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高职学生守法精神现状的调查研究
2018-05-05刘芝澄
罗 颖,刘芝澄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1)
一、问题提出
守法表现在个人身上是一种行为、思想、精神。守法的程度因个体的法律观念、守法动机、守法意志以及情境的不同而不同。守法要能深入人心,上升为守法信仰,形成社会风尚,取决于社会大家庭中的每一分子。崇高的守法的信仰必然能够约束指导个人在不同条件和情境下的法律行为,并逐渐养成守法习惯。这个过程犹如从种子孕育,萌芽到成长成熟。
高职学生是未来的技术型人才,处在由学校过渡到社会的转折期。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社会方方面面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国家法律与高职学生的联系也正在发生着从认知到践行的改变。在这个从知法到守法的过渡期,守法精神的学习和培育不仅关系到他们自身未来生活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了解高职学生目前守法精神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考察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以及遵守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探讨如何培育高职学生的守法精神提供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从江苏省无锡市某高职院校各年级中随机选取6个班级,共计273名在校生作为被试,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48份,有效率为90.84%。
(二)材料
采用自编的《高职院校学生守法精神调查问卷》进行团体测试。该问卷共25题。其中,1-6题是关于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7-23题是关于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以及遵守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24-25题是关于法律与高职学生实际生活的紧密度和关联性以及对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法律活动的价值评判。
(三)结果统计
对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检查和校对后,采用SPSS统计软件处理和分析数据,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用非参数检验的方法对25道题目每一项目的分类进行相关统计分析,分析被试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法律常识的掌握和守法行为等现状。
三、结果分析
(一)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概况
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的调查结果,见附表1。
从附表1中看出,大部分高职学生对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对公民切身利益的维护以及执法机关的执行力等持有信心,整体认知和评价较高,即对法律的认同感强。但也有少部分学生对法律的评价较低,不信任和不认同,6.8%的学生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非常不平等或不知道。48.8%的学生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一般,12.5%的学生认为基本没用或者不如权利有用。18.9%的学生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公正,有关系才行或者公正性一般。49.6%的学生认为法律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愈来愈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表明这部分学生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存在偏差,比较消极。这一点将不利于守法精神的培养。
(二)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概况
法律常识的了解是培养守法精神的重要前提和理论依据。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用法律的准则衡量自身各种行为的觉悟就越高。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有守法的可能性。高职学生对8道法律基本常识题的回答正确率分 别 是 2.8%、72.6%、60.1%、33.1%、83.9%、58.9%、85.9%、29.0%。总体上看,在有的法律知识上,大多数学生掌握得比较好,比如民法、劳动法,但是在其他一些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只有少部分学生能够回答正确,比如刑法。说明虽然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较好,但是对法律基本常识的了解还不够全面精确,和专业学习、就业发展、生活相关的较熟悉,对不常涉及的方面较为欠缺。
(三)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的概况
评价个人法律素质的关键指标就是法律运用能力,它直观体现了一个人法律素质状况。被问到“你急需辆自行车。一天恰好在街上看见一辆自行车在卖,价钱很便宜,你也很喜欢,但车子似乎来路不明,你会买吗”,近90%的学生选择不会买。对“甲和乙是亲密无间的朋友,因买房需要,甲向乙借款二万元,五年内归还,你认为甲应当写借条给乙吗?”的问题,超过90%的学生选择应当写。关于对闯红灯的看法,近90%的学生选择不闯,违反交通规则。当被问“当你和你的家人权益受侵害时,近90%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当被问“某人拾到一个钱包,内有2000元,但失主很富有,您认为他应当把钱包还给失主吗”,超过95%的学生选择应当还,不还就是违法。总体上来看,高职学生在很多情境条件下能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正确评价某些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是关于自身合法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但在另一些条件下守法用法的情况则不是十分理想。当被问“你购物是否会主动索要发票”,近一半的学生选择不会或者给就要不给就不要。对于盗版问题,近一半的学生认为无所谓便宜就好或者会根据质量而定。当被问到“在路上看见有人偷东西,你的做法是”,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明哲保身视而不见或者悄悄提醒被偷的人。在这些问题上,还有很多学生不能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总体来说,高职学生已具有一定的守法意识和行为,但还没有养成稳定的、一致的习惯,有时候无法把一些情况和法律相关联。
四、分析与建议
高职学生是大学生中较特殊的群体,文化素养可能总体上相对本科院校的学生低。但是,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精神是必不可少的。经历完应试的他们,现在是最轻松的时候,也是最恰当、最重要的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的时期。这个时候培养他们的守法精神,高职学生完全有时间、有精力去理解吸收和践行。
(一)加强与社会法律机构的联系
