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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道德责任的理论分析

2018-04-03马红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影响力

马红梅

(山西医科大学 人事处,山西 太原 030001)

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熟知和关注,具有重要影响,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或公众兴趣密切相关的人物。在新时代,公众人物对社会道德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他们发挥自身的榜样作用,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一、公众人物道德影响力巨大,有能力承担道德责任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历史不长,但在我国历史上,有道德影响力的人早已有之。从古代的帝王、皇亲国戚、贤士、大臣,到近代中国共产党树立的道德模范,从内涵上讲,他们都符合公众人物的特征;从外延上看,他们也包括在公众人物的范围之内。所以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对人们产生过巨大的道德影响力,道德榜样的影响力在悠久的中华文化历史中更是不胜枚举。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道德文明。

(一)中国古代社会中公众人物的道德影响力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交通及传播媒介的不发达,普通人成为公众人物的途径极为稀少。所以,对社会、对人民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主要是历代统治者、官员以及被人们所熟知的知识分子,如孔子、孟子等圣人。

早在五千年前的中国古代社会,道德就被人们所重视。传说中的伏義、神农、黄帝等都十分重视道德和道德楷模的影响力。中国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首领尧、舜、禹等以其聪明智慧、无私奉献和辛劳为民而赢得氏族全体成员的拥护爱戴;奴隶社会中,夏、商、周的统治者非常重视道德和道德人物的培育,统治者以自己的德行影响人民,做人民的表率,以德为行为规范。秦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于天下人的道德风尚有着极大的辐射与影响,君主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天下道德有重要的教化作用。纵观古代社会,国家的兴衰与君主的道德有很大关联性,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一方面,君主被认为是天下之主,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行为,都会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产生无形的示范效应,所以君主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施政的效果。另一方面,君臣是一体的,有什么样的君主,就会有什么样的大臣,君主的道德会直接影响大臣的道德。陆贾称:“上明而下清,君圣而臣忠。”[1]君主的道德会影响臣子的道德,君圣明则臣忠义。王夫之称:“上有乱君,下有乱臣。”[2]君主不贤明,妄作胡为,那么大臣也有可能会作奸犯科。所以君主行为有重要的榜样辐射作用。在一个国家之内,道德作用的发生是以君主为核心向外辐散的,先是直接影响到大臣,进而影响辐射到每个人,最终进而影响国家的治理。

孔子言:“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3]在孔子看来,君主有什么样的道德,天下之民就有什么样的道德,整个国家也就形成了什么样的道德风尚。荀子强调:“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君者,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崇正”[4]。在荀子看来,君与民的关系如源与流、仪与影的关系,源清则流清,仪正则影正,所以君主的行为必然影响民的行为,形成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君主对于天下的道德风尚的影响颇为重要,攸关国家的盛衰。

古代的知识分子、圣人、君子的言行对民众同样有着重要的影响。“唯天下至圣,为能聪明睿知,足以有临也;宽裕温柔,足以有容也;发强刚毅,足以有执也;齐庄中正,足以有敬也;……见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说。” (《中庸》)这段文字描述了圣人之德通过身体力行影响民众的过程,民众受到圣人的感染,在内心产生了敬重、信任、愉悦的感情效果。孟子在谈到人们对圣人的渴望时说:人们对圣人的期望,就像大旱的时节盼望雨水一样,可见圣人对人们的影响之大。圣人通过上行下效的方式,上施仁政,下行仁义,一个体现仁义精神的社会秩序就能形成。就儒家来说,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性本善,主张通过圣人人格力量的示范作用形成凝结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通过圣人德化这种道德影响的途径将这一核心价值即“仁”的思想传播给天下百姓,使天下人形成一种向善的风尚。所谓圣人德化就是指品德高尚的圣人通过自身的人格影响力这种非强制性的手段把其思想价值传播给人们,使人们乐于接受。圣人德化之所以可能在于圣人是民众模仿的对象,他们对民众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二)中国共产党发挥道德模范的道德影响力

