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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动产借贷活动中各方身份探析

2018-04-12

关键词:祭司神庙大麦

李 海 峰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本质上属于农业文明,但却有着较为发达的商业经济。古巴比伦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段,在农业基础稳定的情况下,商业经济日益发展起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和租赁,奴隶、大麦和银钱等动产的借贷活动日益成为普通民众所从事的日常经济活动。考古挖掘中,出土了大量属于古巴比伦时期的动产借贷契约,西方学者对这些借贷契约进行了多个层次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西方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资料集汇编,一是专题研究。在资料集汇编中,亚述学者一般只对借贷的楔形文字契约做现代语的翻译,并不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这种资料集类型的著作较多,如席格雷斯特编辑的《霍尔考古博物馆所藏的古巴比伦时期的账目文献》第四、五卷*M.Sigrist,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 Archaelogical Museum,AUAC IV;V,Andrews University Press,1990;2003.、罗波格和沃特编辑的《一个古巴比伦后期的神庙档案》*K.Van.Lerberghe and G.Voet,A Late Old Babylonian Temple Archive from Dur-Abieshuh,CDL Press,2009.、莱门斯编辑的《汉穆拉比及其子叁苏伊鲁那时期的法律与管理文献》*W.F.Leemans,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of the Time of Hammurabi and Samsu-iluna (Mainly form Lagaba), Leiden,1960.、穆哈默德的《出土于哈姆林盆地哈达德土丘的古巴比伦时期的楔形文字文献》*A.K.Muhamed,Old Babylonian Cuneifom Texts from the Hamrin Basin Tell Haddad,EDUBBA 1,Nabu Publications,1992.、阿腊威和达雷的《出土于阿布哈巴古代西帕尔地区私人房间里的古巴比伦文献》*F.N.H.Al-Rawi and S.Dalley,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 Sippar,EDUBBA 7,Nabu Publications,2000.、鲁兹的《来自阿什雅里的法律和经济文献》*H.F.Lutz,Legal and Economic Documents from AshJal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31.等等。在专题研究方面,亚述学者斯开斯特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的研究最为深入,出版了专著《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在该书中,作者较详细地分析了各种借贷契约的结构、基本条款、用词、借贷的类型和契约的地理分布等多个方面*A.Skaist,The Old Babylonian Loan Contract,Bar-Ilan University Press,1994.。该书旨在通过对借贷契约的历史与地理的综合研究来了解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美国女亚述学者哈瑞斯在其论文《古巴比伦神庙借贷》中,对古巴比伦时期的神庙借贷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了神庙借贷双方的身份、借贷原因、借贷利率及神庙的重要作用等[1]126-137。

虽然西方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借贷的类型、用途、期限和借贷利率等方面,对于借贷活动中参与者的身份地位却没有给予关注。借贷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这种交易中,证人在借贷活动中也发挥着作用。借贷是一种多方参与的社会经济活动,对借贷活动中多方参与者身份的研究也是一个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课题,对他们身份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古巴比伦时期借贷的用途、性质,各种人群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阶级关系及他们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众多问题。

一、债权人的身份

在借贷活动中,一般认为债权人应该是一些富有的高官贵族或者大商人,属于拥有较多财富的社会上层。但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动产借贷活动中,其债权人的身份多种多样,神庙神职人员、政府官员、军事官员及一般的富裕自由民等都作为债权人出现在借贷活动中。

(一)神庙里的神和神职人员

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是一个典型的多神崇拜、全民信教的文明。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在城市中最高大、豪华的建筑就是神庙。神庙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动产借贷活动中,神庙也显现了其重要性,许多借贷都发生在神庙里,神、女祭司、寺庙书吏、挽歌手队长等都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

