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制探析
2018-05-14赵媛媛
赵媛媛
摘 要:个人所得税关乎每个人的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个人所得税具有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从公平分配的角度,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状况,提出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可以实行家庭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制;公平分配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8-0117-01 中国图书分類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1.1 征管模式不完善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主申报,虽然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但纳税人主动纳税积极性不高。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如股票、房产收入等。这些高额收入在当前制度中容易被忽视,体现出纳税制度设计不够合理。高收入者不愿意主动纳税,以各种方式偷税、漏税,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1.2 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限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基础,实行分类征收,只考虑纳税人个人收入状况,忽视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及个人可支配收入[1]。在现行制度下,两个家庭收入相同,则最终缴纳相同税额。我国多以家庭为经济负担单位,由于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中能保证收入来源的人数不同,且家庭支出如赡养父母支出、抚养孩子教育费用、各项医疗支出等存在差异,导致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并不相同。以人个人收入状况决定纳税额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 收入公平分配有关理论及分析
2.1 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收入公平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对立性,体现在公平与效率是相互制约的。公平与效率不是完全同步进行的,公平有时会滞后于效率,效率提高了,经济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国民以旧的公平观来评判会认为不公平,则社会不稳定阻碍效率进一步提高。其次,收入公平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体现在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效率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效率提高可以扩大经济规模,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效率提升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可能性就提高了。
2.2 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最初强调“效率优先,兼顾效率”,现在则是“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体现出注重社会公平的发展趋势,但目前个人所得税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实行分类征收,个税改革局限于对工薪阶层纳税方案的改革,方便税务机关征税,为税务机关节约成本。考虑到了效率优先,但是在注重公平方面还有欠缺,忽视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收调整不够,不能很好地体现“抽肥补瘦”的原则。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有利于注重公平。
3 我国未来实行个人所得税家庭制的对策建议
3.1 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单位的界定
以家庭为主体的纳税单位的界定,应以正常婚姻关系的夫妻为主,未成年子女及未婚没有收入来源者、需要赡养的老人没有收入来源者都合为一个家庭单位,对其家庭负担给予适当的定额费用扣除。子女未婚但有足够收入来源者,老人有足够收入来源可以维持生活者,可独立为另一家庭单位,离异、婚姻变故另作规定。
3.2 明确家庭负担费用扣除标准
对不同的家庭负担情况,设定不同的定额扣除标准。根据家庭负担人数和人员的年龄不同,设置相应的费用扣除额,使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能够保障家庭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把低收入及未收入人群纳入个税扣除范围内,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
个税改革草案将个税起征点提至每月5 000元,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税前扣除教育、医疗等费用。这一改革方案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逐步转变,但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征收模式,对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有限,因此,在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我国仍可尝试朝着家庭制方向演进。
3.3 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需要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与银行、政府、社保部门之间有效联合,通过强大的网络软件平台等获取高质量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我国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堵漏洞,体现出国家在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相信将来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更能体现“增低、扩中、调高”原则,实现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徐吉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J].国际商务财会,2017(04):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