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共进:国企改革的发展之道
2018-04-14王平
王 平
(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176)
一、引 言
自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过后,一些西方学者指责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相背离的倾向,即“国进民退”。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济发展使得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加之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比重的变化,于是围绕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关系的讨论日益升温。在以市场为导向,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这一问题的探讨更突显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及按劳分配的现实要求,对指导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深化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二、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争论之源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经济整体运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和民营经济实现自身发展质的突破,在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随着西方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国有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地位比较和综合作用日益凸显。在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到底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这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学界大体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是支持“国退民进”。这些学者认为“国退民进”是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一种社会现象,某种程度上表征着社会发展之必然。改革必然伴随多元的组织形式打破一元的资源垄断,焕发企业本身的内部发展活力,改变国企效率低下的弊端。改革也必然伴随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比例分配,国有经济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比例大幅度下降;而民营经济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比例大幅度提升。有的学者以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依据,认为其最早提出“国退民进”思想,即“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总结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包袱过多、负担过重等现实问题。有的学者从社会现实的背景出发,做了大量数据分析进而证明“国退民进”这一现象存在的合理性,突出资源垄断不利于主体平等竞争,割断民营企业发展脉络,限制企业发展空间。有人指出,非公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出中比重接近3/4,在工业总资产中比重接近60%,所有制结构已经偏离了公有制为主的方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企的存在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现等。
二是反对“国退民进”。这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这一主体地位突出反映在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上。国有经济在某个历史阶段、时间节点上的“进”或“退”,不是最终定格,而试图通过这一手段的调整更好的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升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的学者基于大数据的分析,从学理和现实两个层面否认了“国退民进”这一事实,认为“国退民进”违背了改革方向,要在保持非公经济繁荣态势的同时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新常态背景下,否认“国退民进”的现实基础,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比重虽有下降,但不能代表主体地位的削弱,应充分挖掘其影响力和辐射范围。
三是不存在“国退民进”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行意味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存在一个优化组合的问题,不同阶段我们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策略调整,但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下,打破生产力发展桎梏,迎来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有的学者从理论和现实相结合的层面,证明这一判断缺乏科学依据,是一个伪命题,与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背道而驰;有的学者从宏观上、整体性的视角深入剖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认为二者不存在谁进谁退的问题,只有保持合理的调控区间,才能避免极端化倾向,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对“国退民进”不论是持赞成态度,还是反对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了这种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二者之间的相互替代性。国有经济具有相对宽泛的选择权,而民营经济的选择权相对狭窄,这与历史传统、社会形势、政策支持等紧密相关。通过以上三种典型观点的梳理,笔者认为量的变化并不必然引发质的改变,应结合客观实际全面分析,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二者之间是互补关系并非相互替代,不能笼统地加以分析概括。
(一)避免教条化地理解“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概念,应结合特定阶段生产力发展、社会要求加以全面解读
受前苏联发展观念束缚,“社会主义就是清一色的公有制”这一论断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非公有制经济的话语权几乎被禁锢。1978年改革大幕拉开后,这一认识虽有所转变,但仍然不能客观地对待非公经济的发展势头,倾向于国有经济的偏好,不能正确评估二者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十年的社会实践深刻诠释着非公经济的发展历程,必须正视民营企业,突破教条式的桎梏和话语体系,正确看待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经济的发展不容小觑,正日益成为技术创新、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重要载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避免国企作用边界论和民企弱势论的思想倾向,不要人为地制造二者之间的对立
随着“三去一降一补”改革政策的不断深入,国企的地位受到社会的挑战,有人认为国企现实地位弱化、产权不健全、效率低下,不能自负盈亏,主张“国企否定论”。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指出,国企要实现自身突破,必须理清国企的主业,权责明确,在市场领域适当退出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与此相反,“民营企业弱势”论认为,在资源、政策、实力等方面,“新生力量”无法撼动传统地位,始终处于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即使有所突破,但实质性的弱势地位也无法改善。不论是“国企否定论”还是“民企弱势论”都是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关系的片面性理解,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民营企业拓宽视野、激发创新热情,依法规范投资行为,进而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十九大更是把“两个毫不动摇”提升到“基本方略”的高度。我们应正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变化着的客观实际为出发点,实事求是地辩证看待,不能人为地创造二者对立。
