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时代语境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

2018-04-02张胜闻黄涛牛

社科纵横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语境司法

张胜闻黄 涛牛 妍

(1.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甘肃警察职业学院;3.兰州职业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十九大报告郑重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定位。”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深刻回答了如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阶段”的重大战略安排,开启了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1]时代语境的变迁使我国司法改革从改革理念、思路观念、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外部条件、根本保证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深入探究这些改革要素对于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新时代语境下中国司法改革指导理念的探讨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重要地位日益突出。所谓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关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思路、着力点等战略策略的设计。司法改革理念既体现着对司法改革的宏观掌控与愿景布局,也是对司法改革的实际把握和具体运用。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理念具有丰富内涵,主要体现为:

(一)以自觉创新理念为引领的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理念,是司法改革运行的先导,对改革的实际成效具有决定性影响。自我国开展司法改革以来,以自觉创新理念作为精神先导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鲜明特色。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改革措施与司法改革方式等问题上的认识是不断深化、不断提升的。这种认识经历了由片面到全面、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再到更深层次本质的逐渐深化和不断提升的过程。最新一轮以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延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尊重中国国情、自上而下有力推动等基本原则和举措,同时针对上一轮改革的局限性及未能解决的问题,适度调整改革思想和举措,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2]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将自觉创新理念确立为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种创新理念体现在我国刑事改革的各个方面。就司法体制创新而言,人财物省级统管格局的形成以及巡回法庭等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得到保障。这体现了司法改革最高决策层在司法改革理念定位方面经历了从探索转向设计、从被动转向主动的认识自觉。正确理解司法改革的自觉创新理念、提高贯彻司法改革方针措施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化解司法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挑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以人民为本位的司法改革

唯物主义者主张人在历史发展中居于主体性地位,认为社会“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历史本质上是人的能动过程及其结果,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幸福。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3]根据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民众参与司法并能够决定司法事项,这是司法民主主义的体现,也是建构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这可以弥补我国司法民主制度的不足,从而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法伦理。[2]人民群众感受到改革的成就,是衡量改革成功的最终标准。我国司法改革最高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共享司法改革成果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途径。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司法逻辑与社会逻辑的矛盾比较尖锐、司法资源总量不足且分配不均、传统司法制度与新建制度之间运行的不协调等,这就需要司法改革决策层继续秉承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与全民参与的改革理念,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真正实现最广大人民有关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大力推进司法资源配置与司法服务的均等化,切实实现由司法改革决策层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向全民共同参与的司法改革的进一步转变。

(三)以司法规律为依据的司法改革

我国历次司法改革表明,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源于对司法规律始终不渝的坚持。所谓司法规律就是司法改革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司法改革前进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必然以失败而告终。同时,司法规律也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我国司法改革所遵循的司法规律,不仅关注“一般性司法规律”,即各国司法改革的“共性”;而且还要关注“特殊性司法规律”,即我国司法改革的“个性”。这里的“个性”是指中国现实国情,即由我国权力型的社会结构、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运行实践状况所决定的特殊性。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司法改革规律,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处的新时代提出的,是基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阶段,缘于解决我国司法改革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司法改革应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布局展开,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改革思路、改革方向、改革措施的集中体现。司法改革必须始终不渝围绕司法规律展开。这—科学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将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运用于司法改革领域的逻辑必然,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始终秉承唯物主义立场的本质要义。

二、新时代语境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检视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在。正是在解决每一个矛盾的过程中,社会改革实现了推动社会前进发展的历史使命。我国历次司法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同样需要解决很多阻碍我国刑事司法进步的矛盾,其中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就是革新与完善现行落后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这也意味着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也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检视与反思,有利于解决阻碍我国刑事司法进步的矛盾,有利于增强我国司法改革的针对性与方向性,以便更加有效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总体上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以下问题:

(一)形式化

我国司法改革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改革有时重形式而轻实质,致使某些改革措施摈弃司法本质的追求。司法改革应始终不渝地将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司法绝对价值作为改革旨归,而不是一味地追求重视机构的重整和程序的创设。追求司法本质有利于凝聚改革共识,彻底厘清司法规律,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根本途径。然而,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创设新的司法程序”与“推广新的改革措施”的事例举不胜举,以致于使得司法改革在我国的进行有流于形式之嫌。全国各地的改革试点经常在未及充分论证及总结经验得失的情况下频繁创设新的司法程序,仓促推广新的改革措施。然而,我国刑事司法程序频繁的创设与改革措施的普遍推广究竟要取得何种最终成效?是否真正符合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司法价值取向?这些有关司法改革本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例如,最高法院推出的巡回法庭,其目的到底是为了打破地方主义、推动司法竞争,还是只是为了缓解北京上访压力、扩张最高法院事权并借机扩张机构人员?又比如,最高检察院普遍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原本只是为了回应社会对检察院部分案件自侦、自捕、自诉因而缺乏程序正义的质疑。[4]换言之,如果我国司法改革过于注重创设改革措施的外在形式,而忽略创设改革措施的司法本质,那么改革很可能流于形式,陷入本末倒置的尴尬处境。

