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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网络空间战“诉诸战争权”思想探析

2018-04-02

社科纵横 2018年12期
关键词:自卫权武力行使

刘 刚

(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 洛阳 471003)

随着运用网络武器解决国际争端的趋势逐渐增强,网络空间战日益成为实现国家意志、实施国家外交政策的有力工具,因而研究网络空间战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的迫切性也在不断上升。俄罗斯总参军事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И.Н.徳列夫斯基少将等人曾指出,“必须对已经违反公认国际法原则的事实做出回应,进而确实构建起一整套国际法法律体系,以阻止几近失控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作战侵略威胁以及不可预测的全球性后果。”[1]在既有国际法体系中,“诉诸战争权”的内涵是指作为战争主体的国家合法使用武力或诉诸战争的条件。因而网络空间战中的“诉诸战争权”主要解决的是战争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发起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这涉及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关于“诉诸战争权”的认定问题。“由于现代国际法已经明确禁止国家在国际冲突中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和‘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2](P146),因此国家可以合法使用武力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使自卫权;二是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否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很容易鉴定,而使用武力以行使自卫权却涉及诸如是否受到侵略、为抵抗侵略而使用武力是否突破了自卫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俄罗斯学者看来,探讨网络空间战中的“诉诸战争权”问题,必须从与国家行使自卫权相关的“使用武力”“武力攻击”“侵略”和“自卫权”等这几个法律术语在网络空间战中的理解入手。

一、信息通信技术运用与“使用武力”的关系

“诉诸战争权”的法理逻辑发展到现代国际法已经演变为国家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联合国宪章》是国家行使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国家使用武力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与武装部队使用相联系的武力(即使用武力)和不与武装部队使用相联系的武力(即威胁使用武力)。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1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采取断绝经济关系,断绝铁路、海洋运输、航空、邮政、电信、无线电等等联系,乃至断绝外交关系等措施来保障国际安全,促使实现国际和平。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武装部队,属于威胁使用武力的范畴。而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2条的规定,如果联合国安理会认定《联合国宪章》第41条规定的办法无效或者已经证明无效,可以动用陆海空等武装部队以恢复国际秩序直至和平状态。动用武装部队的行动包括示威、封锁以及其它军事行动。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使用武装部队,属于直接使用武力的范畴。

要解决网络空间冲突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适用问题,首先要解决实施网络空间作战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属于使用武力的范畴。网络空间战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使用网络武器以达成政治目的。俄罗斯莫斯科大学信息安全问题研究所研究员П.А.卡拉谢夫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挥了网络武器的作用。他指出,“用于军事—政治目的的信息通信技术已经引发了国家安全的新威胁——网络威胁,这是新一代战争的重要手段。”[3]而该所副所长А.А.斯特列佐夫教授也强调指出,“尽管信息通信技术用于军事目的的潜力非常明显,但事实上所有专家都认为,信息通信技术不是武器。而无论是在俄语文献,还是英语文献中,信息通信技术经常被视作信息技术的同义词。”[4]由此可见,俄罗斯学术界并不把信息通信技术本身视为使用武力,只是将特定条件下的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视为使用武力。例如,针对公共交通、道路运输、机场和港口等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而针对核电站、大型水库、生化等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则可能导致灾难性事故,并给国家带来经济、军事和国防能力等方面的严重损失。正如俄罗斯总参情报总局С.И.巴茨列夫上校等人所指出的那样,“2010年伊朗纳坦兹的核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感染了计算机病毒震网后,导致大约10%的离心机被破坏,伊朗的核计划退回到了两年前的水平。”[5]由此可见,在俄罗斯学者看来,信息通信技术如果运用于反对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政治独立可以被视为武力威胁;而在某些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引起人员伤亡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也可以被视为武力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信息通信技术是不与武装部队使用相联系的武力。俄罗斯库班国立大学政治学与政治管理教研室副教授К.А.科娃鲁西娜就此指出,“把信息通信技术作为解决国际冲突的强力手段的这一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或改变,将对国际武装冲突法的进一步完善产生影响。”[6]

