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的环境风险及监管应对
2018-04-12吴昂
吴 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分享经济,又称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典型市场创新,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新闻媒体上有关分享经济的报道层出不穷,分享经济领域的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大量分享经济企业涌现,分享经济逐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给全社会带来了深刻影响。然而,与分享经济的社会热度不匹配的是,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分享经济的研究显得相对滞后。一方面,现有研究不够深入,大都集中于对分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探讨,较少从更深的理论层面展开;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广度不够,分享经济发展中所涉及的平台定位、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保险等诸多方面都尚未见到太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这个背景下,远离争议焦点的分享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机理尚未进入研究视野就是情理之中了。一般认为,分享经济本质上契合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一种绿色、环保的新经济形态。但是笔者认为,分享经济中仍然蕴含着环境风险,我们必须对此有所关注和警惕。本文首先对分享经济进行简要介绍,然后着重分析分享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揭示其中存在的环境风险,最后探讨对分享经济中环境风险的规避策略,以期能够为分享经济理论和实践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一、分享经济的概念释义及类型划分
“分享”,本义是指和别人共同享受(欢乐、幸福、好处等)[1],它是深植于人类天性中的行为,天然地具有公益、非营利意味。与“分享”不同,“经济”往往昭示着对利益的分配、追逐和获取,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很难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分享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最早被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彼时其被定义为单位劳动成本随雇佣量上升而下降的一种工资制度,核心是研究工人与资本家如何分享企业收益。[2]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分享经济”,则特指将闲置社会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与他人分享,进而获得收入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现象。[3]简单地说就是构建平台激活闲置存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分享经济中,分享经济企业在发掘社会闲置资源的基础上搭建网络平台,借助物联网、LBS、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零散的社会供需进行匹配,帮助供需双方完成交易的同时获取利润。与传统经济活动相比,分享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分享经济呼吁人们更多地利用已有资源,着重激活社会闲置存量,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这是分享经济的根本价值和直接追求。
第二,分享经济秉承“使用而不占有”和“分享所有权”的理念,遵循“闲置→匹配→使用”模式,核心是暂时让渡闲置物品的使用权,并不以获取所有权为目的,是一种使用权经济。
第三,分享经济内部呈现供给方、需求方和平台方(分享经济企业)共同参与的三方主体结构,供给方和需求方必须通过平台方完成交易,而平台方又不完全同于传统中介,因此分享经济还是一个去中介和再中介的过程。
第四,分享经济中最重要的流通元素是闲置物品信息,这是分享经济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供需能够得以匹配的关键,因此可以说分享经济也是一种信息经济。
第五,分享经济参与主体类型广泛,理论上任何拥有闲置资源的主体都可成为分享经济的参与者,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经济。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分享经济做出不同类型的划分。在这里,笔者按照分享领域的不同将分享经济划分为生产性领域的分享和生活性领域的分享。生产性领域的分享经济关注的是社会流通中的中上游环节,其参与者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是制造业企业和相关的销售、服务企业,它们通过分享平台使闲置的工厂、设备等生产资料得到利用,突出体现对生产资料的分享。[4]目前生产性领域的分享经济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享经济平台有SOHO 3Q、优客工场等众创空间,航天云网、淘工厂等创新平台,以及海尔集团的海创汇平台、沈阳机床厂的i5智能平台等。生活性领域的分享经济关注的则是社会生产中的最下游环节,以最终消费者为主要需求方,以服务人们的日常生活为主要目的,涉及出行、住宿、餐饮、医疗等内容。生活性领域是分享经济源起的领域,也是分享经济发展活力最盛的领域,国内外涌现出了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分享经济企业,例如Uber、Airbnb、滴滴、小猪短租、好厨师、春雨医生、书巢等。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分享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并且被认为具有全球最大的分享经济市场。分享经济在我国取得如此成绩主要得益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方面,我国具有庞大的网民基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最为普及,为分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分享经济持大力支持和鼓励态度,这从近几年发布的文件可见一斑。例如,2016、2017、2018连续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分享经济;江西、浙江、海南、河南等省在“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发展分享经济。但是,分享经济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同时还有一些问题因尚未完全显露并未引起人们警觉,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要论述的环境问题。