(二)封闭化

我国司法改革的思路与方向并未突破以职业化与精英化为特征的司法范畴,其改革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闭门造车的结果,难以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法伦理意蕴。这使得我国司法改革措施在总体上呈现出精英化色彩过厚,而民主化意蕴不足的特征。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正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深刻认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与发挥人民力量有机统—起来。[5]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民是决定司法改革成效乃至成败的力量。这就要求我国司法改革决策者从根本上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改革依据,将人民的充分参与作为司法改革成功的根本方法与重要途径。作为在构建现代司法制度过程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伦理的必然逻辑,我国司法改革最终不仅需要实现“为民的司法”,而且需要建构“民主的司法”,即让国民有效参与司法制度建构并真正决定相关司法事项。然而,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基本由法律职业群体与精英阶层决定,而法律职业群体与精英阶层自身知识储备的欠缺、利益抉择与价值取向的左右,待证事实的取舍、信息获取渠道的有限,以及媒体舆论的操作等因素交相纠结,加之广大国民对司法改革的生疏以及现实参与渠道的不畅,使得广大国民并没有充分地、实质性地参与各项司法改革决策的制定过程。有学者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国民的参与主体性严重缺失,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远。[6]这使得我国司法改革精英化色彩过重,司法民主参与度不高,改革措施未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这说明我国司法改革与“以人民为中心”政法伦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三)碎片化

作为司法权力调整乃至重新配置的顶层设计,司法改革直接关涉诸多相关主体改革后的权力格局,各主体分别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改革措施。这种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后果是使得某些重大法治建设与改革举措在实施中遇到较大阻力,法治建设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存在不足,致使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碎片化或者缺乏系统性的隐患。具体而言,这种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改革措施重复、相互冲突、彼此脱节。由于缺乏系统性改革规划,新旧刑事司法制度过渡交替期间出现“制度漏洞”、“制度缺失”,一些原来的司法体制机制对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不管用”。后果是新旧刑事司法制度之间未能形成合力甚至相互冲突,一些刑事改革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甚至流于形式等。(二)改革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出现权力分割不均的现象。司法改革是一项宏伟的社会改造工程,直接决定诸多相关主体改革后的权力格局。因此,某些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借改革为名推行某些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改革措施。这非但无助于实现改革的预期目的,甚至因改革措施之间的冲突会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三)改革措施缺乏系统性,难以从宏观层面对困扰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进行把握。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措施基本上由各相关主体单独制定,这使得具体改革措施往往着眼于解决某一主体的内部问题,较少考虑困扰司法改革的全局性问题,因而难以提供有效的宏观性与全局性的对策与建议。

(四)极端化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是在新时代语境下所展开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创新实践,具有独特的历史蕴含和社会条件。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所建构的刑事司法制度,有着独特的自身个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只有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对域外的司法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的辨析,才能建构一个具有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模式。[7]然而,就我国司法改革而言,司法实践中两种极端化的现象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片面钟情于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极端立场。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这种观点过分强调西方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在不考虑该制度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国情的情况下,主张我国应全面照搬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不考虑刑事司法制度的本土适应性而机械地信奉“拿来主义”,从而导致改革后的刑事司法制度运行不畅甚至阻塞现象出现。二是过分强调本土经验的锁国主义思潮。这种观点认为中国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制度文明远远超过世界任何国家,没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学习而只需要总结历史经验就足以解决当今中国面临的各种问题。[8]然而,司法改革固然需要考虑本国现实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鉴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与先进成果。唯有如此,改革创新与文化进步才有可能。因此,这种盲目自信的心态严重限制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创新空间。

三、新时代下有关继续推进中国司法改革战略布局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指出:“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最鲜明的特色,是推进刑事司法制度规范化、现代化与科学化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展望我国司法改革,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与方法是其成功的根本保证。在此前提下,深入认真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战略布局,对于在新时代语境下顺利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审视与指导。首先,司法改革在新时代语境下的继续推进,应坚持将司法绝对价值的追求作为未来取向。在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人深水区和攻坚期,推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与艰巨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司法改革必须克服司法形式化倾向的缺陷,始终不渝地将司法过程及司法程序所拥有的绝对价值的追求作为未来改革取向,即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改革才应该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9]其次,司法改革在新时代语境下的继续推进,根本在“改革”,关键在“深化”。强调“改革”,就是司法改革的主导者应以壮士断腕、无所畏惧的勇气自我革命,敢于直面历次司法改革积累下来的所有问题;强调“深化”,就是要敢于革除真正阻碍刑事司法进步的深层次制度性障碍,真正将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司法本质作为司法改革的根本追求。最后,司法改革在新时代语境下的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全面”。强调“全面”,就是表明司法改革是针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全面系统改革。当然,在重整刑事司法机构与创设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使各方面刑事司法措施协调推进、形成合力。

