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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联动促进电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的探析

2018-04-08金岳军

魅力中国 2018年51期
关键词:经营管理电力企业规范

金岳军

摘要: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就如何积极适应改革发展带来的变化,认真思考、及时应对,联合纪检监察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联动机制,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能,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推进审计由“重整改、轻问责”向“整改、问责并重”转变,更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监审联动;电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市场主体对电能质量、服务时间与服务成本期望值较高,电力交易组织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监管越来越严,可再生能源并网与消纳监管成为关注焦点,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越来越规范;监管机构对电网投资、成本收入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信息披露、环境保护等领域面临监管风险越来越突出,需要进一步落实依法经营的理念和要求。适应外部监督与治理环境新变化,促进电力企业主动应对业务的新挑战、不断提升经营风险的防范能力,电力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模式和业务范围、工作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就如何联合纪检监察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联动机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差异与融合

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均是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承担着企业内部监督职责,虽然由于分工不同,其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侧重点也存在很多差异,但两者在监督的目的、对象和内容上又紧密关联、密不可分,特别是在经济案件查处、效能监察、“小金库治理”等监督领域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督职责不同,但目标相同、惩防结合。

作为不同的监督手段,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职责有所不同。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检查和评价,重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审计、审计调查以及农电、集体企业审计等;纪检监察主要负责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行各项法律、政策法规情况等的监督,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及纠风和行风建设管理等。

但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即维护企业的利益,保护企业员工的经济(政治)安全,为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监审联动,有利于审计职能进一步转变,从纠错转变为防范,以防为主,有利于纪检监察加强对违纪违规的处理,以惩为主,有效促进惩防结合。

(二)监督方向不同,但内容互补、点面结合。

内部审计侧重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评价,对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经营合规性的检查、监督等,一般需要对涉及的企业经营行为、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纪检监察则侧重对党的组织、党员、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的人员进行惩处,通常不会对企业的具体经济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两者监督方向不同,但在监督内容上则有一定的关联和重合,同时在各自的监督范围内又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通过监审联动,可以有效消除两项监督的重叠,弥补监督的空白,促使纪检监察工作由点及面,扩大监督范围和事项,促使审计关口前移,从关注结果审计向事前事中预防和过程审计转变,从而促进整体监审工作点面结合、内容互补。

(三)监督方式不同,但过程衔接、查处结合。

内部审计在对企业内部正常开展定期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任期审计等时,对其中发现的部门(个人)经济问题一般采用移交方式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则在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时,有一定的处理职权,重在对人的处理。

通过监审联动,可以进一步明确和肯定审计以查为主、纪检监察以处为主的过程设计,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专业资源优势,借助于纪检监察的行政处理权,提高审计监督检查和审计成果综合运用的力度,真正做到过程衔接、查处结合。

(四)监督方法不同,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

内部审计目前主要采取对内部控制制度实质性、符合性测试,通过实地检查、监盘、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通常在掌握初步线索的情况下,视情节恰当地选择“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组织措施、纪律手段、立案查处”等措施,依据规定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发现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过监审联动,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相互借鉴工作方法,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内部审计可通过利用纪检监察访谈、举报中发现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加强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监督,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及纪检监察监督的工作效果。

二、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联动的具体做法

(一)遵循监审联动的工作原则

目标一致原则,即监审双方在总体工作目标和思路上达成一致。

独立履职原则,即监审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工作职责,并有选择性的向对方通报工作项目、内容和结果。

协同工作原则,即监审双方就相同的工作项目或双方共同关心的内容统一组织开展工作。

成果共享原则,即监审双方在工作中相互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二)明确监审联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1.分工合作,统筹安排各项监督工作。

內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定期联合对企业管理各环节和层面进行风险排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项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工作重点。通过双方充分沟通交流,确定重点监督对象、部门和领域,共同协商制订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内部审计或监察业务,商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2.实现互动,加强日常工作协作配合。

内部审计开展日常审计项目时,充分征询纪检监察的意见、建议,根据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一些线索,进一步确定审计方向、明确审计重点,对反映出来的问题重点审查,并向纪检监察提供进一步的核查结果,纪检监察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查证和处理,使审计成果得以综合体现和运用;在对一些具体事件、问题需要双方联合调查时,注重将两种监督手段有机结合,在调查手段上做到优势互补,有效提升调查组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更好地发挥部门职能,加强监审威慑力。

3.共享信息,建立监审工作通报机制。

监审双方遇有重大政策调整、制度出台、突发事件及重点工作项目时,能及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例会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以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与顺畅。另外经常相互通报近期重点监督的单位或领域,交流有关监督工作方面的信息,提出需要有关部门协办或需要企业领导协调的事项,并对加强监督工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联动服务,强化审计成果综合运用。

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积极联动、配合,抓好审计成果的运用,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管理效益,实现对经营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找出其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真正实现监督与服务并举,并通过纪检监察的行政处理手段,加强审计问责,着力提高审计成果综合运用的力度。

三、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联动取得的成效

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在原有紧密结合、协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互动与联动,初步做到了优势互补、机制互补,使得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更加突出,其成效主要表现为:

(一)信息共享,推动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的问题进行延伸和拓展,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正确运用审计成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从而把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把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为干部调整提供全面、客观的评价依据。

通过监审联动,不但可以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客观评判,促进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同时又能及时发现与纠正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起到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作用。

(二)专业合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经常专业性监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能直接发现被审单位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设置账外账、"小金库"、虚报冒领费用、侵占挪用公款的问题存在,因此为了能充分发挥审计的“侦察兵”作用,纪检监察在查处信访和举报案件时,主要由审计从专业角度对反映出来的问题重点审查,并提供审查结果,纪检监察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重要事项作进一步的查证和处理。

通过利用内部审计专业优势,促进双方专业监督手段充分融合,在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中有效发挥整体监审合力。

(三)强化问责,推进审计成果运用。

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定期组织对发现的问题或重大风险事项进行筛选,并视情况适时开展效能监察或审计专项调查,深入剖析产生原因,形成综合报告,提出管理建议,并提交专业管理部门,通过强化专业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并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实施问责,把问责惩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促进审计成果在企业系统内全面运用,建立审计成果运用的联动机制。

(四)适时审计,促进廉政风险防控。

通过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有效地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内部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及时发现本单位在管理工作和经济运转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和问题,将企业人财物管理方面需要“合理置疑”的信息,最快捷地传递给纪检监察,使纪检监察快速、广泛地获取相关信息,迅速反应,强化廉政风险的超前预防和过程控制,规范高效地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监审联动,搭建协同监督平台。

监审联动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信息共享协同监督,有效协调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提高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效率效益,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

在职能部门纵向监督的基础上,监察审计通过召开监督工作委员会联系会议或监督协调工作例会的形式,听取部门监督情况报告,提出工作要求,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整改问题以点带面,适时部署开展协同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下一级单位相关业务领域的纵向监督、过程管控和检查考核,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贯通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加强

目前,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了联动,但监审工作主要侧重于“联”,未能完全达到“合”,其运作方式、工作配合、信息沟通等许多方面都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強、完善和发展。

监审双方尚需进一步转变观念,结合专业特点和自身特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创新的能力,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锻炼。通过共同努力、协同工作、相互配合,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发挥监审整体合力,努力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孟建军,2003:论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武汉金融

[2]邹遥,2013:浅谈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效能及关系[J],审计观察

[3]赵杏珍,2011:论审计与经济监督系统[J],中国外资

[4]胡胜校,2007:审计机关的外部关系及其管理[J],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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