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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视角下社会扶贫工作研究

2018-04-03王雅琴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对象精准

王雅琴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系 安徽合肥 230051)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通过不懈努力,已经使6亿多人脱贫,成为全球首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贫困人口减半的国家。但是中国仍有7000多万人没有脱贫,扶贫走向攻坚,精准扶贫也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扶贫工作的精髓和亮点。

2013年11月,习近平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201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的意见》,明确建立了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015年6月总书记到贵州考察时系统阐述了精准扶贫思想,提出“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奠定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思想基础。精准扶贫与粗放式扶贫相比,针对不同贫困地区的地域情况,根据不同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和贫困原因,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最终实现脱贫,走向共同富裕。

精准扶贫从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但精准扶贫不仅需要大量资金,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我们贫困地区差异较大、贫困情况复杂、返贫情况时有发生,紧靠政府来实现脱贫难度较大。为此国家先后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意见》《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等政策。在这些政策中都明确提出社会扶贫对我国精准扶贫的意义和作用,要培育多元社会扶贫主体,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协作的全民扶贫格局,在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建立全社会扶贫开发体系。

一、构建平等化脱贫体系,实现贫困人群的精准把握

靶向精准即目标的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扶贫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体系中扶贫工作多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标准的指导下,通过逐层识别、上报、统计和输入再将其归类采取不同的扶贫手段和方法。这种模式标准明确、针对性强,有一定的客观性。在一些因外界环境造成的贫困人群中成效显而易见。但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它既可能是由一定的外在因素造成,也可能是内在问题导致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了解自下而上的需求要比自上而下的统一帮扶更具有精准性。

社会扶贫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一词来源于西方,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我们认为在社会扶贫体系中,只要具有莱斯特·萨拉蒙所界定的组织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及自治性,[1]能为我们的扶贫工作作出贡献的社会团体都可以纳入到社会扶贫体系之中。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2]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具有专业优势,它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力量通过各种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从微观层面为精准扶贫提供力量。

政府部门在精准扶贫工作中采取的是一种行政化方式,它的力度大、执行性强,能产生较明显的脱贫效果,但也容易出现格式化倾向。事实上,贫困人口是一个动态、多样化的群体。比如有些贫困人口是因为家庭成员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有的是文化素质低缺少教育培训、有的是因病致贫、有的是缺少资金技术项目和岗位等等,这些原因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交叉的,还有的是变动的。我们目前实施的建档立卡是精准识别的有效措施,但我们知道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出现了空巢现象,常年在家的多是老弱病残的人群。这些人群不仅文化程度较低而且信息闭塞、脱贫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不想脱贫,而是不知道或者难以脱贫。他们没有主动诉求自己真实情况的意愿,他们需要的脱贫方式也不是自己的真实选择,而往往是村领导或他人认为的贫困情况和脱贫方式,是被动的接受别人或政府的救助。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贫困人口都会倾向于选择那些不费力的金钱资助和物质资助,而对技术、岗位、教育培训等不欢迎。比如光伏扶贫是当下一个比较火热的脱贫项目,在青海、甘肃、安徽等多个省份的贫困地区都有着大量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安徽金寨和肥东等贫困县调研中发现很多光伏扶贫项目资金筹集采取个人、政府、企业各筹一份(各出资3000元)的方式。如果个人筹资部分由政府或企业垫付,那么该项扶贫工作就能顺利实施,反之则难以推行。其原因在于大多数贫困户出不起个人筹集资金,或者认为自己出了3000元三年才能赚回本钱,所以都不太积极。其实光伏项目是一个长期受益的项目,前期资金的投入确实给一些贫困户带来困难。但除了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可以通过社会扶贫来间接获取支持。社会组织作为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在精准扶贫中充当的是精准了解贫困人口、提供精准服务的非盈利性机构。它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利用多种资助渠道代替资金的直接供给,比如当地的社会组织可提供就业岗位以劳动力来换取资金。在安徽金寨等地,光伏扶贫项目中个人自筹资金一般在3000元左右,这笔钱完全可以以提供一个劳动就业岗位来实现。由于贫困人群中的劳动力比较缺乏,很多是无文化、无技术的老弱病残者,因此可提供一些清洁、环卫等低技术含量的岗位。目前社会上一个名普通的清洁工人的工资在两千元以上,因此,贫困人口仅需要工作一到两个月即可获得该项资金,完成光伏扶贫的前期资金筹备。如果说直接给予资金是一种快速但成本高、持续效果差的扶贫方式的话,那么以提供岗位的形式来获取资金则是成本低、持续长,同时见效也相对较快的方式。最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贫困人口可以真正了解自己的需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贫。当然与普通的岗位提供不同的是,社会组织扶贫的最终目标是非盈利性的扶贫资助,因此,这就不能对这些老弱病残的贫困人口要求过高,不能按社会上的普遍规定来要求他们。社会扶贫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盈利,而在于调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被动接受脱贫变为主动实现脱贫。

