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2018-05-14刘文泽郭若男向小倩王凯汐张远索
刘文泽 郭若男 向小倩 王凯汐 张远索
[摘 要]本文梳理了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日本农协的特点。认为其特点包括:日本农协具有专业化与综合性兼顾和健全的组织体系、具有充分发挥政府与农户沟通“桥梁”的作用。提出了应学习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建议通过政府加大支持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落实农民主导地位,强化不同组织间的联系、培育农村合作组织功能多元化发展、建立完善的农村合作组织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等内容来推动农村合作组织更加合理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农协;经验借鉴;农村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331.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习总书记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可以看出我国非常重视加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其在农村改革和农村治理中的作用。在这样一个改革关键时期,我们应当认识到农村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农村合作组织合理发展有助于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强化社会监督等效果。日本农协成立于1947年,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通过单独的农户以自愿联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原则而组建起来的群众性互助经济组织。其在提升农地利用效率、形成农业产业化、提供医疗保障健康、维护农民利益、连接维护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2 日本农协发展历程
日本农协全称是“农业协同组合JA”,是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1947年日本政府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随后从政策上保障农协的成立和发展,同时还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农协按照國家行政组织层次分成三级设置,农民参加组成的市、町、村级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参加组成的都、道、府县级农协联合会;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参加组成的全国级农协。日本农协的业务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多个领域,主要有六大项,指导、销售、购买、信用、保险和保健、利用事业。日本农协是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但各级农协组织又分工明确。基层农协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前者具有指导、综合经营等功能,后者专门负责某一种农产品经营;都道府县一级的农协包括农协中央会和联合会,前者是指导、监督机构,后者进行综合运营,同时下设专业性联合会;全国级农协包括中央会和联合会,前者是指导机构,后者进行经济工作。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快速城市化的影响以及人口老龄化逐渐扩大,日本农业人口兼业化、老龄化现象严重,农业收入降低、农协会员混杂、管理成本攀升。为了减缓这一现象带来的影响,日本农协进行合并设立两级农协组织体系,即县级农协和中央级农协。这一时期,日本农协逐渐倾向于营利生存,提升了信用和保险事业,弱化了农业生产经营事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加入WTO,由于放开了市场对日本农业形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农业产业收入减少、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严重打击了日本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日本农民老龄化更加严重,非农业人口比例越来越高,兼业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冲击,日本农协除了传统生产经营,信用和保险事业也受到了打击。为了应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式,日本农协加快合并步伐,单个农协规模变大,正式会员锐减,专业农户数量减少,增加主要依靠非农户的农村居民。为了强化农协的竞争力,日本农协开始重视顶层设计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能力,明确职能、加强对顶层的经营管理、增加农协经营活力。具有经营能力的高层经理人作为农协组织的实际代理人开始承担农协组织的经营决策。
3 日本农协特点
3.1 专业化与综合性兼顾
日本农协其分工明确,既有进行经营指导的农协组织,也有专于经营业务的农协组织,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专业化与综合性兼顾。基层农协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进行有关农协成员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事业,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的农产品。专业农协专门从事某种特定生产活动,指导经营以某一种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户为基础的合作组织。在受到市场环境冲击而导致农产品销售受阻时,由于农协与生协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可以通过较好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帮助农民获得更大的利润,两者之间的紧密合作为各自的社员的生活以及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2 健全的组织体系
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完善,由最初的三级体系简化成两级体系。日本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作为农协组织经营的法律基础,各级农协组织在法律框架内运营,同时接受各级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详细规定了农协组织的业务范围,各级农协分工明确,不能交叉经营。农协要将使用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上级农协不得侵犯下级农协权利,下级农协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还要接受农协成员及监督机关的监督。虽然日本农协成员有专业农户也有非专业农户,但农协规定参加农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在本农协辖区范围内居住,二、在本辖区内有土地,三、每年参加劳动不少于90天。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以成为正式会员,具有代表和选举功能;如果只具备第一和第二个条件,能取得准会员资格,但没有表决和选举功能。农协的聘用、选举较为规范,非农协会员不能担任农协领导职务。为了在农产品的运输、销售以及金融领域取得支持,日本农协同时吸纳准会员。准会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事业团体单位,为日本农协在农产品经营等方面提供了重要支持。