模范人物也属于公众人物,对民众同样具有道德影响力。树立道德模范人物服务于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发挥模范人物对普通民众的道德辐射作用,使其将道德模范的言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达到提升道德水平的目的,增强公民对当前道德规范的认同感。发挥英雄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英模人物拥有崇高的人格,能够以身示范,对普通民众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及富强的过程中,先后涌现出许多模范典型:抗日战争时期的狼牙山五壮士,被毛主席称为“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革命烈士刘胡兰;解放战争时期的董存瑞;抗美援朝时期的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模范个人和群体,他们为推动历史的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些模范榜样人物和集体的行为对于人民群众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在他们的影响下,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红军积极支持和革命,他们崇高的道德情操和舍己为人的精神将永远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1949年之后,中国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共同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涌现出了如雷锋、焦裕禄和王进喜等劳动模范人物。这些模范人物就如同一面旗帜,引领着我们不断前进,鼓足干劲、斗志昂扬地建设现代化的中国。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文化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2001年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设立每年的9月20日为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并先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先进道德模范人物是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道德模范人物敢为人先,开拓创新,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弘扬这种不怕苦、不怕难的精神,党和国家对道德模范人物进行深刻的发掘和宣传,开展了“感动中国人物”“最美乡村医生”“最美乡村教师”等活动,宣传和弘扬全国道德模范人物先进事迹,使得这些道德模范为广大人民所熟知,使他们的事迹深入人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无论是古代的帝王、贤士、大臣、圣哲,还是近代以来的道德模范人物,他们有着异于常人的道德影响力,有能力影响到每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众,其影响力大,辐射范围广。正因为有着这样的“超能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承担道德责任。

二、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有责任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道德主体意识到的、自愿承担的对个人、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之一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的“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什么样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公众人物也不例外,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因此,就要对所属的社会关系中的各方负责,这是人的本质的要求。公众人物作为公共领域中的特殊主体,意味着他们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国家和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下文将从三个角度来说明公众人物道德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每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应该是统一的,公众人物也不例外。公众人物这一群体有其特殊性,他们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度都远远高于普通人,这些特殊性带来的排他性的利益要求他们履行更多义务;而公众也有权利对他们提出更高要求,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首先,公众人物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因而受到大家的关注、崇拜,这就意味着公众人物享受到了注意力资源,更有利于去实现自己利益,并且凭借这些资源能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所以,在享用资源的同时,公众人物应放弃自己一部分利益。其次,公众人物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公众人物,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于他们或是有一定过人之处,成为某一领域的杰出者;或是凭借某种特殊的地位或身份被大家关注……不管是通过哪种途径,以哪种形式成为公众人物,他们都有意或无意地享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利。因此,公众人物在享用这种特殊待遇时,理所应当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在某些情况下需牺牲一定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再次,公众人物具有巨大的、深远的影响力。当他们参与到公众事件时,会影响到这些事件的解决方式与最终结果,而这些方式和结果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对社会利益的影响比较大,必须要注重自己的言行对社会的影响。

或许有人会说,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公众人物提出更高的要求,限制他们的人格权,不是有违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吗?其实,并不是法律对他们不公平,而是他们的“公众”性质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利,也就附加了不同于普通人的义务,他们必须让渡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公众人物人格权适当受限也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种体现。比如,同样是微博用户,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就有很大的区别,公众人物实名认证的微博关注者很多,粉丝众多,微博是他们非常好的营销平台,他们就可以借助于微博平台获得更多利益。此外由于关注者很多,他们言行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普通人,这些都是普通微博用户所不具有的。因为公众人物享受了更多的权利,所以他们必须履行更多的道德义务,承担道德责任。

