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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问题研究

2018-04-28黄愉茜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关键词:结构调整个人所得税差距

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调节收入分作用的动摇水中,自1980年颁布实施三十余年以来,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和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显现出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足、税制设置不合理、税收公平却是等问题。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山花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缩小城乡、区域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外,决定还明确提出了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在分配调节机制”。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科学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差距;结构调整;个人所得税;分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个人所得税已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收入増高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目前的税制情况下使得工薪阶层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最大,而高收入阶层却由于收入渠道多、隐蔽性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少。税源流失不仅影响国家筹集财政能力,还使得"贫富差距"调节功能受损。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来自工薪阶层,目前我国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大部分,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绝大部分为单一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他们收入的减少是显而易见的。个人隐性收入与杜会就业形式不规范息息相关。人们身兼数职在社会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屡见不鲜。目前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了解掌握身兼数职者的收入。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分配中调节能力较弱,甚至存在某些逆向调节的情况,这违背了税收设立的初衷,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模式为分类征收,这代表收入来源越多享受的扣除也就越多,从而导致总体税负较小;若收入来源单一、整体税收负担也就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酬所得,并由公司和单位代扣代缴,所以能够保证较高的征收率;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和渠道多种多样,不但享受多项扣除,还由于税收征管能力的制约使得他们具有多种的避税手段,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被严重削弱。

从收入分配功能角度,不同的税制结构之间,调节效果也存在很大差異。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决定了税收负担,在需求弹性低的情况下税负容易向消费者转嫁,相反则不容易转嫁。个人所得税属于流转税,一般而言,低收入群体消费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较低,流转税容易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高收入群体所消费的奢侈品具有较高的需求弹性,因此税负不容易被转嫁。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我国,流转税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是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明显比高收入群体的要高,同时奢侈品还具有较为明显的可替代性,采取这种税负分布机制后,高收入群体反而比低收入群体要少缴纳税负,送种明显的累退性质不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反而会引至更大的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具有主要经济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财政筹集收入,二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从这两个功能的因果关系来看,收入功能是实现调节功能的基础与前提,因为税收的基本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税收的调节功能只能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功能方面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在调节功能上却差强人意。

我国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和税收的需要,要想完善我国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款流失,改革税制迫在眉睫。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推进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来看,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必然是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现实水平,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过渡,还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在这段漫长的过渡时期内,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最理智、最科学的选择就是推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其基本原理是,先按分类项目征税或者扣税(按照不同的税率),然后在年度终了,将部分或者所有分项征税的收入合并起来,扣除税法规定的项目金额,包括必要生计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如赡(抚)养、教育、医疗、赞助、成本、费用等支出,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除各项分类征税中已缴纳或者扣缴的税收,实行多退少补。

因此,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在税收制度设计中,始终把握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实体上注重公平,在程序上注重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既体现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性,又能确保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流失。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全面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器”的作用,不管对社会生活还是经济生活都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强有力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也将指日可待。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纳税人,都应该依法守法,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征纳环境,使国家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安,《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分析》,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2]姚辛茹,罗鸣令,《基于Citespace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研究现状分析》,载《价值工程》

[3]郭晓丽,《我国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研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6年博士论文

[4]李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天津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5]马原,《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

黄愉茜(1993--),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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