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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府补助新准则下拆迁补偿的财税处理探索

2018-05-14董峥妮

财讯 2018年13期
关键词:契税款项财税

董峥妮

伴随十九大的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民生作为新时期党的一项重要改革方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已成为党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解决人民衣食住行方面的困难已经提上日程。目前,企业为提升民生建设项目让步屡见不鲜,如大力改善人们的出行,增加便利的同时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轻轨、桥梁、道路拓宽修建日益增多。因民生项目发展需要占用企业用地,时常发生。本文在2017年政府补助准则更新和变化的背景下,就该类事项涉交的相关财税处理进行思考和探索。

2017政府补助新准则

拆迁补偿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相关补偿的会计处理

该类事项涉及的款项,无非是由于民生建设项目占用企业用地的赔偿。对于企业收到的占地赔偿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因为民生建设项目时常涉及政府行为,甚至是直接由政府参与其中的,在判断款项的会计处理时,首先应该比照的是政府补助准则。依照最新颁布的政府补助,判断款项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需要明确如下两点:第一,款项是否来源于政府。来源于政府,包括直接划拨和间接划拨。即是说,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判断。款项来源,并不是从形式上看款项支付方是否为政府,而是从实质上判断款项的支付是否含有政府行为或者受到政府的监控;并且在实际情况中,更多的是看交易是否有政府的干预,即政府就该事项是否出具相关的政府文件。第二,款项是否属于政府无偿支付。对于无偿性的判断,更加要求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充分运用。因为无偿性判断,通常需要判断事项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在明确了属于政府补助的情形下,按照财会【2017】15号文中的规定,需分情形对款项进行处理,判断的标准为事项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是相关的,需在营业利润之前的其他收益列示;二是无关的,仍在营业外收支列示。例如企业被征用的是厂区仓储用地,那么征用所获补偿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收益。又比如,企业被征用的是职工食堂或者职工福利宿舍用地,那么所获补偿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支。

相关补偿的税务处理

首先明确涉税的税种,该类事项涉及的税收项目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能够明确有税收优惠的有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不能找到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于增值税: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人,免征增值税。按照要求,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匹配,类似项目一般存在政府出台的相应文件,非常明确是因政府对于民生项目的规划和发展需要,将前序出让给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回,即企业作为土地的使用人将土地规划给土地的所有人——政府,类似项目免征增值税。由于主税的减免,附加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自动减免。再者,根据契税的相关规定,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划转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土地是属于公共资源,对于政府出让给企业的土地,也只是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于国家。在发展民生建设项目时,是由政府对公共资源作出规划,进行调整,企业进行配合。在这其中涉及的土地权属变更,属于契税免征的规定范围。由此项目的契税仍是免征的。需要进一步强调的一点是,规定中要求的政府行政性调整以及划转,需要提供的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出台的相应文件。最后,依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因为城市规划发展和国家建设需要,企业进行搬迁或者土地被征用、拆迁的,经相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如上税收优惠的列示中,可以看到对于政府征用、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都可以找到对应的税收优惠。但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区分征税和不征税的不同情形,在与税务监管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结语

对于政府性质拆迁补偿项目的会计及税务的准确处理,来源于会计人员对于最新准则要求和相关财税政策要求的到位解读,以及会计人员的相关职业判断。其中,对于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的判断、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对于相关经济事项的处理十分关键。如果项目是在公允价值、企业与政府互惠的情形下进行,那么是不满足政府补助的要求的,必然不能按照本文所述的政府补助情形进行处理;交易在具有市场公允价值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就要求企业按照非流动资产处置的相关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了。而对于政府补助项目的税务处理,重点在于财税人员对相关财税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与税务专管人员进行深入地沟通,按照实际情况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1]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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