当前,国际信息交流以全球互联网构建的网络空间为技术基础,同时这也成为各国日益将信息通信技术运用于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出发,切断一个国家在信息的传输、接收、存储、处理等领域的全球性网络服务,在网络空间中对一个国家进行“封锁”,同样属于《联合国宪章》第41条规定的封锁的形式之一。这样的封锁不与武装部队使用相联系,是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框架内可实施措施。按照А.А.斯特列佐夫教授的观点,“在网络空间中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可以适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来解释。”按照这一条款规定,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都不应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也不应使用联合国明文禁止的其他任何方法去侵犯任何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独立或者领土完整。他也指出,“该条款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关键是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在证据方面的法律认定,即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是否达到了威胁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的门槛。”[4]如果恶意使用信息电信技术达到了强迫他国意志被迫改变其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等严重后果,可以被视为达到了使用武力的门槛。而对于威胁使用武力的法律认定,俄罗斯学者认为可以参照俄美两国在2011年网络安全基本术语关于网络空间战按宣战与否划分为宣战的战争和事实战争的观点来理解。[7]即网络空间中威胁使用武力的法律认定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发布官方警告,可能将在网络空间中以运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式来实现本国政治目标,这可以视为威胁使用武力的证据;二是即使没有发布官方警告性声明,但事实上已经在网络空间展示其信息通信技术并达到所追求的政治目的,这也可以视为威胁使用武力的证据。

二、网络攻击达到“武力攻击”的标准

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合法使用武力的条件之一是回击武装进攻的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如果联合国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在联合国安理会做出决定并采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前,联合国会员国可以行使集体或单独自卫权这种自然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有针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出现。因此,认定是否已经发生武力攻击是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关键。对此,俄罗斯外交部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国际法首席研究员Г.Г.什卡列茨卡佳认为,“如果是网络攻击与传统动能武器使用相结合的军事行动,是否达到武力攻击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可以解决。如果是单独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攻击行为,被攻击国家在援引自卫权时面对的情况可能就要复杂得多。”[8]

网络攻击升级为《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所指的“武力攻击”,实质上是指网络攻击造成的严重后果突破了某一损失标准。而对于这一损失标准的认定,曾任俄罗斯通信与大众传媒部法律保障司司长、现任俄罗斯政治研究中心委员会主席的М.В.亚库谢夫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参照:“一种是冲突进程的非官方分类,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把战争术语运用于冲突进程,一年之内作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意味着战争”;“另一种方法是参照现有国际法条文,如《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规定,禁止攻击可能导致危险物质泄露和平民大量伤亡的诸如核电站、堤坝等目标。”M.B.亚库谢夫提出,“如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的规定拓展到网络空间中,可以把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攻击那类目标的事实视为网络空间中武装攻击的门槛。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对这类目标的攻击可能导致危险物质泄露或者平民大量伤亡。”[9]然而,对核电站这类目标攻击从而导致威胁物质泄漏,是建立在火力攻击精确度不可控的基础上。但如果实施可控的网络攻击却可以达到既可以使其丧失整体功能,又不至引起物质泄漏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类似《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等规定的禁止攻击目标的原则是否还能适用于网络攻击?这种网络攻击是否跨越了武力攻击的门槛?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此外,由于信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对网络攻击导致的损失的承受度越来越低,有可能出现网络攻击泛化为武装攻击。对于这一问题,俄罗斯电信协会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委员会专家О.В.德米托夫就认为,北约颁布的《塔林手册》已经将网络攻击泛化为武力攻击。他指出,“《塔林手册》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它划分的网络攻击目标的种类”。“它提出的错误的、广泛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目标清单中的目标,很多是网络空间作战中的合法目标。”[10]

对于网络攻击升级为法律意义上的武力攻击究竟该如何鉴定,俄罗斯官方有自己的独特视角。俄罗斯于2017年公布了《俄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法》,明确提出要预防网络攻击,建立俄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体系。该法令还对“计算机攻击”、“计算机事故”和“俄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目标”等术语进行了界定,通过对这些术语内涵的分析可知,俄罗斯对网络攻击所造成的损害的评判标准,倾向于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功能发挥层面出发。如该法令将“计算机事故”界定为“俄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目标功能的破坏或终止的事实。”[11]而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目标的功能丧失与其遭受火力攻击所带来的物理损失二者之间关系的模糊性,俄罗斯总参军事学院的П.И.安东诺维奇上校认为,“在网络空间,可以给敌人(无论敌人性质如何)造成事实上的损害,但形式上却不超越战争与和平的界线。这是因为一国在虚拟领域对另一国实施军事行动的法律范畴和特征,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12]

三、网络空间战中“侵略”的界定

《联合国宪章》的第41条和第42条所提到的使用武力的条件是第39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即联合国安理会应该对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做出是否存在的判断,并在这一判断的基础上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第41条和第42条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宪章》的第39条中所说的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这三种情况中,只有侵略行为有相关的联合国文件做出了具体的阐释与规定。俄罗斯外交部专员、国际信息安全问题专家Н.索科洛娃认为,“这些规定也是理解与界定网络空间战中侵略行为的依据。”[13]

