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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难点与解决措施的探讨

2018-05-14王世俊

新丝路(下旬) 2018年8期
关键词:解决措施

王世俊

摘 要:由于国情和历史的因素,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确定权的登记工作相对落后,发证工作缓慢,登记发证率较为低下。在广大农村地区,可以接受城市辐射的只有少数近郊区域。这些农民由于生活需要,对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流程有一定认识。相对而言,他们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相对简单。与之相对的是偏远村庄、宅基地的确权工作相對较难开展。而且这类地区的活动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想到土地登记的证件重要性。本文以具体例子分析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在农村开展时遇到的难点,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集体土地登记;土地所有权;发证流程;解决措施

一、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现状与难点

1.土地权属有争议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多次改革[1]。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加上土地确权工作的复杂性,土地确权工作任务繁重,时间要求紧。因此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土地确权不合理、划分界线不清等问题,争议集中的主要方向是:沟渠、道路和林地。其次,某些村民之间有时互相交换土地,长时间下来,土地的边界往往模糊了,界址点位置难以识别。这些都是争议形成的原因。还有些村小组的农民擅自把原本属于本小组的土地,承包给其他村小组的村民耕种。这种承包不是短期承包,而是长达数年的长期承包。甚至出现承包人都忘记具体边界的情况。有的土地被人多次承包,造成土地边界混乱、土地被遗弃的现象。边界一旦破坏,再次确认就难上加难。在村干部带领下对土地进行边界划分的时候,村民各执一词,详细的边界范围难以追查。一些村庄濒临河流,临近河流的河滩地一直由农民耕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水流的宽度,这就造成了河滩面积的自然损耗。但是村民不承认这种损失,便想通过向岸上扩张来恢复原有土地面积。在水流干涸的时候,这种争议便越发明显。

2.部分干部群众不配合

部分干部群众不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指定界限的时候不签字、不盖章,更有特殊村干部拒不指界,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使得土地确权工作难以进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思想较为落后。许多村民和部分村干部认识不到土地所有权确立工作的重要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不足。有种通俗的说法是“主人翁意识太强”,认为在村子范围的土地应当由村子自己控制,由本村村民自行支配,搞不搞调查与我无关;调查之后发不发证与我无关;发证之后确定的范围是否正确也与我无关。二是担心收费。大多数村民由于不了解调查实情,觉得调查之后国家就要收费,由此产生了抵触情绪。三是个人私心作祟。村民以地为生,谁都想多占地,有部分干部群众退休后在农村修建养老宅院,占地面积多,这些人都害怕通过调查会减少很多他们的占地。四是拆迁之后的补偿不够。在城乡接合部、城郊附近、近郊村落、城中村,村民“拥地为王”,想为自己手里的土地卖一个好价钱,对国家提出的补偿有所疑问。五是村委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村委打着为村民的旗号不办事,工作来了能推则推,能躲则躲,在工作人员需要带领指定界限的时候见不到村委人员,造成效率低下[2]。

3.权属来源资料不全

土地经过了几次大的变革,导致其缺少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土地由多部门管理,造成土地权属及来源混乱。二是进行“三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后,填证工作混乱,造成了面积不准、宅基地造假、宅基证发放错误等问题;三是第三次土地清查时,任务重、时间紧、工作粗放、不规范,几次大的清查、清理活动大多是用测绳、皮尺、钢尺量边,甲、乙双方认定界线后进行了登记发证等,这些都造成权属材料来源不全。还有资料丢失的情况,工作人员的疏忽、农民自己保管不善,或因部门合并、新局设立、文档转移途中造成丢失,种种问题给依法登记发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困难的解决办法

1.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在正确方针指导下有序严谨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弄清楚每一亩集体土地的权利归属、面积大小和界限起止。给每一亩土地找到自己的主人。 参考专门的法律,同时结合我国各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在遵从历史的前提上着眼于现实,牢记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使命,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多方位确认,确保土地确权万无一失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历史上有许多事业共同参与了集体土地的管理,这就要求土地管理人员多方面与农、林、畜牧、水利等部门协调沟通。结合所有线索,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工作上做到万无一失。要综合各方面意见,妥善地处理集体土地权属争议。以协商为主,避免冲突。

3.发挥优秀村委班子的作用

团结广大村委班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了解到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谨性。加大执法力度,对不配合的村委要敢于批评,善于批评,让村委带头,率领村民参与。在此过程中要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参与权,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但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遇到权限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土地时,应当由村委率先调节,本着和平解决的方式处理矛盾。如果矛盾无法解决,则需要追根溯源,找到可以提供证明的书面材料,于村内进行公告,没有异议的话,直接确权和登记发证[3]。

三、总结

集体土体登记发证工作首先难在其材料不是十分明确;再次是村民法制意识低,自我意识强,贪小便宜的心态;再加上这项工作本身费时费力,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人口众多。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人民造福,为国家造福。

参考文献:

[1]郑明贵、郑方.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几点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4

[2]丁皓希.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J].山西农经,2012

[3]孟繁伟、胡利.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易产生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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