二、分享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一)环境保护是分享经济的起源和旨归
1.环境危机是分享经济的内生动力
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生物多样性减少、臭氧层破坏、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酸雨蔓延、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当环境灾难来临时所有人不分种族和国界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幸存。因此,通过何种方法来有效组织人们应对环境危机成为各国有识之士的不懈追求,这正是分享经济产生的原动力之一。正如分享经济鼻祖Zipcar创始人罗宾·蔡斯所说,“我现在能做的,也是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投资人人共享组织来应对这些现存的威胁——气候变化、对世界上有限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生态系统崩溃”[5]。具体到国内,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视和支持分享经济的关键因素之一。[6]例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提出,分享经济是引导居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有效举措之一。
2.闲置资源是分享经济产生发展的基础
我们现在拥有的资源不仅是从祖先那里继承的,也是子孙后代的。资源是有限的,铺张浪费、过度消耗可换得暂时的经济增长,但对长远的发展极其不利。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经耗费了太多资源,而人类已经拥有的很多资源却处于闲置状态。例如,调查显示2016年国内闲置房屋超过7000万套,而我国主要住房分享平台的房源数量仅为190万套,参与分享的房源数量仅占2.57%。[7]大量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使能够有效运用的社会总资源相对减少,浪费了闲置资源身上所凝结的环境和经济成本,同时人们还要为闲置资源承担额外的折旧、利息和工资等支出,闲置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沉重镣铐,这正是分享经济要解决的问题。
3.可持续发展是分享经济的最高追求
可持续发展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与宗旨,主张人类应当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来追求生存和发展水平的提高,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实现。诞生于环境危机之下的分享经济本质上契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事实上以可持续发展为最高追求,方法上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8]分享经济通过激活社会闲置存量,利用已有资源服务经济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减少新资源的产生,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以此应对严峻的环境资源危机。同时,分享经济的供需匹配模式能够不断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变过去产品主导的经济驱动模式,刺激经济发展的绿色变革。此外,分享经济还能够培育人们的健康消费观念,摒弃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陋习,引导人们以可持续的方式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
(二)分享经济中蕴藏着环境风险
结合上文论述,分享经济看上去确实很美好,能够承载我们对未来理想生活的想象。但是,我们不能对分享经济的环境作用盲目乐观,必须对分享经济的环境风险有所认识,谨防出现环保乌龙。
1.环境保护意识驱动力弱化
环境危机是分享经济产生的原动力,环保意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分享经济公司往往将其业务的环保性作为宣传重点,分享经济参与者也常常以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而自豪。但是在分享经济的实际运行中,环境保护因素却逐渐被边缘化,环境保护意识驱动力效果减弱。2013年,国外一个名为“共享之人”的组织做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0%的人声称起初使用分享经济服务是考虑到环境问题[9],有理由相信这个调查结果对国内也依然适用。这反映了环境保护在分享经济中的尴尬地位——尽管环保节约是分享经济业务的主要卖点之一,但真正吸引供需双方参与的仍然是经济因素。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和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有关,但同时也表明环境保护理念在分享经济的实际贯彻中面临困难,实际环保效果难言乐观。
2.闲置资源的激活产生环境影响
分享经济激活闲置资源,减少新资源的生产和供给,理论上能够降低社会整体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但事实可能跟理想状态有所差别。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无疑是节约、经济的,但对闲置资源的利用过程本身也是会消耗能源、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而这点却从未被人提起,仿佛利用了闲置资源就一定会产生积极的环境效果。这与目前的新能源汽车神话有些类似,研究表明尽管新能源汽车的消耗低、排放少、污染小,但是作为其动力的电力的产生过程却是不环保的,这就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实际环保效果微乎其微。[10]同理,当闲置资源在分享经济中被大规模高强度集中调动使用时,所消耗的能源和产生的污染与制造新资源相比,究竟哪种方式更为环保是值得商榷的。