二、搭建多样化的脱贫网络,实现脱贫内容的精准帮扶

精准靶向贫困人口,了解贫困人口需求,有的放矢提供多样化的扶贫项目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社会扶贫的优势在于主体范围广泛、群体庞大、专业性强、服务性突出、扶贫内容丰富。要打造多元化的扶贫模式、拓展扶贫内容,从单纯的救济式纯公益扶贫模式、开发式产业扶贫模式向综合发展模式升级,打造社会组织精准扶贫的立体化介入。[3]P(190)政府行为的扶贫为了实施精准扶贫也需要对扶贫内容进行分类和细化。在某种程度上看我国的政府扶贫已相当精准,但社会扶贫更着力于微观层面。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仅将扶贫主体微观定位在不同扶贫主体上,投资兴业、技能培训、吸纳就业、捐资助贫、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更是将扶贫内容细化到方方面面。社会扶贫不同于政府行为的扶贫,它没有行政压力,因此更富能动性和创造性。社会扶贫不需要考虑全面性因素,而是提供自己的优势和专业,有技术的提供技术、有岗位的提供岗位、有产业的提供产业、有资金的提供资金。社会扶贫的灵活性更强,它并不需要被动摸清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而是将自己的选择呈现给贫困户,贫困户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或者接受什么形式的扶贫救助。扶贫过程中做到因户、因人差别扶贫固然是好的,但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因此从提供扶贫内容这一方向出发,让贫困户自行选择扶贫方式可以将扶贫过程直接化,从而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社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人之间的问题。在扶贫问题中处理的就是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之间的关系。行政方式下的扶贫行为是将扶贫对象处于弱势群体位置上,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之间是不平等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扶贫对象缺乏话语权。社会扶贫中社会组织只是向扶贫对象提供可选的方式,主动权在扶贫对象中,因此扶贫对象的主动性更强,也就是更愿意接收扶贫内容。

如果说物质扶贫是社会扶贫的重要内容的话,那么精神扶贫更是社会扶贫的特色。社会工作者不仅关注贫困者当下问题的解决,更着眼于贫困者的长远发展。除了外在环境造成的扶贫问题如地域条件、因病因残等之外,大多数的贫困问题都不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贫困,更是伴有精神层面的贫困。这种精神层面的贫困表现在看中直接给予而忽视间接帮扶,看中当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对于一些兜底式贫困我们只能采取直接救助,但对大多数贫困对象而言,我们不仅要让其当下脱贫更要从根本上脱贫。这就需要在扶贫方式上重视精神扶贫。社会扶贫的主体是广大社会组织,它的主体范围广泛,人员众多,可以为精准扶贫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助学、技能培训、心理救助等精神帮扶。特别是引导贫困对象了解扶贫政策,正确对待贫困问题及国家扶贫,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贫困,以感恩的心态对待扶贫,以求发展的心态谋求自我脱贫,从外部帮扶走向内部能力建设。在这种精神帮扶中贫困对象可以自我剖析,逐渐了解自身贫困原因,从而找到更适合自己的脱贫方式。我们要在2020年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此全国上下齐心协力为700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作出了诸多努力,整个社会环境良好,但由于过度关注对贫困对象短期经济帮扶,很多贫困对象过于依赖政府,甚至出现为获取脱贫资金弄虚作假、相互诋毁,出现贫困对象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贫困对象之间的矛盾,从而为扶贫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阻碍。社会扶贫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人力资源,成立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相关专家从关注贫困户的精神层面入手,让贫困对象切实了解自我需求,引导贫困对象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实现真正的脱贫,走向小康。

三、营造内外结合的脱贫环境,实现脱贫管理的精准发展

扶贫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因此营造宽松有序的扶贫环境对完成精准扶贫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社会扶贫总体发展尚不够成熟,社会认知力低,政府支持力度尚需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意识不强。因此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从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培养社会工作队伍,促进社会组织的内生力建设,营造宽松的扶贫环境,推动脱贫管理的有序发展。

以政府为主导,优化社会扶贫的工作环境。社会组织扶贫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各类相关政策制度监督体系不太完善。随着精准扶贫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和各级各类地方政府都相应出台社会扶贫的相关政策,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技能培训、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参与扶贫开发。针对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面临的难题,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包括培育发展政策、优先参与购买服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基本资源支持政策等,解社会组织贫困治理参与中的各种燃眉之急。[3](P187)在社会扶贫中,政府应从行政指导转变为引导,放宽社会扶贫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公平、合法的形式参与扶贫项目的竞争性购买,在社会扶贫的组织资质、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扶贫政策安排、项目规划及相关扶贫信息,确保社会组织能轻松、准确获取扶贫信息从而结合自身优势展开扶贫活动。

培育社会工作队伍,促进社会组织的内生力建设。社会扶贫与政府扶贫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愿性。如果说政府扶贫是基于国家发展的必要,具有强制性,那么社会扶贫更多的是出于社会组织的自愿和自觉,是一种社会性服务。这种自愿性一方面有着强烈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又存在无序和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社会工作队伍内部运行不规范、人员较少、管理松散,这些都为社会扶贫带来了障碍,影响了社会扶贫的效果和力度。因此要加强社会扶贫的服务管理,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从探索扶贫模式开始,搭建规范的社会参与平台,提高内部管理服务能力,完善考核评估制度,特别是加强对社会扶贫的资金资源筹集、使用和监督的管理,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的优势形成个性化的社会扶贫模式。

参考文献:

[1]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23.

[2]张艺.《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6—2017)》发布[EB/OL].中国日报网,2017-02-27.

[3]黄建.论精准扶贫中的社会组织参与[J].学术界,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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