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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对我国妇女发展的启示

2018-04-03谷光路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12期
关键词:妇女家庭发展

毛 平 谷光路 张 禧

(四川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雅安 625014)

2013年,习近平同志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这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正确道路。”[1]这一思想从制度、实践和目标三个维度高度概括、阐释了新时期男女平等的基本内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促使妇女的地位得以提升,妇女受教育范围的普及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都强化了妇女的综合素质。当前我国妇女发展在政治生活领域、就业领域、教育领域及家庭领域四个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继续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动妇女全面发展进程。

一、习近平新时期男女平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一)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是男女平等的首要条件。女性之所以受压迫就是因为男性主宰了社会生产而迫使妇女与之脱离并深陷家务劳动之中。因此,男女平等的首要条件就是妇女回归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发展离不开妇女,发展要惠及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我们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既要考虑各国国情、性别差异、妇女特殊需求,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又要创新政策手段,激发妇女潜力,推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2]

(二)社会主义制度为推进男女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翻私有制、妇女广泛参加社会劳动后,男女平等还不可能真正实现,还需要依靠国家力量持续推动。列宁、斯大林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确立了“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的宪法原则和相关法律政策,并倡导改革家庭制度,主张根据妇女自身特点和家庭特点,设置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制度。毛泽东认为,必须顺应妇女群众的愿望,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提出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妇女解放的目标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对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应有的社会权利予以保障。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选举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劳动法等10余部基本法律,以及40余种国家行政法规和80余种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保障妇女权利和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的的制度堡垒。

(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妇女发展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消除了一切剥削,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的“自由人联合体”。那时,社会成员均为自由人,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4]“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广大妇女在内。而且,“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4]当然也包括男女不平等的消失。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自由、权利和义务等各方面是独立平等的关系,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男女平等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人类“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4]。并且只能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它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进步过程,是一种历史实践活动。实现男女平等一直是中国妇女运动发展的方向和追求的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妇女运动的指导方针,需要长时间的发展进程。

二、习近平新时期男女平等思想的三个维度

(一)平等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维度。从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公民权利的视角来实现女性平等行使政治权利,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制度维度。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不断丰富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的路径。加强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高女性代表比例,同票同权体现了公平与民主;通过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女性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并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广大女性可以通过参与选举、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实现政治参与的权利。作为主体通过言论、出版、结社等形式,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进入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部门,担任各级各类领导职务,或成为各级人民代表直接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女性作为社会的主人之一,民主参与国家事务是其民主权利,国家也需要为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筑强大的政治保障。

(二)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维度。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践维度。我国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必须付出持续的努力,其中必然离不开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广大中国妇女的参与。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渐确立,女性就业已从主要由政府安置转向政府安置、求职应聘、自我创业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女性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平台与机会。通过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具体表现在就业人数的增加、就业比重的上升;女性就业结构不断调整、就业层次的不断提高;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做出了巨大贡献,第三产业是女性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在这一产业就业的女性人数一般占劳动力总数的一半以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女性在就业上的自主性明显增强。习近平站在时代的制高点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先决条件”的理论,揭示了女性只有平等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来,才有机会实现男女平等。

(三)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维度。女性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员,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维度。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追求造福人民的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改革发展成功与否的最终判断标准是人民是否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让女性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提升女性享受社会保障的水平,缩小男女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覆盖率的差距,完善教育政策和各地区的教育资源,使每个女性都能够平等享有医疗、教育、就业等各领域资源。切实把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使妇女能够真正享有这些权利,解决性别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与健康方面所存的事实差异等。正如习近平所说:“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0]因此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妇女,同时发展的成果也要惠及妇女。

三、当前我国妇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领域参政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女性参政议政的人数、比例都不断地增加,但是从整体上看,女性在政治领域的参与上仍然不足。具体表现为参政比例和参政职位上的男女性不平等。在全国的一些机关要职上多数是男性,总体呈现出女性“副职多、正职少”的现象;在基层政治领域中,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且任职多为妇女主任等非核心决策层的职务;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职位范围小,职务的性别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女性领导的职务往往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领域,而经济、商业、工业等领域较少有女性领导的影子,女性的发展常会受到限制。

(二)就业领域机会不平等。我国保障妇女就业权的公共政策等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强大劳动保障体系,但是在就业领域上依然存在性别歧视的现象。一是就业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就业机会减少。一些企业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规定只招男性,使得女性就业的被拒率远远高于男性。二是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位的机会少于男性。招聘女性工作者从事一些条件较差的工作,如行政助理、收银员等一般招聘的是女性,这些岗位的工资水平比较低。总体来看,女性在核心型与智力型职业中的比例小。三是女性再就业机会难。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加上下岗女性普遍年龄偏大或文化素质偏低,使下岗女性再就业过程中困难重重。用人单位在当前国家二胎政策、产假政策的影响下,由于女性生育期间会产生就业过程的中断,会使得再就业会面临困难,就业机会愈发不平等。

