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慈善信托运作模式浅析
2018-05-14龙雅思
龙雅思
慈善信托近几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2014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2015年两会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以及翟美卿在提案中为针对公益公益信托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业务实施细则等方面发展建言。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历时11年之久的慈善立法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为中国慈善信托业务的有效开展扫清了诸多障碍。
开展慈善信托概述
(1)慈善信托的概念
根据《信托法》和《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或者公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安装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其中慈善目的涵蓋: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2)开展慈善信托的益处
根据国际的经验,慈善信托是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一大重要利器。慈善信托不仅仅可以直接接受大众的托付,还可以帮助公益慈善基金走出闲境。慈善信托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特色:第一,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平台,能够为大众与公益慈善事业塔尖一个沟通的桥梁;第二,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的手段,可以实现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文化理念,能够培育民众参与到公益事业的意识和增加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国内开展慈善信托的背景
(1)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大力支持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需要一个机制健全、运作透明、效率较高的渠道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尽管作为开展公益慈善事业重要方式之一的公益慈善基金近些年在国内比较火爆,但是由于“嫣然基金丑闻”、“中国红会郭美美事件”等让大家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现有方式信心大减,更让大家开始酝酿新的参与路径。在国外已经经历多重考验的慈善信托开始逐步浮现在人们眼前。2014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要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推出更多鼓励慈善的措施。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引导公众捐款捐物、开展志愿服务,推进慈善信托等试点。
(2)政策日趋规范和监管不断鼓励
我国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就已经将公益信托单独作为一章进行了系列规定。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银监会又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8] 93号)对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细则进行了规定。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对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以及慈善信托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政策的日趋规范,为慈善信托的开展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和奠定较好的法律基础。2014年4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在明确转型方向中就要求,完善公益信托制度,大力发展公益信托。此外,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部门的相关领导也多次鼓励发展慈善信托。
(3)践行社会责任和创新业务模式
大力开展慈善信托有助于信托公司及慈善组织,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这对于心头公司和慈善组织而言,是其有效的践行社会责任的一大重要体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信托公司提升其行业评级和帮助慈善组织赢得更多的信任。
国内慈善信托的典型运作模式
(1)募集环节:线上线下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而《中国慈善法》并没有对慈善信托募集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其对于慈善捐赠的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若要进行公开募捐需要慈善组织取得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允许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的募集渠道。总之,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若采取定向募集的形式,只要按照规范操作即可;而若要进行公开募集需要事先与民政部门以及银监局进行事前沟通。
(2)管理环节:合法合规运作
首先,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慈善法》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应当订立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文件,并报受托人所在地银监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然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否需要向所在地银监部门报备,尚没有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和当地银监部门事前沟通。
(3)运用环节:公益与非特定
首先,由于慈善信托的目的强调公益性,因此《信托法》和《慈善法》都要求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以及收益全部应用在公益事业上。其次,在慈善信托强调受益人要具有不特定性,即慈善信托的设立时刻信托资金受益人不能是已经确定的对象,否则将无法享受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审批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运用慈善信托资金,也会选定基金会或者非盈利性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管理人,进而对慈善信托的项目选择、慈善项目管理、开具捐赠专用发票等公益项目的具体实施给予支撑。另外,随着慈善信托的到期,剩余的慈善信托资金也将根据近似性的原则,进行最初设立慈善信托指定的特定公益领域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