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礼法结合统治模式的确立与演变
2018-04-03李东泽
李东泽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 250358)
一、汉初统治思想转型中的礼与法
汉朝建立之初,虽然在客观上承袭了秦朝的各种制度,但是鉴于秦二世而亡的深刻教训,不得不在思想意识上打起十二分精神,对秦之典章制度予以猛烈抨击,而对秦朝法治传统更是尤为警惕,斥之以“暴政”,唯恐重蹈覆辙。
如陆贾在总结秦亡教训之时就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1](P62)而贾谊也指出:“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3](P2244),认为秦王“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3](P14)激烈反对秦朝严刑重罚、以法为治的统治方式。于是,宽刑省禁的无为而治就成了汉代统治者的必然选择。
然而,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说,“法”的要素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彻底摒弃的,事实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汉律对秦法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继承,“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P1099)。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恢复,缺少法治约束的“无为”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日渐失序的社会状况,以至于出现了“网漏于吞舟之鱼”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法”的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其表现形式就是儒法思想的融合。
早在先秦时期,荀子在继承儒家“礼治”思想的同时,也主张不能忽视“法治”的规范作用,在他看来,“法者,治之端也”[4](P272),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脩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4](P545),因此要礼法并用,“隆礼至法则国有常。”汉朝建立以后,儒生们承荀子之余绪,重新展开了对礼法关系的讨论,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礼法融合的趋势。其中,以陆贾和贾谊的思想最为典型。
陆贾最早提出了要以“仁义”治国的礼治思想,他认为“礼义不行,纲纪不立”以致“后世衰废”[1](P18),因而主张“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1](P17)。但陆贾也并不是绝对的排斥法治,正如他所说的那样,“民知轻重,好利恶难,避劳就逸;皋陶乃立狱制罪,县赏设罚,异是非,明好恶,检奸邪,消佚乱”[1](P16),统治者要“执一政以绳百姓,持一概以等万民”[1](P132),其强调“为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1](P124)的精神与法家是相通的。
贾谊作为荀子的再传弟子,其礼法融合的思想主张要比陆贾更加明显。在他看来,礼与法都是统治者借以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仁义恩厚者,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3](P71)他将礼法的关系表述为“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并指出“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2](P2252),充分体现了他先礼后法,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
然而,在西汉初期,虽然礼法融合的意识已经出现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主张之中,但是由于秦亡之殷鉴不远,人们对于法治精神的重新挖掘还是抱有非常警惕的态度。即便是贾谊自己,也还是再三强调“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2](P2253)只能说,礼法结合的统治模式想要真正得以实施,其时机尚未成熟。
二、德主刑辅与引礼入法的实施
经过汉初儒法合流的前期铺垫,到了汉武帝时,虽然儒学独尊,但“法”的精神也随之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司马迁在评价郅都、杜周等酷吏时以为:“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5](P3801)肯定了他们“方略教导,禁奸止邪”的重要作用。面对当时“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僣上亡限”[2](P1136)的局面,单纯的礼乐教化并不足以挽救日益失控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法”作为一种具备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礼治的有效补充。
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下诏策问贤良文学,大儒董仲舒脱颖而出,在他为汉帝国所构建的礼治体系蓝图之中,礼和法成了社会控制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6](P353),两者缺一不可。他利用阴阳五行的观念,将之引申到礼法关系之上,提出:“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6](P341)“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2](P2501)这样一来,礼与法、德与刑之间就天然具备了先后顺序,“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6](P336),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礼法关系。董仲舒这一思想最终为汉代统治者所接受,汉宣帝就曾因“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而遭到时为太子的元帝质疑,认为他“持刑太深,宜用儒生”,于是“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2](277)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礼法并用的“霸王之道”已然成为汉朝政府治理国家时所秉承的重要方略,甚至上升到了“汉家制度”的高度。
