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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

2018-05-07钟慧安

金融发展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国际经验金融科技金融风险

钟慧安

摘 要: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作为技术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然而,其在技术、法规、监管等方面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国际上针对金融科技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并采用监管沙箱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监管。我国应从强化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安全、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框架、加强行业自律等层面加强金融科技风险防范。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国际经验;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3-0081-04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3.013

近年来,金融科技因其具有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易合规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关注并寻找发展契机。金融科技对包含互联网在内的新兴科技要求更高、应用更为彻底,影响也更为深刻而广泛,是在互联网金融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可以说金融科技正从推进金融发展的渠道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部分。然而,它带来的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金融科技不仅具有科技性风险还具有金融性风险,甚至还可能强化金融风险。

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并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稳会),统筹协调金融监管事宜。2017年10月份,周小川在华盛顿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年会期间表示,金稳会将重点关注四方面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他认为部分科技公司没有任何牌照却提供信贷和支付服务、出售保险产品,可能会带来竞争问题和金融稳定风险。基于此,“合规”将成为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主旋律,金融科技理应成为加强监管的重要对象之一。

一、金融科技的含义与发展现状

实践中,不同背景下金融科技的具体含义存在差异。2015年,安永金融透视刊文,将金融科技分为四大类:储蓄及投资、货币转账及付款、借贷以及保险。结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解释,按目前惯用的理解,本文认为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创新,全面应用于借贷融资、支付清算、零售银行、交易结算等金融领域,从而创造出的新模式新业态。从理论上分析,金融科技促使金融生态产生演变最根本的驱动力是解决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善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需求者能够较为便利地获得更多融资,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技术创新还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新的金融服务层出不穷,不断扩展市场容量,增强金融活力,进而提升系统的效率。

通过金融科技渠道的交易融資量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0年全球通过金融科技的融资金额(交易金额)为5.42亿美元,交易笔数为107笔;至2015年,全球金融科技融资金额达到76亿美元,交易笔数达到395笔,分别增长13倍和2.69倍。另据毕马威发布的2015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报告(The Pulse of Fintech 2015)显示,2015年全球金融科技领域吸收资金191亿美元,达成交易1162笔,分别比2011年增长了8倍和1.5倍;2016年全球对风险资本支持的金融科技公司投资活动下降14.3%,至1076宗。其中,中国金融科技快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日益成为全球金融科技产业的引领者,虽然风险资本支持的中国金融科技公司投资活动从2015年的40起下降至2016年的25起,但交易金额却上涨了42.5%,达6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在中国金融科技领域,电子支付与互联网信贷发展尤为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电子支付规模已占全球总规模的近一半,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金融科技信贷领域,中国市场规模占全球市场规模的75%。数据显示,2015年金融科技信贷市场规模最大的是中国,达到997亿美元,其次依次是美国和英国,规模分别为343亿美元和41亿美元。

依托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中国的金融科技不仅局限于电子支付、互联网信贷等形式,金融科技的服务范围和形式进一步拓展并带来新的发展趋势:传统金融机构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并日益融合发展。传统金融机构面临新兴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业务和自身转型升级的压力,深入推进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调整组织架构,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移动支付、互联网保险、直销银行、智能客服、智能网点等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比如,工商银行已经创建了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生物技术等创新实验室,打造e—ICBC互联网金融品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集团等也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联合发起了商业银行网络金融联盟,实现了联盟行之间的系统互联、账户互认、资金互通。而银证保基等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在数据共享、账户联通、技术研发、风险管理、精准营销等方面的合作不断地深入。中信银行和百度联合发起了百信银行,积极探索直销银行子公司发展的模式;工商银行和京金融实现战略合作,共同推出了工银小白数字银行等等;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之间的跨界合作越来越深入。当然,创新在效率、生产力、质量、竞争力和市场份额等方面都有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创新通常导致模式转变,并可能导致误解和滥用创新。因此,金融科技创新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仍需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二、金融科技发展风险分析

(一)科技自身潜存风险因素

目前金融科技所涉及的科技发展还不成熟,其风险隐患更加突出:一是软件设计中可能会出现不兼容、衔接性差、容错能力差、自我防御能力差等缺陷风险;二是信息网络设施设备、高性能计算机与云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器等硬件设施易引发风险隐患;三是存在数据风险,数据存取、传输等方面的安全性不高,数据的充分性、数据质量的可靠性等都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同,甚至失误。

(二)法律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首先表现在法律定位存在偏差,比如目前国内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的业务大多涉及金融业务尤其是资金业务,如资金的收付、账务的流转等,因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认定为非金融机构,但支付机构却将自身定位为向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次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如网络理财最终归集为投融资行为,但在现行运行规则和法律框架下,容易触犯法律红线。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其自身定位为民间借贷,认为推出理财产品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但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规定,从现阶段网贷平台的理财产品经营方式来看,许多P2P网贷平台中的融资符合条款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再次,存在法律空白。例如,目前区块链技术研究和应用游走于法律之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发行的合法性问题、公证确权以及举证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智能合约、数字票据、记账清算、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以及国际上依然存在法律空白。