(三)辩证地分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重要作用,全面看待二者比例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
非公经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抓手,应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拓宽领域、活跃市场、吸纳就业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同时也要正视国有经济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比例的变化,应结合社会特定发展阶段清晰地界定分析视角,如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还是社会发展的哪一特殊时期,而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单纯地增长或下降,要深入挖掘比例变化背后的深层动因;另一方面,二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要用辩证的观点全面看待,注重二者在社会实践中的协调和平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通过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以呈现,即控制力和影响力两方面,国有经济在关乎国际民生的重要行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当前,中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民营企业发展困难是这一阶段的表现,其解决办法往往寻求国有企业作为“保护伞”,这恰恰证明了二者是相互依赖、互利共赢的合作性互补关系。
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辩证关系
围绕二者关系的探讨,有两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认为二者之间相互对立、彼此冲突,只有竞争关系没有合作的可能;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紧密联系、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挤占发展空间、与民争利、拖累经济增长、妨碍市场公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世间万物都存在矛盾,涉及对立统一两个方面,即斗争性与同一性。所谓斗争性,指的是矛盾双方相互对立、彼此排斥、相互分离的趋势;而同一性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结的发展趋势;斗争以同一为前提,同一是饱含差异的同一。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就告诉我们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既要把握事物之间的差异,也要从相互联结角度加以分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需要用全面的观点加以把握。
(一)辩证统一关系
作为不同的经济成分,国有和民营之间的对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不同的经济类型,二者质的本质规定性是有差异的,主要在于生产资料的最终话语权。国有经济是一种归属于国家或集团所有的占据主导地位形式,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脉。而民营经济则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个体所有,在活跃市场、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从宏观发展的整体局势来看,国有和民营之间确实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二者的不对等,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增速趋势也有快慢之分,并且不同形式的股权和股份之间也可以相互转让,类似民营经济国有化或国有经济私营化现象。2017年,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80 万亿,较改革初期增长400 倍,同时利润接近2.9 万亿,增长50 多倍。第三,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或者同一行业的发展比较中,二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均衡的,呈现竞争有别的发展趋势。国有经济拥有较为雄厚的实力支撑和政府信誉的担保,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占据相对优势,而民营经济在融资渠道、销售市场等方面相对狭窄,在一定阶段占据相对弱势地位。近几年来民营经济盈利空间也有所下滑,净资产收益率从2011年的28.5%降至2017年的19.6%,说明民营经济也到了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
国有和民营虽然作为不同经济成分,本质的规定性不同,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又是相互作用、密切关联的统一整体。第一,从目的手段的角度看,同为经济发展的手段,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一最终目的。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实现长足的历史性突破,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第二,从整体上看,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为补充、相互促进。虽然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但不同程度地促进国民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反而刺激发展活力,带动整个行业或整个地区发展效益的提升;第三,通过二者股权之间的转让,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战略布局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通过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内部结构的调整,促进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产生1+1>2 的效果,同时也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标和宗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方法论启示
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我们从整体上看待这一问题,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国企好比精锐先进的野战军,占据资本、科技密集的重型武器,目标是在世界500 强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民企好比地方部队,发展相对滞后,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但也能在区域发展、国际竞争中崭露头角。综合二者之间的差异和优势,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自肩负着不同的历史担当,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携起手来,并驾齐驱,才能优势互补,发挥最大的效益和价值。
在未来的公有制社会,马克思设想是自由人联合体组成的大家庭,劳动不仅仅成为谋生的手段,还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第一阶段生产力发展相对一般,实行按劳分配;第二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可以实现按需分配,满足每个人自由实现的发展需求,个体获得全面充分发展。马克思认为,在国家所有制建立后,需要一个中介环节实现“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的转变,基本采取合作社形式,国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却不直接占有使用。正如恩格斯所言,“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毋庸置疑。”
因此,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解,必须放在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抽象地解读,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马克思所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基础之上,扬弃其异化和弊端,但却保留着商品经济或市场的某些特征,这与直接发展而来的高级阶段有着质的差别。正如马克思所言,“它不是建立在自身充分发展基础上,而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成长起来。”因此,在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方面带有之前社会的印记。这就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延续着资本主义旧制度的一些东西,并非在原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注定难以摆脱旧式痕迹。