1.债权人为神

在借贷中,神往往作为债权人出现在契约中,在属于西帕尔地区的194个借贷契约中,以神作为债权人的契约有18个。在诸神之中,西帕尔城的主神太阳神、司法公正之神、天和地的大法官沙马什神在社会中占有很重要位置。据亚述学家哈里斯统计,在神庙借贷中,以沙马什神作为债权人的比例超过了80%,只有少数借贷债权人是月神辛[1]128。在我们考察的18个神做债权人的契约中,有16个契约的债权人是沙马什神,只有两个契约债权人是月亮神辛神。神虽然可以作为债权人,但神不可能真的参与到现实中的借贷中,因此往往由代理人代理神来实现借贷活动,代理人与神共同充当债权人。有4个契约的代理人是那比辛,1个是舍里布姆,1个是采里提什帕克,1个人的名字大部分残缺。关于代理人的身份以及和神庙的关系,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莱门斯认为这些人是神职人员,比如神庙祭司,他们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相当活跃;而博伊尔则认为这些个人不一定是神职人员,只是代表个人利益的商人[1]128。试举一例:

1“石”*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意译为“石”。1 gur约等于300升。优质大麦,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神沙马什和那比辛手中,西马伊拉特借下了。在3月,他将归还大麦。……(证人略) 日期:9月1日, 叁苏伊鲁那第7年[2]no.13。

在这个契约中,那比辛和沙马什神共同作为债权人,向外借出了300升大麦。契约中没有明确那比辛的身份,但不管这些代理人的身份如何,这类借贷在本质上最后的债权人都是神庙,收益属于神庙。这类借贷属于机构组织的借贷,而非个人借贷。

2.债权人为各类女祭司

古巴比伦时期社会上兴起了一个特殊的女祭司集团,她们一般来自富裕家庭,多是高级官员、富裕书吏或工匠的女儿。有些女祭司甚至是国王的女儿,如汉穆腊比的女儿如图姆和阿米嚓杜喀的女儿伊勒塔尼。这些女祭司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自由地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女祭司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她们通过各种经济活动来聚敛财富。在土地、房屋买卖中,女祭司是购买土地、房屋的主要人群之一;在土地、房屋租赁中,女祭司则是土地、房屋出租人的最大人群[3]27,85,153,223。在动产借贷活动中,女祭司也常常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外放贷大麦和银子等来赚取利润。在194个借贷契约中,有26个契约女祭司为债权人。试举一例:

20“分”*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意译为“分”。1 sar约等于36平方米。砖,在幼发拉底河岸。从舒巴伊兰之女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伊勒塔尼手中,伊里马阿黑借下了。在6月20日,他将给阿亚赫伽尔河岸上归还20“分”砖。如果他没有归还,他将双倍赔偿。(证人略)日期:6月[4]no.70。

在这个契约中,债权人为那迪图女祭司伊勒塔尼,出借物为不常见的泥砖,这同时也说明了女祭司所具有财物的广泛性。除了那迪图女祭司之外,其他类别的女祭司也作为债权人出现在租赁活动中。如:

[……芝麻],[……],辛伊齐闪之子[和]阿普拉吞,辛那采尔之子从伊里基马阿比亚之女喀迪什图女祭司珲媞亚手中,借下了[……],2“斛”芝麻,他们将归还。(证人略)日期:2月25日, 叁苏伊鲁那迪6年。印章[4]no.7。

在上述契约中,债权人珲媞亚的身份为nu-gig,其阿卡德语为qadištum,翻译为喀迪什图女祭司。喀迪什图和阿达德神(Adad)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喀迪什图并不住在修道院内,她可以结婚,可以生育孩子。在泥板文献里,喀迪什图经常作为奶妈和助产士出现。喀迪什图一般来自不富裕的家庭,她的宗教地位也较低。喀迪什图是神庙妓女的观点也一度流行[5]49-50。

3.其他神职人员

除了女祭司之外,神庙里的其他神职人员也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契约中。在1个契约中,债权人的身份为“挽歌手队长”(gala mah)。契约如下:

