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认定
2018-05-09徐强
徐强
摘 要:本文就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认定过程与结果做出一些观点并提出一些问题与看法。该罪的犯罪对象大多为一些金融企业,包括一些小金库的会计资料等。犯罪者由于拒绝不交出会计历史资料,且存在逃避责任等行为,导致其构成犯罪认定。会计资料作为反映企业经济走向与工作记录的重要历史数据,其中包含着企业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内容。一旦企业发生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时,这可能会影响国家指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会计管理),所以在该类会计 资料犯罪的认定过程当中,一定要进行深入的考察与鉴定,以便司法机构正确的认定犯罪行为,积极的克制住犯罪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认定
会计资料犯罪主要是由于犯罪行为人对会计资料中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等内容有意的销毁、有意的隐匿,阻碍国家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企业的查询与鉴定。企业会计资料可以为国家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历史资料,经济数据以及企业技术等重要相关数据档案。在国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与执行文件等都有重要的相关意义。企业经济运作与企业活动的主要记录文件就来自于会计机构的整理与运作,所以会计资料是一项国家司法机构对企业监督与检查重要数据档案。会计档案资料也就是认定犯罪会计资料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构成与法律重要线索。所以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犯罪者,为了逃避犯罪行为的司法惩处,会选择隐匿、销毁犯罪记录,销毁会计资料档案就是最直接的犯罪行为。然而在此类会计犯罪过程中相关经济、行为等犯罪指标,所以其中犯罪行为的构成相当的复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在判定犯罪类型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过程中,会产生许许多多的困难与疑问,导致现在有许多犯罪分子会钻司法机构的空子。
1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概述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犯罪分子存在故意销毁或隐匿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等相关重要资料,妨碍司法机构介入企业监督与调查等活动。犯罪分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内容,例如会计历史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季度、年度账簿明细等重要经济流动内容等进行销毁、篡改、隐匿等严重的违纪非法操作。在相关司法机构要求查看监督会计历史资料等情况下,故意对受检查资料内容进行隐匿拒绝交出资料等操作,导致国家财政司法机构不能及时了解企业金融流动现状,导致企业国家司法机构产生结构进度上的失误,这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国家司法法律文件《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制定,经济犯罪案件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会计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内,故意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销毁隐匿,或者拒绝将相关资料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监督。使得会计资料失去价值,更有甚者通过一些非法手段,使得文件到达检察方时已经无法阅览,一般采取方式是通过物理方式,类似焚烧等手段对文件进行销毁。一经发现,如果情节不严重,一般会予以警告,如果多次违反,屡教不改,司法机构一定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司法惩罚。一般犯罪行为人是因为有犯罪行为,为了消除犯罪证据以及违规证据,所以,会将涉及的会计证据与资料通过故意的意图与手段销毁资料,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失性违反程序,就不构成犯罪行为。
2.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与类罪的区分
犯罪行为人之所以会产生该类会计资料犯罪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被销毁、隐匿的会计资料当中包含其他的,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的犯罪证据,所以,这项罪行背后往往与其他的犯罪案件有这错综复杂的关系。[1]所以在罪行的判定过程当中应分清是单独该项罪行的产生,还是有数罪累计的可能性,所以,应当深度的分析罪行内容,以便于司法机构的罪行认定与刑量的判定。
2.1主体方面
一般犯罪主体与客体的不同,也会导致犯罪量刑判定的程度会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两类犯罪主体进行不同的分析。第一种是由于相关会计文件中包含相关的犯罪证据,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选择隐匿、销毁证据为目的,是在《会计法》的规定内容中,相关的会计国家机关,社会企业等团体、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会计相关管理人员等。第二种类是为了向公司财务部门、高级相关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求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一般是公司所属的负责人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2.2客体方面
一般出于销毁自身犯罪证据为前提的销毁、隐匿行为一般是出于个人因素或者是小集体的犯罪证据消除行为,这种群体针对的犯罪侵害对象一般是国家制定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对在合法情况下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数据、账簿、报告等进行违法的隐匿与销毁。[2]而出于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复杂的犯罪主观思想,其针对客体就相对较为复杂,大体上是国家所制定的相关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客户或者公司内部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是针对公司为外界提供的经济财务会计报告等。
3 结语
在当今科技、经济飞速进步的今天,公司企业的林立导致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或者是凭借这现代信息数据的便利进行自身的犯罪行为,或者是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现代会计行业仍然出于一个薄弱的进步阶段,所以许多人就钻了司法机构部门的空子,导致企业、国家因此在财务信息管理以及经济任务制定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与漏洞,这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对会计相关行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便严格的控制企业、公司、会计活动的执行。为此,国家司法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用于处罚处判违法乱纪者。当会计资料涉及内容以及金额超过50万元,故意隐匿、销毁合法的会计资料以及会计相关档案时(在合法保存期限内),一般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在刑期的判定基础上,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这是针对个人犯案人员的处置,但是一旦涉及单位犯案时,刑法要求针对单位个体进行罚款处理,对相关人员按照以上个人犯案条件进行司法处理。在未来的国家企业单位管理中,会制定更多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以便于实施更多的管理措施帮助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公司文化,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合法的环境下受到保护与操作。
参考文献
[1]刘蔚文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基于若干典型案例的分析,《财会月刊》,2013(9),72-74
[2]試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J]. 陈之举,顾飞. 经济论坛. 2003(04)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J]. 齐文远,刘代华.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