生产性领域分享经济可以提高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但是闲置生产能力的激活意味着原本闲置的工厂、设备等生产资料被重新投入使用,也意味着消耗和排放的产生。加之生产制造领域本身就是能源消耗的重头和污染的主要来源,生产资料的集中高强度使用很可能会加剧污染和消耗,实际环保效果难以期待。这点在生活性领域的分享经济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类似滴滴、Uber的汽车分享被认为能够有效减少汽车保有量,进而减少消耗和降低排放。[11]但是高德地图发布的《2015年第二季度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指出,新的出行方式会增加库存车辆的周转率,形成增量出行需求,尤其是在高峰时期很多人选择共享出行而放弃公共交通,大大增加了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导致更严重的拥堵和更多的排放。[12]无独有偶,早些时候的美国一份研究指出,汽车分享行为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面的作用是难以确定的,尤其是当大量无车家庭进入汽车分享市场中时,汽车分享行为会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13]再比如,在房屋分享中,美国许多社区反映在Airbnb上大量和频繁出租的房屋所产生的噪音和垃圾已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14]类似问题在餐饮分享、家居分享等领域也已初现端倪。总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闲置资源利用和环保节约画等号,分享经济的环保外衣下也存在着环境风险。
3.公众参与分享带来环保监管难题
分享经济激活了闲置的物品、人力、知识、时间等资源,降低了从业门槛,使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创造了无数的就业机会,吸纳了前所未有规模的公众参与其中。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提供的服务者人数约为6000万人,比上年增加1000万人,分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预计到2020年分享经济提供的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15]公众参与分享经济,在使其更有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难题。
现代社会许多环境破坏是由多数人的无可非难的日常行为的积蓄造成的。[16]例如,《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6年直排海洋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例中,生活污染源占比甚至超过了工业污染源所占比重。《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生活源远远超出了工业源。由此可见,公众在生活中的环境影响行为虽然零散、轻微但绝非可以忽略不计,个人的生活消费行为已经产生与工业生产相当甚至危害更甚的重大环境影响。[1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体制一直在不断完善,但一直以来其建构的基本立场都是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影响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治,对公众环境行为的监管和引导则处于次要地位。出现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是,对公众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过大、成本过高。欲对公众环境行为进行监管,不仅需要在制度构建上维持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还要花费巨大成本获取海量分散的环境信息、识别应纳入监管的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进行制裁,无论哪一点在当前都是难以实现的。正因如此,如何对公众环境利用行为进行监管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现在,分享经济使这个难题更加凸显,它吸纳了前所未有数量的社会主体参与其中,给环保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上文已述,虽然独立的个体行为很难产生较大的环境影响,但是当类似行为达到一定规模时所产生的集聚效应不可小觑,面对这些海量的分享行为,监管机构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本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监管。另外,公众参与分享经济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进入渠道完全由分享平台把控,而平台的审核力度不同、标准不一,且通常不会将环保因素作为审核标准,导致对分享经济的环保监管更加难以落实。
此外,分享经济的营利性使分享变得职业化,这将产生环保监管的漏洞。受益于分享经济,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生产经营者,而人的趋利性将导致职业服务提供者逐渐挤出业余服务提供者,谋生者挤出分享者,在此过程中不断降低成本以最大化收益。例如,现在通过滴滴已很少遇到业余载客者,这个行业的绝大部分职位已被职业司机占据,开车不再是业余的兴趣而是谋生的手段。在住宿分享中,有不少人在不同的城市买下房子,按照用户的喜好改造成家庭旅馆的样子发布到分享平台上,成为专职经营者。当分享成为职业,分享活动与传统的商业活动也再无区别,如果说仍存不同,那就是它们所受到的监管、承担的义务要远小于传统的商业主体,在环境保护领域同样如此。如果不能将职业分享主体及时纳入监管范畴,越来越多的个体将以此逃避应承义务,环保、税收、安全等监管漏洞由此产生,而这仅凭当前有限的环保监管资源是不可能弥补的。
综上所述,分享经济的确存在环境风险,且现行环保监管体制难以应对,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分享经济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降低环境风险避免环境问题产生。
三、分享经济环境风险的监管应对
分享经济的勃兴,不仅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更多选择和可能,也对传统行业和市场管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纷纷出台对分享经济进行引导、规制的办法。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了规范引导分享经济发展的十六点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分享经济的支持和鼓励态度。截至目前,在监管浪潮之中尚未出现环保部门的身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分享经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尚未完全显现,不足以吸引监管者注意。但是,秉承着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的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分享经济的环境风险有所警惕并做好应对准备,这正是本文的核心议题。构建对分享经济的环保监管体系,加强对分享经济运行中环境因素的管理,避免和阻绝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当前最可行的风险预防方式。
(一)监管模式的选择
