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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视角下少数民族音乐的保护与建议

2018-04-23郭羿努

黄河之声 2018年3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物质

郭羿努

(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北京 100101)

传统的少数民族音乐,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少数民族音乐,作为“申遗”项目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名录中,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良好态势。由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特殊性,我们并不能用一种“包打天下”的保护方法来将各个不同民族的音乐非遗项目涵盖在一起。所以对于少数民族音乐非遗保护方法、策略的思考与总结是非常必要且具有意义的。这不仅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更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以及构建文化强国的必经之路。

一、拓展传承途径,强化保护内涵

文化的传承,是人类将文化进行传播、层递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人类在主观意识状态下的客观行为反映,其中内含文化自觉的潜在内因。当我们从文化观念的角度思考“传”和“承”的文化内涵时,文化的自觉便成为一种潜在的文化意识,并在非物文化的保护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建立科学化传承体系、传承链,对保护工作的实施意义重大。所以对它的保护,必须明确其传承方式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含“传”和“承”两个层面:“传”系指传承体,即传承人的传授;“承”系指继承者的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就是由传承人以非有形、非正式的口头表达对继承者或学徒进行口头传授的这一过程。那么“传”是否就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就现目前国内情况来看,高校在很大一部分上承担起了第二“传承人”的作用。

2007年,赵塔里木提出“学校艺术教育模式与民间传承模式的有机结合”[1]作者强调:“学校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培养人的活动。民间音乐的传承以实践活动为中心,不强调书本知识。在当代学校教育中主动参与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采用传统的民间技艺与现代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应该是一种适宜的选择。”[1]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早在2003年便已经开始着手保护开展工作的,但对于少民音乐非遗项目的高校传承工作开展较晚。就目前来看,作者在少民音乐非遗保护传承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开创性。

2012年,萧梅[2]在第三届全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学术研讨会上,针对当下艺术高校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工作提出,“突围”与“共存共建”,院校具有承担传承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成为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活水源头”。在面对后非遗时代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时,应该追问,我们是否能够真正的理解少民音乐文化的内涵而不是盲目的培养人才和传承“文化”。在这一问题上杨民康在《论音乐艺术院校少数民族音乐传承的广义性特征》[3]借用民族音乐学“主—客位”与“双视角”的方法,将少民艺术在高校的传承分为了狭义与广义两种,即自我传承与社会传承两种模式,并将“传承”分为了两种不同的功能圈。强调高校少数民族音乐教育虽然具有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义务,但应和狭义的民间传承意义与体系,将狭义的民间传承与广义的非遗传播分开看待,并为之后的进一步工作实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在厘清少民音乐文化在高校的教育上做出了阶段性的总结,对之后高校对于少民音乐文化传承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15年,张天彤[4]在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文化的实际实施方面,较为详尽的梳理了全国十个少数民族分布区域内的高校,与其所传承的具体艺术体裁。并将十个区域内的高校分为三个类型(专业音乐院校、地处少数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及其人口较多省去额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和以汉族为主体人口省区的音乐艺术、师范及综合类院校),梳理了三类院校在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方面的课程开设有所关注,对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的课程开设有一定借鉴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音乐学理论界,围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发展,提出了“学校艺术教育模式与民间传承模式的有机结合”教育教学理念,并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高校的传承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模式,强化高校文化传承的历史功能。对加强少数民族音乐艺术的保护和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有益的探索。学界对于非遗视野下少民音乐在高校的传承,在相对厘清了其目的、功能与作用后,已经逐渐摸索出一条可行之路。

二、拓宽多维视角,探索多层结构

传统文化的客观存在,是区域人类文化自觉的意识反映。区域人类在文化实践过程中,经不断的判断、取舍去认同和约定文化的价值存在,在审美过程中,显现的是非遗文化的品种及样式,内涵实质却是社区人类文化自觉的意识存在。我们对传统文化中的文化传统进行再认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呈现出社区族群规模日渐收缩,人力作为资源,因工迁徙、内引外迁,引发人类源头的文化变异,时代文化随经济发展而融合,逐渐呈现出一种“文化大同”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对少数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乃至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凸显出亟待强化的紧迫性。

