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律援助律师与值班律师
2018-04-24樊崇义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这大体上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往往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场域。
从官方文件看,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更为紧密,不乏理论上的呼应,对此,应作如下分析:
1.功能与制度的双重考察。顾永忠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法律援助包括无偿提供帮助、由政府承担法律服务者补偿以及要由国家专门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三个特征,比照值班律师的规定后,可以发现后者无疑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更进一步讲,值班律师制度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殊性。从我国现行法律文件的规定足以看出,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完全具备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属性或共性:无偿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制度。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说并非无偿,而要由国家或政府向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值班律师制度也是如此,有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建立、统一调配。但是,也应当看到,值班律师制度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应急性是值班律师制度的最大特点,而且法律服务方式、内容具有多样性。值班律师可以视为是特殊的辩护律师,理由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的律师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的律师相比,实质上都属于辩护律师。但是,称其为“值班律师”,说明其特殊性,它主要在于既不是当事人自己委托的律师,也不是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针对特定个案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而是并非针对个案、统一安排到看守所或人民法院采用值班方式、随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上不同于委托的律师和一般法律援助律师,由此形成了它的特殊性。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权利内容、实践做法等方面看,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制度更接近,更容易纳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之内。但是,这也可能抹杀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也使值班律师成为“残缺”的制度。
2.现实需要与改革方向的使然。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期间,有委员指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对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只需由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即可,律师无须承担辩护职责。但是,律师对事实认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阅卷。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规定,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值班律师没有调查取证、阅览案卷及出庭辩护的职责,身份更类似于法律咨询和速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协助者。然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律师的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而非辩护人。对于有需求的被告人,应当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追诉机关有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的职责,值班律师也有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权利的职责,以可以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公正及效率价值。另有委员也指出,目前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大概占93.4%左右,也即90%以上的案件都未完全按照普通的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大量案件都是由独任法官、独任检察官办理,法官和检察官有着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办案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案件的质量问题令人担忧,这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的重点。
3.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看法。主要有:一是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和指派的律师不同,后两者是律师主动会见被追诉人,而值班律师则是被动等待被追诉人来咨询。二是值班律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律师和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顾名思义是律师以固定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接待被追诉人的咨询,而不是追踪、参与案件的整个诉讼流程。三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域外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制度应当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子制度,或理解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种。四是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庄晶萍认为,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表现形式,值班律师的安排与监控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据此,从官方的态度看,由于值班律师的职能内容、管理制度等与法律援助律师更接近,在尚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似乎更倾向于将值班律师纳入到法律援助制度,而不归入辩护律师序列。
樊崇义
基于此,从目前对值班律师的规定,将其纳入到法律援助制度的体系内,用于充实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援助不足,具有更直观的现实意义,但是,它的制度隐忧也同样存在。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加以对待,它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纵深意义”有限,顶多增加一类新的法律援助律师类型,一些功能也存在重合;同时,它如果无法作为辩护律师,继而无法全程充分行使辩护权,仅停留在法律帮助层面,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对有效辩护的贡献相对变小。基于这些考虑,值班律师的未来方向仍应定位于辩护律师,扩充我国刑事辩护的力量;同时,可以分阶段借助法律援助制度,为值班律师的身份转换提供更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