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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2018-04-17陈勇鸣

党政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专利

陈勇鸣

我国每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名列世界前茅,然而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如同接力赛,科学家要把接力棒交给企业家去做,但是科学家和企业家思维不同、语境不同,所以这中间需要有一个非常专业的综合性团队去当“二传手”。那么谁来当这个“二传手”呢?怎样保证这个“二传手”有充分的动力?值得认真研究。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

科技成果转化难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它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去经营,需要政府创造一系列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短板”之一,就是企业转化能力弱,积极性不高。国企大而不强,缺乏“引擎”企业和自主技术体系,在材料、能源、信息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存在“卡脖子”问题。民企长而不大。中小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中低端,对成果转化“有心无力”。外企强而不愿为我所为,2013年上海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研发投入占上海企业研发投入的53.3%,但是在华专利申请和SCI论文发表占20%。“短板”之二是高校科研机构供给能力不足,现行考核体系“重数量”,导致科研人员片面追求发论文、申请专利的数量,而对成果的创新性、市场应用性等方面重视不够。我国专利成果出现“三多三少”,即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多,发明专利少;国内专利申请多,国际专利申请少;非职务专利申请多,职务专利申请相对较少。“短板”之三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撑能力较弱。科技创新服务业“小、散、弱”,专业化队伍缺乏。一些民营的科技创新服务中介陷入了“长不大”的恶性循环:由于资金实力不足,它们无处招贤、无钱招贤、无力留贤,往往依靠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分析等辅业收入来筹集资金,进而弥补知识产权运营等主业的开支,结果反而使得其业务聚焦度不够、专业化水平止步不前,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一些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于特定隶属关系,表现出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专利学科狭窄和服务对象有限等诸多问题,转化能力整体较弱。“短板”之四是政策之间存在“脱节”“打架”现象。加上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门槛、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特点,这些都导致转化成功率低。

二、专业的事还是要让专业机构来做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有:拥有科技成果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中,拥有科技成果单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不是发展方向,因为高校科研院所没有资金、设备和市场信息优势。

事实上,发达国家之所以专利转化、许可比例高,主要原因在于其科研成果并非靠一个人或者一个科研团队转让出去,而是靠技术转移部门(OTT或OTL,即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或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转让出去的。一般在发达国家,有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做知识产权的转移工作,他们当中很多人拥有理科或工科背景,还拥有法律方面或MBA的文凭,以及投资方面的实践背景。比如牛津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就拥有一大批这样的人才,只要你的成果值得转化,学校会替你申请专利。而美国则要求大学都建立OTT、OTL。从上世纪70年代起,美国斯坦福大学就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拥有自己的技术转移公司或投资基金。2004年,日本大学开始进行改革,建立大学技术转让机构。以色列魏茲曼科学院则早在1959年就成立了专门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耶达技术转移公司是世界上第三大最为盈利的技术转移公司,成功衍生出50多家公司。2011年该公司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收入高达100亿美元。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技术转移公司收入超过美国麻省理工和哈佛大学。目前以色列在高校系统建立了7个技术转化机构(TTO),在医院系统建立了5个转化机构,另外还成立一个专门进行国防技术转化到医疗行业应用的机构,这些机构集中于将先进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

根据现在我国政策,高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办企业,但可以对技术成果选择转让或技术许可。然而,由于技术市场不发育,真正转让成功的非常有限。因此,应探索通过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OTT,成立技术转移公司,通过与社会合作,帮助教研人员与学生进行科研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成果参股转让企业,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否则,你对自己的技术都不相信,都不敢投资,别人谁会买你的技术?

三、培育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培育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OTT。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通常只是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经验,营运机制与市场、与国际很难接轨,转化人才严重缺乏。发达国家的OTT,其功能是筛选技术成果,完成专利申请,对专利进行投资。具体做法:评估教研人员的技术成果能否转化,能否支持公司经营;帮助教研人员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或事务所取得联系,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代表学校和教师签订协议;建立预先专利制度;依法运作,合理分成。OTT下设创新投资基金或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对专利进行投资。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大多采用“割裂管理”模式,相关职能分散在科技处、产业处等多个部门。欧美名校则大多通过一个技术转移许可机构进行“全链条管理”。这类机构拥有大量专业人员,专利数与管理人数之比通常为2-5:1。而国内高校的专利数与管理人数之比通常为500-1500:1。目前同济大学已将科技处改为“一部三院”的OTT。一部是科研管理部为行政机构,设少量管理岗位,三院是科学技术研究院、工程与产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为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三院“掌门人”绝大多数源于校外技术转化的专业人才。 2018年6月11日,复旦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成立。其中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中心,开展技术转移、技术集成、技术中介和技术服务,负责地方技术转移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转化队伍。高端复合型人才缺乏是我国专利质量和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在发达国家,一个典型的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需要具备独特的知识和技能的组合,通常是以工科或理科博士为起点,然后加上工商管理或法律方面的高级学位,还需要5年以上的工作积累来培养其法律和商业判断力,才能应对OTT工作中的各种任务,包括特定区域许可,筛选被许可方,以及确定合适的市场、客户、商业应用范围和可能的商业模式。这样的人才收入往往是教授收入的2倍以上。在国内,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即使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机构和服务行业中也是凤毛麟角。上海市科委正在筹建上海技术转移学院。旨在通过对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在职人员和研究生学员的技术转移业务进行培训,为高校院所输送复合型专业人才,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业市场的力量。