监管即监督管理之简称,是指对社会中的某种类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使其在预先设计好的轨道中运行,以防止其因偏离预期而造成不良后果。同理,环保监管是指法律赋予具有监管职权的主体对社会主体潜在的或现实的环境行为进行引导或规制的活动。通常情况下哪些行为应当纳入环保监管范畴是比较明确的,然而,鉴于分享经济内部结构复杂、行为多样,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厘清应纳入环保监管范畴的具体分享环节。前文提及,分享经济内部呈现平台方、供给方和需求方共同参与的三方主体结构,三方合作是分享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在三方参与中存在着多个基础交互行为,如图所示:
如图,分享经济内部基本的运行模式是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方在线上进行匹配,随后另行实施分享行为。分享经济中的匹配行为和分享行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相互依存是指匹配行为是分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分享行为的实效影响着后续匹配行为的再次创建;相互独立则是指分享行为和匹配行为的主体不同、内容有别,产生的实效也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分享经济的环保监管应当以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分享行为为监管调控对象。这是因为供需双方与平台方之间的匹配行为实质上是信息的流通和交换过程,其核心价值和目的是寻找分享机会,行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环境影响。而分享行为则是对闲置资源的实际利用过程,是实在环境影响产生的环节。对分享经济实施环保监管的目的,则应当是通过多种调整方式降低分享过程中污染的排放和能源的消耗,追求分享行为过程的环保化和清洁化,从整体上控制分享经济的环境风险。
长期以来,政府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在环保监管体系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不仅有权制定宏观的环保监管政策,还有权处理环境信息收集、环境违法制裁等微观事项,在这种模式下其他社会力量在环保监管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随着环境问题的急速喷发,环保监管任务迅速扩张,政府监管出现资源不足、监管失灵的现象,传统政府监管迫切需要变革。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许多国家采取放松监管、解除监管和合作监管等多样化的监管方式来提高监管实效,促进环保监管目标的实现。其中,合作监管就是一个比较有效的选择。所谓合作监管,是指由多方主体(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分享监管权力和共担监管责任,采用多种手段在监管领域互相作用的一种监管模式,它包括规范政府、市场主体、公众及社会组织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环保合作监管排除了政府作为监管唯一中心和主体的传统观念,以维护环境秩序保障环境利益为目的,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借用私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由私人主体与政府一起参与对环境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能以更个性化、更具弹性、成本更低的方式实现监管目标。[18]环保合作监管是一种优化的监管体系,它通过多元化政府监管主体增加监管的范围,调动起私人资源,使不同主体共同形成和执行政策,进而提升传统政府监管能力。同时,它与传统政府监管并不是相互排斥、替代的,而是对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的有益补充。在分享经济的环保合作监管构建中,笔者认为应当将平台方纳入现行监管体系,和政府共同对供需双方的分享行为进行监管,这从分享经济的结构和特点来看都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方面,分享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必须采用合作监管模式。分享经济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经济,政府面对的是数以万计的分享经济平台上数以亿计的分享信息和分享行为,想要对它们全部进行有效监管是不可能的。此外,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市场创新,相比传统经济形态更加灵活多变。这些都使得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应对,而死板的一刀切式管理又很容易扼杀创新,传统的政府监管面临着实施难题。互联网的发展呼唤政府与市场、社会沟通互动、协作共建的秩序,要求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建设性合作[19],因此构建一种由政府和分享经济平台方合作的监管模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另一方面,分享经济的结构为合作监管的构建提供了绝佳条件。前文已述,分享经济本身作为一个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平台方与传统的居间服务提供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将为相对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作为核心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平台方只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可供沟通、磋商的渠道,并不主动为任何人寻找交易机会,更不会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斡旋。实际上,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更为关键的区别在于交易活动中权利义务构造的不同,这直接表现为平台方在交易中权利义务范畴的大幅扩展。在交易中,平台方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通过审核供需双方信息实现准入门槛的控制,通过技术手段实时跟踪交易过程实现对交易的实时调控,通过信用评价机制实现对交易质量的管理和参与者的筛选淘汰。此外,分享经济交易价格的形成并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平台方对交易价格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权。因此可以说,分享经济平台就是分享经济的信息中枢、组织中枢、财富中枢[20],对整个交易流程具有强大的监管和控制能力。虽然目前存在着对分享经济平台方过于强势的担忧,但正是这种强势地位使平台方能够承接具体的监管权能,为合作监管模式的构建奠定了绝对的基础。
(二)合作监管中目标的整合和界限划分