既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已然确立,那么对法律的制定与规范就成了重中之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武帝时期由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之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以致出现了“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2](P1101)的局面。面对如此繁苛混乱的情况,如何实现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保证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德政礼治顺利实施?为此,汉代君臣采取了“引礼入法”的重要举措。
所谓“引礼入法”,就是指将儒家的道德规范和是非原则注入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来,用儒家思想引导国家的法制运行,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最早也是由董仲舒所提出的,在他看来,《春秋》一书蕴含着君臣、父子和夫妻之道的微言大义,因此对于维护国家礼治、维持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这一提议很好地契合了统治者巩固专制统治的需求,因而迅速得到了政府的提倡和推广。据《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董仲舒“去位归居”以后,“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2](P2525)《后汉书》里也说:“故胶西(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7](P1641)董仲舒用《春秋》所断之案后来被编成一本《春秋决事比》,今已失传,但从现存的几个案例来看,每每以儒家思想来解释甚至改造法律条文,实施以“父子相隐”“论心定罪”等原则,“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8],着重突出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对法律的主导作用。
“引礼入法”的实施,并不限于对《春秋》这一部经典的重视,更不限于董仲舒一人,在当时,很多官员施政断案之时都要引申经义,如公孙弘本是“狱吏”,后因“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5](P3550)才得到武帝的赏识;当时有名的“酷吏”张汤也“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亭疑法。”[5](P3785)汉昭帝时,大臣隽不疑也因能以经义决狱而得到昭帝和霍光的赏识,引发了他们“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2](P3038)的感叹。
此后,“引礼入法”的原则不断延续下去,成了汉代法制建设的准绳。如东汉时期“掌天下狱讼”的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并提出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说法,务求法律制定“应经合义”“与礼相应”。[7](P1554)这种用经义阐释法律的形式得到了当时之人的赞同,包括一些大儒如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也纷纷参与进来,史载“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9]可以说,通过这些“引礼入法”的行为举措,不仅使儒家思想深入渗透到法律的施行过程中,更使得儒家经典法典化了,从而大大提高了礼治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三、礼法结合的深入与循吏政治的盛行
汉武帝以来,面对汉初数十年君臣“无为”而导致的“罔疏而民富”、社会失控的局面,汉朝统治者一方面大兴礼治,实行礼乐教化,另一方面又重启法治传统,重用酷吏,到汉宣帝时,最终确立了德刑兼用、“霸王道杂之”的社会控制模式。宣帝幼时曾流落市井,因而早年间颇好刑名,甚至曾因时为太子的元帝“柔仁好儒”,而转而偏爱“明察好法”的淮阳王,“意欲用淮阳王代太子”,险些掀起一场更换继嗣的风波。[2](P277)然而晚年时的汉宣帝思想有所转变,面对吏治严苛的局面,终于不再坚持原来的强硬立场。
黄龙元年(前49年),即汉宣帝执政的最后一年,他下诏曰:“盖闻上古之治,君臣同心,举措曲直,各得其所。是以上下和洽,海内康平,其德弗可及已。朕既不明,数申诏公卿、大夫务行宽大,顺民所疾苦,将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奉诏宣化如此,岂不谬哉!”[2](P273)一改之前好用刑名的统治风格,要求公卿大夫“务行宽大”。之后不久,宣帝去世,过去曾被他认为“乱我家者,太子也”[2](P277)的元帝继位,汉帝国统治政策的重心逐渐向“德教”“周政”转移,汉代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社会控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这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明证就是循吏政治的盛行。
“循吏”之称始见于《史记》,《史记·循吏列传》中给“循吏”所下定义是:“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5](P3741),《太史公自序》中也说,循吏为“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5](P3997)可见,司马迁所谓的“循吏”,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奉法循理”。在此之后的《汉书》和《后汉书》也都专门列有《循吏传》。《汉书》将董仲舒、公孙弘、倪宽三人列在《循吏传》的开头,认为他们:“皆儒者,通于世务,明习文法,以经术润饰吏事”[2](P3623),而《后汉书》也以既能“导德齐礼”又能“明发奸伏,吏端禁止”[7](P2458)作为循吏的标准。由此可见,循吏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汉代统治中礼与法相结合的表现。
从循吏政治的演变轨迹也可以看出汉代礼法结合逐渐深入的痕迹。《史记》中所记载的循吏均为汉代之前的人物,如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等,这表明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循吏之治不过是一种理想中的执政模式。到了宣帝以后,才出现了“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的局面,涌现出如“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一大批循吏[2](P3624)。到了东汉时期,被列入史书的循吏数量则更盛于前朝。