3.3 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日本农协建立和发展是面对不断出现的农业危机而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日本农协一个明显的作用是其充分发挥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桥梁的角色,农协不仅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还具有强有力的沟通功能。日本农协是农林水产省指导下的国家农业政策的辅助实施机构。其与日本政府联系紧密,支持、配合、联系政府,政府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农协发展,如税收优惠、财政扶持等。具体体现在,日本实施的粮食管理制度使农协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占据垄断地位且免受垄断法限制,在农业生产资料购置上进行财政补贴,对农副产品实行价格保护。
4 日本农协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4.1 政府加大支持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日本农协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日本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保护,农协具有政府认可的法律地位。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可以不受日本政府垄断法限定,农协不用交纳所得税等,日本政府支持农协开展信用事业,并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有国家贴息贷款、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以农村合作社为主,其功能单一、合作社成员数量少,其功能多在于技术服务、初级商品的包装和销售上。应借鉴日本农协经验,政府除了要放开农村金融市场,还应加强指导农村合作社发展保健、福利、卫生等事业,强化指导农村合作社对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研究。尽管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农村问题复杂,协调主体多、涉及利益广,很难依靠某一个法律作为支撑,因此要加快建立形成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日本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协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除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这个总法之外,还有《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土地改良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融通法》等。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作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监管农村合作组织的运营和发展,让立法跟上实践。
4.2 落实农民主导地位,强化不同组织间的联系
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地方政府、企业团体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忽视或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协不仅能够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方面的協助,还积极发展共济事业和厚生事业,经常对日本政府提出相关的政策需求和建议,让日本各级政府与农协组织之间紧密联系。同时日本农协还吸收非农民成员加入,壮大组织力量,又对管理层人员条件进行限制,充分维护农民权益,这一特点值得我国学习。依靠单个的基层农民经营组织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要形成立体型农民经营组织体系,我国应加强合作社区域间的合作,鼓励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之间相互的联合,搭建合作社交流平台,增强抗风险能力。
4.3 培育农村合作组织功能多元化发展
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功能较为单一、经济实力较为薄弱、缺乏区域之间的联系。我国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停留在初级产品的包装与销售、产品附加值低、销售渠道少,导致整体效益低。缺少保障机制,一旦受市场不利方面的影响,易引发农业产业危机,让农民利益受损。日本农协与日本生协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其按照有计划地组织销售、整体核算等原则,在销售途径就保障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协业务不仅在生产与销售环节,金融活动也是日本农协的主要经营业务。农协信用系统通常以优惠条件面向农家发放贷款,其保险业务也非常完善,管理体系对应农协组织体系,权责、分工明确。我国应积极借鉴日本农协的做法,扩大农村合作组织的规模,完善农村合作组织功能,将合作社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宽,加强合作金融体系教育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整体的实力及市场竞争力。
4.4 建立完善的农村合作组织金融防范风险体系
日本农协吸引大量的农民入股、集中财富,形成农协合作金融的不同级别体系,体系之间虽然相互独立、自负盈亏,但是还是具有十分密切的合作。日本农协进行金融活动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农协的资金融通限定在农协会员生活的特定区域内,农协既容易掌握申请服务者的具体情况,减少金融行为的风险,同时也能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提供更适宜的服务。日本农协还建立了农业风险基金制度,以减轻或弥补经济损失。我国应逐步建立金融防范风险体系,借鉴日本农协在金融经营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农村合作组织要拓展金融业务,定期走访农户,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进。逐步建立金融风险检测指标体系,建立严格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审批制度,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和动态监管,政府也应起到辅助作用,釆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避免对其造成过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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