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企业矿业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分析
2018-05-14倪锟
倪锟
【摘 要】 地勘企业在商业化地质勘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矿业权核算的问题。本文对矿业权中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转让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列示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旨在为地勘企业财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 地勘企业 矿业权 经济业务 会计核算
1.探矿权经济业务核算
探矿权是在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所划定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并优先取得勘查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
1.1 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及减值核算
1.1.1 探矿权的经济性质归属。地勘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探矿权,地勘企业作为商业性地勘工作主体,在对已有地质资料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会有针对性地挑选出成矿条件较好的靶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选定的靶区继续开展工作,以期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地,继而企业可以进一步申请采矿权。因此,如果地勘企业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无形资产的前期投入应计入费用,会造成相应会计年度出现巨额亏损。
1.1.2 探矿权的减值核算。由于矿产资源大多赋存于地下,找矿难度及风险非常大,如果地勘企业经过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认为成矿地质条件达不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列示在存货下的探矿权成本就会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拥有的探矿权应在会计期末进行评估减值测试,即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探矿权的减值测试。
1.2 探矿权的取得及核算
在进行探矿权核算时,地勘企业应增设两个会计科目:“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在地质勘查工作实施阶段,尚未形成地质成果时,发生的各项勘查成本计入“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如果地勘工作完成后,最终能够形成地质成果,则发生的各项成本通过“地质成果”进行会计核算。地勘企业取得的探矿权要按照取得成本计量入账,取得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实际成本。其中:采购成本是取得探矿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采购价格及税费,加工成本是指在形成探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野外地勘工作人工费、材料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及分摊的间接费用。
1.3 探矿权存续期间的会计核算
探矿权存续期间,地勘企业发生的各项与探矿权相关的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等。
1.4 探矿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探矿权对外转让时,应区分探矿权形成时的资金来源分别处理,即所转让探矿权中既有国家出资形成的部分,又有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时,在会计核算时应有所区别:(1)国家出资形成的部分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探矿权时,如果该探矿权形成过程中有财政资金投入,在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应将探矿权中国家实际投入的部分转增“国家基金”科目。(2)以自有资金投入形成的部分地勘企业转让探矿权时,应以探矿权的评估价值乘以自有资金投入部分占探矿权成本的比例所确定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按照探矿权中地勘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地质成果”;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
1.5 探矿权的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涉及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探矿权,对外投资时首先应获得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经核准后进行探矿权对外投资时,按照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按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以企业资金投入的成本,贷记“地质成果”,探矿权成本小于评估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6 探矿权在期末会计报表中的列示
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勘探开发成本—XX探矿权”的余额列示在“存货”项目;将“地质成果”余额列示在“其他长期资产”,将对外投资的探矿权列入“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在编表说明中进行说明。
2.采矿权经济业务核算
采矿权是指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所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的法定权利。
2.1 采矿权取得的会计核算
地勘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管理费用”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二级会计科目。地勘企业实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
2.2 采矿权的摊销
采矿权的摊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地勘企业财务报表的资产和损益,同时也会涉及地勘企业的税收缴纳金额。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要求,矿业企业取得采矿权必须评估入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其预计摊销年限按不超过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2.3 采矿权的后期投入应予资本化
对于地勘企业而言,逐步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采矿权属于地勘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无形资产后再发生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地勘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保证资源的持续供给,降低开发风险,提高企业探矿权收益,经常会对矿区外围做进一步勘查,这种后期的再投入,按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极大地影响了地勘企业当期利润。
2.4 采矿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地勘企业在转让实际占有的采矿权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如果采矿权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应首先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采矿权价款,按照采矿权的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地质成果”,按规定上交国土资源部门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符合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
2.5 采矿权在期末会计报表中的列示
地勘企业在会计期末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下增设“勘探开发成本”和“地质成果”,反映地勘企业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取得该采矿权的地勘工作实际成本。
【参考文献】
[1] 刘有生.地勘企業矿业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J]《财务与会计》,2015.3: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