(三)加大金融风险的外溢效应

一是风险防控方面,金融科技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往往涉及不同的市场、不同的行业甚至不同的机构,会使金融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使金融风险传染性更强、影响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加大风险防范难度。二是数据信息保护方面,大数据广泛运用于银行,但对数据所有权归属、数据标准化、数据使用、数据交易等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大数据运用未充分考虑公民信息与数据财产的保护。三是数据质量把控方面,数据的来源越来越多样化,数据体量越来越大,数据涵盖的面也越来越广,增加了质量把控的难度。四是金融科技使金融业“脱媒”风险加大,可能潜藏洗钱、信用卡套利等风险。

(四)金融科技监管滞后

一是金融科技监管缺失。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尚处于摸索时期,目前我国主要考虑并实施的是对网络融资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对支付的监管规则已相对成熟,而对于其他金融科技业态的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容易出现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风险。二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权呈“分散化”状态,比如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隶属于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网络借贷业务归属于银监部门、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又属于证券部门等,在监管手段和力量上滞后于金融科技发展;在应对措施方面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导致监管真空和盲区不断扩大。三是监督合作机制缺乏,协调不畅、合力不强。

三、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经验

基于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各国加强监督管理,制订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等国际监管组织均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科技工作组,从金融科技对银行经营模式、对传统支付方式和支付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等不同角度,探索如何完善相应监管规则,改进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如美国规定,不论FinTech以何种形态出现,都根据FinTech的金融本质属性,对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管理;利用RegTech方式监管FinTech,实时监测业者的营运活动等。其中对金融科技最早实行监管且影响较大的当属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箱机制。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4年10月,启动了名为“创新中心”的创新指导窗口项目,它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专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减轻监管成本和负担。这个项目提供了金融科技企业标准,通过这个标准,企业可以证明它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和产品具有创新因素,并且有益于消费者。同时,金融行为监管局允许先向金融科技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牌照,并在限定的条件和场景中,测试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监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是否进一步授予全牌照。

类似地,新加坡金管局为鼓励更多的金融科技试验,扩大创新范围,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南》,设立了金融科技監管沙箱。它规定任何金融机构或对金融创新感兴趣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都可申请加入监管沙箱,在特定的领域和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金融科技创新试验。监管沙箱的目标是通过鼓励金融行业在特定领域和时间段内进行金融科技试验,并提供必要的监管支持。监管沙箱有自身的一系列评估标准,包括:要求参与试验的金融服务应用了新兴的技术,或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创新性运用;参与试验的金融服务能够解决问题,或是能够给消费者或行业带来好处,可通过相关消费者或行业研究证据得到该项支持;在退出沙箱后,申请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在更大范围内部署相关的金融服务。如果该项金融服务不能在新加坡部署,申请人应继续为该金融服务的推进开展努力;应有明确的沙箱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并根据约定的时间表向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报告测试进度;应明确界定适当的边界条件,保证沙箱有效执行,并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行业的安全性和健全性;应评估和减轻相关金融服务产生的重大风险;如果参与试验的金融服务必须停止,或者可以在退出沙箱后进行更大规模的部署,应明确可接受的退出和过渡战略等。为此,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机构也在沙箱中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控制沙箱失败后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健康。监管沙箱机制使初创企业可充分利用沙箱反映的市场、行业和消费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创新产品和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时效,化解监管风险,帮助初创企业更好更快成长。

四、加强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建议

近年来,许多国际组织或机构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报告,并对金融科技开展评估,分析其潜在影响、风险、发展趋势等,进而提出政策建议。如:2017年4月,德勤发布了全球金融科技中心报告,列出全球44个城市的金融科技投资金额,比较这些城市金融科技的软硬件情况、监管举措并给出性能指标评分,以此指导金融科技稳健发展,这些举措为防范金融科技风险提供了借鉴。基于金融科技的风险隐患以及国际上的监管经验,针对中国金融科技发展面临的风险,本文从技术、法规、监管及行业自律四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技术层面,强化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安全建設

目前,金融科技行业主要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要加强对这些基础设施的安全建设,确保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贯穿整个金融科技业态。同时,金融部门也可以应对新技术开展风险管理:一是可以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等级保护测评,从而降低金融科技风险。二是探索信息化风险管理,将基于信息网络、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自动监测和处理等信息化时代的风险管理广泛运用于金融业。三是探究金融科技应急预案,将风险封锁在最小状态,减少等待处理的成本,提供常规风险处理的自动模式。

(二)法规层面,建立健全金融科技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有效保障机制。近年来,《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力地规范了金融科技的运行,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当然,随着金融科技的深入推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金融科技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把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形成制度保障机制。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

(三)监管层面,由被动宽松监管升级为主动适应监管

金融科技发展离不开适度、有效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参考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金融科技的分析框架,创新确定有效的金融科技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逐渐建立和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换句话说,避免过严的监管把创新扼杀在摇篮之中,就是掌握一个力度的问题(李东荣,2017)。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应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科技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建立金融科技风险评估体系,随时掌握金融科技动态,实现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同时,要推动RegTech发展,解决监管合规问题。可以利用RegTech,通过云技术共享多个监管机构的数据,实时监测业者的营运活动,并且针对多项规定制定单一的合规路径,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的效率。

(四)行业自律层面,加强金融科技体系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金融科技公司要深入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监测体系研究、探索风险防控机制;二是金融科技公司必须重视数据维护、数据应用和数据创新,加大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投入和研发,建立专门的数据保护机制,明确数据收集、交易方面的职责;三是通过完善金融科技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金融科技领域数据质量管理;四是完善金融科技应急预案,减少等待处理的成本,加强金融科技业态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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