(三)教育领域政策不平等。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了男女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但在教育政策领域依然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教育政策领域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入学政策不平等、参与高等教育的政策不平等。在入学政策上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适龄的儿童必须要进入学校学习,但是在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依然有许多女童因为家庭因素而辍学。教育资源的地域分布尚不均衡,文盲和低学历女性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农村女生进入高中的人数和比例明显少于男生,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既少于农村男性,也少于城市女性。在高等教育的政策执行上,依然存在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在目前我国高等入学的机会上,男生所占比例高于女性,2014年女性在专科、本科及研究生阶段的比例为46.2%、45.3%、43.5%。[5]高等学校在学科与专业选择上也存在一定的性别隔离与偏科现象,这直接影响到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也使科技领域中女性处于边缘的状况难以得到改善。

(四)家庭领域地位不平等。目前我国的妇女逐渐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工作,妇女的经济地位有所提升,我国法律政策也在不断保障妇女的家庭地位。但在家庭事务决策上、家务劳动分工上和与男性存在较大的差距,家庭地位不平等现象难以改善。在家庭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女性的话语权低,如在子女的教育发展、买房卖房、家庭生意经营上,女性的意见往往被忽视。特别是一些妇女因为养育子女而辞职在家的,在家庭事务上的话语权更低。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的女性参与家庭事务决策的比例为60%,而农村仅为56%,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女性参与家庭事务决策的比例高达85%[6]。女性的家庭角色被定义为家庭主妇,做家务、相夫教子成为理所应当,大量的家庭事务占用女性太多的时间,导致女性的个人社会价值被家庭价值所替代。此外还受到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影响,由最初的肢体暴力扩展到语言暴力、冷暴力和性暴力等多种形式,大幅度得降低了婚姻生活幸福感。

四、习近平新时期男女平等思想对我国妇女发展的启示

(一)发展生产力是妇女发展的基本前提。妇女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必然要受到一定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影响,发展生产力是妇女发展的基本前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妇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更好地构建上层建筑。首先必须通过改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次,优化就业机会和人才资源配置,扩大女性在管理层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就业,促进女性全面均衡参与经济发展进程。最后,必须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科研环境和智力支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自主创新战略。

(二)完善法律政策是妇女发展的根本保障。完善的法律政策是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最根本的保障。落实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妇女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持,保障妇女平等拥有发展机会和资源。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政策的制定上要充分地保障妇女的权利,严格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融入性别平等意识。在受教育权、婚姻自由、劳动权以及财产权等方面不断推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如可以规定“在家庭中,配偶一方从事家务、抚养子女或者辅助配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有权利请求支付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7]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也要积极宣传和鼓励妇女学法、懂法,让广大妇女同胞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妇女发展的必要条件。女性接受教育,是其在参政、就业、家庭中取得与男性平等地位的必要条件。保证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女性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促进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化,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保证基础教育的完成;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制定相关课程大纲和课程标准,实现高等教育专业招生无性别差异化;在职业教育领域,增加对女性人数偏多专业的教育成本投入,帮助女性树立长远的职业规划意识,整合政府、院校、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各自的力量和优势,拓宽女性的就业渠道。对于参加生产劳动的成年女性,制定特殊的激励和保护性教育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人夜校等形式的成人教育的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缩小教育领域的性别差异。

(四)提高妇女主体意识是妇女发展的内在动力。女性的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客观世界中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认识,它具体表现为女性对自身价值和解放的肯定和觉醒。在提高广大妇女思想道德素质过程中,应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与男性一样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者,是国家的主人,逐步增强广大妇女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同时,广大妇女同胞也要提升自身文化素养,积极主动地学技术、学文化,坚定决心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提高广大妇女的竞争能力和意识,会使得她们更加独立和坚强,更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女性主体意识的提高,不但实现了妇女自身的社会价值,还推动了社会进步。这种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实现妇女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妇女深层次的解放。

(五)构建平等文化是妇女发展的文化氛围。积极构建包容平等的性别文化,打破歧视女性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是促进妇女发展的环境保障。第一,培育新型的家庭伦理与文化。家庭文化教育与塑造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有着根本性的影响,要培育新型的家庭伦理文化,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转变为男女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模式。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第二,在公民心中培育性别平等的意识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宣传阵地,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并使之占领社会文化阵地,引导全社会、全体公民树立文明进步的男女平等观念。第三,积极动员各学者参与和支持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理论的研究,关注重大现实问题的调查。重视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形成良好的学科氛围,以提升妇女研究在学科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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