第三,成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资金投入。与政府在研发方面的巨额投入相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所需要的投资是很小的,但能够起到杠杆作用,产生的效益是巨大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商品化的资金投入是1:10:100,中国是1:

0.7:100。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來源,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央企、地方国企、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政府定位于风险投资者(LP),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而非风险管理运作者(GP)。组建与市场接轨的项目管理公司,按照“分散风险、专家管理、规范运作”要求,选聘优秀的风投人才来运作项目。发展政府或国有资本参股、社会资本控股、市场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健全社会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创新主体的粘接剂和创新活动的催化剂。在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将部分工作外包给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专利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文献的检索和专利的判断,法律顾问可以协助起草许可合同,风险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可以参与评估专利价值和确定合适的商业模式。然而,在国内这些服务机构还没有发展起来。在这方面,上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徐汇区建立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依托盛知华、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推进更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市知识产权局推动浦东新区与扩容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对接,将“专利资助”事权下放至浦东新区等。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曾经研发了一种能抑制肿瘤生长的蛋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成果由于专利保护不足,容易被仿制或改造,因而被医药公司判定为“一文不值”。后来,盛知华对该项成果进行再加工,通过专业评估、补充数据、申请新专利等弥补此前的缺陷,极大提升其专利质量和商业价值。最终,该项成果在美国和欧洲的专利使用权被许可给一家跨国医药巨头,许可合同达到6000万美元外加销售额提成。这是一个生动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甚至入选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教学案例库。

第五,构建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骨干收益不低于50%。上海科创“22条”提出,对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不高于50%”变“不低于70%”。湖北省对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规定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然而,由于缺少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有效服务,往往出现发明人员喊价1000万,企业还价1万,最后成交价5-10万的被动局面。目前我国专利交易平均价格为10万左右。因此,对科研人员而言,奖励比例虽有提高,但是实际到手的可能非常有限。转化成果收益分配不是给发明人员比例越高越好。任何职务发明都要处理好发明人员、发明团队、转化机构和发明单位的关系。国际上,职务发明收益分配一般是三三制,职务发明收益1/3归发明人和团队,1/3归转化机构,1/3归发明单位。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发展,归技术转移部门。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学校各拿1/3。以色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做法是,大学占40%,发明者占40%-50%,发明者所在实验室占10%-20%。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来自于给大学的资金回报。以色列法律规定,专利技术所有权归学校,专利使用权归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只有当技术转移机构决定不负责某项技术的转移时,这项技术才可以被研究者自行处理。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下属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移的专业服务机构。成立至今,盛知华已完成20多项技术转移交易,合同金额超过12亿元。其运行机制:(1)给予充分的用人自主权。(2)给予相当的财务自主权。(3)在科技成果转让收入中,盛知华通过专业化服务提取15%-25%的份额,其余部分在发明人和所在单位进行分配;股权收入部分,变现后按上述同等比例进行各方分配。(4)将技术许可转让净收入的10%分配给盛知华转化人员,用于奖励。

第六,专利政策导向有待进一步改革。近年来,国内高校专利年申请量排名前十的都达到上千件;而欧美名校专利年申请量大多为一二百件。是我国高校的创新能力远高于欧美名校吗?不是。主要原因之一,有关部门实行专利数量导向政策,如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后,申请费主要由政府出,发明人还能获得奖金;财政科研项目验收时,科研团队申请的专利数越多越好。人们往往以为专利数量上去后,专利质量也会上去。实际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数量一多,反而会影响质量。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调整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尽量挤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泡沫”;同时要加强高校院所的专利质量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2017年底,上海市科委启动了首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示范项目,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中科院上海微系统研究所等8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入选。这些单位将在3年内持续得到后补贴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组织化、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为上海乃至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树立“样板”。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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