欲使政府和分享经济平台方的合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首先必须解决二者的目标冲突问题。虽然传统的政府监管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存在不足,但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始终以环境风险的控制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为监管目标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规制俘获和政府失灵等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否定政府公益代表的角色,政府始终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合格代表者。而分享经济平台方作为市场主体,是典型的私益主体,尽可能地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是其最直接和核心的追求。因此,当平台方被纳入监管主体,二者利益身份的不同势必会导致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之间的冲突。对环境目标的追求要求对分享行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控制,这必然会束缚分享经济的活力;对经济目标的追求呼吁放松环境管控,但这对环境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必须有效协调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笔者认为,在分享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应当更加侧重对分享经济的培育和支持。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力争在分享经济的成长过程中对供需主体的分享行为进行引导、规范或抑制,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均衡。
在目标整合的基础上,还必须清晰政府和平台方合作监管的合作界限,避免政府责任的推诿和利益的争夺,避免灵活性导致的不确定性。合作监管有效的前提是行政监管的适度性或有限性,只有明确政府行政监管权力的边界,才能更好地进行合作监管。[21]过去我国环境监管中长期奉行的事前许可、事后处罚管理模式虽然有助于提前把控环境风险,但是在目前状况下很容易遏制分享经济的市场创新。为了给从业者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降低创新风险,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和供给。负面清单模式作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理念的新制度,非常适合用来在合作监管中明确政府监管的界限,给平台方的自我调节和监管预留空间。负面清单是由国家提前划定的市场主体禁止进入的领域,禁区之外的领域市场主体可自由进入而无须获得行政许可。负面清单模式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新业态准入风险、降低市场主体的创新风险、化解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领域的风险及减少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22]具体到环境保护方面,在对分享经济进行监管时,国家应当提前划定负面清单,先将那些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造纸、印染等行业列入清单,暂时禁止分享经济进入,在技术成熟或经研究论证不会加重环境负担的情况下再逐步放开。这样既可避免环境风险,又能给从业者提供稳定的预期,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此外,经过30余年的环保法治建设我国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环保监管体系,环境保护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尤其是生产性领域分享经济中的供需双方基本都已处在传统的环保监管之下。分享经济的介入虽然使供需匹配更加活跃,但并未对现行环保监管体制产生根本性冲击。因此,已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环境法治事项仍然由政府承担,然后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和平台方协商,由政府设定监管目标,分享经济平台分解执行。同时充分赋予平台方自治权,由政府进行事后监督和效果评估,共同管控环境风险,这是分享经济合作环保监管的理想运行模式。
(三)合作监管工具的选择和运用
传统环境法上的监管工具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囿于分享经济的特征,这些监管工具的作用有限,必须结合分享经济的特点创设、运用合适的监管工具,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信息工具。信息工具是指为交易主体或规制机构提供决策信息以改善决策质量的规制工具,与传统的监管工具相比,它对私权的影响力度弱,使用成本低,是一种最尊重市场的市场友好型监管工具。[23]信息工具的使用包括两种形式:强制信息披露和控制错误性或误导性信息。[24]具体到分享经济的环境监管中,就是要求供需双方及时、真实披露闲置物品的环境信息,通过对闲置资源环境信息的筛选,保证闲置物品的环保化和分享行为的清洁化。
闲置资源信息是分享经济运行中的资产和因素,信息的获取是分享行为得以实施的决定性前提。平台方作为信息的汇聚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使用信息工具对分享行为进行监管。在生产性领域中,当分享经济平台方接入供给方的闲置资源时,应当强制要求其提供生产资料的相关环境信息,包括能源消耗比率、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等。对于信息不全、环保程度低的闲置资源,禁止其进入分享经济交易。此外,平台方还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工业、企业的分享经济参与信息,使环保部门准确掌握区域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变化状况,以应对分享经济带来的刺激性集中环境影响。相较于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生产性领域,信息工具的运用在生活性领域分享经济中更有价值。纵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公民环境义务的规定,也有部分条款可以作为追究公民环境责任的依据。但总体而言,关于公民环境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宣示性意义要强于实施意义。目前环境法上能够直接调整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是消费税、环境教育等间接手段,实践证明这些调整手段形式单一且效果不佳。而在合作监管模式下,平台方通过信息工具可以对供、需双方的环境行为进行直接调整,且这种调整在现有技术、资金条件下都是十分容易实现的。具体来说,在市场准入方面,平台方应强制要求供给方提供闲置资源的环境信息,并且将其作为重要审核内容之一。例如,在出行分享中平台可以将汽车排量作为准入审核标准之一,禁止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分享市场,同时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混合动力型汽车的分享。在交易进行中,平台方可通过监控实时交易的信息数据,控制信息的提供次数和总量,对一定时间段或一定范围内的分享行为进行调节,减少集中性的环境影响。在分享行为结束后,平台方应将分享过程中的环境信息提供给参与双方,把环保因素作为双方互评内容之一。对于环保评价较低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限制其信息匹配机会的方式来促使其注意环境影响。