……椰枣,无利息,用来…。从“挽歌手队长”南那古旮勒手中,库宁伊布鲁旮勒舒巴之子借下了。在3月,他将归还(椰枣)[6]9。

在这个契约中,债权人的身份为“挽歌手队长”,借贷物品为椰枣。在两河流域的神庙中,有许多男女歌手服务于宗教仪式,这些歌手主要分为挽歌手(kal)和颂歌手(nāru)。在其他契约中,“神庙书吏”(dub-sar-zag-ga)也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契约中。

(二)各级行政官员和军事官员

各级官员属于统治阶级、社会上层,他们往往掌握着较多财富,毫无疑问,他们常常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借贷活动中。古巴比伦后期,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到王室、政府官员等少数社会上层的富人手中,他们积极参与借贷活动,通过放贷赚取利息的方式聚敛财富。在借贷契约中,“宫廷财政官”(gal-unken-na erén-ká-é-gal)和“总督”(ensí,阿卡德语为iššiakkum)等官员常常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如:

2“钱”*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为šiqlu,意译为“钱”。1 šiqlu约等于8.3克。银子,用来买大麦。从“宫廷财政官”南那曼逊手中,在“宫廷商人”伊勒舒伊布尼的允许下,辛伊丁楠之子瓦腊德贝里特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按现行价格,他将归还大麦。(证人略)日期:“阿莎月”1日,阿米嚓杜喀第16年[7]no.119。

在这个契约中,债权人的身份是“宫廷财政官”,这是一个王宫向外借贷的契约。债务人可能也是王宫的服务人员,因为他要在“宫廷商人”的允许下进行借贷活动。“宫廷商人”属于王宫的服役人员,负责王宫的各种对外经济活动。

在3个契约中,地方“总督”以债权人身份出现。如:

1“斛”*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nigida,意译为“斛”。1 nigida 约等于60升。大麦,用来雇佣收割工人,从“总督”逊舒奴手中,在伊里巴什提拉比的允许下,阿腊布舒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收割工人将到来(收割),如果没来,将按照宫廷规则 (处罚)。(证人略)日期:10月10日,阿米嚓杜喀第10年[8]no.225。

除了政府行政官员,军事官员也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在借贷活动中。但各级军官和士兵必须得到上级军官的允许(anaqabēPN)才能参与动产的借贷活动。在15个借贷契约中,债权人是“将军”(abierén)。“将军”是军队中等级较高的官职,主要职责是招募新兵、为军队分发配给等等。试举一例:

2“斛”2“斗”*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bán,意译为“斗”。1 bán 约等于10升。大麦和1“斛”鹰 嘴豆,属于“将军”那比乌姆马里克。在辛伊齐闪的允许下,借给了那采尔那皮什提,为期10天。从8月23日起,每天2升将入账,2“斛”2“斗”大麦和1“斛”鹰……嘴豆。(残缺)他将归还给债主(将军)。(证人略)日期:8月23日,叁苏迪塔那第14年[8]no.66。

(三)没有注明身份的一般自由民

虽然各种官员和神庙人员等社会上层是当然的债权人,但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普通的富裕自由民才是债权人的主体人群。在194个借贷契约中,共有121个契约的债权人没有注明身份。这些没有注明身份的债权人应该就是家庭较为殷实的一般富人,他们手中具有一定富余的财产,进而通过放贷的方式来赚取利息。这些富人中,有些可能是专门从事放贷的商人,他们经常以债权人的身份多次出现在借贷契约中。试举一例:

1 1/2“钱”优质银子,180升优质大麦,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辛乌采里手中,伊里伊奇闪借下了。在3月,银子和利息他将归还。(证人略)日期:8月2日,汉穆腊比第42年[9]no.25。