当被问“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学期遇到法律问题的频率为多少”,有12.9%的学生选择平均每学期遇到法律问题的频率为0,58.1%的学生选择5次以下,29%的学生在5次以上。高职学生毕竟还是以校园生活为主,习惯了公平公正的学校环境,同学之间、师生之间追求关系融洽,合作顺利,相互包容,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诉求显得不是十分强烈,容易使得学生对活生生的法律问题不是十分敏感,或者遇到问题想不到用法律途径解决,又或者自己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都不自知。当被问到“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41.1%的学生选择电视上,只有28.6%的学生选择学校课本上。被问到“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时,你觉得”,33.9%的学生觉得太形式没意义,6.5%的学生选择不愿去浪费时间,7.3%的学生选择没参加过。这说明学校的法制教育课和法制宣传并未让学生真正懂法,让法走进学生的内心,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也走到了非改不可的尽头,也说明社会资源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上没有被很好地利用起来。抽象的法理如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可落到实处、真实的一套可操作的处理流程和不可改变的裁决结果,将有助于学生从另一个角度认知法律、理解法律,但凡自己涉及到法律的时候都会保持警觉和敬畏。大社会是最好的活教材。因此,第一,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法院、观摩法庭,了解法院程序,形成对法律机构的初步印象。第二,在学生中普及宣传守法意识时,可以经过考核选拔产生一批小法官,协助校内外专家老师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又受到大家的监督。通过直接感知、亲身体验的方式,渗透、培养知法守法的意识。由此,在这样一个相对涉世较浅的群体中逐渐达成守法共识,即遵守法律的规则和秩序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培养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法和道德的不同在于法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和可控性。人类世界存在非理性。因此,需要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遵守道德准则和法律秩序就成为必然。不过,法律道德也并非毫无联系。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自身良心和道德的谴责。道德不能脱离法律而独立作为管理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工具,但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也不可能成为“良法”,从而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遵纪守法既是公民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又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两者具有互补性。因此,培养社会责任感可以加强守法意识。守法意识的增强又可以反过来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高职学生来说,遵纪守法既表现在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上,也表现在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既表现在对公共财物的爱护上,也表现在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上;既表现在遵守交通法规上,也表现在日常生活的言谈举止上,比如考试时不作弊等细节上。因此,一方面,此时培养学生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可以促进守法意识的养成。没有责任心和正确的道德体验,就谈不上对法律的遵守。另一方面,守法的核心是公正。教师应该遵守学校教职工各项规定,自己知法守法的同时对待学生公平公正,严格要求,从而感染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法律法规。
(三)完善个性发展
思维的守法并不一定能够保证行为的守法。“有限理性”理论认为行动者并非总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能力,有时候经常是非常清楚违法行为的惩罚,但由于认知偏差、情境诱惑或意志力薄弱等心理原因而出现不守法的行为。行为的背后必定存在相关的动机。情绪情感、意志力、需要、世界观、价值观这些心理活动都是行为的动力和催化剂。自然守法行为也会受到它们的影响。不能适当调整自身偏激而负面的情绪情感,被利益诱惑的薄弱的道德意志力、不合理的需求、价值观的缺失等心理问题也是影响高职学生守法精神养成的因素。第一,认同感是培养所有道德观念、法律观念、伦理意识的重要一环。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的法律知识并不困难,但建立认同感并不容易。认同感的缺失和低程度的认可会导致明知犯法而为之,只为谋得个人利益和贪图享受而置法律于不顾,解决问题和冲突感情用事,不寻求法律途径。只有认同,才能够在实际情境中联系法律、运用法律。伴随一次次的守法行为,养成习惯,在法律的约束下尊重权利并正确行使权利,接受义务并自觉履行义务。所以说,认同感是上升至守法信仰的第一步。有了守法的坚定信念,就会出现排他性,对待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排斥和厌恶,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调查中发现,少部分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度低,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及作用等没有正确客观的认识,认知消极偏激,这种认知偏差会阻碍守法信仰的形成,从而导致行为偏离法制轨道。第二,道德意志力薄弱。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学生不会主动索要购物发票,会购买盗版商品,看见偷窃不报警。这说明一部分学生可能还未形成一定的法律觉悟,对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不是很在意,有时候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不能将法律认识落实到实处,不能养成自觉的守法习惯,这个学段的学生几乎能够明善恶、分美丑。但有时候缺乏抵制外界诱惑的意志力和忍耐力,贪图利益和便捷。在无人监督监管时,不能自觉用法律认知支配行为。第三,追求金钱和享乐的价值观使得学生不思进取,只为自己不顾别人,容易坠入犯罪的深渊。近年来,即将毕业走向社会的高校学生犯罪数量不断增长,严重程度不断加深。必备的法律素养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而,现实中源源不断的各类大学生犯罪现象说明这不仅是法制教育的问题,也是学生成长过程中必须要关注的心理问题。考试升学给了孩子们太多的束缚和压力。大学对他们来说就是一座乐园,刚跨入大学的他们就像一群放飞的鸟。什么对他们来说都是新鲜的、刺激的,铆足了一股劲要去尝试、去放飞自我。所以,这个时候培养高职学生守法精神尤显特殊和艰巨。重要的是,要提高学生个人道德修养,完善情绪、意志及个性特征,培养诸多美德,比如公平公正、社会责任感等,从而使守法慢慢内化成为稳定的人格特质和道德特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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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整体认知和评价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