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中的诚信建设
2018-05-14郭宏强
郭宏强
保障性住房建设,为面临住房困难的基层群众供可靠的房源,满足了基层群众的住房刚性需求,成为困难群体实现“住房梦”的坚强保障。在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产市场,做好房产市场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的同时,如何搞好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中的诚信建设,也成为保障性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显著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将缓解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发挥保障性住房在社会结构中的应有作用。
保障性住房 监督 诚信建设
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都住有所居。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在深化房地产市场化供给改革的的同时,也在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为面临住房困难的基层群众供可靠的房源,满足基层群众的刚性需要。保障房建设是实现人民“人人有其屋”,实现人民居住权的根基。这一住房和保障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及现阶段经济发展层次的。而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和监督部门,处理好公共服务监管和住房市场的优化,是使得这一民心工程可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成为困难群体实现“住房梦”的坚强保障,将为国家房产长期战略提供有效参考。在强化地方政府稳定房产市场,做好房产市场监测、建立健全保障住房机制职责的同时,如何搞好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中的诚信建设,成为保障性住房顺利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显著问题。
新时期,人民的收入水平和各地房产均价是存在不小差异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群预计会达到居民总数的60%左右。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为“高水平、广覆盖”为目标。在现行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中,一般是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居住水平和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衡定,并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过程中,实行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动态管理,履行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监督。通过多种媒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并认定,向社会公布。各行政部门虽通过人户性调查、邻里佐证以及信函问询等方式获得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信息,并完成审查和核实。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因一些制度的不够完善,导致出现有如:有开豪车住保障性住房的,有占有多套保障性住房的;有实际困难群众因申请条件的严苛被拒在保障性住房之外的等一些乱象。公众开始怀疑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人民的福社的关系。甚至有人认为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群而言,是遥不可及的。造成这些现象的背后是有一定内因:
(1)我国的个人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信用评估体系有待完善。申请中并无“大数据”支撑對困难群体和低收入人群的真实财产评估。申请人是否高于申请规定的财产和收入标准,只能依靠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或街道办确定的家庭劳动人口数及个人生活状况描述来做基本判断。当申请人有意规避,虚假呈报时,现场审核人员是较难甄别的。
(2)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在多个部门、逐级核查的过程中,对保障房申请人不够明确,落实责任各部门因所执行的标准和负责的流程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对最终审查结果出现了“踢足球”现象,所有部门负责而所有部门也可以通过各种理由规避自身责任而不负责。在保障性住房的实际审计和调研中,往往是通过纸质材料和档案数据据来开始的,在保证性住房申请中的公共租赁、选房配租和最后定额等各项工作中,保障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各环节标准是无法再从实际过流程和过程性监督中完成的。
(3)在一些地区,出现当职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通过自己对申请人在保障性住房房源、申请流程、政策监督等问题的专业化“指导”下,虚假证明、监管放水,导致一些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现在各级职能部门的保障性住房的公示名单中。
(4)一些获得了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受不断提振的房价的影响,在利益的趋势下,将自己的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转手他人,从中牟取高额差价,打破了保障性住房的供求平衡,并违背了国家面向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总体要求。
(5)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和大批的“应届毕业生”成为城市的有效组成部分。而我国在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中,对保障对象立法是对具有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这些城市流动的新鲜血液被游离在了城市生态的有效循环中,因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的申请条件,受迫于高额的房价,开始失去对自我未来和城市的认同感。
基于这些现象,搞好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进行诚信建设,对缓解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发挥保障性住房在国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中的价值是十分有益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1)促进居民个人财产诚信申报
在一定的阶段内,我国居民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将逐步完善,对城市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也将会有更为详实的个人财产报告。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要明确申请人主动申报的义务,督促其完成各方面财产情况的自我申报。除传统意义上核定工资、奖金,要加上对个人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审核,并以此把个人家庭收入总和、家庭住房面积和住房支出在家庭收入中的比例等作更为精细化的统筹参考。同时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情况计入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诚信档案,接受长效的动态监督。
(2)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诚信档案
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实施,在降低对金融行业资金风险,规范个人的金融行为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征信报告也越来越多的被相关行业所采用,成为个人金融信用的一个标签。这种征信方式,对其它行业是具有深远借鉴意义的。在个人保障性住房中申请过程中,建设个人申请诚信档案,并就此与社会其他相关行业申请人社会行为信息共享,进而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对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共资源的申请过程,将以个人诚信征信为基础的。如果在今后的动态监管中发现申请环节的不适宜行为,将影响的不仅是个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和使用资格,还包括对其日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再申请,再获得。加快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大数据操作,完成区域诚信系统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以实现诚信报告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区的使用。
(3)完善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审查监督
在保障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秉承严密监管、定时公示、长效监督,现行的保障性住房审查公示制度对保障性住房的各个环节的公开、公正的实施,起到的深远的助推作用。而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缺乏动态更新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所执行的审批环节缺少社会公众的长效参与。导致公示内容的公信力降低。可以在保障性住房资格评审委员会中设置公众席,扩大保障房申请的公示范围、延长公示时间,同时将公示内容放到微信、QQ等新兴媒体上,发动群众战争,接受社会力量监督举报。同时,邀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参与和制定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切身利益者和熟识申请流程的人群,是制度建设中最有發言权的群体,从服务对象到被服务监管对象,政策的实施角度的改变,将在极大程度上使得监管制度和申报流程更为科学、便捷、公正,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将会使程序正义得到全面落实。
(4)设置保障房供给的新型信用档案
人才战略是一个城市战略的基础,也必将成为一个城市未来发展的基石。无论是城市务工人员,还是应届毕业学生,他们都是一个城市的财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因这个新兴全体缺乏有效的管理方式,而使得这些城市财富远离了城市格局,给一个城市的后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隐忧。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过程中,要关注和帮助这一部分群体,可以实名制的基础上,为每个城市务工人员和应届大学生设置一个实名个人账户,同时配置一个保障房信用档案账号,把个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诚信行为具有公信力的诚信信息录入新型保障房信用档案,接受个人和国家征信机构及诚信评估部门并对其个人及其家庭收入变动情况跟踪调查和反馈。保障性住房机构综合审定,定期对这个新兴群体的保障房信用评估进行更新。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城市新兴群体提示已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供诚信报告,作为申请人后续申请的诚信依据。
综上所述,让人民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福社,高效共享城市资源,是保障性住房战略实施中心目标。通过促进居民个人财产诚信申报、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诚信档案和新型信用档案,完善保障性住房房供体系审查监督等方式,发挥诚信在保障性住房的房供体系中的价值优势,约束保障性住房供给中的相关行为,对这一目标的实现是有着深远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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