(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是由无数个人利益组成的,并由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公共利益形成以后就会对个人的利益形成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时就必须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因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正常运行。公众人物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必然要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法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主张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认为只有公共利益才是最正当的,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牺牲暂时的个人利益。他说:“要行为正直,就应当仅仅倾听和信任公共利益”[5]462,“一个人一切行为都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时候,就是正义的”[5]463。他将公共利益与正直、正义的社会公德联系起来,把公共利益上升到道德层面,认为公共利益优先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要得到实现就必须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一切法律的基础!个人利益要想得到道德的承认,就必须与公共利益重合!个人利益要想在现实中实现,也必须与公共利益相结合”[6]。个人利益的实现必须依托公共利益,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这与我国集体主义的道德有着相似之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他的这些思想都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如果没有集体利益,就不会有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只有融入到集体利益当中才能够得到实现。

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必然离不开社会。因此,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选择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众人物作为社会性的人,当然也是离不开社会的,当他们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博弈时,公众人物必须要做出让步,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道德责任。只有这样,在实现集体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个人利益。同时公众人物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身的一言一行都要考虑到对社会公德的影响,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应该承担更多的公共道德责任。在事关重大价值判断时,公众人物需要做出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选择,做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选择,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

(三)公共领域理论

公共领域又称公共空间,是由哈贝马斯最先提出的概念,指的是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和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7]公共领域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种非官方的领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向社会传播价值观念、文化、政策等等,同时有着抑恶扬善的作用,弘扬高尚的伦理道德精神,批判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理查德·罗杰斯等认为:“古希腊的雅典人公认他们的城市的重要性以及城市在鼓励他们时代的道德和智慧的民主方面所起的作用。广场、神庙、竞技场、剧场和它们之间的公共空间既是古希腊文化的壮观的艺术表现,也是它的丰富的人文发展的促进因素。”[8]

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公共领域的理想状态是:只要是有意愿关注或参与“普遍利益”的个体都可以进入公共领域,然而,“普遍利益”并不是普及大众的,往往是与社会经济等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田地里的农民和写字楼里的商人所关注的“普遍利益”在内涵与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公共领域中也是有社会差别的。弗雷泽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性互动是受到风格、礼仪规则的控制的,而这些东西本身就是地位不平等的制造者和合谋者。他们发挥微妙的作用而使妇女和平民阶层边缘化,并阻止他们作为平等的人参与公共领域。显然这种不平等在公共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想状态中,并没有真正有效地限制这种社会差别发挥作用,而是把这种不平等暂时搁置起来。因此,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并不是全体大众,一般来说社会上层阶级占绝大多数,在任何社会都无法平等地分配社会公共领域资源,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随意地享用。所以,只能是让那些在某些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公民以及社会中的精英享有使用这些有限资源的权利,而这些人大多数都属于公众人物。

公共空间自产生时起就具备了享有公共空间资源和在公共空间接受道德监督、履行道德义务这两个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要素。如果权利不受监督,公共领域就失去了它的原始意义,从一个自由、民主、平等、开放的领域变成了被某些特权所垄断控制的领域,成为为特定人群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公共领域里,规范行为的不仅有长期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道德原则,还有在公共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规范等。公众人物在享用公共领域资源的时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默认这种契约规范。既然在公共领域中享受到了普通大众所没有的权利与资源,就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因而,当公众人物没有履行道德义务,因道德失范而深陷公众的信任危机时,就首先破坏了这种契约,违背契约就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就是不能再拥有继续享用公共领域的权利,必须要退出公共领域。因此,公众人物作为精英享受了公共领域有限资源,就有义务承担道德责任,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杜绝道德失范。

综上,公众人物知名度大,影响范围广,所以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大家的关注,这就决定了他们有能力进行道德示范;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他们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公众人物有能力也有责任承担道德责任。作为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他们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优秀道德倡导者和践行者。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领导干部要讲政德,强调“立政德”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领导干部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承担道德责任,树立良好的政德,统一 “三德”,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扎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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