创业期的企业特别是创新类企业由于初始资质和可支配资产的缺乏,往往难以满足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要求,这常常成为了创新创业类企业发展初期最大的难题和发展瓶颈。同时,由于创新创业类企业虽然后期收益大、前景可观,但其普遍存在前期风险高、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使得相关金融类企业在是否给予金融支持上往往顾虑重重。为此,东北地区要实现振兴、加快发展就必须加大对创新创业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调整制度安排,完善制度结构,健全风险救助制度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一是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借鉴美国和日本中小企业制度建设经验,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和规范中小企业保护法、中小企业进出口指导法、中小企业投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法等法律,以参照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引进或设立专门面向创新创业类企业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有效满足创新创业类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二是打破制度障碍,畅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利用政策性资金建立保障性资金库,对支持创新创业的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贴和风险担保。积极鼓励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建设,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上市渠道,简化程序,加强监管。三是可以成立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加强银行、投资机构、保险、融资租赁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等投融资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拓寬服务空间、支持创业创新。四是允许和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新金融形式有条件地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社会融资。

四、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家和创新创业者劳动创造所得财产权的保护

一是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只有让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使广大企业经营者和创新创造者有充分的财产安全感和良好的发展预期,才能从根本上激发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才能,才能保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必须认真解决财产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家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财产要求;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机制等。

二是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技术发明、专利等劳动创造成果。完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市场化分配与共享制度。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技术发明、专利等创新创造成果的商业化运行模式,促进科技创新创造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健全和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探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及市场化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技术革新、发明专利等劳动创新和创造成果。

三是要依法保护企业家企业自主经营权。企业家是依法对所辖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享有对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发展战略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生产安排与管理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干预、干涉。企业依法享有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和自由,任何相关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强迫企业加入或退出。

综上所述,无论是营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成长的市场竞争软环境,还是加强有利于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成长的制度支持体系,亦或是加强对创新创业类企业和企业家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企业家和创新创业者劳动创造所得财产权的保护,就其本质而言都要求我们要根据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制度改革、制度调整、制度创新,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发展和优秀企业家精神养成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EB/OL].(2017-09-25)[2017-10-20]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9/25/c_1121722103.htm.

[2][法]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美]熊比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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