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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高发原因及防范机制探析

2018-05-14吴越萱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防范机制

吴越萱

[摘要]特殊的生活环境和家庭背景使农村留守女童成为受性侵害的高危对象,亟待特别保护。从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特点着手,对留守女童性侵害高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儿童性侵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落实提供依据。

[关键词]留守女童;性侵;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5;D922.1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发布的调查报告,2013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遭性侵(14岁以下)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1起;2014年是503起,每天曝光1.38起;2015年是340起,每天曝光0.95起;2016年是433起,受害人778人,平均每天曝光1.21起。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儿童被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为农村(乡镇及以下)儿童的有329起,占比达75.98%;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數为719人,占比达92.42%。农村留守女童由于种种原因,成为了遭受性侵害的高危人群。关爱农村留守女童的身心健康,找出农村留守女童易受侵害的原因,建立有效的农村留守女童免遭性侵害防范机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

1 我国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主要特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来到城市务工,农村留守女童急剧增长。她们大多由祖辈或近亲属代为监管,在安全教育及基础性教育方面严重缺失,受到侵害后往往不能及时寻求帮助,因此成为了一部分人性侵害的“目标”。通过对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具有以下特点。

1.1 熟人作案占比较高

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统计,在2015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240起,占70.59%;陌生人犯罪为93起,占比27%。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有300起,占总案件的69.28%;陌生人作案的为127起,占比29.33%。从数据来看,熟人作案达到7成。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熟人身份,留守女童往往对其十分信任,基本无戒备心理,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加上成人的力量及身份等优势,性侵案件更易发生。

1.2 受侵害女童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数据显示,被性侵女童以5~14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居多。这个年龄段的女童正逐渐进入青春期,然而在农村,学校老师和家长对性教育并不重视,甚至羞于谈论,留守女童的性知识、自我保护及防范性侵的相关知识几近空白,加上年幼的留守女童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探望,渴望得到温暖,犯罪嫌疑人趁虚而入,用零花钱、小恩小惠、陪伴、检查作业等方式哄骗诱骗留守女童,留守女童极易上当受骗。不少女童在遭受性侵害时甚至不知晓自己被侵害,也不懂得性行为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

1.3 受侵害具有多次性

由于懵懂无知,或是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害后通常不会及时告诉父母或监护人,而有的监护人在知晓女童遭受性侵后也选择了沉默或者私了,导致犯罪嫌疑人抱着侥幸心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性侵,对女童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南村,2000年3月出生的受害人从11岁时开始先后遭18名中老年人多次性侵。在持续2年的时间里,每人平均性侵3~4次。

1.4 报案率低、侦破难

性在农村仍然是一个隐私话题,传统观念更是认为女孩被强奸是不光彩的事,传出去以后难以嫁人。家长在得知女儿被性侵后虽气愤但顾及到女儿的名声和前途少有选择报案的,而是选择私了,亲人之间的犯罪更是不了了之。有些案件被曝光后,一般都在数月甚至几年之后,由于受害女童年龄小不懂如何保留证据,此时有关的重要证据已经消失,更有家长出于各种目的干扰民警办案,导致公安机关取证难、立案难、侦破难。很多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有了线索后介入调查家长才被迫报案的,被曝光的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数量。

2 农村留守女童易遭性侵的原因

2.1 性安全和自我防范意识教育缺失

家庭、学校的性教育严重缺失。在农村,性一直是个敏感话题,家长和学校对性安全教育并不重视。家长关注更多的是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对进入青春期的女童的性心理和性生理变化关注较少,对她们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自我防范的教育、引导。华中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吴治平曾对100名留守女童进行调查,很多女童反映:“妈妈在外打工,从来没有人教我怎样保护自己”,仅有21%的留守女童说“妈妈告诉过青春期自我防护的知识”;很多女童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性侵害”,也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基本常识。而在学校,性教育历来都是一个薄弱环节,落后的观念、师资的缺乏都让性教育在农村中小学校成为了一项空有其名的课程。学校虽开有生理卫生课,但在讲解“生殖器官”时老师都是让学生自己看书了解,发放的《健康教育》读本也是由学生自己阅读,学校并没有硬性要求。留守女童在家庭和学校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性安全和自我防范教育,在面对侵害时往往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事后也不会及时告诉家人。