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3314项决议通过的《侵略定义》草案中,对侵略的定义及其它七种无论宣战与否都视为侵略的行为进行了列举。这个草案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以使用武力或者任何其他《联合国宪章》禁止的使用武力的方式侵犯了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政治独立,就可以认定为侵略。俄总参作战总局的К.别茨契年科上校就《侵略定义》草案中的规定指出,“使用武力不完全等同于侵略,达到某种程度的使用武力才可以认定为侵略。”[14]由此可见,为了认定某种使用武力的事实是侵略,必须确定武装力量的使用是为了破坏其他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然而,既有国际法所指的破坏其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是在具体的物理环境中实现的,对于由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是否仍然能够适用《联合国宪章》第39条以及《侵略定义》草案,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由于所有信息通信手段和设备都分布在具体国家的主权边界范围之内,因而每个国家在网络空间都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对他们的跨国性网络攻击可以被视为侵略,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А.А.斯特列佐夫教授指出,“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可以达成与使用传统武器一样的效果,从这点来看,恶意使用信息技术是实现实施侵略的条件。”[4]其实,战争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如果从法律角度看,它是由国家为实现一定政治目的而发动并利用武装力量进行的。但是将作为战争法人主体的国家确定为网络攻击的发动者在技术上却存在许多难题。И.Н.徳列夫斯基少将等人指出,“跨国计算机攻击被认定为侵略行为的事实暂时还有一些问题:首先是精确确定网络攻击源头的国家归属和位置的手段和方法还不成熟;其次是确定网络攻击发起者与网络攻击发起者所在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仍存在较大问题。”[15]例如,实施跨国网络攻击的恐怖主义集团和极端主义集团等就不应被视为侵略行为的源头,这种网络攻击应被定义为网络空间刑事犯罪。此外,俄部分学者还认为,由于网络空间战中国家武装力量与黑客组织或其他集团之间界限的模糊,这就出现了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中发起网络攻击引发严重后果行为的认定。正如俄罗斯莫斯科大学信息安全问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П.比留金所说,“现在在网络空间经常发生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的源头并没有构成侵略的威胁,这很多是黑客组织的行为,而非国家网络作战部队的行为。”[16]

此外,为了明确网络空间中侵略概念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侵略概念与自卫概念。在这方面,俄美两国就网络空间中行使自卫权的条件有很大的区别:俄罗斯的观点是,自卫发起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网络攻击并引起了严重后果。而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则认为,国家有权进行先发制人的自卫。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在发生武装进攻的时候有权使用自卫权,就是处于武装进攻的威胁的时候也有权使用自卫权,甚至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西方国家认为有权在网络空间发起预防式的网络攻击。然而,这种网络攻击却很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演变为武装侵略。对于这种侵略行为到底该由联合国还是国际刑事法院来认定,2010年6月1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的《罗马规约》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该修正案援引了联合国第3314号决议中关于侵略的定义,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的管辖权,这对进一步完善网络空间中国际法的法律强制力具有重要意义。[17]

四、网络空间战中行使“自卫权”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如果联合国会员国受到了武力攻击,在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定并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之前,受攻击的国家有权行使集体或者单独自卫权这种自然权利。这一规定是基于联合国在面对侵略行为时的反应机制而对主权国家抵御侵略的行为作出的保护性规定。在俄国防部于2012年3月发布的《俄联邦武装力量在信息空间活动的构想观点》中也明确指出,在国际法适用于全球信息空间军事活动方面,俄罗斯“拥有单独和集体自卫权。”[18]虽然从《联合国宪章》和《俄联邦武装力量在信息空间活动的构想观点》的具体条款来看,俄罗斯宣布拥有这种自卫权,但这种自卫权并非无限自卫权,而是有限自卫权。而且即使联合国承认会员国的自卫权,在现实国际社会中也存在有些国家滥用自卫权的问题。对此,И.Н.徳列夫斯基少将等人指出,“俄罗斯认为,武装进攻是自卫权的首要条件,因此只有现实的武装进攻才是行使自卫权的基础,而不仅仅是武装进攻的威胁,已经发生的一系列行使自卫权的事件都丧失了回击的性质,自卫变成了武装进攻。”[15]И.Н.徳列夫斯基少将等人在这里所说的行使自卫权丧失回击性质主要指的是类似美国和英国于1998年以伊拉克可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发动了针对主权国家伊拉克的“沙漠之狐”军事行动,这是典型的滥用自卫权的表现。[19]现实物理世界中行使自卫权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那么对网络空间中行使自卫权的判断将会更加复杂。