就目前我国“非遗”工作的开展情况而言,已经基本完成现阶段采集阶段的工作任务,之所以笔者将采集范围定为现阶段,是由于我国“非遗”项目的复杂性和丰富性。另一方面,虽然我国“非遗”项目数量繁多,但单就采集工作而言,虽有待进一步完善,已经形成较为科学和体系化的系统。而进入保护阶段之后,其工作性质有了本质上的改变——从博物馆式的收集到“活态”传承与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性质的改变同样意味着视角与方法的转移。近年,樊祖荫[5][6]、赵塔里木[5][6]、徐天祥[5][6]、杨民康[7][8]在对于保护视角和方法的理论建设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笔者现将上述作者的观点总结、融合,形成以下示意图:

随着国家力量的介入,双轨制的保护思路与视角逐渐影响到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工作中。加之一批民族音乐学家的加入,使得少数民族音乐非遗的保护切入点逐渐清晰。以双轨制为基础形成的主客位视角,使得不同的两种不同视角下的非遗工作呈现出不同的切入点。作为自发性的民间传统艺术(客位、民间、草根),应将切入点放在保存少民音乐非遗本土文化空间、加强本土艺人对于本土文化的自我认同上,在这一视角下的保存、传承、发展应是分层切相互独立存在的。而从国家在场层面出发(主位、国家、精英),要拓展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培养群众文化自觉,与民间层面不同的是国家层面应该更加注重非遗的传播,发挥政府宣传力量,培养群众对于少民音乐非遗的精神价值认同,在此基础上同时进行保存和传承工作(传播、传承、保存三者融合)。具体的保护方法可在双轨制的基础上从语言、民族节日、旅游开发等十个方面入手。

三、非遗中少民音乐保护的建议

(一)研究者的重要性

从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我国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令规章。

其中有关于保护的具体措施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第七条提出:“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措: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穿成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治理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目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时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前文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至今,其工作性质已然发生转变由建档、保存等收集工作转变为“活态传承”的体系建立。而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中,越来越多的需要研究者作为核心力量进行介入,只有在项目本身得到相对完善的分析、整理、研究与总结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活态传承”才有可能尽量避免“破坏性保护”等诸多问题的出现。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得到传承。

(二)以“文化本位”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专业院校为中心的研究、传承片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工作中,继承、保护、发展的存在着必然的语意关联:继承,是人类对文化需求的自觉行为,是文化传播、承递的律动过程;保护,是更宽泛层面的文化自觉的意识、行为反映,是为更快、更好、更有效的继承;有效的继承,是在认识传统文化过程中,对文化传统的再认识,是为了让传统文化更好的发展。

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具有不同于汉族音乐文化的组成模式,其发展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并且拥有相对独立的“文化生态圈”。对于这种特殊文化的保护,我们必须要关注的是“谁的文化、谁的音乐、谁在歌唱”,不仅要在研究过程中重视“客位”与“主位”的视角,并且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如以专业院校为研究、传承片区,吸收各民族优秀音乐人才,并在尊重“文化本位”的基础前提下,高校作为研究中心和第二传承点,能够为少数民族音乐非遗的传承和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定中求活,谨谈发展

保护与发展作为一个学界有一定争议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少数民族音乐中,同样存在与整个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这样的问题随着非遗工作阶段性质的改变,变得愈发明显急需解决。

从某方面来说,笔者认为非遗“运动”与保护珍稀动物具有相同点。文化的本真性和强制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动物天性与人类强制保护一样,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可能无法消除。人类介入来保护动物,动物必将失去部分天性。同理文化也是一样,非遗的这一国家在场行为的介入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文化的本真性。而如何在这之间做出取舍,取决于我们站在什么角度看待“保护”这一行为。从非遗的产生开始,就一直存在“非遗保护影响了文化的本真性、国家在场的介入使得文化强制性被‘保护’起来。”诸如此类的声音。事实也确实如此,从李延红[9]的文章中可发现,同样是唱噶老的两个侗寨却在国家在场的“强制”介入后体现出不同的生存状态。从文化的生存状况来看,“被保护”的欣欣向荣,未被保护的也在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以寻求保护。这样的情况绝非仅此一例,那么为什么明知国家在场的介入可能会破坏文化本真性的同时,还有这么多音乐文化挤破头皮的想要得到非遗的称号?我想,这其中的原因要分为两个层面分析:文化本身的层面与人的层面。