第二,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应始终坚持改革总目标的统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是由两句话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前一句,规定了司法改革的根本方向,这个方向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现代化。党的十八大郑重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实现法治化的宏伟目标。司法改革在新时代的推进必须以该目标作为指引。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对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第三,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应坚持现实主义立场,重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首先,我国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现实主义的立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指导。现实主义立场强调任何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或出发点,将经验实证研究作为最基本的方法,不承认任何根据传统法律意识形态和抽象理念推演出的“颠扑不破”或普适性的规律,也并不是以结论和政治立场作为旗帜,倡导实事求是。[10]其次,在现实主义指导的前提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我国司法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是指注重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我国司法改革应该由指定机构统一领导,立法、司法、行政、学界、实务部门共同参与。最后,在坚持现实主义立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把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体系,让刑事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让人民对公平正义更有获得感。

四、新时代语境下继续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实施体系的构建

司法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改造工程,在全面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必须调动一切社会资源,从领导核心、价值取向、改革方略等三个维度入手,通过强化领导核心、匡正价值取向与完善改革方略的途径,构建继续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实施体系。

(一)领导核心的强化

在继续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地位是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与实践逻辑所决定的。正是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国司法改革才取得迄今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因此,全面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改革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性原因。我国司法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社会改造工程,既没有现成答案可供参考,也不能通盘照搬别国的经验和模式。在新时代语境下,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以往任何时候所不可比拟的。如果没有党的坚强领导,没有党的运筹帷幄,想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的伟大事业是根本不可能的。

(二)价值取向的匡正

在中国社会制度革新与时代变迁的宏观背景下,“价值取向的匡正”意指改变我国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存在的两种极端化现象,以一种包容兼蓄的心态处理本土经验与外来文明的关系,从而在普遍经验与本国国情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刑事司法制度应当主动调整其系统要素及要素作用方式从而生成合理结构。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促成刑事司法系统与外部环境保持稳定而协调的生态平衡。为此,司法改革必须与社会整体环境变化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并与中国社会整体环境相适应的改革具体举措。[8]因此,我国司法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特点和社会现实需要出发,认真正视我国司法传统的历史价值,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和经验实证的办法了解中国社会现实、检讨与反思我国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培育我国司法制度自信的内在品质。同时,我国司法改革本着一种批判式的立场对域外文明进行针对性的借鉴,通过本土经验与域外文明的有机结合,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

(三)改革方略的完善

在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方略的完善应以稳妥而不保守,创新而不激进为主导价值取向,从改革进度的规范、司法权威的形塑与问题意识的增强为进路,积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首先,规范改革进度。司法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变革,必须提前进行科学规划,根据改革进度的不同,将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科学划分为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使改革既有长远规划又有切实可操作性。建立司法改革效果的评估机制,由民间第三方对各个试点的司法改革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司法改革机构可参照评估报告作出下一步系统化、整体化的改革方案,[9]从而司法改革呈现出整体性、连续性与系统性的特征。其次,形塑司法权威。国民对司法的普遍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义理念的外在体现,也是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外在保证。司法权威乃是现代司法的—般规律,司法权威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亦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标志。[4]在司法权威阙如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将迷失前进方向,司法改革的国民基础也将丧失,全民共享司法改革成果更是无从谈起。在新时代语境下,我国司法改革必须摈弃侵蚀司法权威的工具主义,以形塑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作为改革未来努力方向。最后,增强问题意识。增强问题意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上贯彻党的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面对的都是牵动性强的深层次问题与矛盾。只有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才能发现困扰司法改革继续推进的症结,从而得以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指导下,科学分析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弄清问题性质、发现症结所在,以便为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开辟新的空间。

我国司法改革的时代定位意味着我国进入一个深化司法体制变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弊端的时期;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一个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期。在全面继续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新征程中,要坚定不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阻碍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的桎梏、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不断把我国司法改革推向前进。

猜你喜欢

司法制度语境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读《西夏司法制度研究》有感
《西夏研究论丛》的又一力作——《西夏司法制度研究》出版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前瞻
语言学习中语境化的输入与输出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跟踪导练(三)2
论幽默语境中的预设触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