除了信息工具之外,监管主体也可以通过经济工具实现对分享行为的调控。例如,可通过价格调节机制控制一定时间段内汽车分享的次数和频率,或者对汽车分享收取费用作为对环境影响的补偿;对住宿分享,也可通过收取费用用于环境影响的消除。例如圣保罗政府对Uber公司两个月收取一次预付费,作为对公共道理资源使用的补偿和管理费用;在波特兰,鉴于在Airbnb上出租房屋会给社区带来噪声、垃圾、安全影响或存在隐患,政府对出租房屋的房主收取一笔费用,并且参与越多费用越高,以作为对负外部性的弥补。[25]此外,分享经济平台还是进行环境教育的理想场所,平台方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和引导,将环境保护理念和知识灌输给参与者并融入分享行为之中,提高其环境保护自觉意识,能够有效弥补现行环境教育制度的不足。
以上论述主要着眼于分享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互动,而分享经济作为一场变革,势必会对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产生冲击和影响。面对分享经济,监管者应当以一种积极鼓励的态度,探索符合实践和创新规律的有效监管策略。事实上,合作监管不仅适用于分享经济中的环境保护领域,也同样适用于分享经济所涉及的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税收、安全等各个方面。不仅如此,分享经济中的合作监管也为其他领域的环境保护,尤其是对分散环境行为的规制和调节提供了新的思路与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82.
[2]代明,姜寒,程磊.分享经济理论发展动态——纪念威茨曼《分享经济》出版30周年[J].经济学动态,2014,(7):107-108.
[3]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方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16.
[4]成卓.分享经济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56.
[5][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M].王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226.
[6]张孝德,牟维勇.分享经济:一场人类生活方式的革命[J].学术前沿,2015,(6):6.
[7]李晨赫,胡怡.中国市场成短租平台必争之地[N].中国青年报,2017-04-11(9).
[8]Florin Bonciu,Ana-Cristina Blgăr.Sharing Economy as a Contributor to Sustainable GrowthAn EU Perspective[J].Romanian Journal Of European Affairs,2016,(2):42-43.
[9][英]亚历克斯·斯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M].郝娟娟,杨源,张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1.
[10][加]瓦茨拉夫·斯米尔.能源神话与现实[M].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25.
[11]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方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192.
[12]高德地图.2015Q2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R].北京高德软件有限公司,2015.
[13]Elliot W. Martin,Susan A. Shaheen.Greenhouse Gas Emission Impacts of Carsharing in North America[J].Ieee Transactions On Internet Transportation Systems,2011,(4):1078.
[14][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M].涂颀,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41-50.
[15]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R].北京: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2017.
[16][日]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17]刘超.个人环境致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责任制度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5,(6):24.
[18]朱宝丽.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J].政法论丛,2015,(4):137.
[19]罗豪才,周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软法治理[J].江海学刊,2016,(1):127.
[20]张效羽.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J].环球法律评论,2016,(5):158.
[21]刘权.分享经济的合作监管[J].财经法学,2016,(5):50.
[22]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5):26.
[23]应飞虎,涂永前.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J].中国社会科学,2010,(4):120-121.
[24][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 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M].骆梅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3.
[25]Kellen Zale, When Everything Is Small: The Regulatory Challenge Of Scale In The Sharing Economy[J].San Diego Law Review,2016(4):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