辛乌采里多次以债权人出现在借贷契约中,他可能是一个拥有较多财富的大商人。除了辛乌采里多次以债权人出现外,库马吞、珲梯阿达德、辛伊姆古蓝尼、伊布尼马尔图、伊鲁舒那采尔、沙马什旮米勒等也多次向外放贷。这些经常以债权人出现的富人,可能专门从事放贷行业,赚取利息是他们的主要目的。他们可以称得上是最早期的一批银行家。除了这些大商人外,其他的债权人多是一般自由民阶层中的较富裕者或具有一定手工技艺的人。

二、债务人的身份

动产的借贷活动中,债务人的身份虽然也多种多样,但主体无疑还是贫困的下层自由民,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依靠借贷来暂渡难关。除了贫困自由民外,政府和军事官员、神庙神职人员偶尔也作为债务人出现,但其借贷可能更多是出于商业的投资,而非迫于生计。

(一)贫困自由民

在194个借贷契约中,有183个契约的债务人没有注明身份。这些借贷大部分都属于小额贷款,借贷大麦的目的多是用于个人食用,借贷银子的目的多是用于购买大麦、椰枣、芝麻等生活必需品。这些没有标明身份的债务人大部分应该属于普通的下层贫困自由民阶层,他们的收成往往只能够维持半年时间,在年末时就无粮可用了,因此只有依靠借贷的方式来渡过难关。试举一例:

1“石”5“斗”优质大麦,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辛乌采里手中,阿维勒巴巴借下了。在3月,他将归还大麦(和利息)。证人:伊比阿达德,埃台勒皮辛。他的印章被盖上了。日期:10月10日,汉穆腊比第41年。印章:伊比沙马什[9]no.8。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中,有一部分的借贷用途是用于经商投资,获取商业利润。但用于经商获取利润的借贷占的比例不大,“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标志着这种借贷类型的存在,也标志着货币借贷的资本形成意义”[10]117。商业用途的借贷可发生在任何月份,而且归还的时间也多种多样,不像借贷大麦的归还日期一般是在“收获季节”。商业借贷的还款日期可以在商旅结束后,也可以在各种规定的还款日期,没有规律性。如:

5“斤”*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mana,意译为“斤”。1 mana约等于500克。银子,是羊毛衣服的价值,3“斤”13“钱”银子,属于阿鲧,借给伊丁[马尔图]用来经商。总共8“斤”13“钱”银子,从阿鲧手中,达达之子伊丁马尔图借下了。在8月(西帕尔月名),他将前往苏撒城归还银子。如果延期,利率将被加上。证人略、日期残缺[4]no.115。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目的明确为经商。借贷的数额较大,并且无息。借贷者从事的可能是国际贸易,因为契约中规定了还款的城市为埃兰地区的苏萨城,它并非是两河流域的城市。苏萨是埃兰地区比较繁华的城市,它与巴比伦尼亚地区的城市存在较多的经济往来也并不奇怪。以经商为目的的借贷并不仅限于银钱的借贷,也可以借贷其他物品用于买卖获取利润。如:

2“斗”芝麻油,用来在街道买卖。从辛伊姆古冉尼手中,那冉伊里舒借下了。在3月,卖油所得的钱他将归还。(证人略)日期:10月,汉穆腊比第42年[9]67。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物品是芝麻油,目的是用来出售获利。在商品卖完之后,借贷者要归还所借的银钱。

(二)各级行政官员和军事官员

在动产借贷活动中,债务人并非都是贫困的社会下层。一些社会上层的达官贵族也会以债务人的身份出现,如“商人总监”(ugula dam-gàr)、“总司库”(gá-dub-ba)、“市长”(ra-bi-a-nu)等政府官吏。“商人总监”并不是真正的个体经商者,而是城市政府里的高级官员,职责是为国王收税和处理民事纠纷,此外还负责一些神庙事务,如分发沙马什神庙里的大麦等[11]74。“总司库”是一种王室官员,官职可世袭,主要负责土地的税收等事务[11]53。试举一例:

133“石”1“斛”4“斗”大麦,两年内没有利息,从伊鲁舒那采尔和南那尔邓手中,“总司库”沙马什那采尔,辛伊齐闪之子 借下了。(如果)在第3年他没有归还大麦,利率将被加上。(证人略)日期:腊比库姆被毁之年[12]no.16。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人的身份是“总司库”,借代的份额较大,为133 1/3“石”大麦,并且借贷期限长达2年,无息。这个借贷的目的很明显不是为了个人的生活消费,或许是为了酿酒或制作面包等商业目的。

军队中的“校尉”(ugula mar-tu or PA-PA)在3个借贷契约中作为债务人出现。“校尉”是军队中的中级军官,主要职责为管理分配给士兵的份地,管理士兵的装备,在和平时期的大型公共劳动如修建神庙、宫殿、开渠等活动中,分发雇工的工资或配给等工作[11]96-97。他们在上级军官的允许下,也可以进行借贷活动,如:

1“斛”4“斗”大麦,用来雇佣收割工人。从“总督”舒姆舒奴手中,在伊里巴什提拉比的允许下,乌巴润之子“校尉”阿布杜埃腊布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收割工人将到来。

如果没有来,将按照宫廷规则(处罚)。(证人略)日期:9月25日,阿米嚓杜喀第10年[8]no.226。

在这个契约中,债务人的身份为军官“校尉”。借贷的物品为大麦,用途并非是个人食用,而是用来雇佣收割工人。由于“校尉”主要的精力在军事活动中,并不亲自从事农业劳动,因此雇佣劳动力来从事收割也就顺理成章了。用于雇佣劳动力也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力产借贷的一个常见用途。

(三)神庙中的神职人员

神职人员在借贷活动中一般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偶尔也会以 债务人的身份出现在契约中。如:

3“石”1“斛”4“斗”大麦,无息,从拉沓比亚手中,“祭司”伊孜那特、阿维里亚和伊比苏穆侃借下了。在1日,他们将归还大麦。(证人略)[13]no.12

在这个契约中,债务人为3个人,其中伊孜那特的身份为NAM-ITA4,属于神庙里的一类祭司。这个契约为3个人的共同借贷,因此借贷数额较大,大于3“石”大麦。该借贷的用途可能并非用于个人食用,而是用于其他用途。

三、证人的身份

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除了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证人在交易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各种契约中,最后都具有证人条款。证人作证可以增强契约的法律效力,起到监督、督促的作用,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在不动产的买卖活动中,由于交易涉及的是土地、房屋等重要的一类财富,因此证人的数量较多,一般有5—10人,最多可达20多人[14]158。在动产借贷活动中,由于交易涉及的财产一般为大麦、椰枣、银钱等动产,价值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小,因此证人的数量较少,一般为2—5人,最多时达10人以上[2]36。证人的身份多种多样,一般会随着借贷双方身份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借贷双方是一般的自由民,那么证人大多也就没有什么身份。如果借贷的一方或双方是官僚贵族,那么证人的身份也往往较高。

(一)书吏(dub-sar)作为证人

书吏是契约的书写者,对交易的情况了解的最为清楚,因此书吏作为该交易的见证人最为恰当了。书吏是一个掌握知识,能够书写的特殊人群。由于楔形文字的复杂性,学习这种文字必须从小学起,一般家庭出身的孩子没有财力和时间去培养他成为书吏。古代两河流域能够掌握楔形文字书写的人数不多,甚至有时连国王也无法掌握这种技巧,因此王宫需要书吏来帮助国王起草各种敕令和行政文件。书吏也服务于神庙等其他机构,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书吏一般为男性,也存在着少数的女性书吏。由于书吏的特殊作用和高贵身份,书吏作为证人往往能增强契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 :