其次,这个阶段所有制形式并不归属于集体这么简单,而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自发或自觉的“个体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恩格斯认为这是一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作为社会有机体再生产的资料储备,由社会直接占有;另一方面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由个体直接享有。因此,劳动带来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个体生活的富足,是社会劳动和个体劳动的融合,也是社会享有和个体享受的统一。日本学者平田清明认为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并非简单剔除“私人所有”,而是试图在二者之间架起某种沟通的桥梁,去除已有的私有形式还原个体所有,实现个体所有的再建构,即真实的“个体类所有”。
最后,按劳分配是与第一阶段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但在一定阶段将会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和社会所有制构成了未来社会的典型特征,劳动可以增值似乎并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但却默许财产性收入预期的存在,即运用生产资料使劳动增值。按劳分配相当于以自己向社会贡献的劳动为尺度,按贡献量大小领取“劳动券”用以兑现相应的生活资料。劳动者可以凭此购买生活消费资料,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也可以放在金融机构等待升值,这就是一个财产性收入问题。很明显,前者是作为典型的、直接的消费资料享用,只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资料过程;后者实现了消费资料向生产资料质的飞跃,但需要经过一定的中介环节,最终实现价值增值。而这个“中介”就是直接占有资料并进行组织协调的市场主体——社会。
社会主义企业是直接占有生产资料、面向市场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生产性组织,按劳分配本身就包含着按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解读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关键节点。劳动者可以将资金、技术、管理、投资等生产要素利用“社会”这一中介获得财产性收入,实现价值增值的预期,这与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相适应。在阶段,民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激发市场活力。程恩富老师强调,在继续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同时,国进民也进,携手与外资企业竞争,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四十多年的成就有目共睹,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日趋完善。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分配关系进行了适时调整,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作为商品经济高级阶段,市场经济必然伴随自由、公平的等价交换原则,不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机会,遵循统一的活动规则,在价格、供求等因素的影响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现代经济发展而言,生产方式和产权组织方式的社会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我们不应局限在“国进民退”上,要把目光放长远,从宏观整体性视角思考问题。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民营经济,只要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就认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因此,必须立足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实,更加关注分配关系的调整,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将改革进行到底,努力做到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综上所述,国有和民营之间的辩证关系统一于市场经济,服务于新时代社会建设的内生要求。二者不是相互对立、彼此抵消的状态,而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过程。我们要从整体上掌握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脉络,在运动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中把握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尤其注意现实社会发展中二者之间适度转化的问题。从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来看,在一定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如果国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更具吸引力,则国有经济介入;反之,则民营经济介入;如果二者实力相当,则共同参与公平竞争。因此,正确处理国有和民营经济关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国企的深化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四、国民共进是国企改革的发展之道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非公经济作为这一体系的重要构成,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必须坚定不移地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国有和民营在提升效率方面是互补的,在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方面相互依存。因此,经济体制的改革,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都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调试和均衡”。从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来看,我们既反对不顾企业发展实际的一刀切,同时也要兼顾国有资产和监督机制的协调,真正焕发企业内部发展活力,树立自主经营的主体意识,自负盈亏,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前提下提升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GDP 由3679 亿元跃升至82.7 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9.5%,远超于同期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其中国有和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取得不同程度的实质性突破。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来看:一方面,公有资产必须在质和量两个层面占据优势地位,即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升。公有制经济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长期积淀,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针对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而言,控制经济命脉的主导作用突出表现在影响力和控制力上,在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上,必须占据支配地位、起主导性作用。荣兆梓认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应该在国有和私有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既要提升经济效率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平的发展诉求,多维度深入理解公有制这一主体地位。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力量。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对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而是对不合时宜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使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四十多年的社会实践不仅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同时也充分证明只有国民共进才是企业发展之道。杨瑞龙教授认为,国企改革在经历放权让利——两权分离——产权多元化——抓大放小——优化所有权约束机制等阶段后,逐渐打破僵化的经验发展模式,摆脱行政束缚和行业垄断,实现产权多元化和开放式发展。从管企业、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从封闭型向开放型企业转变,从广泛分布到布局更加合理转变。这一系列变化成为国民共进的突破口,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点。因此,确保各种所有制形式公平参与竞争,依法平等享有生产要素,保持国有、民营之间合理的比重及弹性区间,对深化国有制改革,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增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度推进政企分开,建构“亲”“清”新型关系,营造公平竞争、自主发展的社会氛围