除了数量的增加之外,关于循吏事迹的记载更能够体现出汉代礼法结合的演变与深入。“循吏政治的关键是扩大和强化条教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律令与民间习俗即“公法”与“人情”之间的桥梁”[10]。这里所谓的“条教”,指的就是地方官员依据儒家礼乐教化的精神,所制定的不同于严苛的法律条文的施政方针,其教化意义不言而喻。
西汉宣帝时,著名的循吏黄霸“力行教化而后诛罚”而“治为天下第一”,他也因此声名大噪。等他担任丞相时,又“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有耕者让畔,男女异路,道不拾遗,及举孝子贞妇者为一辈,先上殿,举而不知其人数者次之,不为条教者在后叩头谢”。他正是想要用这种方式来鼓励地方官员来通过“条教”实行教化,却遭到了时为京兆尹的张敞强烈反对,张敞指出“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恶。”最终张敞的坚持以法条律令为行政准则的意见得到了汉宣帝的支持,“天子嘉纳敞言,召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2](P3633)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虽然礼法结合的趋势使得循吏政治得到追捧,但是礼和法之间还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界限,对于执政者来说,“奉法”和“循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职责,二者不可偏废。
宣帝以后,秉持“周政”、轻刑省法成了汉代统治政策的新取向。汉元帝在即位之初就下诏曰:“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2](P1103)在此之后,西汉的几位皇帝均有蠲减律令的举措。到了东汉建立之初,光武帝同样认为“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下令“议省刑法”[7](P29),面对大臣“法令既轻,下奸不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7](P1166)的建议,则以“隆刑竣法,非明王急务”的理由予以拒绝。光武以后,章帝、和帝等也都采取了省刑约法的举措。“法”理所当然的退居到次要地位,而礼治教化则成了施政治民的首要原则。
在这种崇儒重礼的政治氛围影响之下,东汉循吏政治中注重教化的一面被着重突出了,而法律在很多时候反而成了用以衬托礼治精神的非必要手段。在《后汉书》中,利用“礼”的精神来息讼止争就几乎成了循吏的标配,如:
(秦彭)以礼训人,不任刑罚。[7](P2467)
(许荆)尝行春到耒阳县,人有蒋均者,兄弟争财,互相言讼。荆对之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廷尉。均兄弟感悔,各求受罪。[7](P2472)
(刘矩)以礼让化之、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7](P2476)
与西汉时期“吏道以法令为师”[2](P3397)“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2](P3400)的观念迥异,东汉循吏们以凭借个人意志而背离法律的行为非但没有引来质疑,反而因为彰显了儒家的礼教精神而受到褒奖与赞扬,成为了时人追捧学习的楷模。如童恢任不其令之时,“吏人有犯违禁法,辄随方晓示。若吏称其职,人行善事者,皆赐以酒肴之礼,以劝励之”,其治下反而“一境清静,牢狱连年无囚”。[7](P2482)而立于熹平二年(173年)的《汉司隶校尉忠惠公鲁君碑》碑文所载:“迁九江大守,□残酷之刑,行循吏之道,统政□载,穆若清风,有黄霸、召信臣在颍南之歌”[11],更是以能效仿黄霸、召信臣等循吏的事迹而自耀。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研究汉代循吏决不应以两汉书的《循吏传》为限。”[12]这是因为在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随着统治政策中礼治因素的不断强化,法治传统彻底退居于辅助地位,而循吏“以德化人”之原则影响则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更多官吏们所遵循的执政准则。如东汉时的刘宽,其人“温仁多恕,虽在仓卒,未尝疾言遽色。常以为‘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已,终不加苦”,于是“人感德兴行,日有所化。”[7](P887)而颍川陈寔义释“梁上君子”的故事则更为著名:“时岁荒民,有盗夜入其室,止于梁上。寔阴见,乃起自整拂,呼命子孙,正色训之曰:‘夫人不可不自勉。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者是矣!”盗大惊,自投于地,稽颡归罪。寔徐譬之曰:“视君状貌,不似恶人,宜深克己反善。然此当由贫困。’令遗绢二匹。”[7](P2067)面对不请自来的“梁上君子”,陈寔非但没有追究其罪责,反而温言劝慰,甚至慷慨赠绢,最终乡闾之人都被他感化,“自是一县无复盗窃”,成为汉代官员们以礼乐德化而非刑罚律令来治国安民的典型例子。
结语
汉朝建立之初,有鉴于暴秦之弊,统治者从中吸取了长足教训,遂视秦法为洪水猛兽,采取了“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以休养生息。然而,在度过了王朝初期的恢复过渡阶段之后,政府存在感相对薄弱的黄老学说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大一统王朝的统治需要,日益壮大的汉王朝亟需一种新的学说来巩固自身统治,在历史上,正是完成了自我改造的儒家思想顺应了这一需要,顺理成章地被接纳为新的统治思想。
在儒家思想的全面复兴过程中,一直处于被打压状态的法家思想也随之死灰复燃的,重新登上历史舞台。所谓汉承秦制,事实上无论是制度的构建还是具体的实施过程,汉对秦的法治精神都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继承,而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说,法治更是必不可少的统治手段之一,很多儒家学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而积极地推动儒法之间的合流,体现在统治思想与行政手段上,就是礼与法的结合。
在汉代,从一开始对法家思想的排斥,到儒与法在思想上开始合流,再到引礼入法的具体实践,最终形成了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统治模式。然而,随着礼法结合进一步深入,儒家礼乐教化思想日益受到尊崇,法的精神再次被压制,逐渐沦为了礼的附庸,盛行于西汉中后期和整个东汉时期的循吏政治最能够体现这一过程,在崇儒重礼的大环境中,原本应该是“奉法循理”、执两用中的循吏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以礼让化之”才是被视为循吏的首要原则。在这种政治生态的影响之下,“陈寔遗盗”式的故事受到了极大推崇,止讼、息讼甚至无讼成为地方官员彰显政绩的重要追求,并由此对中国近两千年的行政统治模式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