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老板被“老赖”,如何解套?
2018-05-14欧阳峰
欧阳峰
债务从天而降
2017年年末,家住江苏省阜宁县的柳萍,终于盼来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她如释重负地叹了口气: “我不再是老赖了。”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讲起:2013年8月8日下午,柳萍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她的13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强制扣划。柳萍急忙向银行洵问后方知,原来鼎铭幕墙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欠南京市天和公司30万元债务,由于柳萍是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我真是冤枉啊!”柳萍在电话里向法院执行人员哭诉,称自己并不是被执行公司的老板。
事情发生后,柳萍思来想去,突然想起自己三年前无辜卷入的一桩官司。2010年,柳萍接到了天和公司起诉幕墙公司的法院传票,法院告知她作为幕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出庭应诉。
开庭时,天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幕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资料显示幕墙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人为姜小峰、柳萍,柳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1 8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幕墙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变更为210万元,变更后的股东仍为姜小峰、柳萍,其中姜小峰持股比例为90%、柳萍持股比例为10%。在幕墙公司公示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中,均公示有“柳萍”的签名。
柳萍认为自己做的事自己最清楚,没有必要聘请律师。法庭上,她自行辩护: “我根本不是幕墙公司的老板,也从来没有在该公司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上签过字。”但是,她却没有向法院申请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柳萍的主张证据不足,2011年9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幕墙公司返还天和公司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计30余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幕墙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5月,因柳萍对法院通知其参加执行听汪置若罔闻,法院依法认定幕墙公司股东姜小峰、柳萍抽逃注册资金,依法下达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姜小峰、柳萍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裁定书由法院执行局邮寄送达给了柳萍。柳萍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仍然无动于衷。
其实,在天和官司起诉时,柳萍看到幕墙公司姜小峰和自己是股东,就猜到她陷入官司与出借身份汪有关。2005年,柳萍在南京市一家驾校做出纳,认识了做汽车销售工作的姜小峰,其时柳萍是驾校的聘用人员,多个朋友多条路,对姜小峰主动套近乎,也以礼相待,但两人并无深交。2006年下半年,柳萍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姜小峰在表示祝贺之际,称有个朋友的公司需要找代账会计,要验看一下柳萍的居民身份证,柳萍因急于揽活儿,就将证件直接交给了姜小峰。
无证据再输官司
姜小峰还给柳萍身份汪后,再没有出现过,柳萍的麻烦却接踵而至。此时的柳萍恍然大悟,原来姜小峰介绍工作是假,让她做挂名老板是真。为了撇清与这家公司的关系,柳萍根据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地址找到幕墙公司。然而,此时的幕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此后,柳萍四处寻找姜小峰的下落,打算让他出面还原真相。可是,自十年前姜小峰从柳萍眼前消失后,两人再无联系。根据对方身份证上的住址寻找,邻居告知该住址的房屋已经易主。
2016年3月,柳萍上了法院的失信执行人名单,进入江苏省个人信用社会征信系统。因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柳萍申请住房贷款屡屡被银行拒绝。为挽回名誉,柳萍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幕墙公司、姜小峰侵犯其姓名权。
庭审期间,幕墙公司、姜小峰均未到庭。柳萍诉称其自2008年3月5日起至今,始终在阜宁县工作生活,不可能来南京经营公司。为此,她向法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所在社区及劳动社会保障局汪明等证明文件,用于汪明其诉称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幕墙公司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依照规定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公司,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过程中,仅对申请登记注册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核准登记并发营业执照且对外公示,幕墙公司自登记没立之初,其对外公示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即为柳萍,并非幕墙公司在成立后非法使用柳萍姓名,即便他人冒用柳萍姓名进行注册登记,幕墙公司也不构成侵犯柳萍的姓名权,故柳萍主张幕墙公司侵犯其姓名权无证据支撑。柳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其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不可能在南京经营公司,即便柳萍诉称属实,也不必然排除其为幕墙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法律也不禁止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情形。现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柳萍”签名不知何人书写,仅凭柳萍单方诉称并不能形成证据链,即便柳萍}斥称属实,也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柳萍主张幕墙公司和姜小峰侵犯其姓名权,证据不足。
2016年12月初,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柳萍的主张无证据支撑,驳回其诉讼请求。
收集证据 提起上诉
柳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經过反思,柳萍吸取了此前败诉的教训,来到姜小峰原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多次查访。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几经周折的柳萍终于从姜小峰的一位发小儿那里,获取了姜小峰的联系方式。随后,在柳萍的没计下,于2017年5月10日、6月9日,两次与姜小峰通话并录音。在通话中姜小峰承认,当初由于自己名下有另一家公司许久没有年检,再次注册公司无法以自己的名字做法定代表人,故心生一计,决定冒用柳萍的身份信息,办理幕墙公司工商登记及增资手续,将柳萍列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我现在负债累累,不便露面。”通话中,姜小峰连声道歉。
上诉期间,经柳萍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工商登记注册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17年8月11日,鉴定结论为:倾向认定2006年6月10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处、 《公司章程》上股东签字(盖章)处、 《首次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字(盖章)处、2008年8月12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处、 《公司章程》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到会股东(法人)盖章、 (自然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柳萍”均不是其本人所写。
法院二审开庭前,根据柳萍提供的号码,主审法官与姜小峰通过电话联系。姜小峰陈述自己十几年前在驾校认识了柳萍,曾借用柳萍的身份证,但声称自己的股东身份也是被挂名的,因为当年他和柳萍的身份证复印件都丢失了,对设立幕墙公司及增资的相关事宜均不知情。另外,他表示自己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南京,无法参加庭审。
亲爱的读者:柳萍因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稀里糊涂成了一家公司的挂名老板。在天和公司提出诉讼和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却坚持事不关己的态度,消极面对。之后,她提出姓名权诉讼,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因举证失利而再次败诉,提出上诉后,柳萍的败局能够扳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