传统配置资源的方式有两种:计划和市场。改革开放前,我们贯彻计划经济模式,统一标配、高度集中几乎占据社会发展的全部,政治的逻辑规范着社会生活。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我们逐步意识到其在配置资源中的独特性,经济体制改革基于此得以全面落实。一方面,政企分开要求充分尊重企业发展的自主权利,鼓励因企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传统的计划经济使得政府与国有企业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感维系,而与民营企业关系较为隐蔽,大多数是一些指令性措施。这就要求政府保持一个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给予一些政策方面的倾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从“亲力亲为”的一线服务,变为“宏观调控”的综合管理,减少行政性的指令,多一些便利的公共设施和贴心服务。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控,引导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齐头并进,良性发展,真正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二)面向市场加强资本监管,完善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布局,扩大国有产权改革的参与范围
40年来,国企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转换机制、利改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个阶段,成果颇多。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袭来,世界经济已成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资本的逻辑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市场经济的张力。一方面,国有企业现代化改革要调整结构,完善制度体系,扩大公有产权改革的公共参与。国有资产产权改革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关乎各方面利益关系,必须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我们要在充分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征求学者、官员、精英、各阶层代表的意见,保证国企改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同时也要引导国有经济合理进退。另一方面,加强国有资本监管,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出台相关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三统一、三分开、三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厉以宁教授认为,国企改革关键在资本配置效率,实际上关乎两个层面:高层次的是国有资本的配置运行,低层次的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前者可以通过设立国家投资控股公司,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后者可以改善国企管理模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例如,国企的“双百行动”通过综合性改革提升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此外,在制定政策、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方面保持合理的调试空间,加强监督力度,落实国家所有权政策,正确处理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关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实际逐步完善。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规范,促进二者股权之间的合理转让
任何经济的发展运行都离不开稳定的外部环境,民营和国有经济更是如此。一方面,制定行业规范,规范主体行为,保障清晰明朗的外部环境。行业规范的制定应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民营经济的话语权,旨在通过弹性措施合理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民营经济的发展权利,同时也为二者股权之间的合理转让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48 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可依法转让其持有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此可见,股权转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这一转让又是与行政审批一脉相承。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改革或许可以为股权之间的转化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李政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国有和民营从来就不是彼此割裂、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利益共同体。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双向的、互赢的过程,既着眼于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提升实力,同时也要创新管理机制和奖励机制,促进资本运行效率的提升。厉以宁指出,在一定时期内,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将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柱。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把握正确航向,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添独特的生命力内涵。
总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应辩证看待二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国有企业肩负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重要使命,不仅是执政兴国的重要依靠,也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物质基础。民营经济逐步得到各界认可,成就显著。不仅是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载体,为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剩余劳动力转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一部分民营企业也在开辟国际市场上有所建树,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大力量。我们要在坚持和巩固国有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协调不同经济成分的发展比重和侧重点,最终服务于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目标。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广阔的舞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只有在各自适宜发展的领域竞相迸发,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才能真正助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