俄罗斯认为,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遵循必要性、相称性和时效性原则等原则。作为既有国际法体系中行使自卫权的重要原则,它们对规范网络空间战中自卫权的行使也有重要意义。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原则是指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穷尽其它和平手段仍难避免面临更大威胁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在网络空间战中实践必要性原则需要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是网络攻击者身份的认定,即网络攻击是否归因于政府或国家,这是启动自卫权的关键。然而由于网络攻击的归因问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技术问题,这种双重属性使得网络攻击归因认定非常难。正如俄罗斯政治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生意人报》国际部主任Е.契尔年科等人所说,“尽管有些国家在官方文件当中宣称网络空间战已经开始,然而证明国家参与网络进攻在事实上却是不太可能的。”[20]其次是在发生构成武力攻击的网络攻击时,启动自卫权的一方首先要通过使用武力即发起网络攻击以外的其他和平手段来解决问题。俄国防部在2012年3月颁布的《俄联邦武装力量在信息空间活动的构想观点》中就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如果在信息空间或网络空间发生军事冲突,俄联邦武装力量解决这一冲突的首要原则是以“谈判、和解、提交联合国安理会或地区组织等和平方式解决。”[18]最后是在发生构成武力攻击的网络攻击时,启动自卫权的一方要确定所遭受的网络攻击不是一次偶然的意外事件,以避免因为情况误判而引发网络空间战争。由于偶然的网络攻击有可能是黑客组织或者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这与武力攻击的判定相差甚远。对此,А.А.斯特列佐夫教授在2015年于德国召开的第11届国际信息安全协议研究代表大会上号召,“要发展适用于偶然恶意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国际程序法法规,以此来解决可能的国际争端。”[21]

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遵循的相称性原则是指行使自卫权的程度要限制在排除武力攻击、必要的自我保护行为之内。在网络空间战中行使自卫权的相称性原则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困难:一方面是所遭受网络攻击程度的评估。所遭受的网络攻击程度的评估是发起网络空间自卫行动的前提,然而网络攻击程度的评估又极其复杂。另一方面是网络空间战中实践自卫权的限度问题。对于这一问题,К.别茨契年科上校也指出,“如果联合国确定计算机攻击属于武装进攻,受攻击的一方就有了合法的自卫权。而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采取对称回击或者非对称回击(使用常规武器装备)的程度问题。”[14]然而在实际中,即使确定了所遭受网络攻击的程度后,在网络空间行使自卫权时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首先是网络空间自卫行动程度过低可能难以遏制网络攻击,致使遭受的损失和网络安全威胁不断加大。其次是网络空间自卫行动效果超过所遭受网络攻击程度的评估,致使网络空间冲突升级。最后是网络空间战中实践自卫权的形式问题。即由于实施网络攻击成本低而损害效果突出的特点,许多网络基础设施水平较低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等也逐渐将网络攻击作为使用武力以达成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这就导致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自卫行动的效果远远低于所遭受网络攻击造成的损害。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以传统武力使用形式如发起火力打击来回应网络攻击的问题就摆在实践自卫权的国家面前。对于这些问题,俄罗斯学者并没有给做出正面回答,他们更多的是从建立网络空间集体安全机制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例如俄罗斯战略研究所欧洲大西洋研究室副主任А.В.别德列斯基指出,“必须在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的前提下考虑那些问题”,即“虚拟空间中国家主权的边界、使用武力的权力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标准等等”。[22]

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遵循的时效性原则是指行使自卫权的时间要限定在发生武装进攻事实之后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国际安全与和平之前的范围内。如果把这一原则映射到网络空间中,那么在网络空间中实践自卫权的时效性原则也存在对应这一原则的起止时间期限,这是由当前国际法中的集体安全机制所决定的。对于这一原则,俄罗斯托姆斯克国立大学法律研究所的Ю.В.费里莫诺夫副教授等人指出,“网络攻击的特点决定不可能准确的确定对抗行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这就产生了法律条文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运用于具体情况当中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难题,Ю.В.费里莫诺夫等人认为,“研究统一的网络空间战概念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现有网络空间战概念从广义上说更多地是被理解为既包含网络侦察行动、也包含网络作战行动,既包括武装冲突框架内的行动、也包括武装冲突框架外的行动,这就使得法律关系的调整变得异常复杂。”“网络空间战术语应该仅是在国家间发生公开武装对抗的条件下被使用,这个方案将可以论证运用国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法法规调整法律关系的可能性。”[23](P42)Ю.В.费里莫诺夫等人对网络空间自卫权的时效性原则问题的这一想法虽然短期内难以实现,但毕竟为网络空间战适用既有国际法以有效解决网络空间冲突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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