2.2 家庭和学校监管不力

由于农村留守女童亲子关系的缺失,监护人的职能限于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对孩子的生理变化、心理成长难以顾及,监护人对受害女童表现出来的异常也无法及时察觉,一些侵害行为甚至就发生在家庭成员之中。这导致侵害长时间持续却不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更多考虑到家丑不外扬而私下警告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受害女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学校方面,偏远的农村学校是重灾区,侵害者为老师的比例达到三成。一方面由于偏远学校师资匮乏,学校老师准入门槛较低,实施性侵的老师大多综合素质较低,职业道德低下,利用学生对老师的敬畏心理恣意妄为;另一方面由于学校地处偏远,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师生相处全靠老师的个人操守。学校和家庭的监管不力给不法分子实施侵害提供了温床。

2.3 侵害主体法制意识淡薄

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农民整体法治意识淡薄,强奸案发生率比城市高。在女童遭性侵案中,施害者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观念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存在侥幸心理,对性侵行为触犯法律没有明晰的概念,不少犯罪嫌疑人甚至上了法庭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恶行为,弱小的留守女童极易成为他们下手的目标。

2.4 社会惩戒力度不够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农村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保护的法制规范和干预救助措施等制度尚未健全,相关部门对女童遭遇性侵介入十分困难,甚至有学校在发现老师有性侵行为后,竟然不选择报案,而是主张“私了”,法制意识相当淡薄。由于性侵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私了”或沉默的态度,施害者没有受到及时的应有的法律制裁,施害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导致同一女童遭多人多次性侵的事件时有发生。

3 构建留守女童性侵害的防范机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防范儿童性侵害都是一个复杂的难题。防范农村留守女童免遭性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方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联动作用构建监护人、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防范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女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空间和社会环境。

3.1 落实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安全教育

对留守女童开展性安全教育,建立自我安全防范心理是最重要的。对农村留守女童开展性安全教育需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为辅,双管齐下,将留守女童的性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学校应该发挥性安全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将性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从师资、设备等方面保证性安全教育正常开展,提高留守儿童防范侵害的意识和能力。配合教材、案例、电视节目进行性知识科普教育,教会女童面對侵害时要勇于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万一遭到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家长作为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性安全教育。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外出务工期间定期通过电话、视频沟通,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利用真实的性侵案例和孩子开展讨论,告诫孩子身体隐私部位别人是不可触碰的,对性侵问题要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选择监护人时尽量选择品行可靠的亲戚,委托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行踪和生理心理变化多关注多教导,培养留守女童的性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3.2 加强学校安全和教师队伍管理

加强学校的日常管理,检查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要求学生准时上学、放学,不在路上逗留,不去老师宿舍,远离不熟悉的环境;老师不得在宿舍关门接触异性学生,特殊情况留下异性学生,应当通知家长等;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定时对学校的教室、办公室、各个角落进行上学前后、放学前后的巡查,杜绝安全隐患。建立师德教育长效机制,定期进行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改革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严格教师任职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把关机制和淘汰机制,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将师德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和在职教师定期注册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合格的教师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3.3 坚持从严惩处性侵者

切实加大对性侵者的惩罚力度。面对留守女童性侵案的高发,司法要加大打击惩戒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重从快惩处恶性犯罪,从法律层面震慑犯罪分子。可喜的是,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的法律条款正逐年得到完善,并加大了惩处力度。陆续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剩下的主要是执行的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相关行为依据强奸罪处理,且从重处罚。现行法律确立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的原则,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一般不适用缓刑。

3.4 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建设

加大法制建设,完善预防和惩治儿童性侵犯罪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儿童权益保护领导机构,相关条款散见于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框架。建议尽快出台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对儿童性侵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措施。如,对有性侵儿童前科的罪犯在社区内进行公示,施加舆论压力,防止再犯。同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基层司法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联合村委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告栏、讲座等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男性村民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认清性侵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从源头上堵住他们的侵害想法,帮助他们建立尊重女性、保护留守女童的健康思想。

[参考文献]

[1] 王光杰,廖露敏.对农村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17(12):41.

[2] 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

[3] 王治平.农村留守女孩性安全教育问题调查:典型案例让人不安[EB/OL].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09/04/08/006059941.shtml,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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