2“石”2“斛”大麦,用来购买椰枣和芝麻。从阿皮勒马尔图手中,那比乌姆阿比借下了。他要根据当前椰枣和芝麻的价格,在码头,归还椰枣和芝麻。证人:伊波尼马尔图、书吏鲁伊南那。日期:4月1日,叁苏伊鲁那第27年[2]no.264。

在这个契约中,借贷的物品为大麦,数量较大。证人虽然只有两人,但其中一位证人的身份为书吏,因此,该契约也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书吏作为证人具有较大的便捷性,但由于书吏较高的身份和地位,他们作为证人只出现在少数契约中。

(二)普通自由民是证人中的最大人群

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大部分属于贫困自由民为了生存而进行的小额借贷,所以这些借贷中的证人大多也不具有特殊身份,属于普通自由民。在194个借贷契约中,有103个契约的证人都没有写明身份。试举一例:

3“钱”16“粒”*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še,意译为“粒”。1še 约等于0.05克。银子,无息。从达达亚和辛乌采里手中,鲁布鲁梯隆借下了。在3月, 他将归还银子。证人:普朱尔沙马什,伊里那采瑞。他们的印章被盖上了。日期:11月6日,瑞姆辛第59年[2]no.266。

这个契约属于普通自由民的借贷活动,借贷数额较小。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没有特殊的职业、身份,属于一般的自由民阶层。两个证人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身份,应该属于一般的自由民。

(三)神和神职人员作为证人

在神庙借贷中,神经常作为证人出现在契约中。在194个契约中,有15个契约中的证人是神,大多数是2个神,也有单个神或3个神的情况。这些神主要有乌如杜神、库穆勒穆勒神、沙马什神、辛神、马尔杜克神、宁乌尔塔神和涅旮勒神等等。一般而言,神作为债权人出现就不再充当证人(也有例外),有时神证出现在人证之后,神证可以成为判断一个契约是否属于神庙借贷的一个标志。用神充当证人更体现了契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如:

1 1/2“石”大麦,公平利率将被加上。从库马吞手中,“园丁”马尔埃尔采汀借下了。在收获的季节,大麦和利息他将归还。证人:乌如杜神,库穆勒穆勒神。日期:10月,汉穆腊比第42年[2]no.5。

在这个大麦的借贷契约中,证人为两位神灵乌如杜神和库穆勒穆勒神。债权人库马吞虽然没有注明身份,他应该是一名神庙祭司。他在至少6、7个借贷契约中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可能是神庙里面负责借贷的一名高级祭司。

在2个契约中,祭司作为证人出现;在另一个契约中,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作为证人和其他证人一起作证,契约如下:

7“钱”银子,沙马什利率将被加上。从伊什塔尔那达手中,阿拉隆借下了。在4月,银子和利息他将归还。证人:埃瑞什提之女奴布吞、[……]垦之女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西拉马希、孜[……]之女比[……]和阿马特沙马什。日期:他修建了库里朱城的城墙之年[4]no.130。

这个契约的借贷数额较大,为7“钱”银子。契约的证人较多,为4人,并且证人中有一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的沙马什的那迪图女祭司。这个契约的借贷利率为“沙马什利率”,也暗示了这个借贷属于神庙借贷。

四、结 语

通过以上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活动中债务人、债权人及证人身份的详细考察可以看出,上至政府和军队的高级官吏、神庙祭司、书吏,下至困苦的下层自由民,各种人群都积极地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借贷活动的活跃体现了古巴比伦时期社会经济的繁荣。借贷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借贷契约注明了借贷的商业目的,更直接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商业经济的发达。在对借贷活动各方身份考察的过程中,有一种特殊的人群值得高度注意,那就是神庙祭司集团。在债权人、债务人和证人身份的考察中,频频发现了他们的身影。祭司集团活跃在各种动产的借贷活动中,反映了神庙经济在古巴比伦时期的重要地位。神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组织,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它们通过各种经济活动,发挥了较强的经济功能。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巴比伦时期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整体经济水平,也反映了宗教在两河流域文明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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