从文化本身的层面审视,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空间由于社会性质的改变、强势外来文化的侵入、意识形态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得本土文化不再合适于其社会环境。在这种外来力量的改变下,如仅靠文化自身相对封闭、自在和缓慢的流变,来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文化空间变化。那么其情况不外两种,以娱乐性、世俗性为主的少民音乐文化,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强大适应性和包容性生存下来,但可能“面目全非”。而另一类以神圣性、仪式性为目的的音乐文化,则因为意识形态的改变(信仰)而导致的音乐功能无用化,逐渐消亡。

从人的层面出发,作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载体,其首要目的必定是生存。如果他们所承载的保留着本真性的音乐文化,因为前面所提到的原因而不被接受,那么作为文化的承载体所能做的也只有两种情况,改变或者干脆放弃另谋生路。

无论是从人的层面还是文化本身的层面来看,本真性在现代社会诸多原因的冲击下原本就在进行着一次惨烈的取舍。国家在场作为一种强制的保护手段介入,其根本的出发点是在于保存、保护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样式,从而实现保留多样性的文化生态环境。虽然在实施“保”这一行动的过程中,会致使某些文化样式本真性的破坏,甚至可能会出现“被发明的传统”[10]。但就算没有国家在场的介入,我们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民族音乐文化同样会以另一种方式呈现出另一种“被发明的传统”,并且这种改变由于没有强制力量的介入,而呈现出不可控的状态。那么这种“传统”的本真性意义又何在呢?对于作为客位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非遗作为主位,能够做到的工作是主位的传播、保护与保存,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在场的介入,而奢求每一种濒临消逝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保留其本真性的同时又能够在现代的土壤上再一次传承。就像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现如今能够做的只能是好好的将我们丢失的传统重新保护起来,这种保护可能本身已经对“传统”造成了一次冲击,如果将这种已经受到冲击的文化进行再一次不切实际的“发展”,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四、结语

国家在场(非遗)对于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影响是巨大的并且是积极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国家名誉下的传统外壳。但非遗保护工作进行的十几年间,国家在场的介入使得传统文化生存、传承有的新的活力。然而在看到保护工作丰硕成果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保护对象所存在的特殊性,在方针上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在方法上灵活可变,突出研究者在非遗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性作用,随保护工作视角与方法的不断完善,逐渐建立一个完善的少民音乐非遗保护体系。做到不仅从形态上保存此类非遗项目,更要从文化上挖掘、抢救、传承,让古老的少民音乐非遗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从而做到真正的活态传承。■

[参考文献]

[1]赵塔里木.少数民族音乐在学校艺术教育中的传承[J].艺术评论,2007,12:51-54.

[2]李松,樊祖荫,张欢,等.对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反思-“第三届全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学术研讨会”主题发言[J].中国音乐学,2013,01:12-23.

[3]杨民康.论音乐艺术院校少数民族音乐传承的广义性特征-兼论传统音乐文化传承的狭义性和广义性[J].民族艺术,2015,01:139-143.

[4]张天彤.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的定位再思考[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5,02:71-78.

[5]樊祖荫,赵塔里木,徐天祥.我国少数民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的现有策略与当前困境[J].中国音乐,2015,01:19-26.

[6]赵塔里木,樊祖荫,徐天祥.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对策研究[J].中国音乐,2015,01:10-18.

[7]杨民康.“非遗”保护应该回归“草根意识”-兼论传统音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价值和地位[J].人民音乐:评论版,2009,11:22-24.

[8]杨民康.论音乐“非遗”在少数民族乡村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中的地位与处境[J].艺术评论,2014,04:86-91.

[9]李延红.“国家在场”与侗族嘎老的乡村传承-以贵州省黎平县“十洞”地区两个侗寨为例[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5,01:35-45.

[10]霍布斯鲍姆.传统的发明[M].译林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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